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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愉悦-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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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应对办法就是出公告通知加上地方性法规。1981年6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接着一连十年,几乎年年发布类似的文件。①地方政府、尤其是娼妓活动最明显的沿海地区也纷纷推出自己的禁令,它们往往将卖淫嫖娼和赌博等其他活动放在一起处理。②在国家这一级,1979年颁布、1983年修订的《刑法》并未禁止卖淫,但确实禁止强迫妇女卖淫(第140条)、引诱或容留妇女卖淫(第169条)。也可运用比照的办法将卖淫当作犯罪惩处(第79条),但实际上从未使用过这条刑法。③卖淫嫖娼主要不是通过刑法来处理,而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的范围,该条例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57年版的条例。198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对违者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责令具结悔过或者送去劳动教养。被罚劳动教养的违者在一个类似监狱的机构中关押一至四年。④虽然1987年的条例并未对卖淫作出确切的法律界定,但是公安部对条例的解释中将卖淫嫖宿定义为“男女之间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涉及一方转让另一方收受的钱物关系”⑤。接下来的几年中,各省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颁布了本省禁止卖淫嫖宿的条例法规,重申了公安部的条例并对条文作了一些补充,但总的并没有超过公安部规定的处罚框架,如最多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劳动教养,对拉皮条、拐卖人口等可追究刑事责任等。一般说来,对初犯处以短暂的拘留和罚款,累犯则更可能被罚款并送交劳动教养。虽然妓女及其嫖客属于同一类条款的适用对象,但通常的情况是女人被判几年劳教,而男人则处以罚款后就放人。国家和省的管理处罚条例都将旅馆酒店和交通车辆列为卖淫嫖宿的重要场所,于是,旅店经理和司机被警告说如果他们提供卖淫嫖宿条件,将被吊销营业许可证并处以罚款等。各级地方政府被授权批准建设卖淫嫖娼人员的教育、治疗场所,可以规定性传播疾病患者必须接受治疗,费用有时由病人承担。⑥在实施中,这部分法律和治安处罚条例意味着绝大多数娼妓、拉皮条客、嫖客都归公安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处理,只有在涉及贩卖人口、侵犯人身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时才交法庭审理。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权力部门对卖淫嫖娼活动的关注加强了,随之也出现了两种相互冲突的司法表述方式,呼应了民国时期的矛盾表述:一种说娼妓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一种认为娼妓是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众健康者。同20世纪初的情形相仿,妓女受害的描写总是和贩卖妇女的故事有关,这个问题在改革时期越来越引起公众的关注。⑦尽管从这方面的文章报道可看出,被贩卖的妇女一般被卖作人妻而非娼妓,但在一些广泛报道的案例中,强迫妇女卖淫的人贩子被判处了死刑;⑧还有一些情况下,当局直接将严厉打击拐卖人口与卖淫嫖娼联系起来。⑨到了20世纪90年代,拐卖人口与卖淫的联系变得更为常见,报刊文章开始提到普遍的卖淫为拐卖人口者创造了有利可图的市场。当出现了妇女被引诱或绑架并运往香港、台湾和泰国的妓院的事件后,政府部门对涉及跨省、跨国的黑社会帮派的活动也表示出密切的关注。
第十章 改革者新中国成立以后(2)
受害说最终被写进了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六章“人身权利”包括下列条款: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或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因此,在国家的一类法律思想中,卖淫嫖娼首先是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益。依照官方对保障法的解释,最常见的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行为有虐待妇女、性犯罪、性骚扰、绑架妇女、卖淫嫖娼、限制妇女人身自由、侵犯妇女的人格和名誉等。