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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乱世风流-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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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匾玻黄浼榛鼗杪遥浯螅嵋病L祆衩鞯拢兴鶇}止。成王定鼎于郏鄏,卜世三十,卜年七百,天所命也。周德虽衰,天命未改,鼎之轻重,未可问也。”'11'周王把王权归于天命,而天命在德。天命未改,故鼎之大小轻重未可问,从而把周王权进一步神化。
周人“受天命”,就是接受皇天所付给的人民及疆土。《尚书&;#8226;梓材》云:“皇天既付中国民,越阙疆土于先王。”周人的统治就是天命。“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君与军队皆天命之作。周王是辅助上帝统治下民的。周天子是天的儿子,是皇天上帝在人间的代表,他对国家和人民的治理代表天的意志,从而为周代王权罩上了神秘的色彩。
三、周人的宗法制
西周宗法制是政权与族权相结合的产物,是周天子巩固王权的工具。
西周王朝分封诸侯和任命职官皆以亲亲尊尊为标准。所谓“亲亲尊尊”,就是周王室根据与天子血缘的远近而确定其身份贵贱尊卑和封国的大小。在家族基础上形成的宗法制也是周王朝进行统治的重要原则。
宗法制度下,周天子的王位只有嫡长子继承。承继王位的一支应算做大宗。周天子的诸子之中除去承继王位者,其他儿子称为别子或庶子,是为小宗。
周王的庶子被分封在诸侯国做国君,国君在诸侯国中为祖。国君位由嫡长子承继,国君的别子或庶子又立为诸侯国中的大夫。大夫之家又有大宗、小宗之区别。小宗的地位依次降低,最后成为仅有薄产或没有田产的“士。”周王室这样层层分封,形成一个以亲亲尊尊贵贱为等级的庞大的贵族集团。
西周的宗法制以家族为基础,以宗统为顺序而形成。宗法制度下,大宗为尊贵,小宗相对大宗为卑贱。小宗没有资格祭祖,只有大宗才有资格祭祖。《礼记&;#8226;大传》云:“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弥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郑玄注曰:“别子,谓公子若始来在此国者,后世以为祖也。”别子,则是诸侯国的始封君,为诸侯国之祖,于周王室为小宗。
宗族是按家族的宗统为顺序排列的。宗族长是宗族的统治者,也是最尊贵者。嫡长子是继承先祖先君的宗子,所以嫡长子就是最尊贵的族长。西周王朝按亲亲尊尊的原则,以家族为基础而进行分封,分封的对象是各个宗族的宗族长。封国或封邑的土地和人民都属于宗族长,宗族的成员在宗族长的庇护下而生活。宗族长如果弃官“则族无所庇。”因此宗子像宗族的城一样,城可以庇护其民,而民也要维护城。《诗&;#8226;大雅&;#8226;板》云:“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无俾城坏,无独斯畏。”宗子与族人的关系就像城与民一样,要相互支持维护。族人要拱卫宗子,宗子庇护族人。
周王室是天下的大宗,周王是周族的宗子。周王既是国家的国王,又是天下大宗的族长;同样,西周王朝分封的诸侯国君,亦是诸侯国大宗的族长。《诗&;#8226;大雅&;#8226;公刘》云:“食之饮之,君之宗之。”西周是融君统、宗统为一体的国家,故西周王朝又称为“宗周。”《诗&;#8226;小雅&;#8226;正月》云:“赫赫宗周,褒姒灭之。”西周王朝把政权与族权有机地结合起来。
周代的宗法制度保证了嫡长子的继承权和无比尊贵的地位,当然也保证了周天子无比尊贵的王位和权力。宗法制度与继统制度相辅相成,是巩固周代王权最有力的工具。宗法制度下,周天子既是天下共主、高高在上的国王;又是天下的大宗的宗子,尊贵的宗族长。周天子的王权大大巩固和提高。
四、军队和刑罚
西周王朝自建立起,就发生各种大大小小的战争。如周文王伐犬戎、密须、耆国、崇侯等,武王伐纣、周公东征、穆王西征、昭王南征、厉王伐淮夷、宣王南征等等。西周王朝有一支强大的军队。
西周王朝的军队主要有成周八师、西六师、殷八师。西六师驻守在宗周,即丰、镐之地,以保卫西周王朝的本土。殷八师似驻守在殷商故地。成周八师驻在东都雒邑,这样东可以镇守东方的广大境域,西可拱卫宗周,南可以威服淮夷,北可扼幽燕。
西周政治制度(2)
    西周时期,诸侯国亦有军队,但归周天子调遣,即“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诸侯国内,国君亦分封大大小小的卿、大夫、士,即诸侯国君之臣。诸侯国卿大夫有自己的采邑,采邑主有自己的族兵,即私卒家兵。卿大夫的私卒家兵要归诸侯国君调遣。
