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中国赋税史-第36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第三,国赋征实可以避免给价收购所引起的通货膨胀和避免筹款购粮的困难。以1941年为例,这年所需的军粮民食为数极巨,仅四川一省,必须筹集一千二百万石,如全数且法币收购,则须投放十二亿元左右(每石粮食价为一百元),若以全国计算则数量更为巨大,势必引起货币发行数量增大,物价必愈益抬高,而囤税之风势必更烈,筹集粮食则更为困难。实行征实后则使当年财下金融困难得以缓解,筹粮问题也得以解决。
但也必须指出,田曲征实的实行,是中国农民为抗战作出的重大牺牲,是对中国抗战的胜利作出的重大的贡献,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抗日的一切,生活的一切,实质上都是农民所给。”
但田赋征实制度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田赋征实实行后,纳粮时必须由农民亲自运送到收粮地点,往返费时费钱,加重农民负担,同时也影响农民耕作;第二,田赋改征实物后贷币折为实物,折率提高,起规定为一元折征稻谷二市斗,后提高到一元折征稻谷四市斗,负担加质一倍,再加上附加税和带征公粮,农民负担已极为沉重。第三,征实实行比例税制,由入越多,负担越轻,而收入越少田赋负担对生活的影响越大。由此可见,比例税制维护的是地主富农的利益,对农民来说则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农民苦不堪言者,还不止于此,征收机关经办田赋人员的弄权渔利及其与乡镇吏绅的朋比为奸,他们互相勾结,以多填粮额、大斗浮收、挑剔税粮,规定簸失的稻谷不准农民带回等手段中饱私囊。下以愚弄人民额外征收,上期国家贪污中饱,不一而足。曾任粮食部长的徐堪,对某一会议报告粮食状况时,说过“好人不到粮食部来”,这句话足以把粮政的黑暗披露殆尽。
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实行以通货膨胀为中心的财政政策,而田赋征实则是与这一政策相适应的措施之一,它是通货膨胀政策的从属部分。其目的在于即要通过通货膨胀获取暴利,掠夺更多的财富,又企图绕过通货膨胀对财政的影响,以便更为有效地进行搜刮。再者田赋实使田赋征收从货币形式倒退到实物税形式,也就反映出国民党政府在征收田赋过程中拒绝收受他们自所发行的正在日益贬值着的法币,这本身就意味着对法币的否定。
田赋征实从1941年7月实行,如果说这在搞战期间是为了充裕战时粮食供应,稳定粮价,保障军粮民食的需要,是为抗战服务的必要措施的话,那么,在抗战胜利且,田赋仍继续实行征实,就没有任何理由。这种征实,不只是加重了极待休养生息的农民负担,而且把人民用血汗获得的成果用于反人民的战争,必然遭到农民的反对。从此也可看出田赋征实的掠夺性的反人民性质。
2粮食征购
抗战时期,前线的军队、后方城市居民粮食需要量很大,田赋征实之数已不能满足,1942年国民党政府在田赋征实外又采取定价征购粮食的办法,以给予补充。全国实行征购前,各省已采取了一些办法来收购粮食。1941年四川采用随粮收购办法,依田赋数量的多寡,按比例征购;湖北则采用公购余粮的措施,调查大户余粮,政府向他们征购;而陕西则采用按亩数和商人营业额派购的办法。1942年国民党政府将征购办法统一为随赋带征。小额粮户可以免征购,大额粮户采用累进办法,以均平负担,以其总额达到征购限额为限。征购粮食事务由田赋征实机构负责办理。
征购粮食的价格,由各省县根据产粮区的粮价核定,云南省每石稻谷一百九十元,四川为一百五十元,贵州为一百元,广州为九十九元,湖北为八十五元,江西、安徽最低,每石稻谷价六十元。小麦每石一律一百元。征购粮食的价款支付办法有三种:一为搭发粮食库券,此法行于川、陕、两广、湖南、安徽和西康各省,即按规定价格搭发一定比例的粮食库券。川、陕、两广、湘为三成法币,七成粮食库券;安徽则为法币、粮食库券各五成;西康为四成法币,六成粮食库券。二为搭发法币储蓄券,此法行于黔、闽、赣、豫、鄂、甘、绥七省和安徽产麦区,搭配比例各地不一。三为搭付关金储蓄券,此法行于云南和山西两省,云南按每石稻谷搭一百元关金储蓄券,山西则为三成法币,七成关金储蓄券。综上三种搭配办法,其特点是农民交售粮食后并不能全部得到法币,其中大部分是不能流通的粮食库券和储蓄券,国民党政府规定粮食库券从1944年起,每年以面额五分之一抵缴当年一部分田赋,五年内抵清。储蓄券自第三年起还本付息,四年付清。
