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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第4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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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推将来,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势不得,故知圣人不虚设不行
之制。仲尼曰‘礼所损益虽百世可知’,此之谓也。”于是饮、舒从之,遂命预
造议,奏曰:
侍中尚书令司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卢钦、尚书新
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书剧阳子臣魏舒、尚书堂阳子臣石
鉴、尚书丰乐亭侯臣杜预稽首言: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议,以为“孝文权制三十
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陈逵
等议,以为“三年之丧,人子所以自尽,故圣人制礼,自上达下。是以今制,将
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风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于内,
而衰服除于外,非礼所谓称情者也。宜其不除。”
臣钦、臣舒、臣预谨案靖、逵等议,各见所学之一端,未晓帝者居丧古今之
通礼也。自上及下,尊卑贵贱,物有其宜。故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
有以高为贵者,有以下为贵者,唯其称也。不然,则本末不经,行之不远。天子
之与群臣,虽哀乐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实异,故礼不得同。《易》曰“上古之
世丧期无数”,《虞书》称“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其后无文。至周公旦,乃称
“殷之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其传曰“谅,信也;闇,默也”。下逮五百余岁,
而子张疑之,以问仲尼。仲尼答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
以听于冢宰三年。”周景王有后、世子之丧,既葬除丧而乐。晋叔向讥之曰:
“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弗遂,宴乐已早,亦非礼也。”此皆天子丧
事见于古文者也。称高宗不云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讥
景王不讥其除丧,而讥其宴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尧崩,舜谅
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菲杖绖带,当遂其服。
既葬而除,谅闇以终之,三年无改父之道,故百官总已听于冢宰。丧服已除,故
称不言之美,明不复寝苫枕块,以荒大政也。《礼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又云:“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云:“端衰丧车皆无等。”此通谓天子居
丧,衣服之节同于凡人,心丧之礼终于三年,亦无服丧三年之文。然继体之君,
犹多荒宁。自从废谅闇之制,至令高宗擅名于往代,子张致疑于当时,此乃贤圣
所以为讥,非讥天子不以服终丧也。
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汉祖草创,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终重
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是以孝文遗诏,敛毕
便葬,葬毕制红禫之除。虽不合高宗谅闇之义,近于古典,故传之后嗣。于时
预修陵庙,故敛葬得在浃辰之内,因以定制。近至明帝,存无陵寝,五旬乃葬,
安在三十六日。此当时经学疏略,不师前圣之病也。魏氏革命,以既葬为节,合
于古典,然不垂心谅闇,同讥前代。自泰始开元,陛下追尊谅闇之礼,慎终居笃,
允臻古制,超绝于殷宗,天下歌德,诚非靖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诸侯之礼,当以具矣。诸侯恶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丧》一
篇,戴圣之记杂错其间,亦难以取正。天子之位至尊,万机之政至大,群臣之众
至广,不同之于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于庙,则因疏而除之。己不除则群臣莫
敢除,故屈己以除之。而谅闇以终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从宜,
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丧,我王犹若此之笃也。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
崇礼。此乃圣制移风易俗之本,高宗所以致雍熙,岂惟衰裳而已哉!
若如难者,更以权制自居,疑于屈伸厌降,欲以职事为断,则父在为母期,
父卒三年,此以至亲屈于至尊之义也。出母之丧,以至亲为属,而长子不得有制,
体尊之义,升降皆从,不敢独也。《礼》:诸子之职,掌国子之倅。国有事则帅
国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传》曰,“君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
曰监国”,不无事矣。《丧服》母为长子,妻为夫,妾为主,皆三年。内宫之主,
可谓无事、揆度汉制,孝文之丧,红禫既毕,孝景即吉于未央,薄后、窦后必
不得齐斩于别宫,此可知也。况皇太子配贰至尊,与国为体,固宜远遵古礼,近
同时制,屈除以宽诸下,协一代之成典。
君子之于礼,有直而行,曲而杀;有经而等,有顺而去之,存诸内而已。礼
云非玉帛之谓,丧云唯衰麻之谓乎?此既臣等所谓经制大义,且即实近言,亦有
不安。今皇太子至孝蒸蒸,发于自然,号咷之慕,匍匐殡宫,大行既奠,往而
不反,必想像平故,彳旁徨寝殿。若不变从谅闇,则东宫臣仆,义不释服。此为
永福官属,当独衰麻从事,出入殿省,亦难以继。今将吏虽蒙同二十五月之宁,
至于大臣,亦夺其制。昔翟方进自以身为汉相,居丧三十六日,不敢逾国典,而
况于皇太子?臣等以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谅闇终制。
于是太子遂以厌降之议,从国制除衰麻,谅闇终制。
于时外内卒闻预异议,多怪之。或者乃谓其违礼以合时。时预亦不自解说,
退使博士段畅博采典籍,为之证据,令大义著明,足以垂示将来。畅承预旨,遂
撰集书传旧文,条诸实事成言,以为定证,以弘指趣。其传记有与今议同者,亦
具列之,博举二隅,明其会归,以证斯事。文多不载。
武帝杨悼皇后既母养怀帝,后遇难时,怀帝尚幼,及即位,中诏述后恩爱。
及后祖载,群官议帝应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己,依礼制小功五月,或以谓慈母
服如母服齐衰者,众议不同。闾丘冲议云:“杨后母养圣上,盖以曲情。今以恩
礼追崇,不配世祖庙。王者无慈养之服,谓宜祖载之日,可三朝素服发哀而已。”
于是从之。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应改服。诏曰:
“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于是素服如旧,固非汉魏之典也。
兴宁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江虨启:“先王制礼,应在緦
服。”诏欲降期,虨又启:“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于是制緦麻三月。
孝武宁康中,崇德太后褚氏崩。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议,以
为:“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其夫属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
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资母之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
及靖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
于是帝制期服。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后李氏崩,疑所服。尚书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
尚书车胤、孔安国、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
情礼弥申。《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服从正。故成风显夫人之号,
文公服三年之丧。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固宜遂服无屈,
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期。永安皇后
无服,但一举哀,百官亦一期。”诏可。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
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
不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
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下通议。散骑常
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
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议已誓不殇,则无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誓
与未誓,其为升降也微;斩衰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
重’。嫌于无服,以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卫社
稷,女能奉妇道,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之谓也。为殇后
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况以天子之尊,而为无服之殇行成人之制邪!
