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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史500疑案-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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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祭礼的程式时说:“庶人有鱼炙之荐”(《国语·楚语上》)。然则庶人
还可参加祭祀等礼仪活动。第三,看庶人的经济状况。《礼记·曲礼下》曾
记述周代各等级的私有财富,文中历叙了国君、大夫、士的财产后说:“问
庶人之富,数畜以对。”可知庶人也能有私产,而其财富多少的标志就是牲
畜的头数。第四,看庶人在社会等级排列中的位置。按照《左传》、《国语》
的记载,庶人的地位始终在贵族的最低一级“士”之下,而在官府作事的“工
商”之上,更在“皂隶”一类的奴隶之上,囱此,庶人的身份应该是平民,
其地位并不很低。
对于平民说,持奴隶说者又出来反驳了。他们指出,《礼记·曲礼》中
有“礼不下庶人”的话。在当时社会中“礼”是一切活动的准则,人人都应
遵守的规范。《诗经·相鼠篇》说:“相鼠有体,人而无礼,胡不遄死!”
既然庶人不能守礼,那是连人的基本权利都没有的。这些庶人,只能是像禽
兽牲畜一样的奴隶。再则,孔子说过:“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
氏》)。可知庶人被剥夺了一切议论的权利。他们只能默默地替主人干活,
当一个会说话的工具。这样的人,还不是奴隶吗?
鉴于庶人的地位忽高忽低,庶人的权利忽有忽无,范文澜在《中国通史
简编》中主张,西周庶人“包括上层的自由民,中层的农奴,下层的奴隶”。
上层的庶人有商时的下级贵族,这些人商亡后周公教他们务农种黍稷,来孝
养自己的父母尊长。他们还能“牵牛车,远服贾”(《尚书·酒诰》),到
远处去经商,可知他们是自由民。周贵族中亲属疏远的,也要降为庶人,成
为庶人中的上层自由民。中层庶人有周国旧有的农奴。倒戈起义的商奴隶兵,
在助周灭商后也获得农奴的待遇;周所封各诸国内的居民,获得一小块份地
后也成为农奴。这些中层庶人在周代数量最大。下层庶人有战争俘虏来的奴
隶,罪人及其妻子一起沦没的奴隶,以及在手工业、商业、畜牧业和家内服
役等方面的奴隶。
西周的庶人是奴隶,还是平民?或者是自由民、农奴、奴隶三者兼而有
之?三者兼有的说法看来比较公允,但在奴隶社会中,自由民和奴隶的界限
是很深的,能把他们放在一起都用一种称呼吗?真谛究竟如何,尚待进一步
探索。
(郑嘉融)
古代土地买卖出现于何时?
中国古代自阶级社会形成以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土地国有制,
也叫王有制,这就是说,全国土地都归国王一人所有。《诗经》上说:“普
天之下,莫非王土。”全国土地只能由国王来分封、赏赐、授予或收回。当
然,在这样的制度下,私人是没有土地的所有权的,更不能把土地当作商品
来买卖。《礼记·王制》所谓“田里不鬻”,就是这种古老的规定。查商代
甲骨文中,绝无土地买卖的记载,那么到什么时候国家取消这种禁令而土地
可以买卖了呢?这件事,有人认为发生在西周,有人说是在春秋,有人提出
在战国,还有人说是在秦代。
主张西周中叶已经出现土地买卖的学者,主要根据是1957 年在陕西歧山
县出土的一批西周铜器的铭文。其中《卫釐》的铭文说:(周懿王)三年三
月,矩伯向裘卫取了价值贝80 朋的瑾璋,答应给裘卫土地10 田;矩伯后又
取了赤琥两件以及其他物品,共计价贝20 朋,于是矩伯答应再给裘卫土地3
田。裘卫把这事报告给几个执政大臣,这些大臣就命令主管官把矩伯的田授
给裘卫。《五年卫鼎》记述了周懿王五年,裘卫和邦君厉交易土地的事;《九
年卫鼎》载周懿王九年,裘卫又以车马用器和矩伯的一块林地相交易。此外,
西周恭王时的铜器《格伯簋》,也记格伯以良马四匹,换取了倗生的土地30
田。这里的关键是,上列铜器铭文中的“贮”字的意义。主张西周已有土地
买卖的学者认为,这个“贮”当读作“贾”,引申为买卖、价钱。这样,《五
年卫鼎》中的“汝贮田不?”“贮田五田”,《格伯簋》中的“贮三十田”,
自然都是买卖田地了。但不少学者不同意这种解法,他们有的认为应读作
“予”,意即给予;有的认为应读作“偿”,意即偿还,有的认为应读作“租”,
意即租借。这样,上列铜器铭文所记的事,都成了土地与物品的互相兑换。
而且,在互相交换时,必须经过执政大臣的批准,主管部门的监督执行,这
当然不能说是买卖行为。
到了春秋时期,有没有土地买卖的迹象呢?晋国的魏绛曾经向晋悼公建
议:边疆的戎狄少数民族“贵货易土”,即重视财货,轻视土地,因而“土
可贾焉”(《左传·襄公四年》)。朱绍侯主编的《中国古代史》据此认为,
这“一语已露出了土地买卖的端倪,西周以来,‘田里不鬻”的格局被冲破
了决口”。但不少学者仍然认为,这是中原国家用财货去向边疆戎狄部落换
取土地,并非民间的土地买卖。直到战国初年,晋国的赵襄子在中牟县选拔
