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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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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而民独办者。小民终岁勤劳,而为缴差钱,有拆房荡业者,有因此卖妻鬻子者,有因此弃家而逃者,困苦流离,死而无告。可见,清代的徭役,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第三节 工商税
清前期的工商税较前代有所发展。其中盐、茶、矿既征税又有专卖收入。
一、盐课
清前期盐税收入较多,盐法沿用明制,稍有改变,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有所不同。
清代盐法,主要采取官督商办、官运商销、商运商销、商运民销、民运民销、官督民销、官督商销等七种形式。各省盐政,多由总督巡抚兼任,还有都转运盐使,司运使,盐道,盐课提举司等,官制比较复杂。
清前期的盐法种类虽多,但行之既广且久的是官督商销,即引岸制;也称纲法。纲法规定灶户纳税后,才允许制盐。所制之盐不能擅自销售。盐商纳税后,领得引票(政府批准贩盐的凭证),取得贩运盐的专利权。税收管理机关将运商的姓名,所销引数、销区在纲册上注册登记。盐商原非世袭,为获厚利,贿赂官吏,成为世袭,并划分地盘,垄断经营。
清盐引岸制本沿袭前代盐法,只是在清代更加成熟。所谓“引”,是盐商纳税后准许贩运的凭证。由户部颁发的称为部引。每引运盐斤数,多则八斤(两浙),少则二百五十斤,一般为三百斤到四百斤。所谓“岸”,是指销盐区域,即引界、引地,是专卖地域之意。因盐商认引地时,曾费巨金,所以运商所认定的销区是独立的。故又叫“引窝”,或叫“根窝”。凡不领引或越境销售,都算违法,称做私盐。由于食盐被盐商专利独占,所以食盐价高利厚,给消费者带来沉重负担。
清代盐税,初期较轻。顺治元年的一则诏书说:“运司盐法递年增加,有新饷、练饷杂项加派等银,深为厉商,尽行蠲免,本年仍免额引三分之一”。顺治八年皇帝又谕各盐运司:“只许征解额课,不许分外勒索余银”。盐税的税额后来有所增加,如淮南每引征银由六钱七分增至一两一钱七分,淮北由五钱五分增至一两五分。
清代盐税,分灶课、引课、杂课、税课、包课。
灶课是对盐的生产者所征的课。主要是对制盐人即灶人课人丁税,既按丁征银,又按丁征盐;对于晒盐的盐滩,按亩征土地税。
引课是按盐引征的税,这是盐税的主要部分。
杂课也叫附加税,是衙门官吏的浮征,形成陋规。如乾隆五十九年的一则上谕中提到,两淮盐政衙门,“每日商人供应饭食银五十两,又幕友修笔墨纸一切杂税银七十两,每日供应一百二十两,是该盐政一切用度,皆取于商人。”
税课和包银,施行于偏僻地方的产盐地。对这些地区,许民间自制自用,国家课以税银。有的还把盐税摊入田赋,或由包商交纳一定数额的税,然后自行收纳。
清代的盐税收入,初期约二百万两,中叶为五百五十万两,清末为一千三百余万两。
清乾隆嘉庆两朝,是盐商势力极盛的时期,每遇国家有重大的军事行动,或大灾大赈,或河防工需,盐商就损输巨款。如两淮盐商捐输额高达三千八百二十六万六千两。美其名曰“报效”,实则为取得皇帝的恩遇,“召对赐宴,时颁珠典”。不仅能得到世袭垄断权、长获厚利,还可以少纳税或延期纳税,并可自定盐价。有的盐商甚至能干预朝政。
二、茶税
清代初期,沿用明代茶法,有官茶,用于储边易马;商茶,给引征课;贡茶,供皇室用。
官茶征收实物,大小引均按十分之五征纳,在陕西,甘肃一带交换马匹,设专员办理,称为巡视茶马御史。交换比例是:上马给茶十二篦(十斤为篦,十篦为一引),中马给九篦,下马给七篦,所换的牧马给边兵,牝马付所司牧孽。康熙年间,停止巡视茶马专员,归巡抚兼管,因清统一后,马已足用,于是,官茶的需要减少,而茶税的征收渐有定制。
雍正八年,定茶税征收例,由户部颁发茶引与各地方官,茶商纳课领引才能往产茶处购茶,无引者称为私茶,有的州县承引无商可给,只是发种茶户经纪人。直省预期领引,年办年销,茶百斤为一引,不及百斤,称为畸零,另给户帖。凡伪造茶引,或贩卖假茶,以及私自同外国人买卖的,皆按律科罪。陕西商运官茶按旧例,每百斤淮带十四斤,再加耗茶十四斤。乾隆元年,令甘肃官茶改征折色,每篦输钱五钱。
