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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4-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五十年史-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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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开拓会社,台南农林会社,马祖日本拓植会社及台湾凤梨栽培会社等等,拥有土地大多在千甲以上。
表2…11历年农家户数表 单位:户年代总计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
日本资本获取土地的形态大致有以下三种:官有地拂下、民有地收买和拂下收买,其中以前者为多。据1941年的统计,官有地拂下占413%,民有地收买占331%,拂下收买则占256%。不同类型资本获取土地的方式又有所不同,如制糖会社以民有地收买为主,帝国制糖会社的全部土地都来自民有地收买,其他各大制糖会社(台东制糖除外)大多均以民有地收买为主。相对应的,制茶业的三井农林会社则以官有地拂下为主,占531%。浅田乔二:《在台日本人大地主结构》,《台湾风物》31卷4期。
经过多年的侵占,日本资本在台湾拥有的土地面积大幅度上升,据1939年的统计,其耕地面积达到100943甲,相当于台湾耕地总面积的1329%,其中水田占102%,旱地则占188%,详见表2…12。
说明:台湾人中包括土著族。
上表可见,在日资所占土地中;就水田与旱田所占比例来看,后者较前者为高,就地域别耕地所有状况来看,越往南日本人拥有的耕地面积越多,尤其以高雄州、台南州为最,而台东和花莲日本人拥有的旱地面积竟然超过本岛的台湾人,其原因乃在于两地耕地面积本来就少,日本人的台东制糖和盐水港制糖会社却占有广大的土地,所以出现比例上的倒挂。
第三部分土地所有权及其分配(2)
日本资本在台土地占有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糖业资本之所为。据《台湾糖业统计》各年度的报告,台湾制糖、明治制糖、大日本制糖、盐水港制糖和帝国制糖等几个主要制糖会社所有地面积,在1918年为51646甲,1922年为52562甲,1923年为57199甲,1928年为67217甲,1931年为67441甲,1934年为72221甲,1935年为76121甲,1940年度缺乏总的统计数字,但仅台湾、明治、大日本和帝国4大制糖会社所有耕地面积便达109500甲。浅田乔二:《在台日本人大地主结构》,《台湾风物》31卷4期。此外,通过贌耕、资金前贷和水利操纵等手段而被其间接控制的台湾人土地也不在少数,这样,日本糖业资本就成为台湾最大的民间地主。但是,此一地位的获取并不是与土著资本公平竞争的结果,而是凭借殖民宗主国资本的特权地位,在总督府的支持下达成的。矢內原忠雄指出:“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台湾,为欲新设资本主义的企业,需要大面积土地的集团收购,而此收购,则属不易。这因颇多农民不欲出卖土地,至少不欲按照企业家所出的价格出卖。特别是这不仅为经济关系,此外还有政治的及社会的原因,即外来压迫势力(日本人)的资本发展,使土地的收购,更加困难。不过,总督府的政策,是在开发资本家企业的台湾经济。因此,政府对于资本家收购土地,给予援助;援助的方法,是靠警察的权力劝诱或强逼出卖。南部、中部的制糖会社以及私营农场,其收买土地,都曾得到这种‘官宪的援助’。”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1964;第10页。
第三部分农田水利建设(1)
台湾属于高温多雨地带,十分适合农作物的生长,但由于地形和季风的相互作用,山地雨量较平地为多,不同季节南北亦有明显的差异,东北部雨量充沛,西南平原则冬季常感雨量不足。台风带来的暴雨,又易引起山洪暴发,造成农田损坏。台湾河流虽多,但河床平均比降大,水势湍急,不利于农业灌溉。因此,水利问题历来是台湾民众关注的重大事项之一。
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的水利事业,大致可划分为四个时期:1895~1903年是放任民间自营时期;1903~1911年是官设埤圳时期;1912~1937年是水利组合经营时期;1938~1945年是半停顿时期。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就是,1937年以前的水利事业多由官方资助建设为主,而此后的水利事业则让位于大资本家企业的经营,惟因战争影响而未能完成其事业。纵观整个日本统治时期,台湾总督府在水利事业上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日据之初,总督府即着手水利事业的调查。1901年,颁布《公共埤圳规则》,将所有关乎公众利益的埤圳均指定为公共埤圳,受行政官吏的指导和监督,将埤圳公共化。在埤圳登记中,详载水源、埤圳规模、经过地域、投资方式、受益区域、权利关系、管理人员、修葺方式、水租等等,此后更推及一般埤圳。
