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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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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子十六岁为中男,二十一岁为丁男,六十岁为老。每年造一次人口帐,三年造一次户籍。
(3)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授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六十岁以上的老男和残废的人授人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授给口分田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凡是作为户主的,授给永业田二十亩。
(4)授田足额的地方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只授给规定量的一半。狭乡的人准许在宽乡受田。
(5)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不再收还。
(6)百姓家贫无法埋葬死去的亲属的及流徙出乡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的,并许出卖口分田;土地出卖后,不再受田。土地不足的,可以买入,但买入的田地,不能超过应受田的限额。田地的买卖必须经官府批准。狭乡的人买地,准许依照宽乡的限额。
(7)授给老百姓的园宅地,良人三口给一亩;奴婢五人给一亩,但不分给永业田和口分田。(8)对于工商业者,永业、口分田减半分给,但在狭乡的,不予分配。
(9)田地的收授,于每年十月进行。授田时,贫者和有课役者优先授给。死者的口分田由国家收回,以授给无田的人。授田原则上在本县界内,但狭乡授田不足时,可在以邻县的宽乡授给。 以上是唐代均田令中有关平民授田的办法。对于王侯官僚地主则有另外的具体规定,他们享有优惠的待遇,可以占有和分配大量的土地,可分得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勋田和赏赐田等等。
(1)对有爵位的贵族和耻品以上的官吏,可以按照品级授给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对立有战功曾受勋位的人,可以按照勋级,授给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
(2)在职官吏,按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受给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离职时,要把职分田移交给下一任的官吏。
(3)王公官僚地主的永业田、勋田和赏赐田可以买卖。
(4)内外各官署衙门分配有公廨田,多者四十顷,少者八十亩,用所收入的地租,作为办公费用或官署的其它开支。
(5)府兵的官兵,为国战死,子孙不退田;本人受伤及残废者,终身不退田。
唐代的均田制同以前朝代的均田制相比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第一,授田数量上的变化。唐代均田制所规定的授田数量,指的是应授田的数额,也就是最高限额。按照唐朝的规定,在狭乡占田是禁止过限的,但在宽乡田土多的地方,只要经政府批准就可以多占田地。
第二,授田对象上的变化。唐代对于一般平民授田,以丁男为主,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都不授田,这是旨在于充分发挥农业劳动的作用。此外,规定僧尼、道士、女冠及宽乡的工商业者均可授田。在官吏授田方面,自一品至九品都可以授田。授田面大为扩大。
第三,对于土地买卖的限制放松了。这一方面照顾了贫困农民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也标志了大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加剧,均田制行将完成其历史使命。至于取消对奴婢和耕牛授田的规定,以及禁止豪强地主在狭乡占田过限,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的兼并。
唐代均田制,既照顾了封建贵族、官僚地主的利益,又使一些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得到了一部分土地,对于土地的占有起到了限制和调节作用。均田制施行后,使大量的荒地得到开垦,扩大了耕地面积,增加了粮食产量,对于唐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对国家政权的巩固,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唐代国家财政的丰裕打下了可靠的基础。
二、隋唐的户籍制度
为了保证国家的劳动人手,进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徭役的征发,巩固自己的政权,隋、唐统治者一开始就注重户口的检括。开皇五年,“高祖令州县大索税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隋文帝采用检举揭发的办法,令大功以下的血亲都必须分居,各立户头,户口不实的,保长、里正、党正都要发配远方。通过这次检报,户籍簿上有四十万多人,查实为壮丁,有一百六十多万人新编入户籍。这一办法,虽然对防止隐漏有好处,但高 (宰相)认为:“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平分秋色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篇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就是说,长吏肆情,户等划分不实,是搜括户口的严重障碍,他建议实行“输籍定样”法,即由中央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颁布到各州去,每年一月五日,由县令派人到乡村去,以三百家到五百家组成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这叫“输籍之法”。此法实行后,大量隐漏、逃亡农民成为国家的编户,为隋代的富强奠定了基础。
唐代同样存在户口的隐匿问题。唐太宗、唐高宗对此均十分关切,因为它是关系到国家“殷实”的问题。关于户口隐漏问题,在武则天当政时已逐渐严重起来,当时陈子昂上书说:“今诸州逃户有三万余,……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到唐玄宗时,仍然存在“户口岁增,而赋税不益,莫不转去乡邑,共为浮惰,或豪人成其泉薮,或奸吏为了囊橐,逋亡岁积,流蠹日滋。”为了把浮游或隐匿人口争夺过来掌握在国家手中,以负担赋役,唐延载元年(公元694年)八月,采用“团貌”办法,令“诸户口计年将人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状,以为定簿。一定之后,不得更貌。”对隐匿户口、诳报年龄、私度入道以及不按期纳租调、股徭役的人,要处予轻重不等的刑罚。到开元年间,因每年团貌过于繁忙,才改为三年一团貌。团貌时县官要亲自参加,经过团貌,造成计帐;依据计帐,编成手实,手实即为户籍的底稿;再根据计帐手实,造成户籍。户籍一式三份,分别盖上州县大印,然后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交中央户部。隋唐的户籍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户口的隐漏,保证了国家赋税的征发。
三、隋唐时期的田赋和徭役制度
(一)隋代的租调制度
隋朝的赋税制度是沿袭北周而来的,也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推行的。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 。麻土以布,绢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按照这个规定,隋代农民交纳租调的计算单位是“床”,一夫一妻为一床。按床缴纳粟、绢
