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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大审判-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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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上一笔勾销。在这里,辩护人所援用的并不是报复权利,就是说不是以对方某种所谓违犯国际法的行为有意识采取的抵罪措施为辩解的理由,而是以所谓双方——彼此之间毫无关系地——共同犯下了违法行为为辩护理由。因为这些违法行为是双方犯下的,所以也就不具有犯罪的性质。然而,克尼里姆不得不承认,这一条所谓的“全部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耶舍克也以最极端的结论为此进行辩护——“在国际法的文献中尚未加以阐述。”换言之,这是为法西斯战争罪行辩护的一项有目的的新发明。一方的军国主义分子以另一方的军国主义分子的违法行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的理由,并且非常乐于率先要求追究另一方的责任,以便最后达到双方均不受追究的目的,这并不是什么新的手法。国际军事法庭当然不能接受这种相互抵消的作法。如果侵略者认为可以谴责被侵略者,说他们对非法的进攻没有作出正确有力的反击,所以进攻者有权利给进攻的罪行再加上一条非法执行的罪行,这简直是疯子的道德。
很难指望某一位德国的国际法学家会承认英美空军在战争即将结束的几个月里对德累斯顿所进行的毫无军事意义的空袭是合法的,即使他理所当然地认识到正是纳粹德国不仅发动了这场侵略战争,而且也发动了对华沙、考文垂、鹿特丹等人口稠密城市的空袭。虽然这意味着在放弃法律原则的同时也放弃了所有的道德标准,但是表明有人企图以某些盟国进行恐怖战争的暴行为理由,以“你也一样”为依据,使德国法西斯分子有计划、有预谋残杀全体居民和有组织杀害政治犯的罪行蒙混过关。克尼里姆甚至为1941 年12月7 日德国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发布的罪恶命令《夜雾命令》辩解,如果说这一命令是违法的,那么他的借口是:“你也一样”,按照这项由希行勒一手炮制的命令,被占领地区的抵抗运动战士基本上均立即就地处决,否则就押往德国,通常被关在集中营里,对他们的家属来说,他们就那样地消失在“夜雾之中”。克尼里姆竟然称这一恐怖行为在原则上是合法的。他说:“单就不让他们的家属知道有关他们的情况这一点来说,是极为残酷的措施。但是比起空袭和制造饥荒还是稍逊一筹。”从克尼里姆下面的一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他这种论调的目的是什么:“军事上的必要性、报复行为和‘你也一样’的情况使国际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昨天还是违反国际法和不得不用以上三种观点之一进行辩护的行为,今天就已经是合乎国际法的了。举例而言,只消想一想,在朝鲜正在进行的不受任何约束的空战和所实行的焦土政策,那么道理也就不言而喻了。”所有这些反驳的理由,说到底就是一个意思,即允许军国主义者在原子时代进行真正毁灭人类的战争游戏,他们在这种游戏中彼此互相支持,同时把为无可争辩的罪行进行辩护的所谓理由暗中变为新的国际法准则。
辩护提出的理由破绽百出,在这里只能提到其中的几个主要事例,并进行简略的分析。当以上所说的那些辩护理由行不通的时候,辩护方面又提出了一系列为罪犯本人开脱罪责的所谓理由。对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论点也还需要作一简单的说明。辩护方面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都采取了完全不同的立场,开始,他们所持的立场是从客观上否定犯罪,之后又转而强调被告的主观原因为其开脱罪责。辩护方面不再否定罪行的客观存在,而只是否认罪犯应负的罪责。就实际效果而言,这样做如有成效的话,同样可以使被告免受刑罚。着重从儆戒未来的战犯和尽可能阻止他们构成犯罪活动的角度出发,从上述形式的辩护理由中我们选择一些具有原则意义的例证来加以分析。
