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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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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他又批评国家工商总局根本不把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批评当回事,指出全国的违法医疗广告已成为公害,引起社会的极大不满。近几年有很多人大代表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得到的答复总是谈“困难多”,对发出的“通知”、“规定”、“办法”如数家珍,但就是很少看见他们采取实际行动。已经有了长达7年代表经验的王维忠,此时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履职经验,而且在多年的辛勤调研工作中,更总结了很多关于人大代表收集材料及撰写各种文体的方法,特别是对议案之外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他认为,许多行政部门对代表们辛辛苦苦提出来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的回复办法根本不当一回事,是一种失职行为,人大常委会不应听之任之。王维忠指出,无论是在人代会期间或休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针对不少国家行政部门对议案千篇一律的回复模式产生不满。代表们提出许多建议、意见和批评,是履职的一种表现,更是对有关部门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有利监督。代表按程序将书面材料上交给人大常委会后,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应根据所提事宜向涉及的部门交办,接办单位必须遵照“答复办法”办理。“答复办法”应包括:人大常委会议案组接受、登记、移交、催办,对答复件审核把关;接办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按期将答复件返回人大常委会议案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者应重写答复件。答复方式包括:以信复为主,少数可面复。代表反馈意见由人大常委会议案组回收,对代表反馈不满意的必须重新答复;回答内容必须防止套路化;要求接办单位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内容必须端正态度,从正面回答,详述解决或改正问题的办法、措施,确有困难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其原因;不应回避、绕弯子或敷衍人大代表;对不按时答复、答复内容让人大代表不满意的单位提出批评并予以通报。王维忠又在这份报告中强烈呼吁,对再次答复人大代表仍不满意的、对人大代表提出同样内容两次或两次以上仍无改进的部门,应该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答复及时、代表满意率高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同时,他还以醒目的大标题“最满意的答复,最不满意的结果”向全国人大大力呼吁应对此进行改革。王维忠的大声疾呼不仅引起了李伯钧主任的高度重视,更引起了全国人大有关领导的关注。有关领导几次在大会上对大胆创新、勇于批评的王维忠给予了表彰,并很快用实际行动给予了大力支持。依法行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权2003年3月11日,正在北京参加“两会”的王维忠在百忙之中,又应邀到人民网,与主持人杨菲做了一次题为“依法行使好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的访谈,并针对众多网友提出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回答,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使许多不知全国人大代表是如何履职的百姓,对代表的责任和监督权力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我们不妨摘录此次访谈的部分对话:〖HT10。K〗主持人:议案和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表达方式,你能否向群众解读一下人大代表如何行使监督权? 
  王维忠:人大的议案都属于立法范畴,我们在平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发生一些问题或产生一些纠纷,这些用什么来解决?用法律来解决,用法律来调整,既然这样就应该有法可依。另外,我们也可能会遇到一些没有制定的法律,法律还是一个空白,这时候就要提出议案来制定一部法律。所以,人大代表对于议案的工作,一个是建议立法,还有就是在原有法规上建议修改法律两个方面。主持人:人大代表在提议案的时候,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您觉得当好一个人大代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特别是行使好监督这方面的权力,人大代表应该具备哪方面的基本功?王维忠:作为人大代表,首先应该了解民情、民意,关注社会上所发生的一些矛盾,然后对之进行归纳分类,找出问题所在;其次,应学法懂法,对于司法界某些不公的裁决、判决,您找法律来比对。这事应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到底错在哪,对在哪?只有牢固地掌握了法律,您才能够很好地完成一个像样的议案,最后才能被大会采纳。 
  主持人:您在民情、民意调查当中,在写议案的过程当中,怎样把这些方面和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呢?王维忠:我通常写议案前,先得确定议题。但这个议题并不是在等你,而是应密切联系群众,关注他们的生活,关心他们当中平常发生的事。   
  最满意的答复,最不满意的结果(3)   
  主持人:人民代表写议案的时候,主要对不符合民情的地方提出修改的意见,您的议案具体的还有没有涉及其他的方面?或者您认为不足的地方?王维忠:我这次上会主要提的议案涉及两个大方面,第一个是对权力的监督,第二是促进司法公正。这两方面的议案我提了8个,所以这些议案主要目的就是怎么使权力受到限制,一些司法部门的权力如果没有监督,那是危险的,所以提交了制定“监督法”的议案。主持人:那司法的监督呢?王维忠:对于司法的监督还是人大。主持人:请问王教授,您认为人大审议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是不是监督职责的一部分?你对“一府两院”报告有何不同意见?王维忠: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这是《宪法》和《代表法》赋予代表的权力,这种审议也是一种监督。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作了报告。我在下午的发言中,直接点到法院的工作,基层法院的腐败比较普遍,所以可以说法院的工作是社会的难点和热点。我认为,现在关键是要加大人大对于法院工作的监督。主持人:提到监督,有没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对有些问题提得过于尖锐,让接受方感到尴尬的地方?王维忠:我对法院的工作还是有意见的。因为总有一些人有冤情找我投诉,大都与法院有关。他们见我就下跪,扶都扶不起来,请求代表来监督。看了法律文书后,凡是我认为确实有冤情的,我就会以代表的身份过问,但是我不会干预法院办案。我只是做事后监督,有的法院还不满,拒不接受代表的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具体体现在哪里?人大代表工作应该体现出来。人大代表过问那些冤假错案,事后的,你判完了,甚至执行了,这样人大代表过问一下有什么不可以?主持人:刚才我们谈到行使监督权力,相对于区县一级、乡一级的人大代表,您本人可能更有力度,您能不能提供区、县、乡一些为难的情况,您听过这方面的反映吗?王维忠:地方人大主要不是立法,全国人大主要是立法,立法同时就涉及监督的问题。那么,地方对于“一府两院”是通过讨论报告的形式,或者是通过写议案的形式监督,但是这个议案大多数都不是立法的,这是很大一个区别。主持人、网友:请问王教授,有代表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当选代表感到荣幸,我们是来学习的,你觉得这种现象正常吗?