或布。单丁或奴婢交纳丁床租调的一半。未受地者不课,有品爵的免课租调。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隋王朝把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把每年服役日数改为二十天,调绢由原来的四丈减为二丈。开皇十年(公元590年),又规定五十岁以上,一律免役收庸,就是用布帛代替力役。成丁年龄提高后,原先十八岁授田的规定没有改变,这样,农民在达到授田年龄以后,就可以有三年不纳租调,不服徭役。纳庸代役的规定和租调徭役的减轻,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二)唐代的租庸调制
1租庸调制的内容
唐初的租庸调制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制定的,也是从北朝和隋代的户调制演变而来的。根据记载,租庸调制规定:每丁每年要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岭南诸州纳米,上户纳米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调,随乡土所出,每丁每年纳绢(或绫、 )二丈,绵二两;不产绢绵的地方,交纳布二丈五尺和麻二斤。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又作了新的规定:布帛要求一尺八雨宽,四丈长才算一匹;布五丈才算一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为
。如一户所纳之物,不成匹、端、屯、 的,都要折凑成整数。此外,每丁每年需要为官府无偿地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两天;不服劳役的人,要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三尺,谓之庸。庸,是应服役者而不去服役的一种折纳,不是一般的赋税,而是以交纳实物来代替劳役,故具有免役金的性质。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唐代除正役之外还有杂役。唐代基本的徭役负担,每年一丁相当于三十天至五十天。对于遭受水旱虫蝗等自然灾害的地方,又有减免租庸调的规定。灾情在四分以上,免租;灾情在六分以上,免租调;灾情在七分以上,课役全免调的规定。灾情在四分以上,免租;灾情在六分以上,免租调;灾情在七分以上,课役全免
唐代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其课税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身,而其基础则是丁。这正如陆贽所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所以,这种赋税制度,叫做租庸调制。
2实行租庸调制的意义
唐初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施行,都是以人丁为本,使得一部分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保证有一部分自耕农民的存在,从而也就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来源。
唐代租庸调制,自高祖李渊时制定,后经太宗整顿,直到玄宗开元初,一直承袭未变。在这一百二十余年间,经济逐步上升,户口也逐年增加,国家财政有了节余,国库也日益丰实。这说明财政税收制度符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要求,所以出现了唐初社会经济繁荣的景象。
3户税和地税
唐代在租唐调税制以外,还征收户税和地税。
(1)户税
唐武德六年,下令将全国民户按其资产的多寡划分为三等;九年,又改为九等,人民按户等交户税,户等高的多交,户等低的少交。
户税不同于租庸调。首先,性质不同:户税属于资产税性质。《文献通考·田赋考》说它以钱币交纳。“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其次,课征的对象不同;租庸调的梨征对象是丁,主要是均田农民,那些王公贵族、豪强地主多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不交纳租庸调。户税的课征对象则是对全国所有的民户,自王公以下所有的民户都要交纳户税。但此时的户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不占重要地位。唐代中期以后,由于土地兼并逐渐加剧,田亩变易,民户逃亡,而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发挥作用,这时,户税和地税在财政中的地位逐渐重要起来。根据《通典》记载:天宝中全国户数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当时第八等户课征户税四百五十二钱,第九等户课征二百二十二钱,通以每户交户税二百五十钱来计算,全国户税收入为二百多万贯。这个数字,相当于全国全年绢布收入的三分之一。大历四年,规定:上上户交四千丈;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上下户一千丈;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王公百官也要交纳户税,并按官品列入不同户级。由于户税税率的提高,户税收入所占比重也就加大了。
唐代前期,户税一般供充各级官吏的俸料钱。据《唐会要》记载:“开元十年正月,遂令有司收天下公廨钱,其官人料,以万户税钱充,每月准旧分利数给”。后来,户税钱又被用作公廨费以及驿站所需的经费。据《唐六典》记载:“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四十万贯,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公廨之用”。此外,户税收入还曾用作常平仓本钱。
(2)地税
地税的征收,开始于唐初,来源于隋代的社仓税。专供凶年救急之用。太宗贞观时,地税按田亩征收,“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稻之属,各依地土,贮之州县,以备凶年。”高宗永徽二年九月,地税改为按户等征收。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玄宗天宝时,全国赋税总收入中,仅地税一项,岁入粟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约为全国粟米收入的二分之一,与租庸调中的租粟收入相差不多。
唐代征收地税,本义是为设置义仓,储存粟米,以备凶年之用。唐中期后,国家财政困迫,遂一改常法,把义仓储存的粟米运往亦师,用于国家财政的支出,还强令农民负担运费,本以利民为目的的地税,不但没使农民得到实惠,反而加重了他们的负担。
(三)唐代中后期的两税法
1实行两税法的原因
进入唐代中期后,由于土地兼并,户口流亡,均田制遭到破坏等原因,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基础,遂改行两税法。废租庸调行两税法的原因是:
(1)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遭到破坏。
唐代中期,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由于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土地占有形式发生很大变化,均田制无法继续推行下去。均田制是在特定的历史情况下,作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一种补充形式出现的。它的出现,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同均田制本身是相互矛盾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必将导致均田制的破坏。据《通典》记载:“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驰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土地兼并的加剧,促使地主庄罗经济进一步发展,大地主霸占官田,兼并民产,广占土地,不输租庸调,致使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脱籍流亡,有的成为大地主庄园中的佃户,国家负税户减少。
(2)赋役制度破坏,农民负担过重。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机构日益扩大,官吏逐渐增多,官俸开支随之增加。而玄宗后期,边境形势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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