以上除了卖淫都可理解为没有得到妇女本人同意而施加的行为,“禁止卖淫”在这样的框架中显得不怎么协调,而保障法对此也未作进一步说明。这一条放在保障妇女权益法内,可能是为了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几个条例保持一致。本章将会讨论这个问题。第二种表述——娼妓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健康——到1990年末已清晰可见。有些文章持卖淫是犯罪的观点,认为不但对拐卖妇女和拉皮条、而且对卖淫的惩处条款都应由刑法提供,而不是由地方法规条例或行政法来提供。最详尽地陈述这一立场的是陈业宏于1990年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上发表的一篇论文。陈赞同政府对卖淫问题的主要表述方式,即卖淫是再度抬头的“丑恶的社会现象”,是在“西方资产阶级腐朽的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下”产生的,但接着论述说卖淫应通过立法而不是通过时不时搞运动的方式来解决。文章说,现行的刑法虽规定强迫或引诱妇女卖淫者应判徒刑,但是“通过惩罚相关行为的方式来制约卖淫活动”是不可能的。陈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卖淫的处罚很不满意:
对于自甘堕落的卖淫妇女来说,拘留几日,批评教育一下,是不会有什么作用的……至于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那也根本算不上什么。正如一个姓王的年轻卖淫妇女所说,“今天给他们罚掉的,明天我就把每个子儿都挣回来了。”
陈接着论述说,引诱妇女卖淫只是外在因素,而“卖淫妇女自己的意愿”才是“决定其行为性质的基础”。陈强调说,法律的惩治仅针对拉皮条的和鸨母的做法是“本末倒置”。如前一章中讨论过的“动机”研究一样,陈的论点以心理动因复杂的个体、而不是以经济力量或社会阶级作为因果关系和解释的基本单位。在陈的论述中,卖淫并不是无受害人的犯罪活动,受害人也并非卖淫者本人。受害的是“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和人民的身心健康”,或更抽象地说,牺牲的是“社会管理的正常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就已属于刑法第六章的刑罚范畴,陈提议这个类别的罪行中应正式加上卖淫。这个意见隐含的观点是取缔卖淫嫖娼应同加强法制这个现代化大工程联系起来,而不是依靠教育和群众运动的老办法。为了法律的准确性起见,陈业宏对卖淫作了如下五方面的界定:
1。卖淫者有性交行为,而不只是携客人的钱逃跑(后者构成欺骗罪);2。卖淫者出卖的是自己的而非他人的身体(后者构成介绍或容留妇女卖淫罪);3。卖淫者出于自愿出卖自己的身体(如不是出于自愿,则强迫她卖身的人将承担法律责任);4。卖淫者积极主动拉客;5。卖淫者是为钱或别的财物、而不是为了其他原因而经营自身。
所有这些条件可以读作对经营自己的女性的描写,她出于自愿做出某些行为,积极计划下一步生意,力争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然而,尽管这些都是企业经营的特点而且备受政府赞扬,但是当陈业宏描述卖淫动机的犯罪性质时,他将卖淫与其他的经营活动区分开来:
卖淫者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并腐化社会的道德规范,但是因为她们好逸恶劳、贪恋物质享受,所以为了得到金钱便有意从事卖淫活动……卖淫罪行背后的动机纯粹就是懒惰、贪婪以及追求奢侈堕落的生活方式。
1991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作为对刑法有关规定的补充和修改。该决定所处理的正是陈业宏所批评的问题。新的法律对组织、协助或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加强了惩罚力度,对犯法者的罚款增加到1万元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也延长了,涉及强迫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还有可能判处死刑。《决定》重申卖淫和嫖宿暗娼均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执行处罚(即陈业宏认为过轻的处罚——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具结悔过等),但增加了一条:对卖淫、嫖娼者可以“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卖淫嫖娼的累犯实行劳动教养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治疗成为强制性的,对明知自己患有性传播疾病却仍进行商业性卖淫、嫖娼活动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新的法律对放任在本单位发生卖淫嫖娼活动的旅馆业、文化娱乐业等作了严厉的罚款规定。新的禁娼法等于警告卖淫者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卖淫不再被习惯性地当作轻罪或是受他人之害。就这样,卖淫嫖娼开始缓慢地移向刑事范畴,有更多的妇女被判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但是这部法却没怎么改变国家当局实施法的方式:每隔一段时期就宣布来一次严打和扫黄运动(1992年,广东省和山东省特别积极地进行严打),接下来宣布拘捕人数(紧跟着性工作人员和嫖娼者又渐渐重新出现),再下来官方严肃宣称严禁卖淫嫖娼的斗争是个长期的任务。