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博士蔡克
同粹。秘书监挚虞云:“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除矣。太孙亦体君传
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无服殇之义,绝期故也。”于是从之。
魏氏故事,国有大丧,群臣凶服,以帛为绶囊,以布为剑衣。新礼,以传称
“去丧无所不佩”,明在丧则无佩也,更制齐斩之丧不佩剑绶。挚虞以为“《周
礼》武贲氏,士大夫之职也,皆以兵守王宫,国有丧故,则衰葛执戈楯守门,葬
则从车而哭。又,成王崩,太保命诸大夫以干戈内外警设。明丧故之际,盖重宿
卫之防。去丧无所不佩,谓服饰之事,不谓防御之用。宜定新礼布衣剑如旧,其
余如新制。”诏丛之。
汉魏故事,将葬,设吉凶卤簿,皆以鼓吹。新礼以礼无吉驾导从之文,臣子
不宜释其衰麻以服玄黄,除吉驾卤簿。又,凶事无乐,遏密八音,除凶服之鼓吹。
挚虞以为:“葬有祥车旷左,则今之容车也。既葬,日中反虞,逆神而还。《春
秋传》,郑大夫公孙虿卒,天子追赐大路,使以行。《士丧礼》,葬有稿车乘车,
以载生之服。此皆不唯载柩,兼有吉驾之明文也。既设吉驾,则宜有导从,以象
平生之容,明不致死之义。臣子衰麻不得为身而释,以为君父则无不可。《顾命》
之篇足以明之。宜定新礼设吉服导从如旧,其凶服鼓吹宜除。”诏从之。
汉魏故事,大丧及大臣之丧,执绋者挽歌。新礼以为挽歌出于汉武帝役人之
劳歌,声哀切,遂以为送终之礼。虽音曲摧怆,非经典所制,违礼设衔枚之义。
方在号慕,不宜以歌为名。除,不挽歌。挚虞以为:“挽歌因倡和而为摧怆之声,
衔枚所以全哀,此亦以感众。虽非经典所载,是历代故事。《诗》称‘君子作歌,
惟以告哀’,以歌为名,亦无所嫌。宜定新礼如旧。”诏从之。
咸宁二年,安平穆王薨,无嗣,以母弟敦上继献王后,移太常问应何服。博
士张靖答,宜依鲁僖服闵三年例。尚书符诘靖:“穆王不臣敦,敦不继穆,与闵
僖不同。”孙毓、宋昌议,以穆王不之国,敦不仕诸侯,不应三年。以义处之,
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王丧祭三年毕,乃吉祭献王。毓云:“《礼》,君
之子孙所以臣诸兄者,以临国故也。《礼》又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谓邻国之臣
于邻国之君,有犹君之义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国,不臣兄弟,敦不仕诸侯,无邻
臣之义,异于闵僖,如符旨也。但丧无主,敦既奉诏绍国,受重主丧,典其祭祀。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氏《注》云,‘谓死者之从父
昆弟来为丧主也。”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谓大小祥也’。穆
妃及国臣于礼皆当三年,此为有三年者,敦当为之主大小两祥祭也。且哀乐不相
杂,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宫,哭泣未绝。敦遽主穆王之丧,而国制未除,则不得
以己本亲服除而吉祭献王也。”
咸宁四年,陈留国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于王为从父,有司
奏应服期,不以亲疏尊卑为降。诏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亲。”
穆帝时,东海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
亦宜同除。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
大,若从权制,义将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礼。孙盛以为:“废三年之礼,
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大者也。今若以大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吉凶
之仪杂陈于宫寝,彩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
太元十七年,太常车胤上言:“谨案《丧服礼经》,庶子为母緦麻三月。《
传》曰:‘何以緦麻?以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经》《传》之明文,
圣贤之格言。而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
之于嫡。此末俗之弊,溺情伤教,纵而不革,则流遁忘返矣。且夫尊尊亲亲,虽
礼之大本,然厌亲于尊,由来尚矣。《礼记》曰,‘为父后,出母无服也者,不
祭故也’。又,礼,天子父母之丧,未葬,越绋而祭天地社稷。斯皆崇严至敬,
不敢以私废尊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废烝尝之事。五庙阙祀,由
一妾之终,求之情礼,失莫大焉。举世皆然,莫之裁贬。就心不同,而事不敢异。
故正礼遂穨,而习非成俗。此《国风》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叹。当今九服
渐宁,王化惟新,诚宜崇明礼训,以一风俗。请台省考修经典,式明王度。”不
答。
十八年,胤又上言:“去年上,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者,服
其庶母,同之于嫡,违礼犯制,宜加裁抑。事上经年,未被告报,未审朝议以何
为疑。若以所陈或谬,则经有文;若以古今不同,则晋有成典。升平四年,故太
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三
年,故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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