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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历史011-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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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立场,武断地认为新法必不可行。新法是一种试验,也是一种奋斗。这是他们的试验与他们的奋斗。

  倘使新法不作为全国一致的法令颁布,而由若干地方官或若干带特殊性质之官僚将其局部提出实行,其成败则未可知。但倘使如此,没有上级的督责,也无固定之目标,这些措施,亦不足以称为以金融管制操纵国事。可是在较小规模之内,政府之活动渗入私人贸易之中,并非全不可行。例如唐朝之刘晏即曾将手下所管理之商品买入卖出,因而获利。在王安石将新法推行于全国之前,他任鄞县县令,他亦曾将公款贷与农民生利,而得到彼此满意的成果。类似的事迹使赵顼和他的儿子们满以为反对新法者是有意阻挠。而使局势更为复杂的,则是不论新法适合实况与否,它一经颁布通行,收回亦至为不易,将其废弃也会产生甚多不良后果,所以主持的人不得不踌躇。总之,王安石之进退,扰攘北宋半个世纪,牵涉到力不从心的君主,也确实引入用心可疑的臣僚。只是我们看到主要人物之实力和风格,而他们也卷人漩涡之内,则可以断言这段事迹,只是时代的矛盾。中国政治统一的程度远超过国内的经济组织,继续发展的结果,只有使两者都受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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