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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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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结果就是国家资本主义化。”清醒的听众明白,布哈林所供述的恰恰是
列宁提出的新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这怎么是“反苏维埃活动”呢?

在布哈林的通篇讲话中,他的语言是心平气和的,他“完全不感到害怕,
而只想在全世界面前把自己的情况原原本本地说清楚”。(一美国记者语)
布哈林蔑视一切并利用机会愚弄检察官。当检察长从与外国间谍机关有无联
系的角度提到奥地利时,布哈林幽默地说:“同奥地利警察局的联系,就是
我曾在奥地利的要塞中被关押过。”又补充说:“我在瑞典坐过牢,在俄国
坐过两次牢,还在德国坐过牢。”检察长要求布哈林明确回答某次秘密谈话:
“我问的不是一般的谈话,而是这一个谈话。”布哈林嘲弄地说:“在黑格
尔的《逻辑学》中,‘这一个’被认为是最难的。。”检察长气乎乎地对法
官说:“我请求法庭向犯人布哈林说明,他在这里不是哲学家,而是罪犯。”

作为革命家和思想家,布哈林曾有过无数次的公开演讲。但是他明白,
这次是他生命中最后一次发言了。

他饱含感情地说了一些话:

“我曾 
3个月拒绝说任何话。后来我开始提供口供。为什么呢?因为我
在被监禁时对自己的整个过去作了重新评价。因为当你问自己‘如果说你一
定会死去,那么你为什么而死?’的时候———片绝对黑暗的空虚就会突然
清清楚楚地出现在你的面前。。。相反地,正在苏联发出光辉的每件积极的
事情,都要求一个人应具有新的宽阔的胸怀。归根结蒂,就是这一点使我彻
底解除了武装,使我向党和国家屈下了我的双膝。。

我的滔天罪行数不胜数,特别是在苏联的新的斗争阶段上。。

我正是怀着这样的认识等待判决,事关重要的不是一个悔改的敌人的个
人感情,而是苏联欣欣向荣的发展及其国际意义。”

据美国《纽约时报》报道,布哈林在受审时“一刻也不停地忙碌着,念
着他在整个审讯期间仔细地记下来的笔记”,用“连珠炮似的逻辑推理和蔑
视语言”回击对他指控的人,“致使整个法庭上的人都听得入了迷”。

布哈林最终还是被判死刑。

1988年 
2月 
5日,苏联塔斯社宣布:苏联最高法院已为布哈林等 
20人
平反和恢复名誉。布哈林冤案终被昭雪。

【评析】

布哈林在最后的陈述中,他一方面承认自己犯了“弥天大罪”;另一方
面,又说许多具体事情“的确不知道”。比如对法庭指控他执行失败主义方
针,他抽象地承认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负有责任”,但在具体说明中又把这


种承认化为子虚乌有。这是布哈林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论辩策略。连苏联当
时的《消息报》都说:“布哈林的一切回答都是以这个策略为指导。没有一
句直接的回答。。。他用科学形式的语言把对他的控告搞乱,表面宣称他对
一切负责,可是亿把一切具体的控告都推翻了。”布哈林就凭这种抽象承认、
具体否定的论辩手法,为自己作了有力的无罪辩护。辩护语言平静中含有尖
刻的嘲弄、严密的推理,别有一种风格和韵味。


著名律师为进步学生毅然出庭

著名律师为进步学生毅然出庭

1920年初,北洋政府想以出卖国家主权的方式与日本直接交涉青岛问
题。消息传来,北平学生于 
2月 
4日再次聚集天安门广场。他们发表演说,
散发传单,斥责卖国,为国家之危痛心疾首。。然而,腐败政府却派出一千
多名武装军警,东西合围,把学生逼进天安门里软禁至半夜强行遣散。就在
学生摸黑回家,拥挤混乱之际,军警们趁黑乱“摸索”逮捕了蔡咸章等 
40
名学生。

北平地方检察厅指控学生“胁迫政府”、“抗拒解散”,以“骚扰罪”
为名,向北平地方审判厅提起公诉。学生决心向北洋政府抗争到底,经过研
究,聘请当时北京著名的刘崇佑律师为他们出庭辩护。

刘崇佑先生不顾个人安危,毅然出庭。

辩护中,刘崇佑概举当时形势,指出:当前,日本对我国威逼利诱致使
山东青岛前途危急,此为人所皆知。青年学生之所以聚在天安门广场讲演,
就是因为看到外交之紧要,意欲唤醒民众。如此正义之举,怎么能施以刑
罚?!

地方检察厅指控学生“胁迫政府”、“抗拒解散”。

刘崇佑据理驳诘:由于政府在外交上软弱无能,国运危急,故学生们集
会讲演,以图唤起民众,共作政府之后盾,这正是国民的正当行为,怎么能
说是“胁迫政府”呢?

