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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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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费用。就乡统筹而言,其使用范围主要是: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所谓的“民办公益事业”。村提留具体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以及村内五保户供养、特困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及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总的来说,岳村农民的社会负担较之全国许多地方属于较轻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上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但从这四者的关系来看,乡镇统筹已超过了国家税费部分,村提留的许多项目也纳入到了镇统筹的范围。
这种利益关系实际上就决定了目前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的政治状况。其一,由于国家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比较固化,农户对国家征收的“皇粮国税”基本上表示认可,农户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较为缓和。其二,乡镇作为最基层的政府已具有了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利益,乡镇为了提高其政治经济动员能力,或为乡镇工作人员获取经济利益(有的甚至只是最基本的工资),向农民收取了较之国家更多的“统筹费”,成为了农户最主要的社会负担之一。由于乡镇的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此也就构成了乡镇政府与国家之间的矛盾;由于乡镇将村级提留部分作为了乡镇统筹部分,这也就构成了乡镇党政与村级组织之间的矛盾;由于乡镇的收费行为事实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因此又构成了乡镇党政与农户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这种利益格局,使乡镇党政成为了乡村政治矛盾的焦点。这就是近年来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主要针对镇党政,村级组织不服乡镇党政、农户对抗乡镇党政的一个重要原因。60
岳村76。92%的村民认为目前的农民负担太重,承受不起;69。23%的村民认为农民负担重的原因是干部不按政策办事;61。54%的村民认为国家税收部分合理应该交,69。22%的村民认为乡统筹不应该交,67。3%的村民认为村提留不应该交。这种情况表明,在目前这种税费制度下,国家、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分化日益明显。在一定的程度上,村民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认识,已成为了农户判断乡村社会利益主体“合法性”的根据。
第三,家庭的宗族性活动作为一种“习惯”对乡村政治结构产生影响。
村落家族势力是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特质。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家族势力作为乡村社会的一种自在秩序,得到了国家政权的扶持,家族现象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外观形态。但自中国进行转型期之后,稳定的家族势力遭到了冲击,特别是随着乡村社会的集体化和公社化的开展,宗族组织逐渐瓦解,家族势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制。然而,由于家族势力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具有完整文化内核的历史悠久的秩序,生命力非常顽强。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和现代化的发展,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因子的家族势力却重新复兴起来”61,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乡村秩序的重要内容。根据王沪宁等人的研究,目前传统的村落家族权威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大体的格局有三类:第一类,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权威占压倒优势,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权威基本上不发生作用,这在政治发展较快、经济生活较为繁荣、文化代谢明显的村落共同体中较为普遍;第二类,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权威和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权威呈胶着状态,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和范围,处在历史变革的中介点上;第三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权威呈强势,以公共权威为基础的权威呈弱势62。如果按照这种分类,岳村应该属于第三类。因为,在当地党政看来,岳村是一个由宗族和派性控制的村庄。其重要根据是,岳村的“三主干”总是要由三个主要姓氏的人员担任,否则就“是非特别多”。
