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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宋朝-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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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绛被称为“传法沙门”,吕惠卿被称为“护法善神”。惠卿还一边示意监司郡守们表态支持新法,一边说服神宗下诏声明:不因执行偏差而废除新政,因而安石罢相倒并不影响变法的继续。
但不久变法派就出现了内讧。提举市易的吕嘉问在执行过程中多收免行钱邀赏,另一个变法派骨干曾布时任三司使,对属下吕嘉问本来就有私愤,也知道神宗对市易法向来有不同看法,便抓住这一问题做文章。神宗让吕惠卿与曾布共同处理这事,而惠卿向来不满曾布,便说他阻挠新法。曾布被赶出了朝廷,由章惇继任三司使。
神宗看吕惠卿很准,认为他虽有“美才”,却有忌能、好胜、不公的毛病。他当上执政以后,感觉大好,疑忌神宗再用王安石,开始做些小动作。这时恰有李逢大狱,事关大逆,牵连者甚多,同案犯中有与安石关系稔熟的人,吕惠卿意欲让其人“有所诬衅”。见惠卿受神宗重用,变法派中趋炎附势的小人也都打算改换门庭,邓绾、邓润甫在李逢之狱上特卖劲。
宰相韩绛与吕惠卿在政事上数有争执,都占不了上风,暗中建议神宗再相王安石,神宗见韩绛难以独当一面,对其建议深以为然。惠卿知道后,就在神宗面前说安石的不是,不料神宗把他的上奏都封转给了安石。
熙宁八年二月,王安石日夜兼程,仅用七天赶到京城,再次入相,他不能容忍吕惠卿的背叛。但复相以后,王安石与韩绛的亲密关系也开始恶化。韩绛主张市易司不能用那些只盯住“利”的官员,安石抢白他:“既不喻于义,又不喻于利,却居位自如!”八月,韩绛罢相。
吕惠卿对安石再相有点措手不及,御史转而弹劾他欺君立党,御史中丞邓绾见风使舵,掉转头来审理惠卿强买秀州民田事。神宗还想协调安石与惠卿的关系,但安石的倔强,惠卿的偏狭,使神宗的努力化为失望。惠卿一再向神宗表示二者必择其一,并不无讽刺的说:“陛下一听安石,天下之治可成!”十月,吕惠卿罢政出知陈州,章惇也因趋附惠卿而出朝。
这月有彗星出现,反变法派利用天变做起了文章,神宗与王安石说起民间颇苦新法,安石不以为然说:“老百姓连祁寒暑雨都要怨嗟的,不必顾恤!”神宗不满道:“不能让老百姓连祁寒暑雨的怨嗟都没有吗!”安石老大不高兴,又称病不出,神宗敦勉他出来视政。新党骨干建议安石进用皇帝素不喜欢的措施,以巩固权力稳定局面。安石这么做了,神宗喜其复出,无不一一采用。
对吕惠卿的背叛,王安石之子王雱比乃父还要恼火,他让吕嘉问等人将邓绾论列惠卿的报告,夹上其他文书私自送到审案部门。吕惠卿得到情报,上书反击,说安石:“违命矫令,罔上欺君”。神宗拿惠卿的奏状给安石看,安石声称不知,回家一问王雱才知底里,便怒责儿子坏事。神宗因一系列事件,也开始“颇厌安石所为”。
邓绾其人确实鲜廉寡耻,前几年趋附王安石时,其乡人在京的都笑骂他,他却声称:“笑骂由他,好官我自为之。”这次他担心安石失势,便上书神宗,请录用安石之子王雱,并赐第京师以为挽留。神宗说给安石听,对这一帮倒忙的上书,安石表示有失国体,应该黜免。于是,神宗将邓绾贬职出朝,向王安石传达了不满的情绪。
再相以后,王安石多次称病求去。不久,王雱因愤懑疽发而死,安石十分伤感,力请辞相。神宗同意他出判江宁府。吕惠卿还在倒王安石的戈,他把安石给他的私信呈送给神宗看,其中有“无使上知”等语。在无法确知这些话语背景的情况下,神宗自然会认为安石在欺瞒自己,君臣际会打上了终止符。王安石后来退居金陵,元祐元年(1086年),在新法被旧党尽废的日子里寂寞辞世。
熙宁变法虽是中国中古历史上一次的规模的改革运动,但这次改革主要是一种应对危机的政治冲动,而不是一种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因而就改革内容来看,却丝毫没有触及政治领域,其政治勇气比起庆历新政来都有明显倒退的迹象。
改革主要局限在经济、军事和教育领域,而经济领域更是重中之重。变法真正兴奋点是富国,而不是富民,因而其最大成效也就是国家财政状况明显好转。变法不仅解决了治平年间的财政赤字,还建立起五十二座元丰封桩库作为战备物资库,到北宋后期还是“余财羡泽,至今蒙利”。
