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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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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改统税为货物税。
  货物税是统税和烟酒税合并,改称货物出厂税和货物取缔税,还包括战时消费税和矿产税。它开征于1939年,延续到抗战胜利以后,直至国民党政府崩溃。
  (二)战时货物税
  1扩大课征范围
  所谓货物税,通常是指统税、烟酒税和矿产税。其中,统税为其大宗,并在此基础上扩大课征对象和改变征课标准,另开战时消费税。
  1939年,将汽水税扩大课征范围,包手了蒸馏水、果子露汁,改为饮料品税。同年10月,麦粉税从原来对全机制麦粉征收扩大为对半机制麦粉也征收。1940年2月,又加课手工卷烟税,同年12月又开办糖类税。1941年加课水灰税,并将其并入原有的水泥统税课征范围。1942年4月又开征茶类税。1943年3月开征竹木、皮毛、瓷陶、纸箱等税。烟酒在1942年实行专卖以前,也被纳入货物税范围征税。至于矿产税,自始即采用从价计征制。总计货物税新一征对象为十一种。烟酒税和矿税原已征收,只是划为货物税的组成部分,不算新开征的税。
  但是,实际上,货物税的课征对象远不止于十一类,而是十分广泛。例如竹木被定为课征对象,于是以竹为原料的扫帚、粪筐、锅剧也成了课征对象。棉纱属于课征对象,于是本属免税的自织土布也要征税。如此一来,课征对象大大增加,种类十分复杂,征税机关也随之增多。这些征税机关为在“考绩”中取得“好成绩”,又在“货物”二字上大作文章,经过他们的“演绎推广”,则细大不捐,都成了货物税的课征对象。四川的小面、锅魁、草鞋等,显然不在货物税之列,但它们因是“货物”,是货物就应征货物税,于是,小面“四碗征一碗”,锅魁“十个征一、二个”,草鞋“一双收三角”。诸如此类,说明当时已是无物不征了。1943年的四川乐山,“一只鸡、一个蛋有税;就是一棵白菜、一根葱都有税。”于此可知货物税扰民之深了。
  2改变征课标准
  战前的统税大都采用从量税制。抗战开始以后,法币贬值,物价上涨,原定的从量税制已不适应物价上涨的形势。同时,国民党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愈加恶化,收不抵支的情况更加严重,为与通货膨胀政策相适应,使税收随物价上涨而增加,把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嫁到劳动人民身上,国民党政府于1941年把货物税一律改为从价征收。改变后的征课标准,麦粉从价征收百分之二点五,棉纱征百分之三点五,烟征百分之八十,啤酒、洋酒为百分之六十,糖类为百分之十五,水泥为百分之十五,饮料和普通酒精均为百分之二十,熏烟叶为百分之二十五。可见,货物税改为从价计征后,剥削良大大提高了。
  3部分货物税改征实物
  为了掌握物资,继续转嫁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国民党政府继田赋征实以后,又将部分货物税改为征实。1943年1月首先对棉纱、麦粉征收实物。棉纱征实后,每年除折缴现款部分不计外,平均可收棉纱的三千五百大包。麦粉征实数每年达六万余袋。1944年7月,又对糖类实行征实,税率由百分之十五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到1945年10月为止,在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内,征实所得的糖类,除供应外宾、盟军和公教人员外,尚库存一百七十余万市斤。
  4战时消费税的开征与裁撤
  抗战期间,各省财政困难,竟相征收货物通过税。粤、桂、湘、赣、闽、浙、陕、甘、宁、青、苏、皖等十二省,年征税额共达七亿六千万元(以战前币值计),这种货物通过税的征收,省自为政,节节重征,步步查验,名目不一,既阻碍货物流通,又促成物价高涨,流弊极大。于是,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取消省级财政,将各省征收的货物通过税取消,改行全国统一的战时消费税,俾其划一。
  战时消费税属战时税制,就其性质而言,与统税一样,是内地货物税。课征对象是统税征收对象以外的指定名目。课征办法是在水陆要冲之地或产销地附近的市场,对指定的货物一次征收,通行各处不再重征。但征收的名目很琐细,且无具体的征收品目,而且由于是在运输过程中稽征,需要查验车船,势必对商旅货运产生阻碍作用,于是,1945年1月,又将战时消费税全部裁撤。
  货物税一征以后,收入逐年增加,除去征实部分,尚占总税收的四分之一左右。兹将1940年至1945年度国民党政府的货物税收入数额及其在税收中所占的比例作图表11…11。图表11…11
  年度 税项收入(百万元) 货物税收入数 货物出厂税及取缔税(百万元) 矿产税(百万元)
  战时消费税(百万元) 合计(百万元) 货物税占税项收入的%
  1940 266 71 2 … 73 27。4
  1941 667 184 5 … 189 28。3
  1942 2807 582 24 399 1005 35。8  1943 12169 1935 66 718 2719 22。3
