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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史500疑案-第1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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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弃稷不务,我先王不窋用失其
官,而自窜于戎,狄之间,不敢怠业。”顾颉刚由此认为周代的农业是直接
从夏代传授下来的,它保持着夏的文化。周人自称夏,一来因为它生活于夏
人所生长的地方,以夏文化继承者的身分自居,二来也是为推翻商朝的统治
做有力的宣传:夏人的后代,恢复先人的基业,推翻商人的统治,另辟新朝
——多么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夏、周以中央大国自居,所以“夏”就有了
“中国”之义,“夏人”也成了“中国之人”。由于夏字的频繁使用,渐渐
与华字结合了起来。华字古音敷,夏字古音虎,声音相近,可以通用。古汉
语中有一条规律:音同音近字可在一定条件下组合成双音节词。华、夏音近, 
于是就结合到了一块,共同担当起位居中央、文化发达、冕服采章等等褒扬
的称颂和美号来。
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对我们祖国古代的称号,应该有所了解,应该去
探寻一下它的来源。可是要做到这一点,又多么不容易啊! 
(东生) 
人类从乱婚发展到族外婚的原因何在? 
几十年来,社会人类学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为什么人类社会禁止手足
间婚配,为什么会有乱伦禁忌?或者说,人类是怎样从乱婚发展到族外婚的? 
不容置疑,这是个难解的历史之谜。因为考古学、古生物学和古文献都不能
提供这方面的材料,民族学也不能提供直接的证据。但族外婚在人类的发展
史上,却具有重要的意义,没有它,就没有新石器时代,也不会有今日的文
明。族外婚之谜强烈地吸引着人们,特别是有关的专家和学者,因为解开此
谜,就可以找到人类进步的钥匙。目前关于族外婚产生原因的说法很多,其
代表观点有: 
1。杀死女婴习俗说。首次试图解开乱婚发展到族外婚之谜的学者是苏格
兰法学家麦克伦南。1865 年,他在所著《原始婚姻·关于婚礼中抢劫仪式的
起源的研究》一书中认为:当男子在本部落内可以足够地找到妻子时,就没
有必要用暴力从别的部落去抢劫妻子。族外婚制来源于蒙昧人中流行的杀死
女婴的习俗。这种习俗使部落内男子过剩,其直接后果是一妻多夫制;第二
个后果便是用暴力抢劫别的部落的女子。时间一长,族外婚就无形地产生了。
但是,麦克伦南没有说明产生杀婴习俗的原因。事实上,在外婚制流行的地
方,并没有杀婴习俗。不容否认,麦氏为后人开拓了通过民俗学研究解开族
外婚之谜的正确道路。
2。经济、社会联系需要说。这是一种有代表性的传统观点。原始人类生
产能力低下,不得不靠群居群力来抵御自然界,两性关系也处于不受任何约
束的乱婚状态。以后,由于制造工具的劳动要求有一定的技术和经验,这部
分任务往往由老年人担任,成年人则主要担任狩猎,年龄相近的人经常在一
起劳动和生活。于是,年龄相近的辈份中,一群女子与一群男子集体地结成

夫妻关系,这种群婚逐渐排除了不同辈份之间的杂乱性交状态,对两性关系
开始有了某种制度上的约束。这时,姐妹是兄弟的共同妻子,兄弟是姐妹的
共同丈夫,夫妻都有共同的血缘。这种家族形态叫血缘家族。到了智人阶段, 
为集体劳动所联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新的社会组织,氏族就产生了。当
他们的居住也相对地固定下来时,一个血缘家族的族团往往由于人口增加而
分裂成几个。但是,分裂出来的几个族团之间,还保持着一定的经济联系, 
并且还要求建立某种社会方面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而亲密的形式, 
