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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夷待访录-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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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即一方不宁,他方宴如;四也。外有强兵,中朝自然顾忌;山有虎豹,藜藿不采;五也。

方镇

昔者禹则坏定赋,周官礼国经野,则是夏之所定者,至周已不可为准矣。当是时,其国之君,于其封疆之内田土之肥瘠,民口之众寡,时势之迁改,视之为门以内之事也。

井田既坏,汉初十五而税一,文、景三十而税一,光武初行什一之法,后亦三十而税一。盖土地广大,不能缕分区别;总其大势,使瘠土之民不至于甚困而已。是故合九州之田,以下下为则;下下者不困,则天下之势相安,吾亦可无事于缕分区别而为则坏经野之事也。夫三十而税一,下下之税也;当三代之盛,赋有九等,不能尽出于下下;汉独能为三代之所不能为者,豈汉之德过于三代敛?古者井田养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养民,使民自养,又从而赋之,虽三十而税一,较之于古亦未尝为轻也。

至于后世,不能深原其本末,以为什一而税,古之法也;汉之省赋,非通行长久之道,必欲合于古法。九州之田,不授于上而赋以什一,则是以上上为则也。以上上为则,而民焉有不困者乎!汉之武帝,度支不足,至于卖爵、贷假、榷酤、算缗、盐铁之事无所不举,乃终不敢有加于田赋者,后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计虑犹未熟与?然则什而税一,名为古法,其不合于古法甚矣。而兵兴之世,又不能守其什一者;其赋之于民,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时之用制天下之赋,后王因之;后王既衰,又以其时之用制天下之赋,而后王又因之。鸣呼!吾见天下之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

儒者曰:井田不复,仁政不行,天下之民始敝敝矣。孰知魏、晋之民又困于汉,唐、宋之民又困于魏、晋,则天下之害民者,宁独在井田之不复乎!今天下之财赋出于江南;江南之赋至钱氏而重,宋未尝改;至张士诚而又重,有明亦未尝改。故一亩之赋,自三斗起科至于七斗,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计其一岁之获,不过一石,尽输于官,然且不足。乃其所以至此者,因循乱世苟且之术也。吾意有王者起,必当重定天下之赋;重定天下之赋,必当以下下为则而后合于古法也。

或曰:三十而税一,国用不足矣。夫古者千里之内,天子食之;其收之诸侯之贡者,不能十之一。今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运至于京师者十之九。彼收其十一者尚无不足,收其十九者而反忧之乎!

田制一

自井田之废,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议,师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之。其意虽善;然古之圣君,方授田以养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复以法夺之;授田之政未成而夺田之事先见,所谓行一不义而不可为也。或者谓夺富民之田则生乱,欲复井田者,乘大乱之后土旷人稀而后可;故汉高祖之灭秦,光武之乘汉,可为而不为为足惜。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今幸民之杀戮,为其可以便吾事;将使田既井而后,人民繁庶,或不能于吾制无龃龉,豈谓之不幸与?

后儒言井田必不可复者,莫详于苏洵;言井田必可复者,莫切于胡翰、方孝孺。洵以川路、会道、洫涂、沟畛、遂径之制,非穷数百年之力不可。夫诚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苏洵之所忧者,皆非为井田者之所急也。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复,其所以复之之法亦不能详。余盖于卫所之屯田,而知所以复井田者亦不外于是矣。世儒于屯田则言可行,于井田则言不可行,是不知二五之为十也。

每军拨田五十亩,古之百亩也;非即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乎!五十亩科正粮十二石,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是实征十二石也。每亩二斗四升,亦即周之乡遂用贡法也。天下屯田见额六十四万四千一一百四十三顷,以万历六年实在田土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为难行。况田有官民;官田者,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州县之内,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以实在田土均之,人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户授田五十亩,尚余田一万七千三十二万五千八百二十八亩,以听富民之所占,则天下之田自无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纷纷,而徒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于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复也。

难者曰:屯田既如井田,则屯田之军日宜繁庶,何以复有销耗也?曰:此其说有四:屯田非土著之民,虽授之田,不足以挽其乡土之思,一也。又令少壮者守城,老弱者屯种,夫屯种而任之老弱,则所获几何;且彼见不屯者之未尝不得食也,亦何为而任其劳苦乎!二也。古者什而税一,今每亩二斗四升,计一亩之入不过一石,则是什税二有半矣,三也。又征收主自武人而郡县不与,则凡刻剥其军者何所不为,四也。而又何怪乎其销耗与!