了两个平民出任中大夫之官,于是当地农民都想攀登仕途,纷纷“弃其田耘,
卖宅圃”(《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由此可知,当时的住宅及周围的菜
圃可“卖”,但耕种的大田还只能“弃”而不能卖的。
长期以来许多学者认为,战国中期秦国的商鞅变法,从政策法令上规定
了民间土地可以买卖。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
纲要》、王玉哲编著的《中国上古史纲》都持此说。他们的主要论据,就是
汉代董仲舒说的:“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卖买”(见《汉书·食货
志》)。但是近来又有一些学者提出,董仲舒的这个说法和《战国策》、《史
记》中论述的商鞅“劝民耕农”的改革措施不合,它与商鞅抑制商业的主张
是相矛盾的。1975 年底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大部分是战
国晚年秦国的法律文书,而且数量相当多。如果商鞅有允许土地买卖的法令,
这批《秦简》中一定会有所反映,但现在却根本找不到这一方面的规定或事
例。再则,从现存的战国后期的历史资料来看,土地买卖的现象仍然是凤毛
麟角,十分罕见。战国晚年的荀卿在论述当时农田情况时还指出:“百亩一
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荀子·王霸篇》)。由此推定,商鞅“除井
田、民得买卖”的说法,乃是一种误传。
有的学者提出,真正允许土地在民间买卖,应该是在秦始皇时期。秦始
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 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
纪·集解》引徐广语)。“黔首”是秦代对广大人民的称呼。所谓“自实田”,
即废除历来由国家给人民“授田”的制度。秦始皇又表彰乌氏倮、寡妇清等
大财主,汉代崔实作《政论》,并说他“尊奖并兼之人”(《通典·食货典》
引)。这样,土地的买卖兼并自然就盛行起来。据说战国晚期,赵国的赵括
曾用赵王所赐的金帛,“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
列传》)。这是赵国贵族买进土地的个别情况。到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
田”,人民便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了。
(杨善群)
古代商业广告始于何时?
利用广告传播商品信息,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北宋年间,山东济南有一刘姓人家开设的针铺就制作了印刷广告。
这张广告四寸见方,中心位置绘有商标——白兔捣药图,上方八个大字“济
南刘家功夫针铺”;下方是经营项目和质量要求:“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
细针,不误宅院使用。”经营方针是:“客转为贩,别有加饶。”左右还印
有:“认门前白兔为记,请记白”十一个字。文字简洁扼要,这可能是迄今
为止发现的我国最早的工商业印刷广告。
我国古代的广告不仅有印刷品,还有口头、实物、幌子、壁画等多种形
式。
清代人写的《帝京岁时纪胜》和《燕京岁时记》两书中,有不少关于北
京小贩做口头广告的记载;二月,有贩乳鸡、乳鸭者,“沿街吆卖,生意畅
然。五月下旬,‘沿街吆卖’甜瓜,有旱玺坠、青皮脆、羊角蜜、哈蜜酥、
倭瓜瓤、老头儿乐各种”。正月。街头车推担负者叫卖小儿玩耍的各种烟火,
唱到:“滴滴金、梨花香,买到家中哄姑娘。”吸引人们注意的各种叫卖声
中,选用了一些好听的可引发联想的商品名称,有的还编成了易懂易记的口
头歌谣。
幌子常常用于酒店饭铺等,上书“酒”、“菜”“酱园”等字,以标明
所营销的商品。小说《水滁传》中描写阳谷县景阳岗前一家酒店的“幌子”
上还写着“三碗不过岗”的字样,以盛夸本店所产之酒酒力之大。
有些酒店还在墙壁上画着文字或图画,如《水浒传》中杨雄等在郓州山
路见到的一家靠溪客店,右壁上写着“门关暮接五湖宾”;左壁下写道:“庭
户朝迎三岛客”,很有文学性,增加了广告的魅力,使酒客产生美感。
广告起源于何时?有人认为起始于唐代,《考古通讯》1961 年第5 期《唐
长安城西市造址的发掘》一文说,唐代长安商业区严格实行商品标记制度,
商品之上署印标记,无非是两个目的:一是标明厂家(或作坊的名称),便
于买主进行质量监督;二是宣传产品,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这说明当时人
们已具有商品竞争的意识,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标记就是广告的一种形
式。
