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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5-王芳回忆录(选载)-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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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预审组工作即将结束时,审判委员会的江华、黄火青、伍修权等三位领导和审判工作小组的刘复之、凌云等八九位同志,在5号楼集体听取各预审组的汇报。要求各组按照起诉意见书所列各被告人的罪行,逐条讲清认定罪行的根据和掌握的证据,汇报一条,议论一条,逐条过筛,力求做到每一项材料都过得硬,做到事实清楚、符合实际、证据确凿、铁证如山。这样讨论了10多天,为以后特别检察厅起诉和特别法庭的庭审,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前提条件。
《王芳回忆录》 第三部分严格区分罪与错
严格区分罪与错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社会现象,有着复杂的政治背景,办案的最大困难是,林彪、江青一伙的许多罪行和党中央领导上的一些错误,也即坏人做坏事和好人办错事纠缠在一起。为打掉林彪、江青一伙把他们的罪责往党中央、毛主席、周总理身上推,而施金蝉脱壳计的一切口实,克敌制胜,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分犯罪和错误,区分触犯刑律和违反党纪,这是关键所在。也只有这样做,才能显示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预审工作开始,中央就为我们确定了几项基本原则:一是要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与党在工作中的错误分开;二是把林彪、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犯罪活动与好人犯错误分开;三是由于林彪、江青两伙进行篡党篡国活动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还有康生、谢富治等,都是一丘之貉。只有分工负责,并案审理,才能弄清全案,做到稳准狠地打击敌人。彭真同志在对我们谈话中,还引用马克思的教导:“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这就从理论上告诉我们:对林彪、江青一伙,最好从他们活动的最后一段和结果着手,沿着历史顺序,从后向前研究,较易看清问题。这就是我们办案的指导方针。我们始终掌握的一条,就是只审理江青一伙直接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不管路线错误,包括江青一伙犯的路线错误及其造成的恶果。对延伸的罪行,原则上也不予追究。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罪行,如与党的路线错误有具体、直接联系,与党中央领导同志的错误和责任有直接牵连的,即使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也不予起诉。
1967年7月21日,江青接见河南三派群众组织代表,煽动说“革命群众可以拿起武器自卫”,“文攻武卫口号是对的”,造成河南武斗升级,全国全面内战,原拟作江青罪行认定。但经查,中央领导人在此之前,就同意“文攻武卫”口号,在江青讲话后,还给江青一信,要召开全国性会议,给所谓“左派”发枪。故不能作为江青的罪行起诉。上海“一月夺权”,由一连串事件组成,是张春桥先斩后奏,谎报情况,欺骗中央,造成了既成事实,进而发展为全国全面夺权。上海市委已认定为反革命夺权事件,中央发过文件。后经查,中央领导当时先后有过10多次讲话,表态支持“一月夺权”。我们只把与中央领导没有牵连的、张春桥直接遥控指挥制造的康平路镇压群众事件,从“一月夺权”中分离出来,列为张春桥的罪行起诉。此外,如以“中央文革”碰头会代替书记处、政治局、“二月逆流”、“七·二○事件”、“杨、余、傅事件”、“天安门事件”等12件影响恶劣的大事,由于牵涉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都没有作为罪行起诉。其中,虽有林彪、江青一伙乘机兴风作浪、破坏捣乱,但同好人失误、失察有关,因两者的性质、手段、目的截然不同,也没有起诉。我们对此是牢牢把关的。
用事实和罪证说话
江青一伙犯罪时间长,惯耍反革命两面派手法,问题牵涉面广,两类矛盾交织,他们还自称是“过高级政治生活”,情况确实复杂。
接收案件之初,我们曾视为畏途。中央为我们制定了正确的方针,还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冲破“禁区”。江青一伙已是阶下囚,我们是代表人民行使正义的审判。我们的主要法宝是调查研究,特别是对江青、张春桥,预审组的力量重点是放在调查取证上,用事实和罪证说话。
