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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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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的领域,缺乏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关系的现实必然性,因此只存在着在内容上抽象的等同,即在这些抽象领域中,如果对一个人说来是权利,对别人说来也应该是权利,对一个人说来是义务,对别人说来也应该是义务。权利和义务的那种绝对同一,只是在内容上的等同,即在规定上这个内容本身是完全普遍的,是义务和权利的唯一原则,即人类人身自由中的原则。因此之故,奴隶没有任何义务,因为他们没有任何权利,反之亦同(这里姑不谈宗教上的义务问题)。

但是在具体的、在自身中发展着的理念中,它的各个环节发生了差别,同时它们的规定性也成为不同的内容。在家庭中,儿子对父亲所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与其所应尽的义务是不相同的,而公民对国君和政府所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也跟他们所应尽的义务不同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那种概念是最重要规定之一,并且是国家内在力量之所在。

义务的抽象方面死抱住一点,即忽视并排斥特殊利益,认为它不是本质的,甚至是无价值的环节。具体的考察,即理念,表明特殊性的环节同样是本质的,从而它的满足是无条件地必要的。个人无论采取任何方式履行他的义务,他必须同时找到他自己的利益,和他的满足或打算。

本于他在国家中的地位,他的权利必然产生,由于这种权利,普遍事物就成为他自己的特殊事物。其实,特殊利益不应该被搁置一边,或竟受到压制,而应同普遍物符合一致,使它本身和普遍物都被保存着。个人从他的义务说是受人制服的,但在履行义务中,他作为公民,其人身和财产得到了保护,他的特殊福利得到了照顾,他的实体性的本质得到了满足,他并且找到了成为这一整体的成员的意识和自尊感;就在这样地完成义务以作为对国家的效劳和职务时,他保持了他的生命和生活。从义务的抽象方面说,普遍物的利益仅仅在于把它所要求他的职务和效劳作为义务来完成。

补充(作为主观自由现实化的国家)在国家中,一切系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在古代国家,主观目的同国家的意志是完全一致的。在现代则相反,我们要求自己的观点,自己的意志和良心。

古人没有这些东西——就其现代意义而言;对他们说来,最终的东西是国家的意志。在亚洲君主专制的统治下,个人在自身中没有内心生活也没有权能,至于在现代国家中人要求他的内心生活受到尊敬。义务与权利的结合具有两个方面:国家所要求于个人的义务,也直接就是‘个人的权利,因为国家无非就是自由的概念的组织。个人意志的规定通过国家达到了客观定在,而且通过国家初次达到它的真理和现实化。国家是达到特殊目的和福利的唯一条件。

第262节

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于是这种精神便把自己这种有限的现实性的材料分配给上述两个领域,把所有的个人当做群体来分配,这样,对于单个人来说,这种分配就是以情势、任性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为中介的第(185节以及附释:)。

补充(职业选择的自由)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主观自由还没有被承认,因为个人的职务是由官府来分配的。在许多东方的国家,这种分配决定于出生。但是必须得到重视的主观自由要求个人进行自由选择。

第263节

在精神的两个环节即单一性和特殊性有其直接的和反思的实在性的这些领域中,精神显现为映现在它们中的客观普遍性,显现为必然性中的理性东西的力量(第184节),即显现为前面仔细研究过的那些制度。

补充(国家对家庭和对市民社会的关系)国家作为精神把自己分为它的概念的特殊规定、它的存在方式的特殊规定。这里我们可以借用一个自然界的例子。神经系统是真正的感觉系统。它是抽象的环节,即存在于它自身那里,而具有与它本身同一的那个环节。但是现在对感觉的分析呈现出两个方面,它是这样划分的,即每一面都显得就是整个系统。第一是抽象的感触,保持在自身那里,在自身中的迟钝运动,生殖,内部的自身营养,成长和消化。第二个环节是:这个在它自己身边的存在,具有对自身差别的环节,即外向运动。这就是感受刺激性,感觉的外向运动。

这构成一个特有的系统,并且有些低级动物只发展了这个系统,而在自身中缺乏感觉的有灵性的统一。如果我们把这些自然的关系同精神的关系相对比,那末家庭可比之于感受性,市民社会可比之于感受刺激性。至于第三者即国家是自为的神经系统,它自身是有组织的;但它只有在两个环节,即家庭和市民社会,都在它内部获得发展时,才是有生气的。

