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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6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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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的妇女工作),2位村委会委员(1位兼任村民兵营长、1位兼任村团支部书记)。并决定按县里的有关规定除妇联主任外,其他职位均全部实行差额选举。对各村民小组提名的11位候选人,由村民代表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了2名村主任正式候选人,4位村秘书和村委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
可见,在确定正式候选人问题上,绍庄村采取了协商的办法,由村民小组长和村党员混合提名,再投票决定。同兴村则通过村民小组提名的方法确定最初的候选人。绍庄村在村主任候选人实行等额选举,明显地违反了《实施方案》的规定,但村民们对此并没有异议。
第五,投票选举。
《实施方案》规定,选举采用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分开选举,不能先选举委员,后由委员推选主任和副主任。村委会成员至少要有1名妇女。正式选举时各村必须设立中心投票站并召开选举大会。一个村可以集中到中心投票站投票,也可以到各分投票站投票,各投票站须设立秘密划票间;在人口居住分散、交通困难的地方也可以采用流动票箱,每只流动票箱至少由3名工作人员负责;上届村委会应在中心投票站向选民报告村委会工作情况,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在中心会场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提问。选票凭《选民证》发放,由选民单独填写。选民因文盲或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外的选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秘密划票间内张贴正式候选人相片。选民在选举期内外出可采用函投的方式进行投票,也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代写和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被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人本人填写的《委托投票授权书》方能领取选票。
绍庄村正式投票在1月21日进行。这一天,镇长和镇人大主任都来到了绍庄村具体负责指导。由于绍庄村村委会只有一间小房,村里又没有学校,平时开党员或组长会议也是借村民家进行,就是站两百人的地方都没有,受此公共活动空间限制,绍庄村没有设立中心投票站并组织召开选举大会。而是先由村小组长到每家发放选票,要求村民在家等候,再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和镇干部抬着票箱到各家去收票,如果去两次都不在家就视为弃权。家庭成员内部可以代投,其他家庭成员不能替代。因当时临近春节,大多数村民都在家,有的不在家也事先将票划好。选票收集起来后,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和镇干部一起,召集全村党员、各组组长及村老干进行选票统计工作。绍庄村423人有选举权,参加投票的370人,参选率为87。4%。其中,53票因是空票被视弃权,32人投了无效票,有效票为338票。
同兴村正式投票是1月27日,镇长和镇人大主任等镇领导也参加并指导了同兴村的正式投票选举。同兴村在村小学设立了中心投票站并召开了选举大会。全村近200多人参加了这次选举大会。在选举大会上,2位村主任候选人发表了竞选演说,回答选民的提问。直接投入中心投票站的有430多票。共设了4个流动投票站到各组各户接受了310位村民投票。全村768人有选举权,有740人参加了选举,参选率为96。3%,其中有效票为697票,无效票或弃权票为43票。
第六,结果评价。
绍庄村最后的选举结果是,在2位等额选举的候选人中,村主任获225票,村妇联主任获312票,均过半数而当选。在4位实行差额选举的人中,1人获287票,1人获262票,1人获180票,1人获173票,有2人未过半数而落选。由287票获得者(周姓,非党员)任村秘书,262票获得者(杨姓,党员),任民兵营长兼团支部书记。镇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次选举基本上符合有关规定,也实现了组织意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一村委没有选上,使村委会的人数只有4人,不符合有关村委会委员必须要由单数组成的规定,但考虑到绍庄村的实际情况,暂时只有这样。绍庄村村民普遍认为,这样的选举结果是预料之中的,即然李姓的人当支书,那么杨姓和周姓就应该一人当主任另一人当秘书。因此,在1999年8月,村支部李书记不愿意干要求辞职后,镇里面就任命村主任杨某为书记,指派不是村委会成员的李某为代村主任时,村民们并不认为这样有什么不对。
