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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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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啬夫0审查核实,统一评定产量后,再根据实有田亩数,评定的亩产量和国家规定的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登记入册,按户汇编,上报到县,经批准后,由乡佐组织征收。后来,因国家无事,社会稳定,在土地税收变化不多的情况下,为简化征收手续,就根据连续几年的征收情况,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据以征收。东汉章帝建初时(公元76~83年),又根据山阴太守秦彭的奏议,号令把全国的土地,按照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每一等根据连续几年的生产情况,确定一个平均收获量,对上、中、下三等不同的土地课以同一税率,这样,税率虽然一样,但每亩土地缴纳的税额不一样,这种分等定税的方法,对后也影响很大。
  在汉代,田赋的征收,除了粟米之外,还有刍稿。刍稿是农作物的秸杆,用以充当饲料、燃料和建筑材料之用。有人认为刍稿是一种附加税。其实,从秦到汉,刍稿都是同粟米同时征收的,都应属于田赋收入的范围。如秦二世皇帝元年(公元前209年)用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东汉光武帝中元元年(公元56年)令“勿出今年田租刍稿。东汉和帝初元十四年(公元162年)因灾减免,两者都是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刍稿属于田赋无疑。
  对于少数民族的田赋,征课标准和方法又有所不同。据载秦惠王时,对巴中(今四川省东北部)的巴族,“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 (jiā)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 (hoū)”,汉代也据此征收,没有改变。又如对板 蛮夷(古代巴人的一支,居住在今四川东部)有“顷田不租,十妻不算”的照顾;即一户免收一顷田的田赋。免交十个妇女的算赋。可见,对边区少数族在田赋上是有照顾的。
  3田赋附加
  汉代的田赋附加,开征的时间见诸史料是东汉桓帝、灵帝时期。醒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因对羌族用兵等原因,耗费很大,开征田赋附加,用货币缴纳,每亩加征铜钱十文。这是田赋附加的开始。灵帝中平二年(公元185年),因南宫遭火灾,烧毁殿堂多处,又广阳门外屋宇毁坏,需要修建,以此为名,向天下田亩征收附加税,亩收铸币十钱。这两次附加,都属于临时性质的征收。
  二、口赋、算赋
  汉代的口赋、算赋,对人征收,属于人头税性质。按人头征税,最先开始于秦代。据史载:秦代曾使税吏挨家挨户按人头数收税,用一种竹制的箕收敛,充作军费,至于是否有男女老少之别,收多收少之差,史无记载。
  发展到汉代,人头税已经制度化,有算赋、口赋之分。
  (一)口赋
  汉代的口赋又叫口钱,征收对象是七岁至十四岁的少年儿童。汉代规定,凡适龄的少年儿童,不论男女,每人每年要交纳口赋钱二十,充作皇室收入。汉武帝时,随着军费开支的增加,为了弥补国家财政的不足,加重口赋的征收,纳税年龄提前到三岁即要负担口赋,征课额也增为二十三钱,增加的三钱作为车马兵器之用,即作为军费开支。由于口赋的加重,人民难以负担,致使有些民户生子辄杀,制造了很多惨剧。但这种严重的社会现象,却未引起统治者的重视,一直维持到汉元帝元年(公元前48年),由于贡禹的建议,才又恢复到七岁起征。但口钱数额并未减少,每人每年仍征二十三钱。
  对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征收口赋。如东汉时,对武陵蛮夷地区的儿童,每口收 布二丈。(二)算赋
  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赋。算赋的开征始于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当时规定:凡年龄在十五岁以上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需要向国家交纳算赋一百二十钱,叫一算。作国家购置车马兵器之用。
  算赋的税额,时有升降。汉初规定: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文帝时,由于经济得到恢复,人口也有了增加,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在减轻田租的同时,也将算赋由一算一百二十钱改为一算四十钱,即调低了三分之二。武帝时,由于对外用兵,国家财政不足,算赋又重新改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以后,又数作变动,宣帝甘露二十年(公元前52年),以九十钱为一算;汉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以八十钱为一算。
