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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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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因为她有过3个丈夫而不受尊重,但是她的所作所为仍与前夫的兄弟无关,法官判决:“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①从法律角度看,寡妇和未婚女人在结婚的合法性方面惟一的不同在于,寡妇不能在为前夫服丧期间结婚,而且不能与前夫的族内近亲和旁系表亲结婚。鉴于众所周知的寡妇都会遇到的艰难和贫穷,到1090年,第一条规定有所松动,无人供给生活费的寡妇可以在丧夫100天以后再婚。②
寡妇再婚,尤其是与鳏夫结婚,没有什么不平常的。这在无数涉及纯粹普通人的论述里常常可以见到,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的很多案例。洪迈提到的再婚寡妇有数十位。③类书列出的写再婚婚书用的短语和对联表明再婚不仅被接受,还值得庆贺。205比如:“令女月亏影缺,喜兔魄以重圆。”④换句话说,一位没有男人的女人是不完整的,因此再婚非常自然。为再婚女人写婚牍,可以先说明守贞节是完美、理想的,但是再次结婚也是命中注定,因而特许赞成这桩婚事。⑤
再婚之事无疑更多地发生在青年寡妇之中,她的孩子越少,她照原样生活的困难就越大。寡妇再嫁,大概越低的社会阶层里也就越普遍,但是也并不一定限于穷人或未受过教育的。士人阶层里有不少例子,特别是在11和12世纪。她们当中有杜衍(978—1057)、范仲淹(989—1052)、刘斌(创作活跃期,约1000年)、贾逵(1010—1078)、胡藤川等人的母亲;⑥姚棐忱(11世纪)、岳飞(1104—1142)、张九成(1092—1159)和罗田(1150—1194)的妻子;⑦薛居正(912—981)、程颢(1032—1085)、张俊(1086—1154)和陈则(12世纪)的儿媳;⑧还有孙稷(1074—1134)、翁忱(1137—1205)、赵用(1151—1209)、林经略(13世纪)和魏了翁(1178—1237)的女儿,张大成(12世纪)的妹妹。⑨涉及再婚妇女的案子包括一位嫁给官员的女子。⑩逸闻传说里也有。到13世纪,文字记载已经很少见到功名之家里有再婚的寡妇,这多半反映了理学对作家写什么、不写什么的影响,对哪些人的文集能流传下来的影响,大概还包括对上层阶级寡妇的行为本身的影响。
内闱第十一章再婚并不是所有再婚的寡妇都很年轻。李清照1129年丧夫时已年过45岁,然而3年后她与另一位官员结婚(这桩婚姻只维持了几个月)。卢氏(1004—1067)出生于士人家庭,17岁与一官员结婚。生了3个孩子以后,官员去世了。丈夫死后她与婆婆一块儿生活了10年,养大孩子,直到婆婆也死去。当亲生母亲说打算把她托付给一位如意郎君,并安排她与一位有两个儿子的鳏夫结婚时,她肯定已经年过三十。
终宋一代,写家们经常毫无歉意或毫不顾虑地提到一个女人的前夫。史料记载真宗的刘皇后(记录为997—1022)进宫以前曾结过婚。其实她的前夫还活着,因为贫穷,决定把她嫁给别人。哲宗(记录为1086—1100)的母亲有过“三父”: 她母亲的第一位丈夫、第二位丈夫(她用他的姓),还有照顾了她很多年的一位亲戚。哲宗成为皇帝后,让三父都得到了谥号。文人学士为女206人作的传记可能毫无顾虑地谈起再婚。苏颂(1020—1101)在为妹妹写的传记里公开说到她婚后3年丧夫,虽说有两个儿子,仍在4年以后再婚了。韩元吉(1118—1187)用大量篇幅追溯了李氏(1104—1177)的先祖,指出她第一次结婚的男人是钱端义,生了一个女儿以后成为寡妇,第二次结婚给韩继球做继任妻子。郑刚中(1088—1154)写道,妻子的外祖母生了她的母亲后不久就丧夫,4年后带着女儿嫁到另一个人家。王藻(1079—1154)认为施氏(1055—1148)是整个宋代最能干的两三个妻子之一: 她生养了15个孩子,维持二百多口人的家庭始终保持和睦。王藻说施氏夫妇二人都是第二次结婚,此前她与一位胡姓男子的婚姻仅持续了一年。如果这些男作者发现再婚是非常丢脸的事,他们完全可以避免写这些女子早年的生活,毫无疑问,这种办法常被有的作者采用。