开始时,党内绝密的档案和资料仅允许少数同志看,有一定身份、地位和影响的人,也不能直接查找取证,特别是与中央领导同志有牵连的问题,其中个别的“禁区”也未打开。
后来我们写了报告,经中央批准,问题还是逐步地基本解决了。这使我们弄清了许多复杂问题的全貌,了解了背景,这对统筹全局,正确认定江青一伙的罪行起了关键性的作用。12项重大事件不列入起诉,就是经过周密的调查、验证、核实而决定的。陈伯达在“文化大革命”中写过23篇“重要文章”,查背景、查责任、查危害,逐篇验证,逐步压缩,最后认定1966年6月1日的《人民日报》社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危害严重,陈应负直接罪责,才予认定罪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根本的是把事实搞清搞准。
我们强调多方取证,反复核实,力求做到每一项材料都过得硬、打得准。对犯人口供或线索,经过查对,得不到印证的,或没有确凿证据判明真伪的,一律不用,坚持少而精。戚本禹交代,江青曾单独向他诬陷朱德同志“朱毛、朱毛,真正是朱反毛”, 并指使、煽动人民大学学生“打倒朱德”,经反复查证,无旁证材料,就未作江青罪行认定。张春桥的很多犯罪活动,是隐蔽的,他单独召见一些人,面授机宜。我们没有满足于直接证据,尽力挖掘更多的旁证。张春桥1966年12月18日单独约见蒯大富,最早授意把打倒刘少奇、邓小平的活动推向社会,我们看了蒯的交代,曾一度认为缺乏旁证,准备放弃使用。后来查到了蒯的原始记录和张春桥在位时蒯的几次交代和记事,又取得其他人听取蒯传达张授意的证明,实地考查蒯交代张春桥接见地点的现场,又查对了毛主席当时还把刘少奇作为党内问题的多次讲话批件,才认定张春桥罪证确凿,予以使用。
总之,坚持做到人、地、时、事、背景联系起来都可认定有罪,才予使用。
在预审侦查过程中,共派出调查组53次,发出商调函22件;查阅案卷1716卷又789件;查询(审)证人421人;取得书证1992件,用于5名主犯650件;取得证言2961件,用于5名主犯694件;审听录音带649盘,定罪使用64盘。这样我们对情况从全然不知或知之甚少,到知之较多、较全面,问题性质也就较易分清,对付嫌犯就能处于高屋建瓴的地位,工作信心也随之提高了。调查和预审紧密结合,互为作用,有调查工作较为坚实的基础,预审工作才能较快较好地顺利结案。
《王芳回忆录》 第三部分灵活运用斗争策略
灵活运用斗争策略
林彪自我爆炸,折戟沉沙,“四人帮”被粉碎,不费一枪一弹。他们恶贯满盈,且成为不齿于人类的狗屎堆,政治上已是僵尸,是纸老虎。但是,他们,特别是江青一伙,凭特殊的身份,借毛主席和搞“文化大革命”作挡箭牌,以求逃避人民的惩罚。对此,中央指示我们,要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既要充满必胜的信心,又要认真对付,多想办法,讲究斗争策略。
我们充分估计到预审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听取前段工作介绍,研究材料,熟悉案情,认真做好准备。12名案犯,大体分三类:
一类是基本认罪,或通过预审能够认罪的,如王洪文、陈伯达;
一类是基本认错,通过预审可以交代一些事实,但不认罪的,如姚文元;
一类是拒不认罪的,如江青、张春桥。
前一类占多数。我们既从集团案考虑,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对策。决定战役上打总体战,战术上抓重点、选弱点,四条腿争取打断它一两条,分化瓦解,四面包抄,解决战斗。
篡党夺权、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江青一伙罪行的主要部分。
在预审前,多数先找案犯谈话,打侦察战,摸思想动向。王洪文,是靠打砸抢起家,政治资本少,是这个集团的薄弱环节,较易突破。他开始交代问题,避重就轻,经过教育,出示证据,晓以利害,逐步认罪,表示愿意揭发江、张等人的罪行,争取立功赎罪。我们还让他面对面地揭发了张春桥,从而基本达到了四条腿打断一条的目的。
姚文元,一再表示“要争取有个好的结果”,交代了一些事实,但坚持路线错误的防线。我们就适当地让他多讲,从中发现线索,扩大战果,揭他的罪行。
在预审中,原则上着重围绕江、张两主犯,从抓个人罪入手。抓住个人罪,拖出了集团罪。不打无准备之仗,不侥幸图胜,从难从严要求。每次审讯,都事先制定预审提纲,把取得的罪证材料或准备提问的问题,编成措词严密、明确、符合法律用语的问话,不给嫌犯钻空子,也估计到嫌犯可能作无理狡辩,有准备地及时给予有力的批驳。
由于案情重大,案犯一般都避重就轻,就连态度较好的王洪文,在交代1973年10月到长沙诬告周总理、邓小平的问题时,也隐瞒了毛主席事前已通知他提议邓小平同志担任第一副总理的事。我们拿出他亲笔写的“电话记录”时,他才傻了眼、冒了汗、认了账。
整个预审过程中,对12名嫌犯,谈话101次,其中5名主犯49次;审讯297次,其中5名主犯108次。工作充分,手续完备。现在看来,上了起诉意见书的罪行,除极个别的以外,都做到了事实清楚、符合实际、证据确凿、铁证如山。为检察起诉,法院审判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总政那边对黄永胜等5名主犯的预审工作,也同步结束。