初期的水利事业是修理旧的埤圳,恢复其功能,如宜兰第一公共埤圳改修工程、瑠公圳改修工程等等。1908年颁布《官设埤圳规则》,拨出特别事业费3000万元,制定10年连续事业计划。进入水利组合时期之后,台湾水利事业开始有了长足的发展,1923年水利组合的灌溉面积为150680甲,至1937年水利组合灌溉面积达258786甲,组合数达106个。《台湾研究丛刊》第四种《台湾之水利问题》,台湾银行,1950,第55页。台湾水利史上的两大工程——桃园大圳和嘉南大圳的建成,更使台湾水利事业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中日战争之后,台湾总督府颁布《台湾土地改良根本计划》,以配合农作物10年增产计划,各大企业亦投资于水利事业。由于战争的紧张状态,水利统制愈形严厉,1941年发布的《农业水利调整令》规定对一些作物实施限水或禁水的措施。为了解日据时期台湾水利事业;在此对桃园大圳和嘉南大圳两大工程略做解剖。
桃园大圳工程即是将原桃园高地的蓄水池予以改良,增加分水路及明渠、支线,以扩充其灌溉功能。工程于1916年动工,1928年基本完成,平均每甲工程费达543元。从完工前后的经济效益比较来看,以水田为例,工程前每甲收获谷252石,水利工程后增为5314石,翻了一番;地价从每甲914元增至2500元,达近3倍之多。《台湾研究丛刊》第四种《台湾之水利问题》,台湾银行,1950,第55页。嘉南大圳所在的嘉南平原是台湾主要的农业生产区域,但年水量分布不均匀,濒海一带的原野则排水不良,限制了农业的发展。调查发现, 只需将曾文溪支流之一的官佃溪坝住,便可建立一大型水库以满足灌溉的需要。该工程于1930年完成,事业经费总计54139678元,平均每甲工程费360元。在工程建设中,日本技师八田与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灌溉范围北起浊水溪,南至曾文溪和盐水溪间,计15万甲。嘉南大圳也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以1938年的数字与工程前相比较,灌溉区域内每甲收获物价值从9047元增为45609元,地价从313元增至1600元。《台湾研究丛刊》第四种《台湾之水利问题》,台湾银行,1950,第27页。
这里应当提到的是台湾总督府在水利事业中起到的作用。众所周知,水利工程、尤其是规模巨大的水利工程,很少是哪个个人或小集团所能完成的,像桃园大圳、嘉南大圳即需要强有力的组织和财力为前提。日据时期台湾总督府对水利事业的投入,包括直接投资、贷款和拨款。
很显然,1920年以前,绝大部分的水利事业投资是由总督府直接提供的,民间水利组合所占的份额相当之小。1920年以后,水利组合所占的比例逐渐提高,但即使如此,总督府的投资额仍占总投资额的30%~50%。整个1900~1944年间,总督府支付了台湾水利建设费用的47%,如果加上水利组合向总督府的贷款(因战争而未还),则它的比例要高达582%。因此,殖民当局在水利事业上的作为,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因为这势必导致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然而,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的水利事业中也有一些引人诟病的重大社会问题,其中嘉南大圳的三年轮作制及其水租负担就曾导致当时台湾社会为此争议不休乃至爆发抗议活动。
第三部分农田水利建设(2)
我们知道,嘉南平原是台湾主要的蔗作农业区,在这个区域内有东洋、大日本、明治、盐水港四大制糖会社,在规划水利计划的时候,他们是一片反对之声,其理由是:“这样广大的看天田若一旦变成水田了后,即耕种甘蔗的面积,一定大大的减少起来,那是难得赞成的。”官方则对此答复说:“嘉南大圳的水量不足,年年要灌溉十五万甲的土地是不可能的,照组合的计划是每年要灌溉五万甲,三年轮着一回而已,所以不得不使农民们‘三年轮作’,就是一个年耕种米、一个年杂粮、一个年甘蔗,这种办法,岂不反倒是会社的利益吗?”由此可见,日本殖民当局从一开始就充分考虑到了日本糖业资本家的利益,并尽可能的满足了他们的要求。当时人们就揭露说:“(三年轮作)这个意见,不过是组合和会社们妥协的条件吧!”《嘉南大圳的灌溉问题》,《台湾民报》大正14年10月18日。