王安石与司马光在变法之初曾有过一段争论。司马光认为,天地所生货财是一个定数,不在民间,救在国家,所谓善理财者,不过是头会箕敛。这一说法停留在简单再生产的保守立场上,固然不足取。王安石反驳说:“真正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变法确实使国用丰饶:熙宁六年的青苗钱利息达二百九十二万贯,熙宁九年的免役宽剩钱(即支付役钱以后的纯结余)达三百九十二万贯,两者相加约为七百万贯。但变法中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不是依靠发展生产,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赋”的结果,而青苗还息和免役纳钱,负担最重、受害最深的还是被迫以实物易货币的贫民下户。倘若以财税增长作为全面肯定变法的充足理由,显然有失斟酌。
对这次大变法的经济内容,黄仁宇评论道:“在我们之前九百年,中国即企图以金融管制的办法操纵国事,其范围与深度不曾在当日世界里其他地方提出。但现代金融是一种无所不至的全能性组织力量,它之统治所及既要全部包含,又要不容于它类似的其他因素分庭抗礼。”结论不言而喻:变法的走样与失败是必不可免的。
熙宁新法在军事改革上的成效相当有限,以至有人说新政富国有术而强兵无力。军队素质低、战斗力差的弊病并未见有大的改变,否则就不会上演数十年后女贞铁骑灭亡北宋的悲剧。唯一有成效的是保甲法,但保兵替代募兵也无法彻底实现,倒是主要用来控制民众反抗,其影响也确实深远,直到近现代还被反动专制政府奉为至宝。
在熙宁新政中,王安石与司马光各自所代表的新旧党争本质上并不是权力之争,而是政策性的争论;并不是要不要改革的争论,而是怎样改革的争论,因而不能用改革派与守旧派来论定。熙宁变法的功过得失与是非成败,是一个说不清的话题。至于经验教训也将是见仁见智的,但以下几点还是值得一提的。
第一,王安石确有不凡的抱负与远大的理想,他也明知改革“缓而图之,则为大利;急而成之,则为大害”,却在变法实践中操之过急。他只认定了一个目标,却忽略了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必然会连带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短短数年间将十余项改革全面铺开,恐怕社会各阶层都不见得有这种精神的和物质的承受能力,于是变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则不达的困境。
第二,动机与效果的背离,条文与执行的偏差,使一系列变法措施从安民走向扰民。即以双方争执最激烈的青苗法与免役法而言,旧党多就执行效果言,新党则多就立法本意言,立论也就大相径庭。青苗法制定以后,征求意见,苏辙就认为:动机虽好,“出纳之际,吏缘为奸”的问题难以解决。连神宗也承认青苗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免役法执行结果则是“纵富强应役之人,征贫弱不役之户,利于富不利于贫”,也完全违背了初衷。
第三,用人不当,是熙宁新政不得人心的重要原因。变法派中,除王安石个人操守尚无非议,吕惠卿、曾布、章惇、吕嘉问、李定、邓绾、蔡京等,个人品质多有问题,有的当时就被视为小人。陆佃向王安石反映放青苗的官吏收受贿赂,但变法派竟以“私家取债,亦须一鸡半豚”,放纵新法执行中的腐败。以王安石为代表的变法派最大的弊病,还是只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视了活的人事。于是,应该由行政技术层面解决的议题转化为道德层面的问题,变法派在后一层面上与反变法派相比,立即陷入劣势,变法的前景也就不言而喻了。
细说宋朝35:元丰改制
宋人与今人都有“熙丰新法”的说法,熙宁新政与元丰改制一脉相承,熙宁新法的绝大部分略作调整后仍在元丰年间继续推行,因而这一说法大体不错。但以王安石第二次罢相为界,熙丰新法明显可分为两个阶段。其前是以王安石为主导的,其后则完全由神宗来主持的。实际上在安石再相以后,神宗对他的态度已经转向,即所谓“意颇厌之,事多不从”。安石曾对人说神宗只要听从他五分也就可以了,他察觉到自己已经失去“师臣”的待遇,这也是他再次辞相的重要原因。
接替王安石与韩绛为相的是吴充和王珪。吴充虽与安石是儿女亲家,但对神宗好几次数说新法的不便,神宗用他为相,一方面固然因吴充中立不党,一方面也表明神宗在新法立场上的动摇和倒退。吴充请求神宗召回司马光、吕公著、韩维、苏颂等旧臣,司马光闻讯十分兴奋,致信吴充历数废除新法的必要性。这时,蔡确搬出萧规曹随的典故对神宗说:“新法是陛下所建立的,前相助成,后相废除,让老百姓何所适从?”神宗默然,他确实不想完全废止新法,吴充只好打消改革新法的念头。
元丰年间另一个宰相王珪是典型的变色龙。熙宁三年,王安石拜相,他任参知政事,表态拥护变法。吴充建议废新法,他应声附和,惹怒了御史,当场质问他:“要么昨是,要么今非。”他只得表示新法不能变。他容不得吴充,向神宗力荐蔡确。元丰二年,蔡确参知政事。次年,吴充在两人夹击下辞去相位,王珪独相。元丰五年,蔡确升为宰相,成为变法派在朝中的代表。王珪虽为首相,却尸位素餐。当时人讥称他为“三旨相公”,因为他有三句口头禅:上朝进奏,说是“取圣旨”;接受批阅,说是“领圣旨”;归见下属,说是“已得圣旨”。
