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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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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维忠指出,在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十分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但我们没有规范“家庭暴力”方面的法规。 
  为了拿到第一手资料,王维忠特意深入到吉林省多家公安机关和地方妇联,对有关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进行调研。 
  吉林省公安厅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配合省妇联、省妇儿工委等相关机构,严肃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2003年9月,省公安厅与省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暴力案件调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妇联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把握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置原则,明确家庭暴力案件管辖权限。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妥善处理了一批家庭暴力案件,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但是,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常遇到一些棘手问题。因为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依据《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但在操作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因达不到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导致现实生活中真正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案件极少。另外是执行难。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执法机关难以介入,特别是因受害妇女“家丑不外扬”的心理和反复性、易妥协性,使多数案件证据不足,达不到虐待罪标准,致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他有一个幸福的家庭(3)   
  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基本呈上升趋势。以前家庭暴力多存在于文化素质低下的工人家庭,低收入的农民家庭,城市的低文化、低收入家庭等“四低”家庭成员中。现在,知识分子家庭、干部家庭、高收入家庭等都有家庭暴力发生。 
  王维忠指出,家庭暴力被忽视问题严重;受暴妇女得到双方亲属的支持十分有限;双方单位对施暴者的约束力不大;施暴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比例很小。这就无形中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经过充分调查,王维忠指出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点: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他为此向国家有关部门发出了这样的呼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迫在眉睫! 
  同时,王维忠还忧心忡忡地指出,在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多数受暴妇女因经济上处于劣势,而无法得到孩子的监护权。建议尽快对因家庭暴力引起离婚的孩子监护权问题做出专门规定,注重保护受暴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他认为,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他呼吁立法规范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举证倒置原则、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同时应重视案外人的证言、证物,并制定家庭暴力案件持有证据规则。 
  他为此提出,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经济损害,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受害人要求追诉者,可给予刑事处罚;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残,甚至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者,依《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因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失职、渎职或公、检、法违法执法,造成受害人伤害后果的,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引起家庭暴力的“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包二奶和同居者等造成伤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5年6月26日至7月1日,王维忠在人民大会堂参加了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列席本次常委会的人大代表24人。6月28日上午,一直关注妇女权益的王维忠在分组会上,特意针对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作了三次发言,并就家庭暴力问题、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确定何部门为执法主体、何为性骚扰等,提出了极为详尽的看法: 
  第一,这部法执法主体不明确。因为妇联是人民团体,不是政府部门,没有执法权。应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平时,尽管各地妇联经常接待妇女权益受侵害,甚至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妇联只能协调,却没有根本的解决能力,更没有执法能力。有时将情况反映到公安机关时大多会遭受推诿。所以,我认为执法主体应定为公安机关合适。 
  第二,男女平等定为国策。而男女在退休年龄问题就不合理,这也是广大妇女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男女平等早已写进法律中,可是到现在还没解决男女平等问题。这个不平等本身就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在制订“公务员法”时,考虑就业压力,为什么不考虑男的提前退休?男女就应该平等,希望修改完这部法律后,不要再留下遗憾。 
  第三,修正案的对照表中,提到女性代表在人大代表中比例已由世界排列的第18位下降了近30位。应该增加女性代表比例,我省70名人大代表,只有7名女性,与全国相比低10个百分点,实在太少。草案中提到“国家要采取措施”,这种说法欠妥。应多作正面宣传,强调妇女的地位和权益及男女平等。不能强加给代表,不能违反选举法。最终的目标应该在不违法情况下提高女代表比例。 
  第四,第18条修改后,提到“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听起来别扭,是否修改为“适龄未成年女性”。 
  第五,第38条提到关于性别鉴别问题。禁止用B超的方式或者其他生物技术鉴定性别。现在这样提没问题,科学仪器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再发现其他仪器,就超越了现在的提法,应该改为“禁止用医学及生物学技术”。 