我们的考察也证实,岳村的宗族势力正处于复兴之中。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已有以修族谱为目的的宗族组织的存在。其中作为岳村第一大族姓的“山霞李”,1998年就成立了“山霞李”七修族谱委员会,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新族谱编辑刊印完成,岳村83户,302人(约占全村总人口的60%),及全岳北地区约有9000人全部编人到了李氏族谱之中。岳村的其他族姓如“光裕堂”的胡杨宗修谱工作已在进行,白果周氏等也在筹备。但是,如果深究,我们会发现,目前这种复兴后的宗族势力与传统意义的宗族已有了许多区别。这主要表现在:(1)宗族活动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同传统的宗族组织具有族田和族产不同,现在这些宗族组织并不具有公共的资产,其活动经费是靠从每户按人头收取的。岳村各族修族谱一般按每人10元钱人民币收取活动经费。(2)族规发生了变化。我们在岳村已刊印的“山霞李七修族谱”没有发现完整的“族规”。而得到的解释是,现在国家法律这么完善,每个人的行为都有法可依了,再制订法律外的族规已没有必要。(3)宗长的权力受到了限制。由于没有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族规又不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因此,现在担任各族宗长,基本上是名义上的和礼俗上的,其对族内人员的影响力十分有限。(4)这些宗族组织的功能也十分有限,无论在对族内人员的保护上,还是在经济的互助上,都不具有特别的意义。其血亲关系并不能代替国家的法律性保护和等价交换的经济原则。也就是说,目前岳村的宗族势力并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组织性意义,还处于宗族活动的初级阶段。岳村有组织的家族权威对乡村政治基本上不发生作用。
然而,岳村又的确是以族姓来评价和建构乡村正式权力的。无论是村委会选举,还是党支部选举,甚至是镇党政进行的“人事安排”,基本上都是按照“三姓分治村政”规则进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秘书总是分别由李姓、杨姓和周姓的村民担任。在第四届村委会选举推荐村委会主任人选时,就有人提出来,既然书记已经姓李了,就应该在姓杨的或姓周的中间选一个村委会主任或秘书。李姓的书记辞职后,镇党委指定了杨姓的村委员主任担任支部书记,就在李姓中指派了一位担任村主任。就此问题,我们曾经访问了许多村民,岳村现任秘书的解释较能代表大体一致的观点。他说:“这种规矩已经很久了。主要还是为了公平,如果每姓都有人参加,总比一姓掌权要好一些。如果由哪一姓掌权,你就是做事再公道,也会有人不服,认为偏了心。事实上,就是同姓人并不一定和你的关系好,也并不一定会给你什么好处。但因为是同姓,他的话就是不好听也管用一些。所以大家已经习惯了每一姓都有人来当村干部。”63这种情况说明,尽管“宗族是村民自治运作中难以避开的社会力量”64,但在不同的村庄又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就岳村来说,宗族对乡村政治的影响并不是传统的宗族组织作用。它更多的是一种文化,是一种基于宗族文化而建立的一种认同习惯。在这种认同习惯中,“姓”成为了认同的“符号”。事实上,岳村同“姓”并不一定同宗,像岳村的大姓李姓,实际上属于完全不同的两宗。但在“同属一姓,五百年以前是一家”的观念指引下,村民们对“姓”这一“符号”有一种天然的好感和认同感。哪怕一个与他们没有任何关联的人来到这里,只要一说同“姓”,就能很快地得到认同。当这种“认同感”成为一种乡村习惯后,就不仅是一种模式化的行为方式,在一定意义上,还是一种模式化的秩序和规则,更是一种模式化的利益。这在于,尽管“习惯”并不一定能直接代表具体的经济利益,但在具体的事件中,这种“习惯”的本身又往往被村民们看成是一种“利益”,是一种与“规矩”、“秩序”和“面子”相联系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岳村将“三姓分治村政”视为是一种“惯例”,是一种根源“同姓人总比外姓好”的习惯性观念而确立的“社区规则”。如果新规则不能与这种“习惯”寻求到平衡点,要想达到秩序稳定就格外困难。
第四,民间经济性组织正在形成新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
目前,岳村家庭参与的经济性组织主要是具有金融性质的“会”。这种“会”作为一种金融方式,因其公共活动,对社区治理和政治格局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乡村社会一般有两种金融方式,一是乡村社会之外的金融信贷,另一种则是乡村社会之间的民间借贷。农户为获得生产和生活急需的资金,也借助于两种方式,其一就是借贷,另一种则是能过合作性质的“打会”或“合会”。但如果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考察乡村社会这两种金融活动,我们会发现,在乡村社会,由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是个稀缺资源,在借贷活动中,乡村社会的公共权力机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打会”活动还会形成新的公共权力组织。