同兴村在村委会主任选举上竞争非常激烈,由于实行了一对一的差额选举,最后由正式候选人之一的曾某以392票当选。村妇联主任和另外4名正式候选人得票均超过半数,除村妇联主任外,别4位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确定了3位村委会委员。镇有关负责人对同兴村的选举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次选举不仅完全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体现了镇党政的意图,充分表明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对民主的需求。但是,村民却对这次选举的评价分歧很大。有许多村民对选举的最后结果表示不满。选举时已到镇企业工作的原村支部书记认为,这次选举是不成功的。他说,“虽然当选的村主任是我的近亲,平时关系也很好。但实事求是地讲,这位村主任并没有什么能力,有人投他的票主要原因是其兄原为衡山县林业局局长,其父是原村委会成员,村里的林场与其父兄的关系很大。就是这样,他还只在本组及相邻的组获得高票才勉强过全村选票的半数而当选。另外,这次选举还有人搞秘密活动,镇干部也给党员施加压力,要求党员讲组织原则,要实现镇党委的意图。”
4。3
为能准确客观地评估这次乡村选举,将抽样调查时这两个村村民投票行为的状况和认知水平的问卷资料进行了对比性统计分析。
4。4
通过上面的观察性研究和数据统计分析,对于乡村选举,得出了如下两个基本结论:
第一,利益结构和乡村习惯。
总的来说,在国。家制度性权威下。利益主导着乡村选举。但是,这种利益博弈过程在不同的村庄具有不同的结构形式和表达方式。
在绍庄村,主导村民投票行为的不是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是有关社区的公共秩序的需要和个人的面子和声望。村民们参与选举并不希望从集体中获得什么,面是希望能因此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和公平的生存环境。那些愿意作为村委会干部的参选者,看重的主要不是这个职位能给自己带来多少经济利益,主要的是有关本人在乡村社会的地位和面子。也就是说,当村委会选举与农户的直接经济利益相分离时,社区的公共秩序就成为人们的主要目标。这种社区公共秩序更多地表现为村民个人的交往和体悟,这就使个人行为突破了家庭这一“堡垒”。然而,乡村社区的封闭性和个人行动者对社区身份认同的依存性,又使强化了的个人自主行为力求在社区空间中寻找新的支撑点。于是,“姓”这个模糊化了的宗族符号就成了村民们在更大范围的集合,村民们自然而然地将个人权力赋予给了这种“同姓”的集合体。
在同兴村,无论是投票者还是竞选者,最为直接的效用目标是经济利益,是从“集体”中获得好处,选举实际上成为了一种经济资源的配置过程。因此,通过选举行为,以一种“合理”“合法”的方式,为自己家庭利益寻求代表者,是村民们参与选举最为根本性的功利目的。在这里,家庭利益占据着核心位置,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只能以家庭的经济利益作为衡量标准。这就是农户成为了乡村政治的行动者最为直接的原因。事实上,允许户内可以相互代投,并不一定要有特别的授权许可,就是认可了农户作为选举单位的“合法性”。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家庭行动者与保甲制将家庭作为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有着本质性的区别。这在于,保甲制是一种国家权威下的强制,而村民自治的家庭行动者是利益主体没有充分分化的自愿选择。
这些不同的利益及其结构是通过一种深藏于乡村社会的“习惯”来表达的。绍庄村将模糊化的宗族——“同姓”作为公共秩序安排的重要单位,是一种“习惯”;同兴村将家庭作为乡村政治的行动者,也是一种“习惯”。这种“习惯”不仅是模式化(固定下来)的认知水平和认同需要,不仅是模式化的行为方式,在一定意义上,还是一种模式化了的秩序和规则,更是一种模式化的利益。这在于,尽管“习惯”并不一定能直接代表具体的经济利益,但在具体的事件中,这种“习惯”的本身又往往被村民们看成是一种利益,是一种与“规则”、“秩序”和“面子”相联系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绍庄村将“三姓分治村政”视为是一种“惯例”,是一种根源于“同姓人总比外姓好”的习惯性观念而确立的“社区规则”。只要新规则不能与这种“习惯”寻求到平衡点,要想达到秩序的平衡就格外困难。因此,这有如徐勇教授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这部专著中所言,在目前,“充分利用这种深深植根于农民心理结构中的传统习俗的凝聚力和约束力因素,对于加强农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路径依赖和习惯演进。
