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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第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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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

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

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世休和,弗可

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

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适足绝人还为善耳。虽忠

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

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陈汤之都赖,魏尚之临边,无所复施也。

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

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及魏国建,陈纪子群时为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欲复之,使群申其父论。

群深陈其便。时钟繇为相国,亦赞成之,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议。魏武帝亦难以藩

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

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魏文帝受禅,又议肉刑。详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时有大女刘朱,挝子

妇酷暴,前后三妇自杀,论朱减死输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魏明帝

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

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

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

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

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

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

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

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

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

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

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

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

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卫觊又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

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事遂施行。然而律文烦广,事比众多,离本依末,决狱之吏如廷尉狱吏范洪受囚

绢二丈,附轻法论之,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故,附重法论之。洪、象虽皆

弃市,而轻枉者相继。是时太傅钟繇又上疏求复肉刑,诏下其奏,司徒王朗议又

不同。时议者百余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又寝。其后,天子又下诏改

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

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

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其序略曰:

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

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

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

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盗律》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

略律》。《贼律》有欺谩、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

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

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

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

《系讯》、《断狱律》。《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

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盗律》有

勃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

《兴擅律》。《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辨,《厩律》有乏军之兴,

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

书乏军要斩,又减以《丁酉诏书》,《丁酉诏书》,汉文所下,不宜复以为法,

故别为之《留律》。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

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则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

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

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

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以

为《偿赃律》。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

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

是以文约而例通。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

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诸律令

中有其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

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

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又改

《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

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汙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

以严绝恶迹也。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

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正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

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欧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诬告人反,罪及

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正篡

囚弃市之罪,断凶强为义之踪也。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

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所以齐风俗也。

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是。其后正始之间,天下无事,于是征西将军夏侯

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追议肉刑,卒不能决。其文甚多,不

载。

及景帝辅政,是时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

氏应坐死,其族兄顗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

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

为官婢,以赎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

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

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

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

成之节,异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

为元恶之所忽。戮无辜之所重,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于情则伤孝子之心。男

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

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于

是有诏改定律令。

文帝为晋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又

叔孙、郭、马、杜诸儒章句,但取郑氏,又为偏党,未可承用。于是令贾充定法

律,令与太傅郑冲、司徒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

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

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

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

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

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

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

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

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

事。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適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固相

告之条,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误老少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为正,不理私

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

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泰始三年,事毕,表上。武帝诏曰:“昔萧何以定

律令受封,叔孙通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弟子百人皆为郎。夫立功立事,古

今之所重,宜加禄赏,其详考差叙。辄如诏简异弟子百人,随才品用,赏帛万余

匹。”武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其后,明法掾张裴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王政

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

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水火、

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

罪,名例齐其制。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

于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

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僣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

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

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

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

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城人众中

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盗

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听理似故纵,持质似恐

猲。如此之比,皆为无常之格也。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故律制,

生罪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累

笞不过千二百,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

不疑闰。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复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

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论。以人得罪与

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齐其防;亲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礼乐

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

道平也。

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不自知亡为缚守,

将中有恶言为恐猲,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

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赃,输

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于官为擅赋,加欧击之为戮辱。诸如此类,皆为以

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

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

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

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

福,喜怒忧欢,貌在声色。奸真猛弱,候在视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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