其他各省纳课轻重不一,四川起实旭以茶园为单位,按茶树株数定税额,因茶树有多少,茶园有大小,税负不均平,改照斤两收缴,旧便每斤征课二厘五毫,后征四丝九忽,雍正八年定为一厘二毫五丝,令商人于茶价内扣存,随引赴地方官照数完解。湖北咸宁、通域等种茶的七州县领引发种茶户经纪坐销,建始县给商行销。对坐销,每引征银一两,行销,征税二钱五分,课一钱二分五厘。浙江每引征税钱一钱,北新关征税银二分九厘二毫八丝。江苏、江西、安徽三省发引,但课税均经过各关按则征收。也有省分不行茶引制度。如直隶、河南、山东、山西、广东、广西等省,只于茶商过境是课税,或略收落地税,附于关税报销,或附于其他税报部。
广义的茶税包括课与税两项,有茶引称茶课,无茶引称茶税。
面茶系皇室用茶,每年一百余篓,由办引委员于所收茶引买价内办解。
三、矿税
清初,朝廷禁止开矿。顺治四年,甘肃巡抚张尚奏言:“凉州上古城堡,旧有小矿,历朝开采,以资本赏贵之需,后……封闭,今复开采,……计获税银三百余两,成效足稽,仍清伤部酌议定额,以充军饷”。清廷下旨:“开采重务,未经奏闻,何得擅自举行?”清廷入关安装所以如此是鉴于明末广收矿利,弊端丛生,担心开矿会聚众生事,危及统治。也不合当时重本抑末的原则。但民间却不断偷采,迫于形势,康熙年间清廷不得不放宽限制,许民开采,由政府派官吏监督。矿产品大部分上缴政府或由政府统销。允许由商人买卖的数限定在百分之四十之内。在云南把冶铜和煮盐均改为私营或官督商办,几斤以下的铜、铅允许自由买卖,并停止税收。湖广山西等地,商人王纲等雇土人开官吏想禁止,康熙下讼“姑免禁止”,提出“天地自然之利,当与民主之!”并不许豪强霸占。以缓和阶级矛盾,防止地方生事。禁令一开,以铜矿而言,公元1701…1702年仅云南就有场坊十八处,有工人七十至一百万人之多。
清廷对开矿之禁放,完全以是否会聚众生事来定。“揆情度势,必不至聚众生事,庶几可行,若招商开厂,设官收税,传闻远近,以致聚众藏奸,则断不可行也”。
乾隆年间,大力开矿,当时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湖南、浙江、福建、山西等省有金、银、铜、铁、铅矿约二百余处,嘉庆道光年间,又令禁止开采金矿,银矿也禁一部分,至咸丰时方开禁。
由于在采矿问题上,时禁时开,矿税的征收,在不同时间,不同地方轻重不同。康熙十九年,各省开采的金银,四分解部,六分抵还工本。二十一年,定云南银矿官收四分,给民六分。五十二年,定湖南郴州黑铅矿,取出母银,官收半税。五十九年,贵州银铅矿,实行“二八”收税(税百分之二十)。雍正以后,大半按二八定例收,即官税十分之二,其余四分发价官收,另四分听其贩运。
四、酒税
清前期禁止酿酒贩卖。歉收之年,禁酿更严。但丰收年稍有放宽。边区地寒,借酒御寒,不在禁列。乾隆二年,直隶、河南、山东、山西、陕西五省禁造烧酒。违禁烧酒,照律杖一百在禁列。乾隆二年,直隶、河南、山东、山西、陕西五省禁造烧酒。违禁烧酒,照律杖一百
清初因禁酒,故不对酒征税。许可酿造时,酒税收入也不列入国家财政收入。自雍正五年后,对通州酒铺每月征营业税。上户征银一钱五分,中户一钱,下户八分。乾隆二十二年下旨,令地方官发执照,征酤税,乾隆四十五年,奏准杭州照北新关收税旧列,酒十坛,约计二百斤,税银二分。可见,清前期的酒税是很轻的。
五、关税
(一)内地关税
清代鸦片战争以前的内地关税,即后世所谓常关税,包括正税、商税、船料三种。正税在产地征收,属货物税;商税从价征收,属货物征通过税。船料沿袭明代的钞关,按船的梁头大小征税。
清前期常关,分设户、工两关。户关由户部主管,如京师的崇文门,直隶的天津关,山西的杀虎口,安徽的凤阳关,江西九江关,湖北的武昌关等四十多个关(乾隆时数)。工关主要收竹木税,工关由工部主管,关税收入供建造粮船及战船、修缮费之需。但有的关,如盛京浑河、直隶的大河口、山西杀虎口等关,由户关兼办。
清初,地方常关组织,有特设监督的,有以外官兼管的,也有由督抚巡道监收的。内地关税隶属关系不甚统一。
税制方面,清初比较严谨,如罢抽税溢额之利,以减轻税负;议准刊刻关税条例,竖立木榜于直省关口孔道,晓谕商民;还屡次制定各关征收税则,划定税率标准。可是,到乾隆初年,已出现私增口岸,滥设税房之事。又有铺户代客完税、包揽居奇积习。常关积弊又出现。常关税率,依雍乾年间户部则例,以从价百分之五为标准,但未能贯彻。各关自定税率,一般说来,都以货物通过税为主,还有附加及手续费。
(二)国境税