粮食征购不但增加了人民负担,而且在征购中弊端百出,扰民甚深。对于这一点,就连国民党也直言不讳,“拟订征购,不易公允,核发粮价,手续繁多,往往政府早已付出,辗转核发,人民不易到手,纵能领到,为时已久,价值相关甚钜,名为征购,实为摊派,实惠未能及民,殊失征购的原意”。“收购粮食,抛出多量法币不但刺激粮价,间接影响一般物价普遍上涨”。其结果是“国计民生交受其困”。
3粮食征借
鉴于征购的种种弊端,因此征购实行不久,四川、贵州有的地方团体和民众代表就提出了“废购增征”的建议。1943年四川首先停止搭发现金,全部付给粮食库券改征购为征借。陕、粤、桂、闽、甘、康等省相继仿行。1944年起,国民党政府规定改征购为征借,并废除粮食库券,只在交粮收据上(粮票)另加注明,作为征借的凭证。安徽省更进了一步,改征借为捐献,既没有给价的必要,更没有发券的手续。从本质上看,征借同样只是征实的另一种形式,它是一种借贷关系掩盖下的征收。名义上征借分五年偿还,实际上是借了不还,是名副其实的没收。
国民党政府通过三征从农民手里搜刮到的粮食为数是不少的,现在根据有关资料将1941…1948年度国民党政府通过三征收集到的粮食数字列作图表11…3。
图表11…3
年度 征实 征购 征借 总额
1941…1942 2560 3060 5620
1942…1943 3470 3090 6560
1943…1944 3600 1300 1630 6530
1944…1945 2940 2840 5780
1945…1946 1550 1460 3010
1946…1947 2700 1500 4200
1947…1948 600 1430 2030
资料来源:1941…1942年数字见《三年来之田赋整理与征字》,1943年版,第11…14页。1942…1947年数字见《财政年鉴》三编,第五篇,第32…56页。1947…1948年数字见张嘉 《通货膨胀的螺旋式上升》第161页。
从图表11…3看1941至1948年田赋征实、征购、征借数额达到三万三千七百三十万石,其中抗战时期为二万四千四百九十万石,战后仅为九千二百四十万石,可见三征在抗战时期收效较大,其原因是此期三征是为抗战解决军粮民食,农民出于抗战热情,出于爱国之心,为支持抗日战争作出了重大牺牲。抗战胜利后,继续进行三征,是用于反动的战争,把枪口对准人民和共产党,三征就很难取得成效,往往完不成预算数。1945…1946年度预算为三千五百二十万石,实收三千零一十万石,只完成预算数的百分之八十五多点;1946…1947年度预算数为五千五百万石,完成数为四千二百万石,为预算数的百分之七十六多一点。1947…1948年完成情况更糟,实收数仅有二千零三十万石,比上一年度少了一半还多。从数字看,三征是越来越不得人心。为了完成三征预算额,1947年国民党政府粮政会议上决定加紧催收。于是,地方政府乃组织“督征团”催收。有的“督征团”甚至将美式机关枪架在农民家门口,名为催收,实乃强行抢夺。
田赋征实、征购、征借给农民带来的是一场灾难。这时农民负担有多重?举例来说:在四川地区,1942年四川稻田每亩收谷四石,所负担征实、征购、县公粮附加(本已包括在征实之中)、地方税谷、收粮时规定溢收百分之十五的折耗等项,其计为二点三八石,占每亩收获的百分之五十九点五。在湖南滨湖等十县,每亩所负担的前述各项数额,也占收获物的百分之五十二点七九。这些负担中还没有包括杂派和经经收人员的浮收中饱,如果加上这些,农民负担还要重得多。国民党政府各级官吏对粮食十分眼热,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谁掌握了粮食,谁就有了投机获利的本钱,为了控制粮食,各级征收官吏无限制的增加附加,随其需要而巧立名目。以浙江为例,计有水利费、自治捐、戡乱费、保用费等十一种,在全国高居首位。附加之外还有浮收,以大斗或大秤向人民多收。再就是征收官吏与粮商勾结,营私舞弊,1949年以国民党政府萧山县县长为首的几个经营田赋的官吏,与粮商勾结,采取滥发“谷票”的手段,贪污赋谷二百四十余万斤,至于军队过境的就地征发、抢掠,乡村保甲长的敲榨,不定期的各种摊派更是骇人听闻。在国民党政府的苛征重敛之下,有的农民被挞起来抗捐,这种抗捐税运动,后来发展为武装起义,配合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战场上的正面进攻,加速了国民党政府统治的崩溃。
(五)田赋减免和滞纳处分
1田赋减免