西周时期,周天子、诸侯国君、卿大夫皆有自己的军队和家兵,但卿大夫私卒,国君可以征用;诸侯国军队,周天子可以征用。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宝塔式的等级统治。西周王朝自己就有一支规模强大的军队,又加上诸侯国、卿大夫的军队和家兵,是保护周王统治的有力工具。
贵族都有自己的族兵,平时生产或习武,战时召集作战,自由人均为战士。从武王伐纣的战例分析,西周军队当由诸侯国军队和周王直属军队两部份组成,当时文武未分,并无专职军士将领,国君、卿大夫等均身兼文、武。族兵、私属平时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战时征集。兵器主要为干、戈、矛、钺、弓箭、斧等。军队中的千夫长、百夫长下面,当为什、伍组织,有戎车、虎贲(勇士)、甲士,还有徒卒。战斗前,往往先派出勇力之士犯敌致师,所谓致师,即冲入敌阵挑战,入敌垒,斩敌首或执俘而还。
关于西周的刑法,《尚书&;#8226;吕刑》记载有:黥(刺面)、劓(割鼻)、膑(即刖刑)、宫、大辟(杀头)。1975年,在陕西岐山董家村出土的《亻朕匜》,其铭文是西周一个重要的法律文献。《亻朕匜》铭曰:伯扬父(即法官)讯牧牛,“汝敢以乃师讼”,“我义便(鞭)女(汝)千,女”,当为墨刑的一种。铭文又曰:“今我赦女,义便鞭女千,黜黑屋女;今大赦女,便(鞭)女五百,罚女三百锾。”牧牛表示再也不敢诉讼师了,如再告,则鞭千,并受墨刑。在这里,牧牛是原告,师是被告,但牧牛与上司诉讼,故法官伯扬父要鞭打牧牛。上段铭文说明西周时已有鞭笞、罚金、墨刑。
古代兵刑不分,如《国语&;#8226;鲁语》曰:“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说明动用甲兵征伐亦是惩罚用刑的一种形式。
五、西周王朝的田制
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主要是井田制和爰田制。
井田制是新石器时代晚期开始萌芽,在冲积平原上逐渐出现的一种田制。有人曾怀疑它的存在,并提出《周礼》一书是伪书的观点。徐中舒先生举出了大量的先秦典籍的记载,证明了我国古代井田制度的存在。关于井田的井,《周易&;#8226;井卦》云:“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井是邑的基本组织,“四井为邑”,“改邑不改井”,是指井和四井为邑的组织都不改,仅以此井改属彼邑,或以彼井改属此邑,故“无丧无得”,“往来井井”,与《荀子&;#8226;儒效篇》中“井井兮其有理也”的“井井”一样,都是以井田形容整齐划一、有条有理的样子。古代必有豆腐干式的井田存在,才有“往来井井”和“井井有理”的词句。
耕字偏旁从井,《说文》云:“耕从耒、井,古者井田,故从井。”耒是殷周两代主要的生产工具,用于刺土深耕。耕从耒、井,说明井田是古代平原低地沃土普遍存在的制度。
甲骨文中绝大部分“田”作田猎讲,其为农田之“田”则写为“囲”,说明古代井田存在的事实。《左传&;#8226;襄公二十五年》载楚国土地共分九等,在衍沃肥美之地才有井田,称为“井衍沃”,只有在平原地区才实行井田制。关于井田制,《孟子&;#8226;滕文公上》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意思为,方一里为一井,每井九百亩,在中间的一百亩为公田,其他八家,每家一百亩。公田为八家共同耕种,待公田上的农事做完后,才开始做私田上的农活。
周部族从我国西部兴起,西部黄土高原实行的是换耕的爰田制。这种爰田制是人类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制度,从不定期抛荒到定期轮休耕作。把田分为休耕的田,休耕二年后新耕的田,休耕三年后的田,进行轮换耕作,称为爰田制。而井田则是年年都可以耕种的田。
先秦的史籍记载表明,西周时期井田制和爰田制下耕作的每一个劳动者都可以分到百亩上田,或百亩以上的中下田,这份土地归他个人占有,收获也归个人享用。但这些劳动者要无偿地为统治者耕种公田,故《诗&;#8226;小雅&;#8226;大田》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记载。
《孟子&;#8226;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周人的“彻法”,就是让西周每人百亩份田之外,再为统治者无偿耕种十分之一的“公田”。周人耕种的“公田”,又叫“藉田”。“藉”,是借民力耕种的意思。