  1944 30849 4975 186 1838 6999 22。71945 99984 23144 740 304 24188 24。2合计 146742 30891 1023 3259 35173 24。0(三)抗战以后的货物税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党政府不择手段、不问后果、只求能搜刮到大量收入的原则指导下,在收复区陆续推行货物税。这个时期里,货物税收入已大大超过其他税收,成为国民党政府统治区内最重要的一项税收。1946年度,货物税实收数字超过预算数字近一倍,占当年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点一,也超过了关税、盐税、直接税、货物税等四项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一。1947年,四项税收实收十万零四千亿元,其中货物税收入为四万五千亿元,占百分之四十五左右。可见货物税在国民党政府税收中成了主要税收。这是这个时期国民党政府税收方面一个突出的特点。
  战后货物税的税率提高了,这是战后货物税本身的重要特点,也是货物税增加的重要原因。1946年8月,国民党政府调整货物税税率,除极个别产品有所降低外,对多数货物的税率作了大幅度提高,具体情况见图表11…12
  图表11…12
  税项 胜利时从价税率 1946年8月调整后从价税率
  卷烟 100% 100%
  熏烟叶 30% 30%
  火柴 20% 20%
  糖类 25% 25%
  洋酒、啤酒 60% 100%
  棉纱 3。5% 5%
  酒类 60% 80%
  烟叶 40% 50%
  烟丝 20% 30%
  矿产煤铁 5% 3%
  从图表11…12中可以看出,一些税项的税率从开征到抗战胜利时已有提高。例如:烟从百分之八十已提高到了百分之百,熏烟叶已从百分之二十五提到了百分之三十,糖类从百分之十五提高到了百分之二十五。1946年8月的调整税率,已经是再次提高税率了。此后,货物税税率还继续有所提高。
  抗日战争结束后,货物掊扩大到收复区。从1946年7月起在收复区有七种货物税成为货物税征收对象,计有:水泥从价征收百分之十五,茶叶百分之十,皮毛百分之十五,锡箔及迷信用纸百分之六十,饮料品百分之二十,化妆品百分之四十五,麦粉百分之二点五。这些税目对收复区来说是新税,也意味着货物税征收面的扩大。更重要的是货物税具有阻力小收效大的占特点。货物税以工业品为主要对象,这些对象一般集中于各主要城市,课征方便;这些地区受内战影响较小,课征基本上不受内战影响;货物税课征的对象,都是重要商品,产销量都大,税收量也就大;货物税还是一种间接税,资本家纳税只是代垫,因此征收不会在太大的阻力;最后,货物税是对货物征的税,有货就有税,逃避比较困难。由于有上述诸多有利条件,货物税就成了国民党政府特别重视的一种搜刮工具,也就发展成为高居首位的税种利条件,货物税就成了国民党政府特别重视的一种搜刮工具,也就发展成为高居首位的税种
  但是,抗战胜利后的货物税却成了民族工业的沉重负担。它给民族工业带来的困难以及对民族工业的破坏作用,比在抗战时要严重得多。因为抗战时期,后方物资缺乏,又与通商口岸隔绝,没有外国商品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征收货物税后,提高价格也并不影响其销路。抗战结束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国统区成了外国商品特别是美国“剩余”物资的倾销市场。在外货倾销的威胁下,民族工业原已岌岌可危,再向他征收货物税,所征税款势必难以在销售中收回,民族工业生存就大成问题。虽说国货与外货按同样税率征收货物税,但国货比外货成本高,二者价格相差甚远,实纳税额也就相差很多。以毛织品为例,1946年10月,国产毛织品每码二万五千元,从价征货物税百分之十五,就是三千一百元;外国毛织品每码为一万零五十元也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从价征收,税款只有一千五百零七点五元而已。显然,国货与外货虽然税率一样,负税轻重却截然不同。而且,战后外货走私猖獗,这些走私货逃避了关税,又逃避了货物税,更可排挤国货。在这种情况下,民族工业要想与外国商品一争高下,以取得发展,就太难了。
  三、直接税
  (一)直接税的他立
  直接税是与间接税相对而言。划分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界限在于税收负担能否转移,能转移的是间接税,不能转移的是直接税,如所得税就属于直接税。清末就有创办所得税的倡议,并拟定了税法。北洋政府又于1014年公布所得税条例,后又经多次会议讨论,但是议而未行。国民党政府建立后,为抵补裁厘捐失,于1928年议办所得税。迨至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实行税制改革,才提出创办直接税。1936年6月,决议创办所得税原则八项。7月,财政部设立直接税筹备处。10月,首先开征所得税。1939年1月,举办过分利得税。1940年6月,正式设立直接税处,将印花税并入直接税。7月1日,开始施行遗产税法。1941年3月又扩大直接税体系和直接税征课范围。1942年又将营业税并入直接税系统。至此,直接税包括了所得税、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营业税等五项税目。1943年财政部设立直接税署,直接税体系遂告建立。
