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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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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早在此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会议,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终止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这些人都因为脱离人民的意志,被司法机关查实有严重犯罪行为而被查办。其中时年43岁的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桑粤春,因贪污罪、强奸罪等被判死刑,成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唯一一个走上断头台的代表。一提到经常与自己一起到北京参加人代会及其他调研活动的桑粤春,王维忠总是充满了愤慨:如此素质的人,是如何混入人大代表队伍中来的呢?此人实在是我们吉林代表的耻辱!王维忠一直对桑粤春的种种丑行看不惯,最令他反感的就是每逢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桑粤春都要雇专业的摄影师跟在他后面,只要有机会,就抓拍自己和各级领导在一起的“光辉”合影。2001年“两会”中,有一次,王维忠特意利用会议小憩时间与一位领导讨论一个议案,谁知桑粤春却像幽灵一样闪出来,不由分说硬拉着那位领导要合影,不但搞得王维忠很难堪,也打断了这次讨论。代表与会期间与相关领导合影纪念本无可厚非。但令王维忠反感的是,桑粤春却以此当作自己的政治资本,不但四处炫耀,还花巨资在吉港集团特意辟出一间“荣誉室”,专门展示他大会小会的“成果”,特别是一些级别较高的中央、省级领导人的合影。他还以此编造出很多无中生有的故事,借以提高自己的地位,用来吓唬和欺骗不明真相的人,以牟取私利。由于王维忠是医学教授,是吉林团中最务实的代表,每年提交的议案多,被各级新闻媒体跟踪采访的机会也最多。桑粤春对此很眼红,曾多次企图用各种手段来拉拢王维忠,有一次还肉麻地要求王维忠帮他介绍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来吉林采访他,但都被王维忠婉言谢绝。因为同在长春,又因为同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对桑粤春的许多违法活动略有耳闻,他总是语重心长地劝诫道:“你很年轻,现在又是全国人大代表,你千万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荣誉,要多为老百姓做一些实事。请记住,人大代表是职务,并非光环;人大代表是责任,而非资本,你千万不要为代表丢脸。” 
  可惜的是,桑粤春根本不把这位老代表的话当回事,反而变本加厉地以人大代表这个特殊身份,继续从事罪恶活动,终于走上断头台。1963年出生的桑粤春文化程度不高,最早在长春光机所下属集体企业预制构件厂做工人;1986年当上厂长;1993年桑粤春以预制构件厂资产入股吉港工贸总公司,任吉港工贸总公司副总经理;1994年2月,桑粤春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同年6月,桑粤春将吉港工贸总公司变更为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此后凭借“优秀民营企业家”当选第九届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我是人大代表!”这竟成为桑粤春横行霸道的保护伞!桑粤春依靠着全国人大代表这个特殊身份,以吉港集团为依托,建立了一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集团。他通过贿赂少数政府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编织关系网,以寻求庇护;培植亲信骨干,利用黑恶势力寻衅滋事,伤害报复职工群众,掩盖欺世骗局。后经吉林司法机关查明,这个庞大的犯罪集团在几年时间里制造出了一幕又一幕丑剧和闹剧:1998年8月,桑粤春来到吉港集团下属的长春市天禾府酒店,让酒店经理将女服务员刘某叫到包房内,进行调戏和强奸。2000年5月19日,桑粤春指使几十名打手将4名上访职工代表打伤,造成数百名职工静坐示威,堵塞道路交通近3个小时,此事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2001年,吉港集团拖欠铁道部十三局500余万元工程款案一审败诉,桑粤春贿赂法官,在超过上诉期后立案,枉法将欠款总数降至10余万元。   
  痛斥“害群之马”桑粤春(2)   
  同一年,吉港集团拖欠房租几百万元案败诉,当法院依法上门执行时,却被桑粤春用暴力驱之门外。他还咆哮道:“我是人大代表,你们给我滚出去!”据公安部门统计,几年来,数十家企业和个人状告吉港集团公司欠款,但多数以败诉告终,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 