西周晚期,藉田制下的矛盾日益暴露,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藉田无法维持了。《国语&;#8226;周语上》云:“宣王即位,不藉千亩。”韦昭注曰:“藉,借也,借民力以为之。”《诗&;#8226;周颂&;#8226;载芟序》郑氏笺云:“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之,故谓之藉田。”《风俗通&;#8226;祀典》云:“古者使民如借,故曰藉田。”由以上解释可知,宣王“不藉千亩,”就是不再借民力耕种。周宣王废止藉田。
《礼记&;#8226;王制》载:“田里不鬻”,有人据此认为西周土地不能买卖。《礼记&;#8226;王制》出自汉代人之手,有许多理想化的成份。其实,西周土地关系非常复杂,应从平民和贵族的不同情况去考察。从金文中可以看出,西周土地有转让和交换的现象。
1975年岐山董家村发现的裘卫四器,为研究西周中期的土地转让制度,提供了重要资料。“裘”的本意是皮衣,在这里是官名,即《周礼》中的“司裘。”“卫”是人名。裘卫,即是掌管皮裘的官员,名叫卫。四件裘卫铜器的铭文记载了裘卫转让土地与土地诉讼的事实。
《卫盉》铭文载:“惟三年三月既生霸壬寅;王称旂于丰。矩伯庶人取堇章于裘卫,才八十朋,厥贾其舍田十田。矩或取赤虎两,麀贲两,贲韦合一,才廿朋,其舍田三田。”意思是,裘卫拿出觐章(玉制品)、赤色虎皮等两批东西,共换回矩伯十三田的土地。
《五年卫鼎》铭文的大意是:裘卫向邢伯、伯邑父、定伯等宰辅人物告发,邦君厉与他之间发生了土地纠纷,经过一番审讯,派三有司(司徒、司马、司空)到实地勘察,划定田界,裘卫以“田五田”,交换邦君厉的“田四田。”这种现象都说明,西周时期,土地与其他物品一样,可以进行实物交换。
正文
    西周时期,诸侯国亦有军队,但归周天子调遣,即“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诸侯国内,国君亦分封大大小小的卿、大夫、士,即诸侯国君之臣。诸侯国卿大夫有自己的采邑,采邑主有自己的族兵,即私卒家兵。卿大夫的私卒家兵要归诸侯国君调遣。
西周时期,周天子、诸侯国君、卿大夫皆有自己的军队和家兵,但卿大夫私卒,国君可以征用;诸侯国军队,周天子可以征用。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宝塔式的等级统治。西周王朝自己就有一支规模强大的军队,又加上诸侯国、卿大夫的军队和家兵,是保护周王统治的有力工具。
贵族都有自己的族兵,平时生产或习武,战时召集作战,自由人均为战士。从武王伐纣的战例分析,西周军队当由诸侯国军队和周王直属军队两部份组成,当时文武未分,并无专职军士将领,国君、卿大夫等均身兼文、武。族兵、私属平时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战时征集。兵器主要为干、戈、矛、钺、弓箭、斧等。军队中的千夫长、百夫长下面,当为什、伍组织,有戎车、虎贲(勇士)、甲士,还有徒卒。战斗前,往往先派出勇力之士犯敌致师,所谓致师,即冲入敌阵挑战,入敌垒,斩敌首或执俘而还。
关于西周的刑法,《尚书&;#8226;吕刑》记载有:黥(刺面)、劓(割鼻)、膑(即刖刑)、宫、大辟(杀头)。1975年,在陕西岐山董家村出土的《亻朕匜》,其铭文是西周一个重要的法律文献。《亻朕匜》铭曰:伯扬父(即法官)讯牧牛,“汝敢以乃师讼”,“我义便(鞭)女(汝)千,女”,当为墨刑的一种。铭文又曰:“今我赦女,义便鞭女千,黜黑屋女;今大赦女,便(鞭)女五百,罚女三百锾。”牧牛表示再也不敢诉讼师了,如再告,则鞭千,并受墨刑。在这里,牧牛是原告,师是被告,但牧牛与上司诉讼,故法官伯扬父要鞭打牧牛。上段铭文说明西周时已有鞭笞、罚金、墨刑。
古代兵刑不分,如《国语&;#8226;鲁语》曰:“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说明动用甲兵征伐亦是惩罚用刑的一种形式。
五、西周王朝的田制
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主要是井田制和爰田制。
井田制是新石器时代晚期开始萌芽,在冲积平原上逐渐出现的一种田制。有人曾怀疑它的存在,并提出《周礼》一书是伪书的观点。徐中舒先生举出了大量的先秦典籍的记载,证明了我国古代井田制度的存在。关于井田的井,《周易&;#8226;井卦》云:“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井是邑的基本组织,“四井为邑”,“改邑不改井”,是指井和四井为邑的组织都不改,仅以此井改属彼邑,或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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