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合租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中国赋税史-第38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的关税条约。从1928…1930年止,国民党政府与帝国主义国家相继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完成了关税自主。新的关税条约规定:双方实行最惠国条款,华洋商人纳税平等待遇,陆路与海路关税平等待遇,裁撤国内通过税。中日关税新约中还规定缔约双方的货物,适用于特惠税率。即日本从中国输入的夏布,仍照原税率,而绸缎绣货二种,在国定税率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三十。而中国从日本输入的棉货、海产、麦粉及杂品,规定三年或一年内不改变税率,并规定某几种货品须增税时,亦只能增加百分之二点五。
  根据新的关税条约看,这种关税自主是有条件的自主。使用新的关税率,表面有七级之分,但在输入商品时,帝国主义则尽量照最低税率纳税。中国提出纳最低税率的商品有十目,而英、美、日则提出六十一目,所谓的国定税率,名为自主,实际上仍然属于协定关税,只不过取得了帝国主义同意后而将税率略作修订而已。帝国主义对中国收回关税所作的“让步”是有其目的的。1928年,国民党政府迫于全国人民日益增长的要求独立自主压压力,不得不乞怜于帝国主义,向各国提出就关税自主的要求。由于当时帝国主义在中国已有雄厚的经济力量,稍微提高一点关税对他们在中国的经济利益没有大的员家,在这样情况下,为了欺骗中国人民,同时也为了鼓励国民党政府积极同他们“合作”,帝国主义国家才同意了与中国的贸易实行国家关税自主的原则。但这种允诺是有条件的,最高原则是不损害美国等帝国主义国家的在华利益。事实上,他们与国民党政府协定了关税税率,而且此后如果要修改关税税率,还得取得帝国主义的同意,同时还规定裁撤厘金和党关税作为自主的条件之一,这实际上是对中国主权的干涉。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关税自主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本没有解决,即海关管理未收回,海关总税务公司仍为英国人担任,各地海关的主要职位仍被帝国主义国家的代理人所占踞。因此我们说新的关税条约的签订,实际上是重新肯定了帝国主义操纵国民党政府关税的特权。帝国主义通过新的关税条约确认的特权,一方面保持了向中国输出商品的优越地位,另一方面通过海关特权监督中国的财政经济,进而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所以,新的关税务约,是使中国半殖民地性质深化的一步,而且是十分重要的一步。
  新的关税条约签订后,对国民党政府来说,也是打了一针吗啡,有刺激作用,趁机修订税率,使关税收入一下提高很多,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些收入,只不过是帝国主义对中国倾销商品取成部分。当然,这些收入,只不过是帝国主义对中国倾销商品取得巨大利益后,国民党政府从帝国主义手中分得的余沥,这种余沥随帝国主义倾镝商品数量的增长而增长。由此可见,国民党政府的关税只不过是为帝国主义经济侵略服务的工具,它对帝国主义的依赖越甚,它的基础越不牢固。
  国民党政策统治时期关税的殖民地性质,还表现在它属于财政关税。即关税的征收是为了财政的无可奉告,而且仍然是偿还外债的最有力的担保品。正因为这样,它不可能成为保护本国民族经济的武器。相反,受帝国主义控制的中国关税对于民族工商业来说是个灾星,而只对帝国主义有利。
  (三)关税税则的修订
  1初期关税税则
  国民党政府初期关税税则,包括从1929年元月至1930年底止的过渡时期税则和从1931年至1934年止的固定税则。
  (1)过渡税则
  1928年12月7日,国民党政府以1925年北京关税特别会议英美日专门委员会所提七级税率为基础,制定并颁布了进口税七级等差税率,其税目分十四类七百一十八目,规定从1929年1月1日起实行。但这个税率仍属于过渡税率,待1930年裁厘后,再施行固定税则。
  (2)固定税则
  1931年…1934年为固定税则时期,在此时期内改定税则两次。