执行命令是其中的一种借口。这对所有国家的军队来说都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战争中占有突出地位的军队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必须建立在服从命令这一纪律的基础之上的。问题是,某一军事长官所发布的命令并由于执行其命令而违反刑法(例如涉及战争法规和战争习惯)究竟达到了多大的程度,而服从其命令的下属则有不承担罪责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由发布命令的军事长官单独承担刑事责任?不受任何条件限制保护下属人员免受刑罚将会使盲目服从命令的行为和“命令就是命令”这种使恐怖活动得以实施的野蛮准则合法化。即使在最富有盲目服从传统的德国,即使在由于这种盲目服从而造成的政治上和组织上的最终结果——领袖国家——的时期,德国军事刑法典(第四十七条)仍然规定:即使是下属人员,“如果他知道上级的以违反民法或违反军法的犯罪行为为目的”而执行了这项命令也应受到惩罚。然而,德国司法机关通过对条文所作的相应的解释(特别是对“以。。为目的”一词的解释)实际上又在相当程度上否定了下属人员应负的罪责。当然,另一方面正如劳特帕赫特所指出的那样,“要考虑到如下实际情况,对并不明显违法的军事命令的服从乃武装部队所有成员的职责,无法指望,他们能极为精确地查核所接到的命令的法律的特征”。但是,如果因此而把法律责任限于负责发布命令的人,那么到后来——劳特帕赫特也指出了这一点——特别是在纳粹独裁这种类型的国家里,就只有国家元首负有法律责任了。但是正像我们曾看到的那样,有关方面又以所谓的主权为借口来为国家元首的犯罪行为进行无理狡辩,所以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一起令人愤慨的虚构的没有罪犯的罪行。国际军事法庭的条例对一切值得注意的情况均作了周密的考虑。条例规定:“被告遵照其政府或上级官员的命令行事的事实不能作为免刑的理由,但如按法庭的观点该行动具有充分根据,可考虑作为减刑的理由。”(第八条)可以说,这条规定说明了当时国际法思想所达到的水平。国际军事法庭始终正确地以这一思想为指导思想,同样,其他惩治战犯的法庭根据管制委员会第十条法令第二条的相应规定也都遵守这一原则。
可以这样说,首要战犯诉讼案件中的军人被告,包括德军全部高级将领在内,没有一个人企图以这种借口来为自己辩护。但是实际上,国际军事法庭感到有必要以德军最高统帅部长官凯特尔一案和他的代表、最高统帅部作战局局长约德尔一案为例对他们只是执行了“上级命令”的论点进行分析。当然,国际军事法庭正确判决二者均不属于从轻判刑之列。关于凯特尔的案件,法庭认为,“当自觉地、肆无忌惮地、而且既没有军事上的必要性又没有正当的辩解理由而犯了如此可耻、牵涉广泛的罪行的时候,上级命令也不能被看成是从轻判刑的理由”。在对约德尔的判决进行说明时,法庭说:“从来就不要求一个军人参与这种方式的犯罪活动,现在他也不得凭借军人必须服从命令这种离奇的要求想方设法为自己开脱罪责。”
然而,这些战犯在思想领域里的保护人却要求扩大不得不服从命令这一辩护理由的适用范围。企图用这一借口为纳粹政权的政府部门和经济部门的全体公务人员进行辩护(希特勒除外,他用自杀逃脱了惩罚)。克尼里姆以纳粹国家的权力集中为依据说:“可以断言,除了军事部门以外,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都普遍存在着必须服从上级命令的情况。”所以,他要求绝对“服从保护”,也就是说,凡属执行所有一切犯罪性质的命令,包括纳粹国家的法律在内——从实质上说这些法律也是按照领袖的命令制定的——应该受到保护免受刑罚,除非所执行的命令是属于“非人性的范围”。按照克尼里姆的观点,1941 年12 月4 日颁布的所谓《波兰人刑法法令》并没有超出人性的范围。这项法令规定,在东部合并区,一个波兰人或一个犹太人犯有某种暴力罪行,如果这种行为在纳粹法官眼里是“由于特别恶劣的动机”,或者“由于其他某种原因而显得特别严重”,那么就可以不受其他任何刑法规定的限制而判处死刑。克尼里姆“若无其事”地指出:按照纳粹官方的统计数字,根据这一法令所作的五万三千例判决中,“判处死刑不超过九百例”。只有对1943 年7 月1 日所颁布的另一项法令,即规定上述惨无人道的《波兰人刑法法令》不再适用于犹太人,而把惩治犹太人的不再标明任何罪名的“犯罪事实”直接交给警察处理,也就是说交给党卫队处理,克尼里姆也宣称这超出了人性的范围。纽伦堡法庭的总辩护方面也曾提出过这种理论,显然,这种理论得出的原则结论是:当国家权力集中在某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罪犯身上的情况下,这个国家所犯下的和所唆使犯下的罪行一般地说就不再属于惩办之列。莱比锡国际法学家阿尔青格尔教授正确地指出:“这就是说,法西斯国家的成员所犯下的战争罪行不是战争罪行。”纳粹政权越作恶多端,作为国家行为准则的犯罪活动就越应受到保护而不受惩罚,这种理论是否也出于那种“人性的范围”呢?波拉克明确指出:“这是一个极为简单而又不是那么一目了然的事实,法庭只有站在民族社会主义的‘法律’一边、站在希特勒的法律立场上才会出现为战犯辩护和撤销纽伦堡法庭的判决。愚蠢的伪造者的阴谋诡计在于,刮去了这一‘法律’上的纳粹的色彩,企图把它说成是‘非政治性的’、‘纯法律意义上的’法。”