至于“抗拒解散”,更是莫须有之事。在学生集会整个过程中,政府根
本没有下令叫学生解散过。既然没有下过解散之令,“抗拒”一说又从何而
来呢?

刘律师继续说道,恰恰相反,军警们不但没有让学生解散,反而把学生
包围在天安门内拘禁了一天。直到天黑,还抓了 
40个学生。这种逮捕是毫无
道理的,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既然起诉书所依据的逮捕公函是错误的,则
起诉书所叙述之事实,岂有不错之理?

检察厅指控被捕学生“从旁助势”、“闻风而至”。

刘律师严词反驳:《刑法》(指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中所称的
“助势”,须有助的行为。而起诉书中指责未演说的学生为“助势”,岂非
咄咄怪事?既未演说,何来“助”之实况?

至于“闻风而至”,更是荒诞不经。如果这也能定罪,则当时过路的行
人闻声而来,驻足而听者不计其数,莫非都是犯罪分子?官厅何不把他们统
统捕而治之?

说到这里,刘崇佑的话转向被捕的 
40名学生,他分析道:检察厅认为是
犯罪,那么,至少应有犯罪主体吧,而警方所抓的 
40人,不是在白天集会,
而是在半夜驱散学生时,乘黑暗混乱而“摸索”抓到的。这样抓来的人与犯
罪之主体岂可同日而语?倘若仅仅因为被抓来了,就可定为罪人,则岂不等
于说,确定犯罪可以不依事实,而仅依是否被捕为据吗?!似这般定罪方法,
恐怕找遍全世界也难找到第二个!

最后,刘崇佑律师总结指出:这桩由检察厅提起公诉的案子,既无犯罪
之事实,又没有确定的犯罪之主体,牵强迁就,姑以成狱,这样造成的案子


不是冤案又是什么?

不是冤案又是什么?

【评析】

刘崇佑律师为进步学生的辩护,在当时的律师界有很大的影响。在法庭
上,刘律师针对法座所指控的罪状,这一反驳,他力陈学生议政是爱国之举,
绝不是犯罪,又据理驳诘检察厅指控的学生“胁迫政府”、“抗拒解放”、
“从旁助势”、“闻风而至”等罪行,首先从事理方面驳倒对方,然后又揪
住军警在黑暗中“摸索”抓人不放,推出被捕者是否属“犯罪”之人尚难定
论。这两个辩论角度都抓住了要害。一桩案子,既无犯罪事实,又无犯罪主
体,岂不是荒唐胡为?


“我儿子是处长,任何车辆都得给我让道!”

“我儿子是处长,任何车辆都得给我让道!”

1922年 
5月初的一天下午,京汉铁路局警务处处长魏学清的老大爷进城
看戏,雇湖北籍工人黄得发和江友才给开压道车。魏老头急于去看某个女演
员的戏,一路上催促黄、江加紧摇车。这时,迎面开来了一辆军车,按照铁
路的规章,压道车必须让火车,黄、江要扶魏老太爷下车,魏老太爷不肯给
军车让道,黄得发急跳下车,魏老太爷死死拖住江不放,一瞬间,两人都碾
死在车轮底下。事故发生后,魏学清秉承上司的旨意,妄图借机挑起湖北籍
和福建籍工人之间的矛盾,以达到破坏工会成立的可耻目的。他诬陷工人黄
得发是杀人凶手,私设公堂,准备召开工人大会后枪毙黄得发。

这时,施洋律师毫不犹豫地站了出来,为工人辩护:

“当天下午六时左右,江汉铁路机厂的工头胡大头跑到工人黄得发、江
友才家里,用威逼利诱的办法,叫黄、江二人去车站替魏处长的父亲开压道
车。魏处长的父亲因急于去新市场看女伶风骚泼旦‘夜明珠’的上场戏,一
路迫令黄、江二人加紧摇车。这时迎面开来一辆军车,按照铁路行车规章的
惯例,压道车必须让火车,所以黄、江二人准备下车让路,但是魏处长父亲
急于看‘夜明珠’的上场,迫令黄、江二人继续往前开车。黄、江二人向魏
处长的父亲委曲陈辞,还扶他老人家下车,但这个老人蛮不讲理,破口大骂,
说什么‘我的儿子魏学清乃是京汉铁路总局的警务处长,手里握着好几团人,
任何车辆见了我老太爷一律得让路。。。’他一面谩骂,一面用手杖猛击黄、
江二人,这时眼看着火车已迫近压道车,黄得发不得不跳车逃命,江有才被
魏处长的父亲拖住了,一齐辗死在火车轮下。这就是全案的经过。这难道还
不明白吗?真正的杀人凶手是谁呢?难道是黄得发吗?当然不是!真正的杀
人犯正是魏处长那位已经死去的父亲!工人弟兄们,哪个父亲不爱孩子?哪
个儿子不爱父亲,父亲被谋杀了,做儿子的能俯首贴耳不表示抗议吗?不能!
但江有才的儿子还未满周岁,他不会说话,他生在穷苦人家里,吃不饱,穿
不暖,他现在病在母亲的怀抱里,除了干嚎之外,作不出任何表示。工人弟
兄们!哪位妻子没有丈夫,哪一个丈夫没有妻子?她没有了丈夫,她的丈夫
江有才被魏处长的父亲谋杀了,她难道甘心俯首贴耳地不表示反抗吗?不
能!但是,她毕竟不敢有所表示,她从小受尽了有钱有势人的压迫,她从小
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她体弱,她胆怯,她现在除了悲痛啼哭之外,作不出
任何表示。难道这是公道的吗?难道我们不应该为死者伸冤吗?难道我们不
应该要求魏处长父亲的孩子魏处长负责赔偿死难家属的一切损失吗?还有,
工人黄得发因为遭受魏处长父亲的纠缠,不得已跳车受伤,请看,他现在左
额的鲜血未干,右腿和左肘部有伤痕。这难道也要他自己来负责吗?这难道
不应该由魏处长——你,负责赔偿工人黄得发的一切损失吗?”