调整家庭和市民社会的规律,是映现在它们中的理性东西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的根据和最后真理是精神,它是它们的普遍目的和被知道的对象。

家庭也是伦理性的,只是它的目的没有被知道而已;至于在市民社会中,人的分立乃是起规定作用的东西。

第264节

构成群众的个人本身是精神的存在物,所以本身便包含着各是一个极端的双重要素,即具有自为的认识、自为的希求的单一性和认识实体、希求实体的普遍性。因而个人就能够获得这两方面的权利,既然他们无论作为个别的人或作为实体性的人都是现实的,这样一来,他们在这两个领域中既能直接达到前一方面,又能间接达到后一方面,达到前一方面的手段是:在各种制度中,即在潜在于个人特殊利益的普遍物中获得自己的本质的自我意识;达到后一方面的手段是:这些制度在同业公会的范围内给他们以实现普遍目的的职业和活动机会。

第265节

这些法规构成特殊领域中的国家制度,即发展了和实现。了的合理性,因此它们就构成巩固的国家基础,以及个人对国家的信任和忠诚的基础;它们是公共自由的支柱,因为在这些制度中特殊自由是实现了的和合乎理性的,所以它们本身就是自由和必然性的结合补充(国家的目的)前面已经指出,婚姻的神圣性和市民社会在其中表现为伦理性的那些制度,构成整体的稳定性,这就是说,普遍物同时就是每个人作为特殊物的事业。重要的是,理性的规律和特殊自由的规律必须相互渗透,以及个人的特殊目的必须同普遍目的同一,否则国家就等于空中楼阁。个人的自信构成国家的现实性,个人目的与普遍目的这双方面的同一则构成国家的稳定性。

人们常说,国家的目的在谋公民的幸福。

这当然是真确的。如果一切对他们说来不妙,他们的主观目的得不到满足,又如果他们看不到国家本身是这种满足的中介,那末国家就会站不住脚的。

第266节

但是,精神本身不仅作为这种必然性和现象王国,而且作为这种必然性的理想性和实在内容,都是客观的和现实的;由此可见,这种实体性的普遍性是自为的对象和目的,因此,上述的必然性同样存在于自由的形态中。

第267节

理想性中的必然性就是理念内部自身的发展;作为主观的实体性,这种必然性是政治情绪;作为客观的实体性则不同,它是国家的机体,即真正的政治国家和国家制度。

补充(作为制度的国家)希求自身和认识自身的自由的统一首先作为必然性而存在。在这里,实体性的东西现在是作为个人的主观实存而存在。但是必然性的另一方式是机体,这就是说,精神是在自身中的过程,它在自身中组织起来,在自身中设定差别,通过这些差别而完成它的圆形运动。

第268节

政治情绪,即爱国心本身,作为从真理中获得的信念。(纯粹主观信念不是从真理中产生出来的,它仅仅是意见)和已经成为习惯的意向,只是国家中的各种现存制度的结果,因为在国家中实际上存在看合理性,它在根据这些制度所进行的活动中表现出来。——这种政治情绪一般说来就是一种信任(它能转化为或多或少地发展了的见解),是这样一种意识:

我的实体性的和特殊的利益包含和保存在把我当做单个的人来对待的他物(这里就是国家)的利益和目的中,因此这个他物对我来说就根本不是他物。我有了这种意识就自由了。

附释:爱国心往常只是指作出非常的牺牲和行动的。那种志愿而言。但是本质上它是一种情绪,这种情绪在通常情况和日常生活关系中,惯于把共同体看做实体性的基础和目的。在日常生活经历的一切情况中获得证实的这种意识,随后就成为作出非常努力的那种志愿赖以产生的根据。但是因为人常常宁可忠勇而不愿依法,所以他们容易说服自己,以为自己既具有那种非常爱国心,便可不需要这种真实情绪,或因缺乏这种真实情绪而原谅自己。其次,如果把这种爱国情绪看做这样的东西:它可以自行开端,并且可以从主观观念和主观思想中产生出来,那末它就会同意见混淆起来,因为根据这种见解,爱国情绪缺乏真实根据或客观实在性。

补充(对国家的情绪)没有教养的人喜欢论辩,好找岔子,因为找岔子容易,而认识好的东西及其内在必然性是困难的。初受教养的人总是从找岔子着手,但是受到了完全教养的人在每一事物中看得到肯定的东西。