  2002年2月20日,桑粤春和家人在大连国际机场无故辱骂并殴打机场服务人员。桑粤春叫嚣道:“我是全国人大代表,我就打人了,你们敢把我怎么样?”并掏出人大代表证示威,抢走了机场工作人员的证件。事后,桑粤春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名义,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议案,国家民航总局专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此事,否定了桑粤春的议案。同年,吉林省公安厅和长春市公安局联合组成“3?28”专案组,对桑粤春团伙进行立案侦查。桑粤春极为不满,有组织地进行对抗,销毁、藏匿有经济问题的账簿,向省市领导写控告信,称专案组“破坏企业稳定和发展”,并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名义发送“紧急呼吁书”、“给领导的求救信”。多行不义必自毙。关于桑的严重犯罪行为,我们还是引用2005年4月26日新华社吉林分社记者王强的报道:原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桑粤春因犯贪污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14项罪名,26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被宣判的还有桑粤春的姐姐桑粤萍、哥哥桑粤东、弟弟桑粤安等17名团伙成员。桑粤春在担任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总经理、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总裁、监事会主席和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对外以经营公司为合法招牌,对内制定了严明的组织制度,并雇佣保镖,准备了猎枪等作案工具,动辄以暴力相威胁,欺压、残害群众,大肆侵吞、骗取国家财产和他人财产,恶意拖欠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个人款项。同时,利用特殊身份和各种手段寻求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干扰办案,逐步形成以桑粤春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桑粤东、桑粤萍、刘鹏举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桑粤春被法办后,吉林很多代表对此保持沉默,但敢于说真话的王维忠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公开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后来有关媒体以“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谈桑粤春的劣迹”为题,写道:提起桑粤春的为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长春中日联谊医院教授王维忠感慨良多。不论开会还是下基层调研,桑粤春都带着贴身保镖。往往是代表们乘坐的大客车在前,桑粤春保镖的轿车紧跟在后面。桑粤春还多次跟代表们讲:开不开会与我无关,我就是来跟领导照相的。王维忠说,别看桑粤春开会时心不在焉,一散会马上就来了精神,一个劲地在领导跟前钻来钻去,拍到跟领导的合影如获至宝,没拍到则一脸沮丧。“桑粤春在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面前丢人现眼,吉林代表团的每一个成员都感到脸上无光。”一次,王维忠和几位人大代表到基层调研,问法官们对《执行法》有什么意见,一位法官道出了桑粤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种种丑行。王维忠说:“那是我最难堪的一次调研,我们几个人的脸一直红到脖子根。”王维忠说,这几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越来越“抢手”,很多人尤其是一些民营、私营企业家削尖了脑袋往各级人大和政协里钻。然而,像沈阳刘涌、长春桑粤春等所谓的民营企业家利用政治身份犯罪的现象值得高度警惕。他们并不具备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素质,更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却由于某些部门工作的失误钻到政权机构中来,而且发生在这些人身上的案件一般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极大地败坏了各级人大和政协的声誉。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著名社会学家邴正也因此认为,在人大代表选举上一定要探索真正的民选机制,从而保证这支队伍的纯洁。 
  通过桑粤春由一名人大代表走向断头台的惨痛例子,王维忠深有感触: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更多的是责任,当好人大代表就要尽职尽责,《代表法》赋予了每位人大代表多项权力,但归根结底是审议和决定国家大事和为人民疾呼的权力。因此任何一个人大代表没有特权,更没有胡作非为、欺压百姓的特权;人大代表不是一顶红帽子,绝不允许对人民作威作福。他为此多次向吉林省人大及全国人大发出呼吁:一定要把好人大代表的选举关,千万不能再让桑粤春这样的“害群之马”混入代表之列,否则不但有损人大代表的美好声誉,更会对百姓造成祸害。 
     
  不要让“哑巴”当代表(1)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也充分说明,以后的全国人大代表中,不可能再是由官员代表、企业家代表和老板代表占较大的比例,而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作为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王维忠在几年前所提出来的修改《代表法》,“应多让能真正代表基层群众意见和呼声、综合素质好的人当代表”的建议与此是一致的。这也说明作为党外人士的王维忠是极具远见性的代表。第十届全国人代会召开的第二天,王维忠就向全国人大写信提出建议:换届选举时应考虑企业家的比例不宜过大;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时,应特别考虑到人大代表的综合比例选举。 