这样一来,当地原来可以种水稻的田地,因纳入了嘉南大圳的灌溉系统,就也必须同样实行3年轮作制,这种无理且违反农业生产规律的做法理所当然的激起农民的反对。据《台湾民报》报道,虎尾郡仑背庄一部分由天河井灌溉的土地,原本年年可以种稻米,嘉南大圳完工后,水利组合便不分青红皂白的将天河井封了起来,强迫实行轮作,引起了当地农民的反抗。原先不能种稻的土地,自大圳给水之后,“农民的希望是年年要种米的,反之,组合却强制他们实行‘三年轮作’”。但是,由于低洼土地种甘蔗一甲收成不过四五万斤,比别的农作物不合算,而耕种杂谷的,比耕种甘蔗反而利益更大,“农民们哪里肯把应得的利益抛弃?”《嘉南大圳的灌溉问题》,《台湾民报》大正14年12月27日。仑背庄农民强烈抨击道:“将来乌头山的灌溉区域,或者它的水量有些不足亦未可知,现在仑背方面的水量是十分足的,组合故意要三年灌溉一回,不过是为拥护制糖会社的利益起见而已。”《嘉南大圳的灌溉问题》,《台湾民报》大正14年10月18日。
其次,3年轮作制规定以150甲为经营单位,50甲种水稻、50甲种甘蔗、50甲种杂作,这样的划分对于大土地所有者和制糖会社所有地自然没有什么妨碍,但对中小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及佃农来说,却产生了根本性的生产变革。他们的土地一般来说都在50甲以内(如据1929年8月和1930年8月的调查,虎尾郡农户耕地集中在一个耕作区内的达到总户数的26%,北港郡为29%)川野重任:《台湾米谷经济论》,台湾银行,1969,第103页。,由于实施3年轮作,在轮到他们种植价值低的甘蔗或杂作的年份,恐怕是要大受其苦了,同时又由于3年中各年份的收入不同,小土地经营者的脆弱性加剧了,其生产及扩大再生产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尽管水利组合曾动员农民实行小组合,对耕地偏在一个作物区内者,相互交换使之分布超过两个作物区。这虽使得情形有所改善,但农民仍然没有选择种植利益高的作物的自由。因此,3年轮作制明显有利于制糖会社和大土地所有者,同时经营的集中化也一定程度上促成土地所有权的集中趋势,加剧了部分地区农民向无产者转化的进程。
最后看看嘉南大圳灌溉区域内的水租问题。水租一向是台湾农民一项相当重的负担,据1930年的统计,在国税、州税、街庄税、农会费和水租诸项负担中,水租所占比例最大,自耕农占341%,半自耕农占2276%,佃农占328%。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人间出版社,1993,第233(日文)页。据报道:“嘉南大圳区域内的地主农民,对于该大圳的水租的征收,认为过重的负担,屡次惹起物议纠纷。”《嘉南大圳评议员筹设大圳问题研究会》,《台湾新民报》昭和6年12月19日。为缓和不满,1930年地方行政当局实施减半征收,但仍有相当部分人由于不堪负担而滞纳,以至土地被当局收押,甚至连个别大地主也不例外。如台湾总督府评议员黄欣因滞纳水租600余石而将7甲土地用以抵押。报道称:“原来同君是该区域内的大地主,故对于体面问题,确是大有看重,然于这回也不得不受这样的处分,可见其他受处分的一般穷窘的农民地主之困难是更加尤甚,值人可怜的。”《嘉南大圳的水租依然不能缴纳》,《台湾新民报》昭和6年11月28日。水租问题甚至影响到了其他的水利建设,如1930年10月高雄州曹公圳水利组合决定扩张凤山大寮水圳,引起区域内农户的反对,主要理由就是认为水租负担“恐怕要陷于桃园大圳、嘉南大圳等的覆辙”《是谁的利益?凤山大寮水圳扩张》,《台湾新民报》昭和6年10月24日。。可见,水租负担给台湾农户带来了沉重压力,以至于危及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三部分农业经济发展概貌(1)
从1906~1940年,台湾农业生产年增长复率为34%,如剔除因统计原因带来的失真因素,其增长复率仍达32%,这种高速增长只是在战后亚洲几个新兴国家和地区才看得到。在农作物方面,主要粮食作物包括稻米和甘薯,年增长复率为272%,是所有作物中最低的。但如考虑到台湾传统模式下的农业产量在1920年代已达较高的水平、农业领域“米糖相克”情形严重等因素,其增长已经接近上限。次要粮食作物包括水果和蔬菜,这是所有粮食作物中增长幅度最大的,为55%。水果、蔬菜是较易腐烂的产品,其增长有赖于交通运输网络的发达,1906年后纵贯铁路的完成和公路网的建立,使得运输快捷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次要粮食作物的增长。工业粮食作物指的是甘蔗生产,据统计,1906~1907年度甘蔗收获量为833188849公斤,到1938~1939年度增加为12835395277公斤,种植面积则从1902~19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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