在宗教方面,也同样容易挑剔这个或那个是迷信,但是要理解迷信中的真理,那是无限困难的事。所以表现在外的政治情绪应与人所真实希求的有别;他们内心真正希求这个事物,但是他们坚持细节,并好虚荣而希求了解得更好。人都具有这种信念:国家必须维持下去,只有在国家中特殊利益才能成立。但是习惯使我们见不到我们整个实存所依赖的东西。当有人夜里在街上安全地行走时,他不会想到可能变成别的样子,因为安全的习惯已经成为第二本性,人们确不反思,这正是特殊制度的作用。一般的看法常以为国家由于权力才能维持。其实,需要秩序的基本感情是唯一维护国家的东西,而这种感情乃是每个人都有的。

第269节

政治情绪从国家机体各个不同的方面取得自己特定的内容。这一机体就是理念向它的各种差别的客观现实性发展的结果。由此可见,这些被划分的不同方面就是各种不同的权力及其职能和活动领域,通过它们,普遍物不断地(因为这些差别是概念的本性规定的)、合乎必然性地创造着自己,又因为这一普遍物也是自己的创造活动的前提,所以也就保存着自己。这种机体就是政治制度。

补充(国家的机体)国家是机体,这就是说,它是理念向它的各种差别的发展。这些不同方面就是各种不同的权力及其职能和活动领域,通过它们,普遍物不断地、合乎必然性地创造着自己,又因为这一普遍物正是自己的创造活动的前提,所以也就保存着自己。这种机体就是政治制度。它永远导源于国家,而国家也通过它而保存着自己。如果双方脱节分离,而机体的各个不同方面也都成为自由散漫,那末政治制度所创造的统一不再是稳固的了。这正与胃和其他器官的寓言相合。机体的本性是这样的:如果所有部分不趋于同一,如果其中一部分闹独立,全部必致崩溃。用各种谓语和基本原理等等来评断国家,那是无法做好工作的,国家必须被理解为机体。

同样,关于神的本性也无法用谓语来表白,我们毋宁在它的生活本身中默察它的生活。

第270节

国家的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而这种普遍利益又包含着特殊的利益,它是特殊利益的实体,这一情况是(1)国家的抽象的现实性或国家的实体性;但是它是(2)国家的必然性,因为它在概念中把自己分为国家活动领域的各种差别,这些差别由于这一实体性也就形成了现实的巩固的规定——各种权力;(3)但是这种实体性就是精神,就是受过教养并且正在认识自身和希求自身的精神。因此国家知道它希求什么,知道在它的普遍性中作为被思考的东西的自己希求的对象;因此,国家是依照那已被意识到的目的和认识了的基本原理并且是根据那不只是自在的而且是被意识到的规律而行动的;又因为国家活动的对象是现有的环境和关系,所以它是根据对它们的一定认识而行动的。

附释:这里正是谈论国家对宗教的关系的适当场合,因为近年来常常有人反复地说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又因为作出这种主张的人妄以为国家学尽在于此。可是再没有一种主张比这一种更适宜于制造这末多的混乱,甚至把混乱提高到国家制度,提高到认识所应具有的形式了。首先,有一种说法看来是可疑的,说宗教主要是在公共灾难、动乱和压迫的时代为人们所追求和提出的,人们指望从宗教中得到慰借,以解除其所遭冤屈之痛苦,或得到希望,以补偿其所受的损失。其次,如果认为宗教劝告反对尘世利益,漠视现实界中的事态过程和当前事务,而国家则是在地上的精神,那末依赖宗教看来不适宜于把国家的利益和事务提高到本质的重大目的;相反地,它会把国家的一切统治管理行为都说成无足轻重的任性事物;这可能是人们在想象激情和非法暴力等等的目的在国家中占居统治地位时所用的语言,否则这种对宗教的依赖就是要想独步天下,并要求制定和执行法律。

如果说被压迫者在宗教中找到了安慰之后就会捐弃对暴政的一切反感,这会被看做一种讥诮;同时,也不应忘记宗教可能采取一种形式,使人们受到迷信桎梏的最残酷的束缚,使人类堕落到低于动物(例如埃及人和印度人就把动物看做比人类高一等的生物来崇敬的)。

这种现象至少可以促使人们注意,不应笼统地谈论宗教,相反地,倒是需要一种挽救的力量来反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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