有研究者借用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这一概念来解释和理解中国的村民自治,认为,因为人们“今天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所以当村民自治特别是其中的民主选举这一制度规定作为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路径被“锁定”后,要重新扭转就非常困难。但也有研究者认为,任何制度规范到中国之后都会在实践中遭遇“淮桔成枳”的命运。在这种意义上,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制度不可能懈决中国“乡村民主化”问题。
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有关新制度规则和乡村社会“习惯”的相互关系问题。尽管中国乡土社会的许多“习惯”不能简单用“历史因素”或“传统”此类的概念来加以解释。这并不是说,“习惯”与传统无关。事实上,当我们用“习惯”作为解释性工具来描述中国乡村政治社会的发展时,“习惯”是与传统及其规则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习惯”的本意就是适应新规则的程度。乡村选举规则,作为国家主导下的制度输入到乡村社会时,不仅要受到了旧“习惯”的影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乡村社会对新的规则的适应。虽然,在一定的阶段,某些乡村“习惯”会改变这些“新规则”的运行方式和实际绩效,但只要这种制度安排能揭示真正的利益格局,乡村社会就会逐渐“习惯”这些以国家利益和权威为背景的强制性的规则。
也就是说,乡村的一切“习惯”都在不断地演进着。当利益分化到一定的程度时,利益结构就会发生转变。尽管这种变化有一个由隐性到显性的过程,在不同的村庄表现得或快或慢,可其总的趋势却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当村庄的边界随着经济交往越来越变得模糊时,特别是当国家权威直接以法律规则的方式进入到乡村社会时,新的“习惯”就会凭借国家强制力的存在而加速其生成过程。当然,这是一个利益博弈的互动过程,习惯的固守和演进总是在不断形成新的利益评价体系和表达方式。
5。1
为了验证有关调查结果,决定扩大调查范围。
1月26日,到衡阳师院政教系,将500份调查表发给学生并进行了简短的讲座。
1月27日,到农民进城打工较集中的建筑工地、饭店对进城农民进行问卷调查,并培训了6名文化程度较高者,让他们回家过春节时带回填写。晚有华师外语系学生小李来访(永州人,对农村问题感兴趣)。
1月28日,上午同小任和小李一同谈中国农民问题和社会调查。
1月29日,小任与小李各带50份调查表到永州和湖北当阳。
2月3日晚,到衡阳市开发区建筑工地将80份调查表交衡阳县进城打工农民许某带回乡。
2月4日下午,就保甲制度,访衡阳名士何老(祁东人,85岁,国民党军政大学毕业,曾参与衡阳市志、祁东县志的修编工作)。何老言,在民国时期,保甲选举还是很认真的,先由大家选,再由政府认可。
2月6日下午,就衡阳市其他地区的农业发展,访原祁东县委何书记。何言,作为县一级财政主要还是靠工商税。
2月8日下午,与衡山县办公室陈副主任通电话,商谈参加2000年衡山县三级干部大会事宜。
2月8日晚,电话访问湘潭县花石镇财务所彭会计了解乡镇财政的关系。据言,该镇财政在全国属于试点镇,现在镇一级财政实行包干,是先国家后乡镇的办法:国税不满地税补,地税不满财政补。一些乡镇财政还是很困难的,几个月发不出工资是经常的事,但作为乡镇负责人根本不在意那几个工资,每年的红包钱就够他们开销。
到2月10日止,共发出《中国乡村社会调查表(村民卷)》1700份,其中,白果镇绍庄村和同兴村、白果镇集市共发表400份。衡阳师院政教系学生带回调查表800份,到衡阳市打工的民工填表100份,由民工带回乡的300份。
2月17日,上午,与衡阳师范学院政教系谭副主任、曾老师、衡阳市教委职教科李科长,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小陈共同讨论乡村社会调查问题。下午,接北京天则研究所一刘先生电话,告知,该所对农村问题非常感兴趣,也有意将湖南农村问题作为调查点,希望将有关情况告知。晚和徐勇教授通电话汇报此事。徐教授说,可以与天则所交换材料,但最好先将报告邮到华师中国农村问题中心。
2月18日,将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打印邮寄给徐勇教授。
2月20日至23日,到南岳、衡山和湘潭。核实湘潭有关资料。
2月26日下午,访原祁东县委副书记现祁东县人大彭主任,谈农村目前的政治状况。彭认为,农村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以来,政治资源的状况、性质和分配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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