第十章 解释罪恶
到了1989年末,全国性的联手协同努力代替了地区性的运动。在不同的地点进行了一系列试验后,1989年11月中旬,中央政府宣布开始进行“除六害”的综合治理联合行动。被命名为“六害”的罪行分别是: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以及利用封建迷信活动骗财害人。以前全国上下万众一心,可以发动广大群众来实现共同的社会目标;政府可能是想利用人们对淳朴时代的怀念之情,但也许这次动员只是重振互相监督机制的大局的一个步骤。不管怎么说,运动所用的语言和方法都是毛时代的中国居民所耳熟能详的。
国务院通过对各省领导的电话会议部署了行动。公安部长王芳谴责六大害“严重污染了我们的社会,扰乱了公众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号召各级政府“在资金、场所、医务人员、医药、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以收容和教育卖淫嫖娼者和吸毒人员,采取有力的措施帮助吸毒成瘾者戒毒,并对性病进行检查和治疗”。
运动开展后,政治评论家强调清除六害是打击外国势力对党和人民的毒害的关键行动。《人民日报》的一篇评论就将“六害”的重新抬头和党的领导不力联系起来:
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意识倾向的影响下,一些共产党员的革命意志削弱了。他们不敢批评、抵制丑恶的社会现象,不敢对坏人坏事进行斗争。这正是那些想颠覆、破坏我国的人所愿意看到的。这也是那些心怀叵测的人用来腐蚀我党、我们的干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毒手段。
上海市公安局长的指责更加直截了当:“扫除六害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一场反对腐朽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与和平演变观念在我国的侵入和渗透的严肃斗争。”
于是,卖淫嫖娼被坚决定性为许多罪恶之中的一种,这些罪恶中除了封建迷信活动外,全都被归结为受到了外国的、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的、腐蚀革命的势力的影响。那个时期《人民日报》的一篇专栏故事说学生运动领袖吾尔凯西曾嫖妓并大肆吹嘘,此事恐怕并非偶然。总之,六四之后,那种要通过毛式群众运动拯救中国、不遭资本主义毁灭的说法大行其道,卖淫嫖娼又被扯进了这一话语中。
中央政府宣布要开展除六害运动,几乎与此同时,各地省政府也开始宣传自己的清扫行动。江西省委和省政府宣布要进行四个月的除害运动,并敦促违犯者向公安机关自首。省委副书记回到了神圣的毛泽东思想,强调群众路线的重要性(依靠群众提出并执行党的政策,党是最终的权威),号召“发动群众对社会六大害展开全面的战争”。上海和江西的做法不同,上海市公安局决定采用分别解决的方针,在1月1日以前先集中对付卖淫嫖娼和制售淫秽物品问题,元月到春节前后集中打击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广东提出了除七害而不是六害的超标口号。有些省份举行记者招待会将除害行动公之于众,还有些省份建立了专门的办公室监督行动的进程。甚至解放军也动员起来了。广州军区副政委宣布要查禁部队单位的宾馆和招待所中的卖淫嫖娼,这等于承认在部队办的企业中也有性工作人员在活动。几周之内,大多数省市纷纷宣布行动告捷,抓获数百甚至数千名犯罪分子。因为“六害”并论,所以究竟有多少人因卖淫嫖娼被捕并不清楚。在许多地区,特别是内地,看来因聚众赌博和其他过失被捕的人数远远超过因卖淫嫖娼被捕的人数。行动搞了两个月后,中国的报刊上就基本没有这方面的消息了。不到一年后,又出现各地政府的声明,表示卖淫嫖娼和其他几害及严重罪行正在继续蔓延,并且这些都不是能从速解决的问题。
然而,20世纪90年代,运动的方式和用语仍不时地造成声势。1991年5月,负责公安、商贸、公共卫生、文化和旅游的政府部门开始联手努力打击卖淫嫖娼,全国共拘捕29315人(其中10655人为卖淫者)。1992年4月,深圳又一次发动除“七害”运动,由市公安局下设的“除七害”办公室协调指挥。到6月中,该办公室主任周理强在报告中说已经拘留卖淫者935人、嫖宿者707人、拉皮条客105人,有28个卖淫团伙被曝光。周提到有四成嫖客是香港、澳门人,并宣布自那时起包括外国人在内的所有嫖娼者至少拘留半年,进行强制教育;拘留期间要学习法律和政府关于除七害的决议,安排一般的劳动,伙食费自理。1992年秋天,北京也进行了类似的围捕;12月,广东省重申将境外嫖娼者遣送劳改营的决定;1993年春夏,上海又进行了一次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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