田制二

或问井田可复,既得闻命矣;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后可?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

何谓积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贡、助、彻,止税田土而已。魏晋有户、调之名,有田者出租赋,有户者出布帛,田之外复有户矣。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绘纩布麻,户之外复有丁矣。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至今日以为两税固然,岂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此又元璐不学无术之过也。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今欲定税,须反积累以前而为之制。授田于民,以什一为则;未授之田,以二十一为则;其户口则以为出兵养兵之赋;国用自无不足,又何事于暴税乎!

何谓所税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贡,虽诸侯而不忍强之以其地之所无,况于小民乎!故赋谷米,田之所自出也;赋布帛,丁之所自为也。其有纳钱者,后世随民所便;布一匹,直钱一千,输官听为九百,布直六百,输官听为五百;比之民间,反从降落。是钱之在赋,但与布帛通融而已。其田土之赋谷米,汉、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杨炎以户口之赋并归田土,于是布帛之折钱者与谷米相乱,亦遂不知钱之非田赋矣。宋隆兴二年,诏温、台、处、徽不通水路,其二税物帛,许依折法以银折输。盖当时银价低下,其许以折物帛者,亦随民所便也。然按熙宁税额,两税之赋银者六万一百三十七两而已,而又榖贱之时常平就,故虽赋银,亦不至于甚困。有明自漕粮而外,尽数折银;不特折钱之布帛为银,而历代相仍不折之谷米,亦无不为银矣;不特谷米不听上纳,即欲以钱准银,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钱为赋,陆贽尚曰“所供非所业,所业非所供”,以为不可,而况以银为赋乎!天下之银既竭,凶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丰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为银,则仍不足以上供也;无乃使民岁岁皆凶年乎!天与民以丰年而上复夺之,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为也。然则圣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榖者赋百谷,出桑麻者赋布帛,以至杂物皆赋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尔。

何谓田土无等第之害?周礼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是九则定赋之外,先王又细为之等第也。今民间田土之价,悬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征收,画以一则,至使不毛之地岁抱空租,亦有岁岁耕种,而所出之息不偿牛种。小民但知其为瘠土,向若如古法休一岁、二岁,未始非沃土矣。官府之催科不暇,虽欲易之,恶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见有百亩之田而不足当数十亩之用者,是不易之为害也。今丈量天下田士,其上者依方田之法,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中者以四百八十步为一亩,下者以七百二十步为一亩,再酌之于三百六十步、六百步为亩,分之五等。鱼鳞册字号,一号以一亩准之,不得赘以奇零;如数亩而同一区者不妨数号,一亩而分数区者不妨一号。使田土之等第,不在税额之重轻而在丈量之广狭,则不齐者从而齐矣。是故田之中、下者,得更番而作以收上田之利;如其力有余也而悉耕之,彼二亩三亩之入,与上田一亩较量多寡,亦无不可也。

田制三

有明之兵制,盖亦三变矣;卫所之兵变而为召募,至崇祯、弘光间又变而为大将之屯兵卫所之弊也,官军三百十三万八千三百皆仰食于民,除西北边兵三十万外,其所以御寇定乱者,不得不别设兵以养之。兵分于农,然且不可,乃又使军分于兵,是一天下之民养两天下之兵也。召募之弊也,如东事之起,安家、行粮、马匹、甲仗费数百万金,得兵十余万而不当三万之选,天下巳骚动矣。大将屯兵之弊也,拥众自卫,与敌为市;抢杀不可问,宣召不能行,率我所养之兵反而攻我者,即其人也。有明之所以亡,其不在斯三者乎!