施洋律师的滔滔雄辩,得到工人的响应,他们高呼:“应该赔偿一切损
失!”魏处长狼狈而逃。

【评析】

施洋律师的辩护在大量事实的基础上,披露了案件的真相,单刀直入地
点出了真正的杀人凶手,并合乎情理地代受害者提出了赔偿要求。整个辩护


逻辑严密,说理充分,一气呵成, 13个反问句,9个“难道”营造出了磅
礴的气势,令对手喘不过气来,具有极强的说服力和鼓动性。


一个中国人讲外国的主义难道还不是卖国?

一个中国人讲外国的主义难道还不是卖国?

王若飞(1896—1946),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家。1919年赴法勤工俭学。
1922年,与周恩来等组织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同年转为中共党员。历任中
共豫陕区委书记,中共中央秘书长,江苏省委常委、书记等职。1931年 
10
月,王若飞在归绥(今呼和浩特)被国民党逮捕。

王若飞在绥远省伪高等法院受审时,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法庭斗争。
法官问:你参加共产党后有什么犯罪活动事实?
王若飞答:你身为法官,可懂得法律?
问:我是问你犯罪的事实!
答:我先问你,什么叫犯罪?
问:犯罪就是触犯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答:什么民国?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一批强盗!所谓“紧急治罪


法”,无非是保护帝国主义、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法律!试问制订这种法
律的时候,有哪一个工人、哪一个农民、哪一个其他劳动者参加过?你们执
行这种法律,只能说明你们是帝国主义、买办阶级、封建势力的工具,是他
们忠顺的奴仆而已!

问:我不管这些歪理,反正你有罪!

答:我有什么罪?我犯的是反对你们祸国殃民的罪行的“罪”!是反对
你们专制独裁、剥削人民、欺压人民、贪赃枉法的罪行的“罪”!如果你们
真是英雄好汉,如果你们还有一丝一毫的天理良心,咱们就到大庭广众之中
去,让群众评一评,是共产党犯罪,还是你们犯了十恶不赦的滔天大罪!

问:你这样目无法纪,我们不让你到街上去煽动群众!
答:原来你们的法律是见不得人的。
问:不许你这样说。这里不是和你开辩论会。我问你,你究竟干了哪些

破坏活动?
答:必须先弄清谁在犯罪,才能弄清什么是破坏活动!
问:这里是审讯,不是讲空话、唱高调!
答:我们共产党人从来都是尊重事实的。我讲的话,句句都有凭有据,

是全国人民众所周知的事实。回避事实、抹煞事实的正是你们。 
。。
法官先生,你们不是对共产党的活动很感兴趣吗?我今天打算谈谈这个

问题。不过,首先我要给你们讲一讲马克思列宁主义。
问:我们只问你关于共产党活动的事实,不谈什么主义。
答:先生们,我们共产党人的一切活动,都是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

原理行事的,你们想了解共产党的活动,必须先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
共产党是适应中国的需要诞生的,中国共产党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建立起
来的。

问:对了,所以中国共产党是从外国来的,受俄国指使。

答:先生,你只是个地地道道的帝国主义的学舌人。你大约知道,现在
世界各国都有共产党。为什么呢?因为哪里有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那些被
剥削被压迫者就必然要起来反抗,起来斗争,在斗争中必然要产生真正的领


导自己取得胜利的组织,这个组织就是各国的共产党!

导自己取得胜利的组织,这个组织就是各国的共产党!

答:法官先生,你简直太可笑了,可笑得令人齿冷。你竟然无知到这样
可怜的程度,真是令人惊奇。对你说话,我得讲一点普通常识:马克思是德
国的犹太人,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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