公安部遂于9月22日,将《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张春桥的预审案卷交由黄荣波负责签署。
担任检察员出庭公诉
1980年9月28日,我应邀参加最高检察院讨论、审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起诉书的工作。
9月2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进行审判。我被任命为特别检察厅检察员。
在审理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我既是预审员,又被任命为检察员,这从法律上讲,对办理一般刑事案件,是不可以的。但我是经过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任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检察员,这又是完全合法的。
“两案”是特别重大案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两高”之下成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进行审理,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是不得上诉的。这就是它的特别性。因此,凡任命为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的组成人员,不存在法律上的回避问题。所以,我又参加了高检特别检察厅对“两案”的审查、公诉活动。
特别检察厅于11月2日完成了审查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和讯问被告人等一系列的工作,即起诉到特别法庭。
特别法庭受理后,于11月10日派出书记员将起诉书副本,分别送达江青等10个被告人。并告知他们,被告人有权辩护,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在送给张春桥时,张拒绝接受,并说:“我不同意,我也不接受。”“我不接受,我要律师干什么?”书记员把起诉书副本放在他的监舍即离开。但有趣的是,他做贼心虚,不断围着起诉书转圈,有时停下来眼睛盯着起诉书发呆。过了大半天,终于耐不住,把起诉书副本拿起翻看一下放下,过一会又拿起来看一下放下……
特别法庭的审判庭,是北京市正义路1号公安部大会堂改建的,极为庄严。
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时,载入中国史册的“两案”审判庄严开庭。由各省市、自治区、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派出代表800人参加旁听。因为涉及国家机密,不准外国记者旁听。庭长江华宣布开庭后,法警把江青、张春桥等10人押上审判台的被告席,接着由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起诉书,对“两案”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提起公诉。对已经死亡的主犯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按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江华庭长宣布对本案10名被告人,分别由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审理。
对毛远新等其他涉案人员,分别交地方公安、检察、法院依法处理;对军队的涉案人员由总政军法部门处理。这就是说特别法庭只审判活着的10名主犯。
11月27日,第一审判庭对张春桥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张春桥对审判员反复提问,拒不回答。我作为公诉人针对张春桥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揭露和批驳。这次庭审先后出示、宣读了23件证据,传唤了在押的原上海市革委会常委黄涛和原清华大学学生蒯大富到庭作证。此后,对张春桥的庭审调查,又进行了两次。张春桥在人证、物证面前,仍然拒绝回答法庭的提问。12月13日审判长曾汉周宣布对张春桥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调查终结,等候法庭宣判。
至1980年12月29日,第一审判庭经过20次开庭,第二审判庭经过22次开庭,对“两案”主犯的10名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全部结束。
《王芳回忆录》 第三部分正义判决
正义判决
1981年1月25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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