  汉代的算赋,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即是说,它征多征少,具体征收对象的确定都体现了国家的政策要求。首先,对少数民族有特殊规定:如对武陵蛮夷(指居于今湘西、鄂西地区的少数民族),每年大人输布一匹。对板 蛮人,除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等七姓不输租赋外,余户岁入 钱每口四十。其次,为限制商贾谋取暴利,在赋税上对商人加重征敛,每人每年两算,即纳二百四十钱;第三,为保障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力,鼓励人口增殖,对家有奴婢课重税,每人每年两算,占有奴婢越多,纳税越多。为了鼓励生育,对晚婚者课重税,凡女子十五岁不结婚,到三十岁,分成五等,每升一等,加征一算,到三十岁加到五算,即一年要交六百钱。这种累进课税法,在税制上说来,也是一种进步。
  三、户 赋
  户赋是在封君食邑区域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
  汉朝,封了不少异姓和同姓王,并封给这些王侯一定的封国或封地。汉景帝后,列侯封君不领经费,以封地食邑内的租税供充俸禄。封君的收入包括在封地内征收的田租、户赋和市税领经费,以封地食邑内的租税供充俸禄。封君的收入包括在封地内征收的田租、户赋和市税
  户赋按户计征,每户二百钱。因户赋由郡县征收后,直接输给封君列侯,所以也属于王室财政,不直接列入国家财政收入之内。
  四、徭役和更赋
  (一)徭役
  古代,凡国家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皆称为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两部分。它是国家强加于人民身上的又一沉重负担。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对外征战,对内大兴土木,都要征用大批劳动力,人民的徭赋负担十分沉重。据记载,秦代营建阿房宫用七十万人,在骊山修始皇陵动用七十万劳力,北筑长城约五十万人,屯戍岭南五十万人,北防匈奴三十万人。仅这几项征调,就已动用劳力近三百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二千万人的百分之十五以上。至于为保证官府和军队所需官物粮草的转输,又有大批劳力被调发。当时为供应河北(黄河以北,潼关以东)戍守军士的粮草物资,男劳力基本上全部当兵服役,冻饿而死者不计其数。可见,秦代徭役对社会生产力是一种破坏劳力基本上全部当兵服役,冻饿而死者不计其数。可见,秦代徭役对社会生产力是一种破坏
  汉代徭役,包括在地方、郡县、京城和边境所服的各种兵役,还包括为皇室和郡县所服的各种劳役。
  服役年龄:汉代规定,民年二十三至五十六岁,均有义务服役,凡民达到服役年龄,就要进行登记,叫“傅”。凡成丁登记到名册上后,就意味着准备应征服役了。汉景帝二年,曾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服役年龄提前了三年。汉昭帝时才恢复汉初旧制,从二十三岁起役。
  平民被征发服劳役,一般包括建筑宫室、陵墓、城池、边境和冲要的障塞,修筑驰道,治理江河,修筑大规模的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堵塞黄河决口,往边境运送粮草物资,军队出征时军需用品的运输,以及皇帝出巡时所经过道路桥梁的修筑和维护,运输工具的供应、随行人员的招待等。这些项目,虽然工程规模大小不一样,但沉重的劳役,给贫苦人民带来了诸多不便。
  汉代的兵役,包括正卒、更卒和戍卒等三种。
  1正卒:正卒即正式的兵役。秦汉时期规定:在规定的年龄里成年男子每年必须在本郡充当步兵(或骑兵、水军)一年;如遇军事紧急需要,还要延长服役时间。
  2更卒:汉代规定:年满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子,每年要在郡县服一个月的劳役,称为更卒。农民亲自服役的叫“践更”。出钱由政府雇人代役的叫“过更”。之所以二十三岁才开始服役,据孟康所述,古代二十而傅,种三年地,积存一年粮食后,才能在离家服役时不影响家中生活。至于“更”是轮番更替之意,即指男子到一定年龄后,每年要轮流到指定地点服一定时期的兵役。
  3戍卒、卫士:在汉代,规定每个男子一生中要到边境上去屯戍一年,或到京师去服役一年。到边境屯戍的叫“戍卒”,到京师服役的叫“卫士”。
  此外,还规定,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到边境去戍边三日。实际上,真正到边境去从事防守或参加作战的,只能是有限的一部分人,其余不去戍边的,要交纳一定的代役金。
  (二)更赋
  更赋是对按规定应该服役而未能服役的人所征课的代役钱。汉代规定,每个成年男子都有服正卒、更卒和戍卒的义务;但不是一到服役年龄就要去服役,服役的人数也不需要那么多,当不需要服役或有钱不愿去服役时,可以按规定出钱代役,这种代役金叫更赋。
  汉代的更赋,其征收标准是:(1)正卒:如不亲自服役,可纳钱二千,由政府雇人代役。(2)戍卒,如不服役,每人每年纳钱三百。由于戍卒的人数因国家劳务的多少和用兵情况不同而有增减,特别是东汉时,戍卒多征发犯罪之人充当,更赋的交纳和使用,不同时期有多少差别,这就使充作徭役的基金(更赋)有一部分余额,这个余额即归国家财政收入。