灾情蠲免,历代都有。1928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重新订立,勘赈灾歉条例,后又进行修正。1934年又再次进行修改。其中关于蠲缓规定如下:灾户原纳正赋作十分计算,被灾九分以上,蠲正赋十分之八;被灾七分以上,蠲正赋十分之五;补灾五分以上,蠲正赋十分之二。蠲余之田赋按灾憎爱分明轻重分二至三年带征。各省在实行中办法不尽相同,有蠲缓并行的,如浙江、青海等省。各省蠲免成数也不尽相同,有被灾九分以上蠲免全部正赋的,也有照部规定办理的。
国民党政府财政部规定,为发展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分别减免赋税。1933年度各省报部的免税土地共一万三千七百余亩,免赋四千七百元。其中铁路有行五千一百余亩免赋一千二百无;公用土地共五千七百余亩,免赋二千六百元;其他公用土地二千八百余亩,免赋九百一十元。
2田赋征实后的减免
田赋由中央接管改征实物后,于1942年对原颁“修正土地租税减免规定”作了修正。此次修正规定减免赋税范围分为四大类:甲、公有或公用土地;乙、私办而与社会福利有关的事业占用的土地;丙、灾歉或土地自然减灭使用价值(即土地使用价值降低);丁、与调剂社会经济状况有重大关系所占用的土地。有关灾情减免规定如下:各省市核定被灾减免分数,应以被灾地区一般年成收获为标准(即中稔收获为标准),其收获不及一成者,减免全赋,不及二成者减免正赋十分之七,不及三成者免正赋十分之五,不及四成者,免正赋十分之三,不及五成者免正赋十分之一,其收获在一般年成一半或一半以上者,以不成灾论,不予减免。土地赋税项下的一切附加随同正税减免。田赋征实后,人民负担加重,报请减免之风日盛,于是又规定被灾在七成或七成以下者不予减免。
田赋减免的规定貌似公允,实际上这种减免是种官样文章而已,它与增加的田赋与附加税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国民党政府规定的减免,并不是真正要减轻人民的负担,如果能对农民有恻隐之心,各级政府就应减轻田赋、清查整理田赋积弊和减轻附加税,这才能解农民倒悬之苦,给农民以一线生机。在田赋负担日益加重的情况下,行田赋减免只不过是骗人的鬼话。如1945年抗战胜利,国民党政府宣布1945年对收复区免征田赋一年,1946年对“大后方”免征田赋一年;但没有过几天,就全部恢复征收,而且数额比以前更大。
3滞纳处分
田赋改征实物后,规定缴纳期限为两个月(1942年改为三个月),超过规定缴纳时期,作滞纳处理,加征滞纳金。逾期一个月完纳者,照欠额加征百分之五,逾期两个月内完纳者,加征百分之十。如逾期两个月后仍未完纳者,除罚额照旧外,应由县市田赋管理处送请当地政府传案追缴。如仍不缴纳,则依规定提取其收益抵偿田赋,如收益不足抵偿或无收益抵偿,则将其欠赋土地拍卖抵偿。
二、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将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同田赋一起划入土地税范围。孙中山先生提出核定地价,政府按地价征税。随着地价的上涨,还要征收地价增值税。城市土地价值比农村土地值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的集中,还会出现自然增值的趋势,因此在城市开征地价税和地价增值税比农村更为迫切。国民党政府1930年颁布的土地法中规定:市改良地地价税为千分之十至二十;市未改良地地价税为千分之十五至三十;市荒地地价税千分之三十至一百;乡改良地地价税千分之十;乡未改良地地税千分之十二至十五;乡荒地地价税千分之十一至一百。实行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首要条件是整理土地和核定地价。很多省市因土地未整理,地价也无从核定,因此,此种税只在少数城市开征,全国多数地区未开办。当时开办地价税的地区有上海、青岛、杭州、广州和广东省。现将开征情况分述如下:
上海市:上海市各区地价差异很大,在繁华地区,每亩达数十万元,偏辟之地每亩不过数百元,价格悬殊。人民纳税仍按亩缴忙银、漕粮,负担轻重不一。1927年上海有成立市土地局,征收地价税之议,1930年又一度对地价进行调查,以此作为征收地价税的根据。1933年拟定上海市征收地价税章程及施行细则,先在沪南、闸北、彭浦、南翔、法华、蒲松等区开办。凡区内土地,清丈已否,一律同时征地价税,未清丈的土地经清丈后再补交地价税。地价的核定,由土地局察核地形及时价并斟酌业主报价、划分地价区,经估价委员会核复后,由财政局、土地局会同公布。税率为千分之六。一年税款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