就是各族团之间的男女通婚。于是,族外婚就产生了。最初,这种族外通婚
只是在偶然的场合或时期进行;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固定了下来,从而
引起了家族关系的重大变革。这时,禁止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通婚,后来又
禁止了旁系兄弟姐妹之间通婚,这就是在同一族团内,即使是同辈的男女也
不能成为夫妻关系了。这对人类的发展来说,意义是十分巨大的。
3。自然选择效果说。1877 年,美国著名民族学家摩尔根出版了他的杰作
《古代社会》,他认为族外婚产生的原因是“自然选择”效果的逐渐显示。
他说,“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
更强健的人种”,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就这样确定下来。这一观点被后
世不少学者所承袭。有的学者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蒙昧时代的人类是很难
用科学方式进行思维的,说蒙昧时代的人己能根据近亲通婚造成后代孱弱的
教训来约束自己,令人难以置信。事实上,直至现代,在许多地方还盛行着
“亲上加亲”落后的婚姻陋习。或许是注意到了这一点,恩格斯于1891 年《家
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再版时,一改同意摩尔根的说法,而加上了
“大概”一词。他谨慎地说,族外婚产生于一种“限制血亲婚配的朦胧意向”, 
“但是人们还不把父母和子女间的性交关系看做怎样特别可怕的事情”,后
来才“为习俗所禁止”,阻止血族婚配的意向是“本能地自发地进行的,并
没有明确的目的意识”。同年,恩格斯还曾提到北美加利福尼亚一些地区, 
在一定的节日里,不同氏族男女聚在一起,发生毫无限制的性交,并指出这
是群婚制的遗迹。这种习俗在澳大利亚,在印度的一些部落中,在一些非洲
民族中都存在着。
4。生存现实选择说。著名学者泰勒于1889 年提出了族外婚的社会意义: 
“外婚制借氏族间的不断的结合而促使一个成长扩散的部落可以自我巩固, 
使它能压倒任何孤立无援的小型内婚群体。在世界史上一再发生这样的故
事,即蛮族在其心中一定得面临两个简单而现实的选择:要不实行外婚,就
得被杀光。1949 年,学者斯特劳斯写道:原始人是自给自足的,但并没有什
么基础让队群间结合成更大的社会,迈向文化以及更广泛的社会整合的一个
重要步骤,就是要队群中的男性出让自己族内的女性,并从其他队群获得女
性为伴侣。他再一次强调了族外婚在象征和政治上的重要性。
5。族内性禁忌派生说。现代民族学家们则根据民族学的最新成果,认为
族外婚乃是族内性禁忌派生出来的现象。资料证明,几乎所有原始民族都有
在狩猎时期禁止性关系的习俗或遗迹。在一些民族中,与人类生存相关的许
多活动,如渔业、农事、手工业、商业、战争等,都有相应的性关系禁规。
这些禁规作为防止威胁群体的可怕危险的手段,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
那末,是什么力量使集体这样同仇敌忾呢?恐怕只有死亡的威胁。这种威胁
开始于具体事件,如狩猎期间发生男人或女人的争夺,造成死伤或逃亡,于
是产生了狩猎性禁忌等等。随着性禁忌的增多,原始群的生活被分为交替出

现的非性关系时期和乱婚时期,且前者时期越来越长,后者则缩短为屈指可
数的节日,性禁忌的发展使原始群几乎成为非性关系群体,而根深蒂固的鬼
神观念使人们不可能去缩短非性关系时期。于是,原始群成为一个个自我封
闭的、出生率日益下降的近亲交配群体,人类进步陷入了僵局。而摆脱危机
的办法只有一个:打破群体的界限,冲破原始宗教造成的心理压力,到群体
以外去寻找配偶。当蒙昧时代的女人从族外引进了新的基因,创造了强壮而
智慧的后代时,族外婚便逐渐成为一种制度。
可见,人类从乱婚发展到族外婚的原因,相当复杂,可以说,直至现在
仍为历史之谜。
(俞姡а
周代男女成婚年龄是多少岁? 