  汉代的徭役,还有一项重要的措施:买复,即出卖免役权。买复始于西汉文帝,当时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买到五大夫以上的爵位,就可取得免役的权利。汉武帝时多次许民买复,如元朔(公元前124—前123年)年间,因军费开支过多,府库空虚,于是允许人民交纳一定数量的奴婢后,免除终身服劳役的义务。元封(公元前109—前108年)年间,允许交粮食买得免役权。武帝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又卖武功爵,分十七级,这次是收钱或黄金,凡买到规定的爵位后,可终身不服徭役,不纳更赋。
  买复措施的实行,虽然国家可暂时获得一笔收入,但从长远看,对国家是不合算的。几十年后,元帝永光三年(公元前41年),因服役的人少了,给国家带来了困难。当然买复这一措施对富豪、权贵之家是有利的,但富豪之家免除了徭役,封建统治者就会把它加在劳动人民身上,使劳动者不胜其苦。
  五、赋税的减免
  汉代推行重量农政策的另一表现,就是除了对土地适用轻税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外,在不同时期,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各种减免赋税的措施,以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不同时期,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各种减免赋税的措施,以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
  汉代的减税、免税(包括对人征税和对土地征税的减免),根据其减免的原因,减免性质及其欲达到的目的,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一)灾歉减免
  在汉代,科学技术还很落后,所以水、旱、虫、雹、风、震等灾害,时常威胁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如不采取减、免赋税和救济的措施,就会出现家破人亡或卖妻鬻子的现象,影响社会的安定。据粗略统计,两汉统治共约四百二十六年,有灾之年,西汉三十二年,东汉一百九十五年,有记载的大小灾达二百七十三次。如汉文帝后元六年(公元前158年),全国性大旱灾,又有蝗虫为害;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关东十一郡国大水,出现饥荒,至人相食;等等。有灾之年,国家除了开创赈济外,还给予减税、免税照顾。如昭帝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下诏:“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所振贷种、食,勿收责,毋令民出今年田租。”这种灾歉减免,在西汉时期是比较多的。
  (二)行幸减免
  这属于特殊照顾性质,是一种临时性质的减税和免税。这种减免,发生在皇帝出巡某地,或去泰山封禅,郊祭泰畴等时候,为了表示“爱民”,而发出减税、免税命令。如文帝前元三年五月,自甘泉到太原,“举动行赏,诸民里赐牛酒。复晋阳、中都民三岁租。”武帝天汉三年,下令凡他沿途所到之处,都免出田租。
  (三)劝农和其它减免
  为了鼓励和督促农民积极参加农业生产,创造更多的收入,有利于封建王朝的统治,两汉前期统治者在田赋的征收上,作出了重大让步。文帝前元二年,担心农民弃农经商,影响农业生产,于是亲自过问农事,责令有关官员组织和督导农民努力务农,并宣布免除全国当年田租的一半。有时改年号,也有减免,以示“普天同庆”。如建下三十二年改元建武中元元年,大赦天下,“复博、奉高、嬴勿出元年租、刍稿。”
  (四)移民免复
  移民是秦汉合理配置劳动力,促进土地开发的一种措施。为此,秦汉王朝在土地税征收上也给予了减除徭役的照顾,包括短期和长期的、对个人的和对全家的多种减免形式。如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南登琅琊,下令迁移平民三万户于琅琊台下,对他们给予免除徭役二十年的照顾。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令丰人(汉高祖为沛县丰邑人)徙关中,免除终身徭役。
  为了有利于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或者以示对平民百姓的“关怀”,也有免除口赋、算赋的。如汉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诏凡流民回归本土的,租给公田,借给种子、粮食,并免除算赋。东汉安帝元光元年(公元121年)秋,京师及其他二十九郡国雨水过多,冬天又有三十五郡国受地震之灾,人、财、物损失很大,在免除田租的同时,对遭灾严重地区,免除口赋。
  综上可见,秦汉的减免措施是为当时的政策服务的,是“重本抑末”政策的组成部分。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社会的稳定。
  第四节 两汉的盐铁酒专卖
  两汉的专卖事业,包括盐、铁和酒三类。
  盐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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