从历史根源来说,岳北一带金融性的“会社”较为流行。这些“会”形式多有不同,名目甚多。有按合会的人数命名的“六合会”、“七贤会”、“八仙会”、“九子会”等;有按打会的目的命名的“财神会”(以储蓄为目的)、“观音会”(以救济天灾人祸为目的)等。合会转会的时间有“年会”、“季会”、“月会”之分,一年转一次的称年会。收会的方式大致可分为轮会、摇会和标会。轮会是议定收会次序,依次轮收;摇会是采取摇骰或抽签决定;标会用投标的方法在每次会期开采夺标。岳村目前较流行的“会”是一种叫九子会的“会”。这种会由九人组成,即一会到九会。一会又叫头会或首会,为筹措资金者倡首。打会时要立会簿,写明会约、姓名、交款数。会打成后,按会员的排列次序,规定具体日期,轮流递次收会(收钱)和中会(出钱),一人收会,其他八人中会。这种会因时期较长,较难善始善终,经常出现中途告吹而“烂会”的现象。岳北的这些“合会”,多不计息,不取名称,不设宴款待;与会人员相互视各人的资金需要缓急情况,以互利互让的姿态确定得会次序。这些“会”具有组织性,有一定公共权力的性质。一般来说,人会者大都是比较接近的人,他们之间很少有很深的矛盾,相互之间的认同感较之其他农户要强得多。而且,这些打会的人,又多超越了“血亲”特别是“近亲”这一关系65,这种经济上的共同体,在许多时候又表现到乡村政治上来,特别是他们在对各种提留费用等经济上的事很敏感,在对村干部的评价上也较能达成共识。由于要处理会务,他们还经常在一起议论村政,有时也采取共同的行动以求影响村内的决策。村里面的人,也往往用“他们是一伙的”来评价他们。当然,这种以经济为目的建立起来的信用关系,一旦发生危机,就会使因这种经济同盟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同盟产生分化。
五、村民权利和公共参与
公共参与是公众通过自己的政治行为影响和改变政治过程的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由合法性制度赋予和规范的权利66。我们的考察已经表明,在传统乡村社会,家庭才是法定的基本政治单元,广大农民作为皇权下的“子民”,在村庄事务中,只有通过他们家族或宗族组织进入公共领域,其活动只不过是家庭或宗族组织行为的外化或代表,个人在社区事务中不具有独立的政治身份。民国时期,虽然农民的“国民”身份得到了确认,但在严格的保甲体制中,农民作为“保丁”承担更多的是对国家和社区的义务,而且是一种与社区“连坐”的强制性义务。新中国建立之后,在集体化时代的“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下,农民成为了“社员”,社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依附也就决定了其公共参与权利的有限性,法律规定的“社员”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决策和管理的一切“权利”是一种虚置的权利。只有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政村治”体制之后,农民成为了“村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自由。在此基础上,公共参与也就成为了村民在事实上可能实现的一项法定权利。
目前已有许多学者从村民公共参与的制度安排和实践方式、村民公共参与的原因和绩效等多方面进行了研究。我们这里只是就岳村的公共参与中的主体、形式和意识进行简单的描述。
第一,公共参与主体的分化。
农村居民作为乡村社会的公共参与主体,在不同的时期,可以按照诸如生产关系、职业、收入、权力、声望、机会、福利等要素或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社会群体。根据这些标准,形成了许多对乡村居民不同的分类法,其中主要有阶级分析法、职业分类法。
共产党领导社会革命的一项基本政策就是实行阶级成分制,即以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法按照对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各种阶级,并以此来分析他们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及行为方式。阶级成分一直是近代中国政治社会进行社会和政治资源分配的基本依据。在革命时期,共产党通过阶级分析有效地进行了贫苦农民的政治动员,并成功地夺取了国家政权。在土地改革中,按照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占有状况和有无剥削的程度,将乡村社会成员划分为了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和地主这些阶级成分。这种“阶级身份、特别是越来越受到强调的家庭出身,具有先赋性和难以改变性,并通过代际传递下去。因此,阶级成分、家庭出身就成了决定社会成员在就业、通婚、入党、参军、职务晋升等地位改变中至关重要的因素。这种阶级身份制度在建国初期以及后来的一段时间里,对于加强工人阶级和工农联盟的内部整合,曾发挥了较大的作用”67。然而,经过公社化运动后,这种阶级成分状况已经与现实的经济条件完全脱离。而且,长时期将阶级成分作为一定社会地位的标志和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工具,以阶级斗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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