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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7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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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作者指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正在改变乡村政治的性质和运作路径。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正在不断加强。但是,村民自治尚处于“初级阶段”。有关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和“村民会议”、“村务公开”和“建章立制”等活动仍不尽人意,有的很不规范,有的则根本没有真正开展,乡村关系及党政关系和两委关系并没有理顺(第356…368页)。从根本上说,迄今为止,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农民的权益边界并没有厘清。尤其是在转型过程中,国家权力一直努力深入乡村社会基层,现实生活中,我们依然会发现扩大国家权力及强化乡村组织行政化的强大势力。如果在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之中,国家的权能和政府的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就必然会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及乡村民主的发展。不仅如此,在作者看来,还“完全有可能重新剥夺农民在走向市场过程中已经初步获得的自由”(第431页)。在此,作者向我们指出了当前及未来乡村民主发展任务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再次严肃地提醒我们关注乡村社会政治发展前景的多样性。毕竟,在实际生活中,具有合理性的东西并不一定具有必然的现实性。民主改革的合理性到现实性之间也存在着一条鸿沟,犹如从产品到商品的转化必须经过市场上的“惊人的一跳”一样,它也需要经过政治市场上的“惊人的一跳”,这就是各种力量的博弈和选择,最终才能决定能否真正成为现实。
显然,基于历史事实得出的所谓“规律”虽然可以为人们展示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但并不能保证未来发展的现实性,更不能规范和确保未来的发展路径。不仅如此,当我们追寻历史和现实的事实,强调用事实说活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事实本身并不是容易发现的,而要理解和解释事实本身的真实性和复杂性更是不易。且不说是基于某种目的对事实本身的有意粉饰和歪曲,人们在对事实本身的发掘中也常常难以摆脱自身的偏见。E。H。卡尔就曾指出过,什么是事实?“事实就像广漠无边、有时无法进入的大海中的鱼,……史家捕到什么鱼……主要取决于他选择在大海的哪一部分捕鱼以及他选用哪种鱼具捕鱼——而这两个因素当然又取决于他想捕捉的是哪种鱼。”更直截了当地说,如果史家想寻找的事实是甲,他就不大可能发现乙或丙,因为,即使他碰上了乙或丙,也不会认为它们有什么重要意义。(保罗。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林同奇译,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1页。)无疑,任何科学的结论都必须时刻提防自身无意识的偏见,关注事实的多样性,并注意调查方法的科学性,尤其是不要被“自己发现的事实”所迷惑。毛泽东在一篇文章也因此提出这样的口号:“一,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二,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总政治部关于调查人口和土地状况的通知》1931年4月2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3页。)虽然我们不能说于建嵘上述发现的事实都是“客观的事实”,也不能说他在乡村调查中没有受到自身的偏见影响,但是,难能可贵的是,他在调查中注意到了歪曲事实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为此,在乡村调查中,他力求做到调查对象的多样性,调查过程的持久性,希望通过多样性及长时间的观察和调查来消除调查的片面性和偏差。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在《岳村政治》一书中,作者在对事实的解释和分析之时,还向我们提供了调查的原始资料、调查的操作过程以及他本人在调查过程中的所思所想。这不仅让我们得以了解作者调查的全过程及其心理历程,也将读者的思绪引向了乡村本身,让读者和作者一道对乡村进行一次心灵的旅行和调查,让读者去检验作者的结论并得出自己的结论。虽然我们可能不同意作者的某些结论及其对事实的解释,但是,作者所提供的事实及其表达事实的方式的价值则是不能漠视的。也正因如此,我们不仅希望人们“用事实说话”,也希望越来越多的人们向我们提供事实的本身。自然,我们也期望于建嵘对湖南五县的调查成果也像毛泽东当年的考察报告一样,能经受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成为中国乡村研究的经典之作。
(除注明之处,其它引文均见于建嵘著:《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28元。)
值得提倡的学风——读《岳村政治》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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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作瀚
商务印书馆近日出版的《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于建嵘著)是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读这本书不仅会使我们对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及发展趋势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而更重要的是能给我们在学风上有所启示。
启示之一,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中国社会问题的研究,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社会调查。
事实上,对社会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早在上世纪初已由费孝通等学者所提倡。只是现在的许多学者将这种研究方法废弃了,随着在电脑上剪贴及复制等现代科学手段的运用,学术界也充斥了浮躁气息。就是有些人说是搞实证研究,可并不到现场进行实实在在的考察,走马观花式地搞一些社会调查,采访一些花边新闻或记录一些民情民愤,但并不一定能为我们提供全面的事实。最后举一两个事例来证实某一早已假定的结论。而《岳村政治》的作者并不是这样。他在做了大量的案头工作的同时,并长时间地在农村基层进行深入的田野调查,就象毛泽东同志提倡的那样,是“拼着精力把一个地方研究透彻”。当然,要这样做,是需要吃苦头的,没有一点牺牲精神是不可能的。
启示之二,学者的社会责任是要历史地、辩证地、全面地看待社会问题。
《岳村政治》对目前中国农村存在的许多问题,特别是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争论最大的村民自治这一现实问题的认识,不是就现象说现象,就问题讲问题,没有进行简单的凭想象的回答。而是力求追究这些社会现实问题背后的东西,特别是将中国现实的政治问题放在整个20世纪社会转型这个大的历史背景来进行考察。正是由于有了这种考察,才使我们真正认识到,现在中国农村存在的许多问题,是历史性进步基础上存在的问题,只能在前进中加以改变。现在有些学者写书做文章,为了迎合社会上的某种情绪,以社会批判者自居,在对许多社会问题缺乏真正的研究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做出了许多价值判断。事实上,中国的许多问题,特别是关系重大的“三农问题”不是批一下就能解决问题的,我们需要对其进行科学和全面的认识和追究。写几句批判的话是容易的,因为只要有胆量,而要追究事情的本来面目则是困难的,因为那样需要的是真正的科学精神,是学者对社会和历史的责任。我们从《岳村政治》中可以体会到作者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但是作者绝对没有滥用这种让人们敬重的价值观,而是将自己对中国劳动群体的热爱,变成追究历史和现实问题真相的动力。学者要有社会责任感,要敢于直言,但不能只看到阴暗而没有看到光明。