议者曰:卫所之为召募,此不得已而行之者也;召募之为大将屯兵,此势之所趋而非制也。原夫卫所,其制非不善也;一镇之兵足守一镇之地,一军之田足赡一军之用,卫所、屯田,盖相表里者也。其后军伍销耗,耕者无人,则屯粮不足,增以客兵;坐食者众,则屯粮不足,于是益之以民粮,又益之以盐粮,又益之以京运,而卫所之制始破坏矣。都燕而后,岁漕四百万石,十有二总领卫一百四十旗,军十二万六千八百人,轮年值运,有月粮,有行粮,一人兼二人之食,是岁有二十五万三千六百不耕而食之军矣。此又卫所之制破坏于输挽者也。中都、大宁、山东、河南附近卫所,轮班上操,春班以三月至八月还,秋班以九月至二月还,有月粮,有行粮,一人兼二人之食,是岁有二十余万不耕而食之军矣。此又卫所之制破坏于班操者也。一边有事则调各边之军,应调者食此边之新饷,其家口又支各边之旧饷,旧兵不归,各边不得不补,补一名又添一名之新饷,是一兵而有三饷也。卫所之制,至是破坏而不可支矣。凡此皆末流之弊,其初制豈若是哉!

为说者曰:末流之弊,亦由其制之不善所致也;制之不善,则军民之太分也。凡人膂力不过三十年,以七十为率,则四十年居其老弱也。军既不得复还为民,则一军之在伍,其为老弱者亦复四十年,如是而焉得不销耗乎!乡井之思,谁则无有;今以谪发充之,远者万里,近者千余里,违其士性,死伤逃窜十常八九,如是而焉得不销耗乎!且都燕二百余年,天下之财莫不尽取以归京师,使东南之民力竭者,非军也耶!

或曰:畿甸之民大半为军,今计口而给之,故天下有荒岁而畿甸不困,此明知其无益而不可已者也。曰:若是则非养兵也,乃养民也。天下之民不耕而待养于上,则天下之耕者当何人哉?东南之民奚罪焉!夫以养军之故至不得不养及于民,犹可谓其制之善与!

余以为天下之兵当取之于口,而天下为兵之养当取之于户。其取之口也,教练之时五十而出二,调发之时五十而出一。其取之户也,调发之兵十户而养一,教练之兵则无资于养。如以万历六年户口数目言之,人口六千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则得兵一百二十一万三千八百五十七人矣;人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则可养兵一百六万二千一百四十三人矣。夫五十口而出一人,则其役不为重;一十户而养一人,则其费不为难;而天下之兵满一百二十余万,亦不为少矣。王畿之内,以二十万人更番入卫,然亦不过千里;假如都金陵,其入卫者但尽金陵所属之郡邑,而他省不与焉。金陵人口一千五十万二千六百五十一,则得胜兵二十一万五百;以十万各守郡邑,以十万入卫,次年则以守郡邑者入卫,以入卫者归守郡邑,又次年则调发其同事教练之兵,其已经调发者则住粮归家,但听教练而已。夫五十口而出一人,而又四年方一行役,以一人计之,二十岁而入伍,五十岁而出伍,始终三十年,止历七践更耳,而又不出千里之远;则为兵者其任亦不为过劳。国家无养兵之费则国富,队伍无老弱之卒则兵强。人主欲富国强兵而兵民太分,唐、宋以来但有彼善于此之制,其受兵之害,未尝不与有明同也。

兵制一

国家当承平之时,武人至大帅者,干谒文臣,即其品级悬绝,亦必戎朋左握刀,右属弓矢,帕首裤鞾,趋入庭拜,其门状自称走狗,退而与其仆隶齿。兵兴以后,有言于天子者曰:“今日不重武臣,故武功不立。”于是毅宗皇帝专任大帅,不使文臣节制。不二三年,武臣拥众,与贼相望,同事虏略。李贼入京师,三辅至于青、齐诸镇,栉比而营;天子封公侯结其欢心,终莫肯以一矢入援。鸣呼,毅宗重武之效如此!

然则武固不当重与?曰:毅宗轻武而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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