  进口税:1931年12月施行固定税则,税目有十六类六百四十七目,其中减税的有一百五十项,增税的有四百五十一项,未变动者二百三十二项。税率分十二级:最低为百分之五,最高为百分之五十。以后又增加糖品税率,对药物、人造靛提高税率。1933年又以1931年为货价较准年度,在此基础上改订税则,计有税目十六类六百七十二日。提高棉布、日用品等三百八十五项的税率,糖酒烟等四百三十三项税率不变,人参燕窝等奢侈品九十二项降低税率。1933年12月又征米谷等进口税,提高麦粉、煤油税率。
  1934年为辅助财政计,提高1932年税则中棉布、机器等三百八十八项的进口税,降低棉花呢绒等六十六项的税率,其余四百七十项不变。这次修改后计有税目十六类六百七十二目,税率为十五级(包括免税级在内),最低税率为百分之五,最高税率为百分之八十。此次修改将十二级税率改为十五级税率,最低税率未变,最高税率由百分之五十提为百分之八十,这是此期内变动较大的修改税则措施。
  出口税:1931年出口税则分为六类二百七十目,规定从量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从价部分除肠衣、罐头、瓷器等二十五项值百抽五外,其余税率为百分之十七点五,茶、绸缎等二十项免税,此项税则从6月10日实行。1932年免征丝出口税,8月2日征丝制品出口税,1933年10月起免征米谷等九粮出口税。
  1934年税则,就1931年税则减低三十五项税率,新增免税品四十四项。还规定在财政许可范围内,对于原料品及食品,在国外市场销售困难者,酌量减税、免税,对工艺品予奖励输出者,也酌量免税。
  转口税:1931年6月新订出口税则实行,所有出洋货物均照新则征税,对经由海港的国内贸易品所征之税,称为转口税,转口税率从原出口税率,即值百抽五,加百分之二点五的附税,计为百分之七点五。
  转口税本按关平两征收,1933年3月废两改元,规定原关平银一两,等于国币一点五五八元,从1934年2月1日起实行。转口税则所列征税项目计有六百三十二项。其中从量税为四百六十一项,从价税为一百二十五项。免税为四十六项。1934年9月免征麻袋、席类的转口税,1934年又免征由青岛、烟台、威海卫、上海运出至国内各口的花生、花生仁、花生油的转口税二年。同年11月免征邮包转口税,以利于邮寄包裹业务的发展。
  关税附加税:1931年因水灾严重,救济需款甚巨,国民党政府特定《救灾附加税征收条例》,对应征进出口税的货物,征收救灾附加税。1931年12月1日起,至1932年7月底止,按关税征收百分之七十;自1932年8月起再按关税征百分之五关税附加税,这两种附加税征至1935年6月。也就是说,这个时期内,国民党政府的关税附加税包括救灾附加税和关税附加。凡进口货物,在进口海关按照进口税则征收进口税、救济附加、关税附加后,行销全国,不再征税;出口货物也要在海关按出口税则征收出口税、救灾附加、关税附加。如系转口出洋,则可将已缴转口税计算抵偿;国内转口的货物,应照转口税则征收转口税、百分之二点五的附加税,一次征收,不再加征。
  船钞(吨税):1933年以前船钞分两级,一百五十吨以上之船舶每吨课银四钱,一百五十吨以下者,每吨课银一钱。至1933年废两改元后,凡船只吨位超过一百五十吨者,每吨应纳国币零点六五元,一百五十吨以下的船舶,每吨应纳国币零点一五元。纳税范围包括:往来于通商品岸的中外轮船、帆船、汽船、马特船、电船、趸船、货船、驳船等,不论其为国内、国外航行,均一律征课。免税范围:各国军舰、领港船、公务船、 艇予以免征。来往通商各国之间夹板火轮商船与拖船、趸船、并艇只、驳船、挖泥船有下列情况者亦予免税:因躲险、修理或添煤进口,按照海关指定停泊遵守关章者;系商人自用,仅运带行李书信食物,以及按例不纳税货物者;进口上下乘客不满二十人,并在四十八小时限内复出口者;归船进口拆卖者。
  此期内修改税则的特点:将富于弹性的进口货减税,日用品增税。富于弹性的货物多为奢侈品,减税可以引起进口量增多,以增加关税收入,同时也满足大官员、大地主、大资本家奢侈生活的需求。日用品需要无弹性,增税不致于影响进口,也就不会影响关税收入。由此更可以看出国民党政府关税的财政关税性质。至于出口税则中没有对制成品和原料区别纳税减税,减税的结果无疑对民族工业危害极大,因为这使帝国主义在中国取得购买廉价原料的特权,又制成产品流入中国,获取巨大利润。中国工商业输出原料取得的利益,绝不能与帝国主义所取得的对华输出制成品的巨额利润相比。由此可见关税自主后,修订税则对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有利,而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却受到极大的阻碍。
  2抗战时期关税税则的调整 