而当这种总的“服从命令”的论点帮不了忙的时候,辩护方面又提出了一个新论点——个人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他们说,禁令是有的,但是紧急情况是顾不上禁令的。实际情况是,根据一般公认的刑法准则,如果某个人由于人身生命的安全受到直接的威胁,而这种威胁既不是他自己所造成的,又不是他所愿意承受的,为了将自己从这种威胁中解救出来而非自愿犯下了某种罪行,这种人可以免受惩罚。具体地说,如果纳粹德国的元帅、部长、党的领袖、警察头目和经济界的领导人拒绝执行希特勒的罪恶计划,或者或明或暗地破坏希特勒的罪恶计划,那么难道他们也不会受到处决和被关进集中营的威胁吗?难道他们就不能以个人正当防卫的理由来为自己辩护吗?不断强化的恐怖政治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些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些身不由己的局面。所以,为了防止事情向这方面发展,防微杜渐的原则自然是有效的。在审理首要战犯的过程中法庭谴责了战犯,宣告正是这些被告本人织成了法网,他们中间的这一个人或那一个面对着连他们自己也可能感到恐怖的某些后果事实上已经不再可能在不危及生命的情况下逃脱法网的制裁。法庭的这一谴责拒绝了任何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
劳特帕赫特认为,个人正当防卫基本上可以作为减刑的理由,但一般地说,对于那些最高级军阶的军官则不在考虑之内。他说:“对于这一些人,根本谈不上什么无法抗拒地、被迫地去服从某项违法的命令的问题,他们完全能够通过拒绝服从而阻碍和防止某一违法命令的执行。”劳特帕赫特还进一步正确地指出:“在高度文明的共同体中,任何司法的原则和法律的原则都不能允许某一个人为了避免个人的痛苦和挽救自己的生命而以——正像我们从许多战犯的案件中所了解到的那样——许许多多他人的生命和他人的巨大痛苦为代价。”甚至连克尼里姆在谈到特别行动队的行动和毒气室谋杀的时候也怀着不安的心情说:“我们感到,在纽伦堡的这次审判中,有许多受到判决的行为不再能以我们传统法规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办法来解决了。当一个人在他的生命处于既不是他本人所造成的、也不是他自愿承受的实际的危险情况下,他消灭的不是一条人命,而是消灭了成千上万条人命。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能援引正当防卫作为辩护的理由吗?”甚至连克尼里姆竟然也会由于人性的冲动而突然产生这种心平气和的感情。但是,当他经过一番考虑之后又建议对这些”不幸地牵连进罪责之中的人”——也就是说,对那些残酷杀害了千百万人的凶手——给予赦免的时候,这种心平气和的感情马上又化为乌有了。
此外,他们还提出了一种“辩护理由”,即所谓的对禁令的误解,或者说,罪犯或罪犯中某些人对他们的行为的违法性质缺乏认识。纽伦堡的辩护律师和理论界的辩护士都非常广泛地援引这一理由。他们以“近代德国刑法学说”(即帝国主义资产阶级的刑法学说)为根据,一方面宣称,那些人并非故意对其权利、义务和无视法律的后果抱有不正确的见解,因此可以不受到惩罚;另一方面又强调国际法概念中某些模糊不清的界限,诸如军事上的必要性、报复权利、命令的约束等等,甚至还提出许多至今一直被承认的战争规则在实施中的某些模棱两可的解释,他们认为,通过这种方法实际上差不多就可以为战犯的全部行为开脱罪责。按照这种论点,最终只有国际法专家犯了法才应受到惩罚。凡是在客观上无法为犯罪的事实进行辩解的情况下,就按照这一理论把犯法行为作为罪犯主观认识上的问题,使之成为犯罪行为基本的辩护理由。这种理论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此。这种理论是雅尔赖斯以总辩护人的名义提出的,这一理论也得到了那舍克的赞助,而在克尼里姆的著作中这种理论又像一条红线贯穿全书。给人以这样一种印象,许多疑问仅仅是由于客观的法律状况所造成的,而其目的只是为了以后在主观上为禁令误解的无罪根据以及为采用某一种可能不会碍到承认的辩护理由的可恕性制造借口。比如说,“你也一样”这一辩护理由不是不被承认的吗?那么好吧,某某陆军元帅也是以此为依据的,所以,即使他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然而也是无罪的。当然,国际军事法庭根本就没有参加这种无谓的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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