王维忠:不能那么说。作为当选代表,首先你作为个人来说感到光荣。但是肩上的担子是重了,你作为一个人大代表,你应该对人民负责,你说话、办事都要对得起人民,人民推选你了,你就应该替人民说话,反映人民的意愿,这样才能够尽职尽责。所以我有一句话,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HT〗《宪法》、《代表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代表的身份作了界定,对其权力作了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对违法审判和裁判可依法进行个案跟踪,但这种跟踪应该是判决后跟踪。人大代表可以接待人民来访,对反映的法律裁定、判决不公等问题,经认真审核后认为确实存在冤情的,可以向当事法院和上级法院提出意见和要求,对已生效的裁定,要协助当事人向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申请抗诉。但在法院、检察院审理过程中不能进行干预,对最后结果仍可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王维忠始终认为,人大代表必须坚持“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一宗旨。人大代表对公民反映的问题都应正确对待,如果公民反映的问题有偏见,应该对其做说服教育工作;对有冤情的应该顶压力、担风险坚持跟踪;对重大问题人大代表无力帮助解决的,应该报告给人大或相关领导去办。2004年3月,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王维忠郑重地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制定‘监督法’”的议案。在其中指出,法律应对人大代表具体如何执行监督权,特别是对法院在违法审判的监督中应给予明确;对不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或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法律制裁。这位一直认真学习法律的代表还特意呼吁:应借《党内监督条例》发布的东风,尽早出台“监督法”。《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全党的防腐倡廉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也让人们看到中国共产党对反腐倡廉的决心。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的最好示范,《党内监督条例》对党的一把手都能明确监督,何况是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呢?出台“监督法”不应再成为难题。2004年4月,王维忠用书信的方式,向全国人大联络局的李伯钧主任提了很多工作方面的意见后,又特别提到人大代表有关监督权的问题,并发出这样的呼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也就是这期间,住在医院中的王维忠,从人民网上看到报道称:湖北省武汉法院发生了行贿、受贿、贪污窝案,涉案的十多名法官纷纷落网。对这样的新闻,王维忠并不感到突然,但令这位尚在病床上的代表惊讶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不从法院方面找源头,却借此提出“慎言司法监督,以独立实现法官廉洁”的谬论,把法官不廉、司法腐败归罪于人大监督。还有人赤裸裸地指出,正是由于有了人大的监督,才使法官不廉。   
  最满意的答复,最不满意的结果(4)   
  王维忠对这种不良现象进行了思考,并分析原因,认为这主要是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对这些法院的监督太缺乏力度。因为,平时法院根本不愿接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又太原则化。就监督而言,一再强调是人大常委会集体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只能成为个人行为,对于当前众多的有法不依、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有多少呢?而有责任感的人大代表受“集体监督”的约束,只好对司法腐败案例望而却步或回避。 
  中国现有各级人大代表320万人,其中全国人大代表2985位。如果每个代表每年能过问10件百姓疾苦、强权欺世、司法不公、官员贪污腐败案,还至于有那么多是非曲直一定要等到上“焦点访谈”,非得让国务院总理亲自过问才能解决吗?如果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并依法治理司法腐败的话,还有谁敢为非作歹吗? 
  人大代表不应该只是一个牌位、一个光环,除了参政议政的职能,更应有依法监督的责任。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意见、批评就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这也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 
  法院经常以“对个案监督的质疑”来接受对人大的监督,指出人大不应该涉案监督,只强调独立办案。也就是说,法院即使办了错案、冤案,甚至错杀了人,人大代表也不要去管,不要去追究。说得直截了当一点,人大不该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法院可以不受人大代表监督。 
  王维忠认为此种说法太荒唐。他认为,一些法院领导平时为何不虚心接受人大代表、人大和其他部门的监督呢?暴露出司法腐败不从自己找原因,而一股脑儿地推到人大监督上。正因为如此,近几年来,一些法院违法办案、权钱交易、枉法裁决,制造了大批的冤假错案,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司法公正是国家政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王维忠特别发出了这样的呼吁:人大监督权力必须真正硬起来。各种监督,是防腐倡廉最有力的手段。我们不但要加快落实党内监督,更要加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第十一章 人大代表要对人民负责   
  痛斥“害群之马”桑粤春(1)   
  2007年8月30日新华社记者李亚杰、邹声文的一则报道吸引了全国人民的眼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资格终止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终止孙升昌、陈良宇、段义和、包建民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此前,由黑龙江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原市长孙升昌,因涉嫌受贿犯罪,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由上海市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因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由山东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因长期包养情妇,为其情妇谋取利益,并涉嫌爆炸杀人犯罪,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由河南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包建民,因涉嫌收受贿赂和接受礼金,同时还有巨额家庭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其实,早在此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会议,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终止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这些人都因为脱离人民的意志,被司法机关查实有严重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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