但也有人认为,广告宣传远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韩非子·外储说
右上》中说:“宋人有酤酒者,升概甚平,遇客甚谨,为酒甚美,悬帜甚高。”
可见这时的商人也已经认识到,商品要畅销,不仅要做到商品质优量足,待
客勤谨,而且还要做好广告宣传。
也有人提出,自从原始社会解体,奴隶社会形成,有了商品交换,为了
推销自己的商品,就有了广告。尽管广告形式是相当简单低级的,如上古时
期,人们在商品交换中,把某种产品摆放在地上或手中,为了让其他人知道
这是要出让的物品,就在该产品上插上一根草标,这种草标的广告形式使用
时间很长,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如《水浒传》中杨志上市卖刀,插了草标;
《儒林外史》中范进上集卖鸡,也在手中拿着草标。可见草标属于原始的幌
子广告,且多用于并非职业的商品交换者的偶然交换活动中。传说我国奴隶
社会商朝的始祖汤的宰相伊尹曾经是个奴隶,他以草标插身,出售自己,遇
上了汤,帮助他奠定了商朝的基业。如果从广告的历史来看,这种草标可以
算是最早的广告形式。但是也有人认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简陋朴实
仅仅用于非职业的商品交换者的偶然交换活动中的草标还算不上是真正的广
告。
广告的诞生和商品交换的诞生密切相关,广告的发展更不能与商品生
产、交换的发展须臾分离。随着我国古代社会商品生产、交换的日渐繁荣,
广告业的发展也日趋兴旺。这不仅表现在它的媒体形式的多种多样,而且还
表现在利用广告和行业的众多,不仅有工商业的产品广告,还有劳务广告、
文体广告、招聘广告、租赁广告,甚至政府广告等等。
我国明清两代,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萌芽的产生,都市商业以及劳务、
文体活动日趋繁忙,广告更为繁荣。许多行业尽可能地利用各种广告形式,
传播所经营的商品或劳务信息,宣传其商品或劳务的功能、特性、质量,以
吸引招徕顾客。
(蒋建平)
古代公证始于何时?
公证,按照字面上的解释,就是由国家作证的意思。公证的手续一般由
当事人先提出申请,由国家公证机关调查取证后,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或有法
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就是说人们在涉及到民事权利义
务的法律行为时,可以向国家公证机关申请并予以确认,这确认的证明文书
具有法律效力,能起到有力的证据作用。
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许多人认为应以1935 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公布的
《公证暂行规则》为肇源。这样就距离世界上公认的公证创始日期晚了2000
余年。
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国民党南京政府以司法院名义公布的公证规则,
是旧中国正式公布的公证法规,这并不能说明在此以前,我国还不存在公证
制度。
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广泛实行券书,而券书就是一种法
律行为。相当于后来的契约合同之类,如涉词讼,可作为官吏断案的依据。
这些券书由官府所设置的官吏制发,有的还由官府存档备查。《左传·文公
六年》载:“董逋逃,由质要。”杜预注:“由,用也;质要,券契也。”
孔颖达疏:“谓争财之狱,由券契正定之也”。又据《周礼·秋官·士师》
载:“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凡以财狱讼者,正之
以傅别、约剂。”“傅别”即合同,“约剂”即券书契约。以上两条引文的
意思就是说:“凡因财货而涉讼者,根据其契约合同与券书来裁决。”
《周礼·秋官·司约》载:“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大约剂,
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所谓“司约”指掌管约书之官,“治民之约”指处理人民征税、迁移、买卖、
赊欠、和解等约书;所有大小约书都由司约保存,如有争讼则开府库取视所
藏之约书,违约者将处以墨刑。以上的券书既为官府所制发,又能在法律上
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因而已经含有“公证”之意。在客观上起到了公证
的作用。
秦汉两朝,“傅别”、“约剂”改称“券书”或“书契”,如东汉郑玄
在注释《周礼·秋官·士师》时说:“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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