第十二部分:再婚再婚 2
甚至到了宋代末期,学者圈内肯定对反对寡妇再嫁的议论有所耳闻,但有些作者还是毫无顾虑地提到再嫁。史绳组(1191—1274)曾跟随著名理学大师魏了翁(1178—1237)研读,著述十余种,多为经学著作。他为第二位妻子杨允荫(约1210—1271)写的墓志中把她描写为承受过几次不幸的人: 第一次是9岁丧母;接着,嫁给继母的子侄,在金兵入侵时同时失去了父亲和丈夫;第三次是在1237—1238年金兵更大范围入侵时,必须照顾继母、保护灵柩;最后,自己抱重病在身。史绳组的前妻与杨氏是亲密的朋友,他成为鳏夫后向杨氏提亲,二人于1240年结婚。
一个有点特殊的男人甚至明确提出特定情况下再婚是非常适当的。11世纪,任管理皇室成员的大臣长达二十多年的赵允让,请求批准一位年轻丧夫、无子的宗室女再婚。他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再婚违背人情。监察官唐询(1005—1064)走得更远,于1046年指控吴育(1004—1058)过于自私,不允许哥哥的寡妇再婚。唐询认为吴育不放寡嫂再嫁的目的是想保持与她有势力的亲戚的联系。唐询肯定以为,他的听众会认为她再婚(哪怕她已经有6个孩子)是完全正常的。
207尽管有很多史料说明再婚做为不幸环境中被迫采纳的方式已得到接受,毋庸否认还有着极力反对再婚的情绪。毕竟不是所有抵制再婚的女人都是为了得到一个贞节烈女的荣誉头衔。很多人非常清楚地感到本质上有点羞和不洁,离开初婚进入的家庭再与另一个男人建立性同盟,或许有些低贱。张九成(1092—1159)写到他的第二个妻子马氏曾结过婚。她前夫死后留下她和小孩子,她娘家父母亲催促她回去准备结第二次婚,对她说:“吾老矣,汝不再适,吾死不瞑目。”但是她确实不愿意顺遂这个主意。“既成婚,翌日吾妻面壁掩涕者终日,余问之再三,曰: ‘君至诚君子也,妾不敢不以诚告。妾吾氏姑高节懿行,当于古列女中,求妾欲与之同志弗克。今已适君矣。’”马氏不仅因被迫离开她爱的人(婆婆和7岁的儿子)而烦恼,还由于不能效仿婆婆的榜样而不愉快。
另一种情况是,女人的苦闷似乎会纠缠她们很久。蔡氏(1037—1075)身为官员的女儿,14岁嫁给一位患重病的青年,婚后16天他就死了。她留在丈夫家好几年,不但为丈夫、还为两年后死去的公公服了丧。她不同意再嫁,但是她的母亲和兄弟纠集了几十个族人到她家去。他们与她争辩,说她已经做了妻子该做的一切,然而除了再婚她没什么可持守的,因为她的丈夫和公公都没有立嗣。“若虽欲守志,将谁与居”?这时候她的精神涣散了,最终屈服于压力回到娘家。一年后嫁给一位家境富裕,有4个儿子、1个女儿的鳏夫。再婚丈夫二十年后去世,据报道她说:“身践二庭,女子之辱也。矧又如此。生复何聊,吾其决矣。”她不再吃东西,暗中派一位老妇去买砒礵。与家人的全部努力相违,丈夫死后两天,她也死了。
寡妇再嫁也使男人感到有些不太对劲。韩琦为侄孙韩恬(1042—1063)写的墓志铭说,韩恬22岁死去,只留下两个小女儿,其一在不久后也死了。韩琦写到年轻的侄孙媳,说“妻无以守归其家”。显然是为再婚做过渡之举,他为侄孙悲叹:“妻无以守归其家,208尔独于兹瘗其柩。何罪而当此罚邪?”文莹(11世纪)认为再婚的寡妇是自私的。他对比了两种情形,一是一位普通人家的妻子试图把丈夫的遗体运回家去埋葬,另一种是富有士人家的寡妇,丈夫死后她们立刻收拾起嫁妆物色另一个男人。南宋时期,箫轸中进士后有望成为一桩良缘的极佳候选人,但他决定与一位寡妇结婚。一个同窗写诗取笑他,尖刻地用“旧店新开”讽喻他妻子曾有前夫。在宋代末年,仰慕诗人李清照的男人开始坚持说记载她再嫁的史料必定是恶语中伤的杜撰。
我们经常在鬼故事里遇到另一种反对再嫁的情感。洪迈记录了几个故事,说死后的丈夫返回来斥责再嫁的妻子。一个故事说,一个有才的姓郑的男青年娶了漂亮女子陆氏,彼此恩爱有加。一天夜晚,郑在床上对妻子说:“吾二人相欢至矣,如我不幸死,汝无复嫁;汝死,我亦如之。”她答道,“要当百年偕老,何不祥如是”!十年以后他们有了两个孩子。郑此时身染重病,试图让妻子在公婆面前发誓不再嫁,但她只是流泪哭泣。几个月后他死了,来了一位媒婆,陆氏与她商量另一桩婚事。服丧期过去不久,她就带着嫁妆嫁到曾家。婚礼后的第七天,曾氏有事外出,陆氏接到一封前夫的亲笔信,信上说:
十年结发夫妻,一生祭祀之主。朝连暮以同欢,俸有聚而共聚。忽大幻以长往,暮何人而辄许。遗弃我之田畴,移资财以别户。不恤我之有子,不念我之有父。义不足以为人之妇,慈不足以为人之母。吾已诉诸上苍,行理对于幽府。
第十二部分:再婚再婚 3
阴间的判官显然向着原告,3天后陆氏死去。
在这位鬼丈夫的眼里,妻子有责任祭祀他,同时照管好他的父母、孩子们和财产。另一个故事里,一个小官回到妻子的梦中责骂她嫁给一个他的胥吏,209给他丢脸:“我存日有财产及居室两间,尽可赡给,而必欲归他人。既已如此,何得下交胥吏?我平时交游士大夫间,视此辈为奴仆,汝今自鄙薄以相玷辱。且彼既取汝为正室,却又窃奸我婢,情理不可容。”然后他诅咒妻子的新丈夫49天之内一定丧命。
鬼丈夫的动机有时候只不过是嫉妒。有一个这样的故事,鬼丈夫竟然把自己的怨气发到妻子的后夫身上:
将仕郎邓增娶宗室朝议大夫子洤季女,绝有色,未及从宦而亡。家素贫,赵无以守志,才服阕,携其二儿适南丰富室黄氏子。甫一月,黄梦邓至,诮之曰:“汝何人!乃敢娶吾妻。吾今受命为瘟部判官,汝宜速罢昏。不尔,将行疫疬于汝家,至时勿悔也。”黄惊寤而惧,虽甚慕恋赵,不得已亟与决绝。
逾年后,赵益穷匮,或日高无炊烟,又嫁南城童久中。越数月,亦梦邓来责数,且云:“当以我临终之疾移汝身。”童方溺爱,不以为然。果得风劳之疾,如邓所感时,二年竟死。
再婚的寡妇比留在丈夫家的在财务方面困难少一点,但是她们仍然发现自己遇到的问题比一般妻子多。如果她们与前夫生过孩子,就更是这样,因为前夫的家人有权谴责她们丢下孩子不管,甚至拒绝她回去看孩子。程颐虽然反对侄媳再嫁的决定,但允许她不时回来看望留下的小儿子。邵伯温(1057—1134)谈到一位县令的寡妇李氏,她没告诉新丈夫自己把一个尚在襁褓里的儿子留在前夫的亲戚家。后来,新丈夫知道那个孩子处境不好,就出钱把孩子接到自己家,像自己的孩子一样抚养他,在他长大以前从未告诉他亲生父亲是谁。
但是带着孩子再婚并不总是好办法,异母兄弟之间的紧张关系几乎不可避免。妻子前夫的儿子无权要求得到母亲后夫的财产,虽然他们的生活费用由继父支付,210但是他们也帮助继父干了很多活,经营家业多年。可能有这样的情况,继父受新妻子的影响,喜欢继子超过前妻的儿子。继子似乎常常改姓继父的姓,这样一来就有可能与异母兄弟一起继承继父的财产。袁采建议,无论何时娶有孩子的寡妇,事先都应该有所警惕:“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宦,以绝争端。”当然,种种不同也从另一种角度起作用。前夫的儿子可能继承生父的财产,也可以得到母亲的嫁妆,而异母兄弟则不能。
正常情况下,寡妇不能把前夫的任何财产带到第二个丈夫家。法律规定,没有儿子的寡妇只有留在前夫家,才能得到前夫分到的那份财产。但是,她即便有儿子,也常会携产再嫁。袁采指出,男人把财产登记在妻子名下是不明智的(一般是为避免日后与兄弟分产),因为自己辞世后妻子再婚时可以把它们带到新家。男人甚至会争着娶带着丰厚嫁妆的寡妇。寡妇如果有儿子或继子,而他们没跟着她到新丈夫家,就会争夺她的嫁妆。有一个案例,判官根本不问寡妇带走的那块地产是不是她的嫁妆,就认定只有一种可能,即实际上是她丈夫家的财产。判官也可能甚至很少过问她带走的其他形式的嫁妆,比如衣服和首饰——这些东西的价值实际上都换算为值多少金子计入嫁资总数。偶尔也有走到另一个极端的法官,认为嫁妆应该成为丈夫继承人的财产,甚至不管他是不是嫁妆主人的孩子。还有一个案例,一名男子在娶继室以前已经收养了继承人,法官翁甫奉劝新妇别把嫁妆带进第二次婚姻:“妇人随嫁奁田,乃是父母给与夫家产业,自有夫家承分之人,岂容卷以自随乎?”
我们已经看到不少寡妇离开前夫家再嫁到新丈夫家的案例。然而,“纳接脚夫”——就是把新丈夫接到前夫和自己的家,种前夫的田,养前夫的子女——同样并不少见。类书里有这类事的用语,逸闻传说也提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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