  第六,第40条“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应对其性骚扰范围进行界定。究竟什么是性骚扰?媒体报道的案例,多数因一对一,无证据,男方不承认,又不能证明。妇女是弱势群体,涉及证据采信问题又很复杂,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法律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第七,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当前非常突出的问题。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能够接着出台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以配套法律。不然只在本草案第46条当中95个字是不够的,应该起码先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不能蜻蜓点水。 
  第八,对由家庭暴力引起的并导致女性因不堪忍受暴力而杀夫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杀人者当然应该依法判罪,但在执行时,我们的执法机关更应考虑到妇女的权益,考虑到其犯罪的主要原因,不应让本身是受害者的女性前半生在家受迫害,后半生又得蹲监狱。对于那些不是恶意杀人,而且主要是因男方的过错而引发的刑事案,这样的女性犯罪应该放在监外执行,因为她们对社会和他人不会构成威胁,她们还要承担孩子教育和老人的抚养义务。这是对妇女的一种保护。   
  他有一个幸福的家庭(4)   
  第九,第59条关于性骚扰和家庭施暴者只给治安处罚不够,许多已构成犯罪,应予法律制裁。就是两个人打架致轻伤还要判刑呢。另外,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作性别鉴定应构成犯罪,只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太轻。追究刑事、民事责任的应该给予明确。 
  在此次发言中,王维忠用他长期研究和掌握的大量事实进行了强有力的说明,激起了与会者一次又一次热烈的掌声,更取得了会上女性代表的一致赞同,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 
  此次会议休息期间,吴仪副总理特意走到他面前,紧握着他的手连声说:“王代表,你作为一位男性,没想到如此关注我们妇女同志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列出那么多令人信服的事例和数据,这种求真务实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王维忠的精彩发言也引起了现场多家媒体的关注,央视记者认为他讲的很好,就当场采访了他,并在英语频道播出。 
  2004年3月,王维忠在十届三次人代会上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被大会采用。提交了《反家庭暴力法》议案,受到广大妇女同胞的一致赞扬,并很快被全国人大采用。   
  长期关注“反家庭暴力法”(1)   
  2006年间,我先后采访了两宗令人震惊的家庭暴力案:一宗是名牌大学法律系毕业的法官殴打妻子;另一宗则是本科文化的警察致残妻子。两位施暴者,竟都是执法者,而两位受害者,一位是职专校医,一位是小学老师。 
  说来凑巧的是,这两位受害女子都先后向我和王维忠代表发出过求助信。后来我了解到,因为这些受害妇女关注新闻,她们获知王维忠是一位长期关注“反家庭暴力法”的代表后,写信向他求助。她们早获知我是专做批评报道的记者,而且都看过我的《卧底记者》一书,并获知王维忠代表为我的书写过序,所以找我帮忙。 
  2006年4月初,远在长春的王维忠打来电话告诉我,他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收到一份材料,是有关山东省东营市一位小学老师被其当警察的丈夫殴打致轻伤的案子。他很想关注,希望我有空前往调查有关情况。 
  我笑着说:“看来真是无巧不成书,我早在几个月前就接到了这位叫李建婷的女子的投诉,而且她还特意来京找过我两次,但由于时间关系,我一直没有去采访。” 
  由于王维忠一直在关注“反家庭暴力法”,所以他经常会收到各地有关受害女子的求助信。更巧的是,就在我们这次通话中,我又获知了河南开封一位叫江帆的女子也曾给王维忠寄过材料。 
  我决定对这两宗案子进行深入调查,既可以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又可以为王维忠代表写议案提供一些参考。 
  下面,就为大家讲述山东那宗案情吧。 
  时年33岁的李建婷,系山东省东营市实验小学教师。1995年,她与同事李建峰相识,1998年结婚,并生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就在她憧憬美好幸福生活时,丈夫的本性就暴露了出来。婚后不久,李建峰开始为一些家庭琐事无事生非,在李建婷发现李建峰与其他女人有染后,李建峰更是肆意对她进行威胁、打骂。她以为儿子出生后,丈夫可能会有所改变,哪知,丈夫对自己的殴打比以前更厉害。 
  1997年初,李建峰通过多种关系,终于如愿以偿地做了一名人民警察。痴心的李建婷以为,现在丈夫是人民警察,是国家的执法人员,应该知错改正,不会再打人了。但她做梦也没有想到,李建峰穿上警服后,不但没有丝毫地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经常对她拳打脚踢,并多次将她打伤。 
  李建婷哭诉:“后来,丈夫很快担任了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副科长。这时,他不但有恃无恐地毒打我,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外乱搞男女关系,包养了二奶。我当然不让,李建峰就虐待我,并多次用暴力来逼迫我,谩骂、侮辱,强迫过度劳动,有时还不给饭吃;有时故意抢夺或弄丢我的东西,想逼我离婚。特别是他经常当着年仅几个月大的儿子的面毒打我,导致身体受伤,害得儿子才几个月就没奶吃。” 
  李建婷称,面对毒打,几个月大的孩子常吓得两眼发直。更令人发指的是,2003年正值“非典”期间,孩子连续几天高烧,昏迷不醒,李建峰与其母强行夺下孩子不让去医院,并把孩子反锁小卧室内,并四处栽赃企图嫁祸于我,李建峰及其家人还多次扬言:随便找个情人都能生小孩子…… 
  李建峰多次恐吓我:“我现在是警察,什么样的媳妇找不着?现在愿意跟我的大闺女都能排一长队!你若敢告我,杀了你都没人知道!你就是告,也告不倒我!告到哪我都会摆平!无论你上哪告我,我都奉陪到底!” 
  李建婷说:“2003年10月17日早7点,我与李建峰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吵,被李建峰踢得胸部及全身多处受伤。李建峰还不让我上班,并连续殴打我几个小时,打得我遍体鳞伤,当场肋骨骨折。我几次夺门逃跑,却都被他丧心病狂地踢回房内,声称要打死我!我的哀求换来的是更残暴的毒打,后趁他累得气喘吁吁躺在床上时,我才寻机逃离家门。” 
  忍无可忍之余,李建婷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尊严。2003年10月19日,她找到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温希玉哭诉,让其验伤并在其处留宿;接着在20日早晨找到东营市公安局局长王福昌哭诉并要求依法对李建峰处罚。2003年10月24日,受东营市妇联权益部的委托,东营市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了认真的鉴定,并于11月4日出具了一份[2003]东家暴鉴字第13号“东营市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关于李建婷的法医学鉴定书”,上面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建婷之损伤已构成轻伤。2005年7月2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出具的一份东公(法临)鉴字[2005]第133号“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中,也作出:“李建婷(在家中被他人打伤)之伤情为轻伤”的鉴定结论。2005年8月5日,山东省荣军医院经鉴定,也作出结论:李建婷因被人打伤致右第3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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