婚龄是指可以结婚的年龄。由于人类婚姻是一种社会性行为,男女结婚
后不仅要履行夫妻义务,而且还要承担对家庭及社会的责任,所以需要达到
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因此,历代大都对婚龄
作了规定。
关于周代的成婚年龄,由于史料记载不一致,故说法也不统一。概括历
代诸家所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男30 而娶,女20 而嫁说。这一观点最为通行,其主要依据出自《周
礼·地官·媒氏》的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
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即说男子30 岁、女子
20 岁是结婚的年龄。除《周礼》外,《礼记·内则》,《榖梁传·文公十二
年》也持这一观点。《礼记·内则》说:“男子二十而冠(指男子成年时举
行的加冠仪式),。。三十而有室,始得理男事。。。女十有五年而笄(指
女子成年时举行的及等仪式),二十而嫁。”《榖梁传·文公十二年》记载: 
“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 
此外,《尚书·大传》及《白虎通·嫁娶》等篇还从男女的生理及劳动能力
等角度对这一观点作了说明。《尚书·大传》:“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通于纴织纺绩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则上无以孝于舅姑,而下无以
事夫养子。”《白虎通·嫁娶》则说,男30 而娶,女20 而嫁,是因为“男
三十而筋骨坚强,任人为父;女二十而肌肤充盛,任人为母”。
二、男20 而娶,女15 而嫁说。与前说不同,《墨子》及《韩非子》认
为,周代的婚龄是男子20 而娶,女子15 而嫁。《墨子·节用上》说:“昔
者圣王为法曰:丈夫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也有“男二十而室,女十五而嫁”的记载。
三、男自20 至30 皆可娶,女自15 至20 皆可嫁说。这一观点实际上是
调和了以上两种说法。它认为《周礼》所言“男三十而娶,女十五而嫁”只
是指结婚的最高年龄,周代的婚龄是:男子自20 至30 皆可娶,女子自15 
至20 皆可嫁。《孔子家语·本命》记载,鲁哀公问孔子“男子十六精通,女
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矣,而礼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也,岂不
晚哉”?孔子回答:“夫礼言其极,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
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而往,则自婚矣。”王肃也说:“度
其材品之贤愚,知识之早暮,气体之强弱,则男自二十至三十,皆可以娶;

女自十有五至二十,皆可以嫁。”(《周礼·地官·媒氏注疏》)自晋以后, 
有不少人赞同这一观点。如晋朝的谯周在其《五经然否论》中说:“周礼媒
氏曰,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内则云,女子十五而笄,许嫁也。是故
男自二十以及三十,女子自十五以及二十,皆得以嫁娶。”司马光也说:古
礼男30 而娶,女20 而嫁,“盖言其极至者,谓男不过三十,女不过二十耳, 
过此则为失时矣”。(《温公书仪》) 
四、贵贱有别说。这一观点根据周文王15 生子等事例,认为周代依据贵
贱有别的原则,结婚年龄也分为早晚两种,贵者十二三岁以后就可婚娶,贱
者则必须捱到二三十岁方可嫁娶。《左传·襄公九年》记载:“国王十五而
生子。”对此,《淮南子·汜论训》注曰:“国君十二岁而冠,冠而娶,十
五生子。”唐朝的杜佑持这一观点。他在《通典·男女婚嫁年纪议》中说: 
“三十、二十而嫁娶者,《周官》云,掌万民之判,即众庶之礼也。放下云, 
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服经,为夫姐之长殇,士大夫之礼也。《左传》,十
五而生子,国君之礼也。且官有贵贱之异,而婚得无尊卑之殊乎。则卿士大
夫之子,十五六之后,皆可嫁娶矣。”清人孙诒让也赞同这一观点,并对此
作了解释,他认为国君之所以早娶,是因为重继嗣。而庶人相比之下就没这
样重要,所以一定要等到20、30 后才能嫁娶。“《春秋》左氏说,国君十五
而生子,礼也。二十而嫁,三十而娶,庶人礼也。。。文王十五而生武王, 
尚有兄伯邑考,知人君早有婚娶,不可以年三十,所以重继嗣也。”(孙诒
让《周礼·正义·媒氏疏》) 
除了以上4 种观点外,汉代的王充还有一说,他认为“男三十而娶,女
二十而嫁,法制张设,未必奉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礼乐之制,存
见于今,今人之民肯行之乎?今人不肯行,古人亦不肯举,以今之人民,知
古之人民也”。(《论衡·齐世篇》)即说30、20 嫁娶之法,周代虽有之, 
但未必实行过。
那么,以上几种观点中,哪一种最为正确呢?由于缺乏有说服力的材料, 
很难判断孰是孰非。因此,关于周代男女的婚龄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
历史之“谜”。
(朱立东) 
古时婚礼为何“不举乐”? 
婚礼是人生之大礼,向来为中国人所重视。《礼记·昏义》说:“昏礼
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故君子重之。”为此,古人
创设了一整套繁冗复杂的婚姻礼仪。照理说,象男婚女嫁这样的大喜事,婚
礼应进行得热闹喜庆,但是,与新婚之喜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我国古代礼
制及历朝婚姻的礼仪中,都有婚礼不举乐(即禁止婚礼中鸣锣奏乐)的奇特
规定。《礼记·曾子问》:“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
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受礼制“婚礼不举乐”的影响,历
朝婚礼中也均无举乐之文,并且还制令引为明禁。如北魏禁止婚娶用乐。据
《北史·高允传》记载,高允针对当时婚娶丧葬不依古式的现象,谏曰:“前
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虽条旨久颁,而不变革,将
由居上者未能悛改,为下者习以成俗。。。今诸王纳室,皆乐部给伎,以为
嬉戏,而独禁细人不得作乐,此一异也。”北周亦禁婚礼作乐。《后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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