清初,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顺治时,为了防范以郑成功为首的东南沿海汉族人民的抗清斗争,采取严的海禁政策,严禁国内人民出海,并不准外国商船前来贸易,对外通商口岸只限在澳门一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台湾与大陆重告统一。第二年清廷开放了海禁,准许外商到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今江苏连云港)四个口岸进行贸易。由于西方海盗商人的违法行为,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75年),清朝决定取消其他几个通商口岸,只许在广州一口通商,直到中英《南京条约》签订,情况才发生变化。
清初的对外贸易,沿袭明代的随项贸易制度。康熙令开放“海禁”后到鸦片战争以前,来中国贸易的国家主要有英、法、荷兰、丹麦、瑞典等,其中英国占主要地位。英国为打开中国贸易大门,在通过外交手段,军事恫吓仍未达到目的后,就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这一着果然使英国获得厚利,中国的白银因此大量外流。
海关征税,分货税和船钞两部分。货税征收无一定税则,除正税之外,另征各项规银及附加,一般说来,正税较轻,但外加部分有时竟倍于正额。康熙二十八年颁行的海关征收则例分衣物、食物、用物、杂物四类课税,进口税率为百分之四、出口税为百分之一点六,均系从价,按物课税外,每船征银二千两,此为吨税之始。雍正六年又定洋船出入期及带米粮货物之数,司关榷者对于外商入口所携货物现银,另抽一分,名叫缴送。乾隆二十二年,西洋船到定海,为抵制外货,浙江海洋船税加增一倍。
清前期,海关主权完整,但征税假手于行商。外商来关贸易须经官方核准的行商间接代售。行商借以居中牟利,于售价每两征银三分作为行用。此外,还有陋规,勒索荷重。于是外商以公开行贿的手段,进行大规模走私,使国家关税损失严重。
第四节 杂税
一、落地税
落地税是商人购得货物到店发卖时所征的税,清前期,商品经济较前代有所发展,以商品流通为基础货物税也随之发达。
清前期落地税,全国没有统一税法,由地方官随时酌收,无定地、定额。一般来说在各市集乡镇,附于关税征收。其收入之款交由地方留作公费,不入国税正项。实际上,留作地方公费不过是虚有其名,其收入为官吏贪占殆尽。史载:“各地方官征收落地税银,交公者甚少,所有盈余,皆入私囊,雍正三年,……广西梧州一年收税银四、五万两不等,止解正项银一万一千八百两,浔州一年收税银二万两,止解正项银二千六百两。”
落地税的课税品种非常广泛,“凡 锄,箕帚、鱼虾、蔬菜之属,其值无几,必查明上税,方许交易。且贩于东市既已纳课,货于西市又复征,至于乡村僻远之地,有司耳目所不及,或差役征收,或令牙行总缴。”雍正十三年,为了缓和民愤,清廷规定落地税只在府州县城内人烟凑集,贸易众多,且官员易于稽查之处照旧征收。乡镇村落,则尽行禁革,其弊稍改,但变相的征收是仍然存在的。
二、牙税
牙税是牙行或牙商征收的税。牙行和牙商是当时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或代客买卖货物抽取佣金的中间商人。
清初,由藩司颁发牙贴,报户部存案,不许州县滥发。要求选择市民中的良者,为牙侩,将牙帖交他,命他辨物平价,沟通买卖双方。官府在发给牙帖时,则对芽帖收费,叫牙税。后来,州县衙门出于某种需要,任意增发牙帖。一些市井无赖、地痞分子自称经纪,到州县衙门领取牙帖,每纸仅费二三钱,而持帖至市,把持抽分,强制从事任何大小粗细货物的买卖者交纳牙帖税。从而,市场多一牙户,商民多一苦累。雍正十一年,令各藩司因地制宜,著为定额,报户部存案,不许有司任意增发。其后又规定牙帖由户部颁发,各省按所领多寡,以其税解户部。
牙帖税率,因地区而异,一般依资本或营业额分为数级,如江西规定上级纳银三两。中级纳银二两,下级一丙,湖北规定上级纳银二两,中级一两,下级五钱。偏僻村镇,上级一两,中级五钱,下级三钱,纳银多少因负担能力而异。除牙帖税外。还要交年捐,即牙行开业之后,每年分两期,依营业额大小分等,税银约五十至一千两之间。
三、当税
当税为清初所创,系当铺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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