在熙宁变法中,与锐意改革的王安石有所不同,神宗好几次表现出犹豫动摇,以至安石说他:“天下事如煮羹,烧一把火,却再放一勺水,何时煮的熟!”实际上,神宗作为君主的思路与安石有所不同,他必须更多考虑协调新党旧臣的关系,更多考虑把握富国与敛民之间的尺度。
王安石再次罢相以后,神宗一方面反思变法中的弊病,一方面起用部分反变法的大臣。熙宁九年(1076年)在罢免王安石同时,任命冯京知枢密院事,元丰三年(1080年)吕公著也出任枢密副使。
富国强兵是贯穿熙丰新法的主线,但元丰之政颇异于熙宁。神宗主持元丰改制以后,明显将重点放在改革官制、整顿军事上。元丰改制,广义指元丰年间在神宗主持下的各种改革,狭义则仅指元丰年间推行的职官制度改革。
宋代职官制度十分复杂紊乱,元丰改制前尤其如此。宋太祖立国,在建设新官制的同时,并没有全部取消旧官制,许多前代的官名职位都保存了下来。新旧杂厕,名实混淆,机构重叠,职能不专,也就成为北宋官制的普遍现象。尽管三省、六部、二十四司都有正式官员,譬如户部尚书,若没有特旨,他就不能管理户部的事务,而只是按户部尚书这个级别领取俸禄和享受待遇。这种官职系统称为“寄禄官”,简称“官”。至于在各省、部、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职事官,宋代称为差遣。即以户部为例,其实际职能由三司承担,三司使才是当时相当于户部尚书的实职差遣。
除了寄禄官和差遣官,宋代中央和地方的部分官员还带有三馆、秘阁的馆阁帖职,除北宋前期部分带帖职的中央官员兼有馆阁实务外,大部分只是荣誉性的职衔,通称“帖职”,也称“职名”,简称“职”,这样就构成了宋代官制的官、职、差遣三大系统。
在熙宁新政中,神宗深感官僚机器官员的冗杂和效能的低下,为了减少冗官、省并机构、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他主持了元丰官制改革。大体从熙宁末年起,宋神宗下令以《唐六典》为蓝本,着手研究官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元丰三年,颁布《寄禄新格》,开始执行文臣京朝官的寄禄官新官阶。元丰五年,新颁三省以下中央机构的组织法规和《官品令》。
元丰官制改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以阶易官,减少等第。神宗在改官制诏书里规定:所有仅领空名的寄禄官全部废罢,更换以相应的阶官,作为领取俸禄的级别标准。新的阶官共二十五阶,比旧寄禄官省减了十七阶。新官品仍分九品,每品分正、从,共十八阶,比旧官品减省了十二阶。以后官员升迁与俸禄都按《寄禄新格》和新《官品令》办理。
第二,三省六部,循名责实。元丰改制前,三省六部的主要职能都已转移分割到其它机构,其长官也只是寄禄官,三省六部制徒有虚名。元丰改制恢复中书省主决策、门下省主封驳、尚书省主执行的三省旧制。宰相的办公机构虽仍设在原来的政事堂,但名称上不再叫中书门下,改称都堂。取消了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参知政事,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为首相,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为次相(但因采取唐代中书取旨、门下复奏、尚书施行的旧制,实权却在右相),中书省与门下省各另设一侍郎主管本省事务,与主管尚书省事务的尚书左、右丞同为副宰相。但都堂与枢密院分掌文武大权的二府制没有改变,二府长官仍统称宰执,有人曾主张废除枢密院,神宗明确反对削弱这种“相互维制”的机制。尚书省下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具体职能部门,各设尚书与侍郎为正副长官。原来从六部转移分割出来的职能机构分别还归各部,例如审官院、流内铨与三班院归吏部,三司与司农寺归户部,太常礼院归礼部,审刑院与纠察在京刑狱司归刑部,等等。
新官制职责分明,系统清晰,机构简化,费用减省,作为一次官制改革,元丰改制虽然还有生搬硬套《唐六典》的弊病,但还是比较成功的。
除了官制改革以外,元丰年间神宗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方法是扩大国家专利的范围,对事关国计民生的茶、盐、矾、铁,扩大禁榷区域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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