  人大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决策国家大事的重要任务。参政议政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履行职务方式;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反映人民意愿,替人民向国家进言。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决定了人大议事、立法及反映社情民意的水平。王维忠再三指出,人大代表中企业家的比例太大,本届接近代表数的1/3,人大不是企业的“人大”,应该是全国各界人民的“人大”,企业家占比例大就必然占了其他阶层的指数,失去了人大代表面。况且,企业家多忙于“赚钱”,很少有参加人大活动的时间,更不要说履行人大代表职务。甚至有的企业家就是为了“人大代表”这顶红帽子,能和中央领导照个相,以此来提高自己的身价。王维忠深有感慨地说,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要把参政议政能力作为一项要求。不要让“哑巴”当代表。人大代表应该为国家大事敢于善意地直言,献计献策,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尽职尽责地对人民负责,为国家昌盛参政议政。他直言不讳地指出,各地的全国人大代表本来名额就有限,但有的人大代表当选后因年纪大或体弱生病,不能参加以后的每次会议,不能执行人大代表职务,有的更是“占着茅坑不拉屎”。这种局面应该改变。就吉林省而言,到目前为止,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就有7名,吉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有65名,现只剩58名。这对吉林省来说,就等于有1/9的代表已失去代表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李伯钧主任(左二)、全国人大代表〖JZ〗连建设(左一)及吉村省人大的赵祥同志在一起〖HJ0〗〖HJ〗〖TS)〗另外,人大代表中真正能参加活动的代表有限。政府官员的人大代表,平时因忙于政务,根本就没空参加活动。而对于企业家代表,企业的活动使他们无法脱身。代表的构成不合理,使人大履行职务和参政议政活动受到很大限制。《代表法》应该对此给予规范。为此,他经过几年时间的学习和研究,发出了修改《代表法》的呼声,并在2005年提交给人代会上的议案中指出,在《代表法》的总则中应该加一条,就是对人大代表实行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积极参政议案、积极参加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提交较多高质量议案和建议并被人大常委会采用的代表给予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可分别命名模范人大代表、优秀人大代表。”他针对《代表法》第41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一针见血地指出,有的人大代表已调离原行政区和选区,已不具备代表性;有的因病不能参加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已失去代表作用;也有的代表因工作等原因连续多次不能参加代表会议和代表活动,根本不起代表作用;还有的代表,只是参加会议,当“哑巴”代表,不写议案不提建议,只是徒有虚名。应该取消代表终身制的做法。因此,他建议将第41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和选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连续两年没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工作变动,失去选举时代表的阶层,即失去代表性的;辞职被接受的;不管任何理由连续两次未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005年10月,他曾在吉林省人大代表交流会上,在介绍自己的履职经验时谈到自己当人大代表的几点体会:“作为人大代表要有责任心、使命感;代表意识要强,建言献策要多;为人民说话,给人民办事,依法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我当人大代表为自己约法三章:参政议政要尽职尽责;行使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要一丝不苟;反映社情民意要尽心竭力。7年来,我一直遵循这三点去约束自己。”王维忠认为,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他行使权力的行为主要在每年的人代会期间。与会期间的所有学习和活动,都是代表行使权力的最根本的表现,也是作为人大代表的起码资格。参加人代会就要大胆发言,要敢于直言,决不当“哑巴”代表,也不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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