  (二)直接税的内容
  1所得税
  国民党政府于1936年7月开征所得税,1943年又创办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
  (1)所得税的征收
  1936年议决施行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所得税征收的内容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二千元以上者营利之所得、官商合办营利事业之所得以及一时营利之所得。这类所得税采用金额累进税率,按所得纯益与资本实额的比例课税,由所得占资本实额百分之五起分级课征。
  第二类为薪给报酬所得税。凡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报酬之所得,采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平均所得自三十元起至八百元的,每十元课征五分。超过八百元的,每超过一百元按每十元增课二角征税,至每十元课征二元为最高限度。
  第三类为证券存款所得税,包括公债、公司债、股票和存款利息之所得,采用比例税率,按千分之五十征课。
  上述三类所得税,按所得性质,采用申报或课源法、估计法征收。
  (2)1943年修改所得税法
  1943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所得税法对于所得分类和税制未加更改,只修改了起征标准和税率。一般营利之所得税起征标准改为所得满资本实额百分之十的,始开课税;所得在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均不增加税等;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始行增税,累计至征课百分之二十为止。一时营利之所得起征标准改为二百元;所得在一万八千元以下者,税率变动不大,稍有增加,所得在一万八千元以上的,其累进税率,最高限度为百分之三十。薪给报酬所得税起征点由三十元改为一百元;每月所得在一千五百元以下者,原税率不动,每月所得在一千五百元以上者,提高税率,逐级累进,至征课百分之三十为限。证券存款所得税改为两种,一是政府发行的证券和国家金融机关的存款储蓄所得,仍征课百分之五;二是非政府发行的证券课税百分之十。
  这次修改所得税法,提高了起征点,原因是通货膨胀造成的。但税率也提高了,因而纳税者的税负加重了。
  在修氦所得税法的同时,又开征了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以土地、房屋、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机械等财产的租赁所得和出卖所得为课征对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超过三千元的,征收财产租赁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自百分之十起累进至百分之八十为止;财产出卖所得,农业用地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其他财产超过五千元的,也要征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等,百分之三十累进至百分之五十为止;其征收方法,除农业用地租赁所得税采用申报法外,其余均采用课源法。
  (3)1946年修改后的综合所得税法
  1946年修改后的综合所得税法,征收面扩大了,并将所得税帱一类改为五类即营利事来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各种所得税税率是: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两种,一种是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所得,根据所得合资本的百分比制定九级税率,采用全额累进制,税率最低为百分之四,最高为百分之三十;另一种是无限公司组织及独资合伙等营利事业的所得,以所得额为准,亦采用全额累进制,税率由百分之四至最高为百分之三十,共分十一级。薪给报酬所得采用超额累计税制,税率共分十级。证券存款利息所得,采用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税率。财产租赁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制,税率最低为百分之三,最高为百分之二十五,共分十二级。一时所得,采全额累进税制,税率最低百分之六,最高百分之三十共分九级。
  2利得税
  (1)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
  利得税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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