启示之三,朴实无华的文风并不影响著作的学术价值。
学风决定文风。读《岳村政治》,一方面感到它的资料丰富,逻辑严密,表达清楚,另一方面又感到它在文风上朴实无华,没有故弄玄虚。而这一点,恰恰是现在许多著作所缺乏的。有些学者学问题做得好,可是写的书却很难读。而有的学者学问并不一定很好,却喜欢玩弄辞藻,追求形式上的华丽,动不动就来一些洋概念,让人摸不着头脑,以此来显得自己高深莫测。好象越是大家读不懂就越是好书和学问了。书是写给人看的,无论你定位的是阳春白雪还是下里巴人,总得有人能够读懂。
(原载光明日报社〈生活时报〉2002年7月26日)
保卫农民的个人权利——读《岳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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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喜(中国社会科学院)
读完了于建嵘博士的近著《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出版),我不得不为之击节叫好。这不仅由于这部学术专著,通过一个典型的农业社区,深入描述和剖析了转型期国家与乡村社会及其农民的相互关系,向我们展现了近代以来中国农村政治、经济和文化丰富多彩的历史画面。而更让我激动不已的则是,作者的研究始终贯穿了确认和保卫农民的“个人权利”的价值理念和人文关怀,并将它视为中国走向民主社会的基础。
《岳村政治》是以历史主义的视角来研究转型期中国农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的。通过艰难的历史考证和深入细致的田野考察,作者揭示了,在传统乡村社会以及民国的保甲体制中,乡村政治的基本单元是家庭,个人不是政治关系的权利主体;在人民公社政社合一时期,作为法律意义上权利主体的个人“单位化”,个人权利是以若干个集体单位体现出来的;而改革开放之后,在农村走向市场经济的总体框架基础上实行的村民自治,村民是以“个人”进入乡村政治领域的。也就是说,近一百年来,中国农村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主体正在完成的这种从“家庭”到“单位”再到“个人”的转变。
英国思想家梅因将这种转变称之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这里的“身份”,就是指来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利和特权的法律关系,即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隶属关系,这是一种先赋的、固定不变的条件,任何个人都不能凭自己的意志和努力摆脱这种条件。它意味着一种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里,群体而不是个人,才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每个个人被缠在家庭和群体束缚的网罗里,完全没有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的可能。而“契约”则是法律关系发展、进步的结果,它指的是由个人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它的本质意义在于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独立、自由和自决的个人的出现。如果说,契约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是每个人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压力、影响和制约,来自由地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制度和行为的话,那么,它本身是一种民主秩序,预示着一个社会的民主化和自由进步程度。
正因为如此,《岳村政治》指出,虽然农民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有相同的社会地位和历史命运,但是,构成这个称之为农民阶级的群体是由许许多的个体生命组成的。我们需要看到他们作为整体的命运,同时更需要关心每一个个体的状况。只有构成这个群体的每一个个体的权利都得到尊重和保护时,这个社会才能算得上真正进步了。在这种意义上,村民自治无论在目前的实践中还存在着如何多的问题,其本质上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整合新时期中国农村利益结构和权威结构为目标、按民主理念所设计的具有现代意义的社区组织模式。它也许在目前或者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还不能构造了一个民主的乡村社会,但它所主张和努力实现的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国家法制为依据的政治文化理念和制度规范,正在培育乡村社会的社区精神和尊重“个人权利”的社会规则。乡村社会是中国社会的基础,对村民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也就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最深厚的基础得到了改造。这正是中国社会走向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基础,也是理解近代以来中国乡村社会政治发展和进步的关键。
在肯定这种历史性进步的同时,《岳村政治》也充分关注到了这种转变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度的极端艰难性。我们从作者对中国农村政治状况的描述中可以看到,目前的中国农村,在体制上还是以国家主导乡村社会为总的制度架构,并没有将农民作为平等和独立的利益体来对待的;就是在村民自治这类有关农村社区民主的制度安排上,由于缺乏真正意义的契约精神,而使之成为了“管制农村和农民”的工具;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还存在诸如乡村干部“寻租”、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入这类现象,使农民的政治及经济权利受到各种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剥夺和侵犯。而这些,正是中国农民沦落成为弱群体的重要原因。
因此,无论为促进社会的历史发展,还是为解决目前日益严峻的“三农问题”,都必须确认和保卫农民的个人权利。这里的农民个人权利是全面的,应该具有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而其中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和对社区事务的民主权利才是最主要的。而要保护这些权利,就必须建立农民利益的政治表述机制,让农民自己说话。《岳村政治》认为,这不仅仅是农民社区性自治组织能够解决,需要农民在更广泛的范围和领域进行联合建立各类农民协会。但是,无论这些组织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其中的基本原则都是肯定的:它应该是在尊重农民个人权利的基础上的多数决定,或者说是以多数决定来防止共同体的人格化身的为所欲为,从而保卫农民个人权利的一种机制。
可见,保卫农民的个人权利,就是保卫全体农民,就是保卫农业和农村,就是保卫中国社会发展的基础。
(原载《中国报刊博览》200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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