  抗战时期,由于海关多为日本帝国主义控制,以及走私活动严重,关税收入锐减。此时调整关税的目的是为了调整进出口贸易,统制进出口货物。为此国民党政府制定战时关税政策,以便利必需品进口,禁止与军事有关的国产物资及资敌物资出口,奖励土货等物资出口,制止敌货走私,抢运物资及奖励反走私。
  (1)进口税则
  为了便利必需品的进口,充裕后方物资,以适应战时环境,国民党政府于1939年7月规定减免进口税的办法:第一,凡军事上急需之物品,如医药、交通器材、钢铁等金属品,及机器等,分别减税免税,或准予记帐;第二,凡未经禁止进口之物品,即日用必需品,其进口税一律照原税率三分之一征收,最低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七,最高为百分之八十,共二十四级。从1943年1月16日起一律从价征收,此税则有效期至战争结束为止。
  1841年又扩大1939年免进口税物资范围,包括后方民用食需要的米、麦、杂粮、耕牛、金鸡纳霜树皮,以及由滇缅路运货入境的卡车都予免征进口税。但禁止奢侈品入口。
  (2)出口税
  凡与军事有关的国产物资,如粮食、五金、废铜禁止出口。1940年成立货运稽查处,扩大禁运出口物资范围,凡资敌物资、法币、金银等禁止出口。
  对于外销土货,为了集结外汇,均尽量使之免税出口,包括生丝、茶叶、草帽、桐油等十余种货物,从1939年5月起列出三十三号免税货物,到1940年止免税货物共包括十三类,并规定手工艺品、农产品、农副产品,后方工厂机制货物经审核后也可免征出口税,以利外销。出口税率依照战前,未作改动。
  (3)转口税
  1930年裁撤厘金和常关税时,拟定转口税同时裁撤,因未筹划出抵补的方法,故又继续征收。转口税对往来通商口岸的轮船和飞机运输的货物征收。民船和铁路公路运输的货物不在征收之列。因此转口税征收有不合理之外。如果裁撤转口税,对税收又有较大影响。1934年转口税收入为一千六百多元,1935年为一千三百多万元,数目不小,故迟迟未加裁撤。到抗战开始,国民党政府为弥补战时财政起见,仍将转口税加以整理扩大,并根据货物时价,改订税率,另颁海关转口税整理办法,于1937年10月1日起实行。整理办法中规定:对于民船、轮船、飞机往来通商口岸,及通商口岸与内地,以及内地与内地之间运输土货,一律征收转口税一次,以后通过全国,不再起收。已税货物,转运出口时,照出口税多银少补,转口税税率,凡从价计征的货物税率为百分之七点五,从量计征货物税率百分之五。免税货物:包括米麦、帛纱品、挑花品、绣花品、花边、发网等几种。1940年1月1日将免税货又扩大到杂粮、肥料、鲜菜、鱼类、土烟、土酒,以及肩挑负贩的零星货物,估衣业贩运的典当旧衣等均予免税。还规定转口税款在国币一元以下者免税。同年5月1日又将一部分货物如猪、牛、羊、家禽、鲜冻肉、衣服及衣着零件共十一项货品列入免税范围。为扶植战时工业,对工厂在城郊间往来运输的原料及制品,依照工业奖励法,对专案核准的二十六项货物也予免税。战时转口税由各区货运稽查处征收,1942年改由海关办理。
  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各省市对货物征收的一切捐税,应予一律废除,按此规定,1942年4月15日起,转口税被裁撤。
  (4)战时消费税
  抗战开始后,各省市因财政入不敷出,征收货物通过税、产销税等,或以统制物资为名,征收各项捐费。由于重重课征、节节查验,对物资运输影响极大。1941年第三次财政会议鉴于此种弊端,提出议案,主张将各省市对货物通过税、产销税及其他对货物征收的一切捐费一律裁撤,另行举办战时消费税,以抵偿其撤销后的损失。经会议议决,由财政部拟定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42年4月15日施行,同时裁撤转口税和一切捐费。
  战时消费税的税则是:从价计征,对人民切需之物免税,征收一次后其余关口不再重征,税款不满五元,肩挑负贩之物品免税,完税价格由海关按期调整,免征进口税的洋货也免征战时消费税,一般国货洋货均需交纳战时消费税。
  战时消费税的税率分为四级,日用品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奢侈品为百分之二十五,战时消费税税目,国货有二百四十五项、洋货有一百六十八项。战时消费税开征后,收入额较大,从开征起八个月内共征三亿四千三百万元。1943年收入数为七千二百余万元,1944年二十二亿一千余万元,1945年1月25日止不到一个月收二亿三千余万元,1945年1月25日奉命裁撤。
  至于关税附加税和吨税均照战前规定,未有变动。
  3战后的关税:
  抗战胜利后,海关收回,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