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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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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宗新闻记者自诉案(3)
邓世祥不久又弄到了石野的个人及其家庭有关资料,便拿着石野身份证复印件四处散发诬告材料,还对石野远在湖北农村的家人进行诬陷。时值全国“严打”高潮,有关部门收到邓世祥的举报信,成立了专案组前往湖北大冶农村对石野父母进行调查,导致不明真相的村里人对石野及其全家产生误会,一时间流言纷纷。一直与人为善、且早加入佛教的石父受不了这样的打击,气得几次昏倒在地,并诱发了严重的心脏病……此时石野意识到,他再也不能沉默下去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决定背水一战,用法律维权。因为失去了工作,失去了经济来源,但为了取证,他一次次南下,找证人,请律师。自此,石野背负了七八万元债务,但他手里的证据一天天多起来,他的行为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理解和支持。不久,他再次被北京一家报社聘为记者,将邓世祥送上法庭的时机越来越成熟。'BT3'出击:首例记者自诉案拉开序幕2001年12月,石野在拿到了充足证据后,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邓世祥诽谤。不久,法院受理了石野的自诉案。新闻记者及新闻媒体因新闻报道而惹出官司在噔内已是屡见不鲜,但新闻记者被迫采用刑事自诉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癮前在国内尚属首宗。然而,诉讼之路并非一帆风顺。2002年6月20日,法院最终以“诽谤地不在北京”为由驳回了石野的自诉。6月25日,石野依法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当天,法院便受理了此案。在报社有关领导和同事的大力搯持下,6月26日,石野将有关邓世祥对自己的诬陷证据及有关材料递交到中国记者协会维权处,立即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关人士表示,他们将以最快的速度与广东省有关主管?门联系,对邓世祥的诬陷行径进行深入调查,一经查实,一定会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不久,记协维权处派工作人员张椪超对此事进行调查。石野的自诉案顿时圈京城新闻界传得沸沸扬扬,并受到有关法学专家的关注。在多位杋友的帮助下,石野于2002年7月24日上午,以个人吅义在中国现代文学馆举行了国内首宗记者刑事自诉案专家论证会。国内著名的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先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玉胜先生以及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先生等专家,对此高度关注,并如约而至。《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和《北京晚报》等30多家报社的政法记者特意赶到会场。几位专家按会议内容,分别围绕此案的程序问题、实体问题以及此案的意义等几方面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证。三位专家一致认为:“邓世祥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理应受到严惩。作为新闻记者,应该勇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石野目前掌握的有关?据及所受伤害暄程度,他完全可以以诽谤罪前往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自诉缌也可以以诬陷罪前往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公诉,使作恶者能早日绳之以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三位刑法专家还认为,本案从程序上讲北京朝阳法院驳回石野的起诉,虽然不能说违法,但却有些不合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法院以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而本案的结果发生地在北京,所以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此案更为合适。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有关专家指出,作为一名记者,邓世祥这种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场所利益和法制的尊严,报纸予以公开批评、谴责,是完全正当的。因此,他的丑行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后来,北京的两家法院一直对此踢皮球,以各种理由不理睬。
我们相信,法律一定会给正义之士公道,同时也密切关注着这起国内首例记者自诉案的最后结果。〖HT〗其实,早在此前,也就是2001年9月28日《工人日报》第三版上的一篇题为“为批评报道遭诬陷记者维权刑事自诉——此为国内首宗记者自诉案”的文章对此作过报道。
本报讯(记者周兴旺报道)9月27日,一起关于新闻记者被迫采用刑事自诉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件的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据悉,记者刑事自诉目前在我国尚属首宗。今年2月22日,本报新闻周末头版在显著位置刊登了署名石野、题为“只能眼睁睁看着负心郎逍遥法外?”的长篇报道,披露了原《南方都市报》聘用记者邓世祥(曾用名保罗、邓子龙)以欺骗手段迫使姑娘陈小芹(又名陈良琴)与其未婚同居且生育一子后,又同时在广州与另一名叫李某的女子非法同居,并生育了一子一女的事件;3月14日《深圳法制报》及《现代快报》等数十家媒体纷纷发表或转载了此文。令人遗憾的是,邓世祥以报假案、写举报匿名信等不同手段,向中央领导及有关部门投信,称石野“私藏枪支,为黑帮头目;长期在京搞恐怖活动;诈骗巨额钱财、为广东警方追捕的负案在逃犯”等,致使石野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在此期间,石野曾多次受到邓世祥的威胁,几次受到不明真相的公安部门的立案侦查。经过咨询国内法律资深专家及有关法官,针对邓世祥的行为及其对石野造成的严重后果,石野决定刑事自诉,以便更好地维护一名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自诉案(4)
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谷辽海指出,根据我国新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陷害、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邓世祥的行为令人发指,已触犯了刑法,理应受到严惩。〖HT〗简要地说,2001年11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我的自诉案,并给我送达了“诽谤罪”的刑事案通知书,但由于负责此案的法官逯艳光从中作梗,最后竟以“诽谤地不在北京”为由驳回我的自诉。我在陈兴良先生、韩玉胜先生以及张泗汉先生等专家的高度关注和热情帮助下,又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此案还是一波三折,过程甚为曲折。就这样,6年时间转瞬而过,但是这宗自诉案,一直被几家法院搁置一边。这不仅让我承受着很大的心理压力,更影响着我的生活。有关这宗自诉案的后续详情请见第八章。
央视敬一丹舆论监督专访(1)
只是我没有想到,2004年春天,我会因为此案而找到了王维忠教授,也因为此事,我们成为无话不谈的好朋友,我们的这种真诚友谊一直保持到他生命的最后一刻……2004年2月10日上午10时许,整理了大半天的案情材料,正在为自己那宗刑事自诉案写申诉状的我,心情极为郁闷。我一把掀掉身上的衣服,伏在地板上一口气做了100个俯卧撑,大汗淋漓中企图以剧烈运动来发泄心中的怨气,但只要我一停顿,那种莫名的焦虑、烦躁和愤怒就像窗外呼号的寒风一样袭击着我。我像困兽一样在窄小的没有暖气的出租屋里走来走去,苦思冥想着下一步如何用法律来维权。尽管自己的案子证据确凿,更有多位律师和中国著名刑法专家的论证意见,但我就是不明白案件怎么会被北京朝阳区法院驳回,甚至,在我增加了多份新的证据后,二审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维持原判。我的申诉状早已递交给法院一年多了,可是至今无人理睬,连一个法定的口信都没有,更不要说什么“不予受理”、“此案已终结”的只言片语。这场官司,从2000年开始,到现在已是4年了,该走的法律程序我都走了,可这种连小学生都可以看得明白的案件,还是被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诽谤地不在北京”的冠冕堂皇的理由给驳回。我百思不得其解。现实虽残酷,尽管我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但是我依然相信法律的公正。面对北京几家法院的不公正,我这位做了十多年政法记者的公民,也像那些昔日有冤屈的老百姓一样,四处找人投诉。
百无聊赖之中,唉声叹气的我打开电视,想看看节目,以驱逐心中的忧郁。
连着换了几个频道,就在我正要关机时,央视一频道的节目吸引了我的眼球。著名主持人敬一丹主持的“声音”节目刚开始,节目的题目是“依法保护舆论监督”,这自然立刻吸引了我这位热爱政法新闻的记者。这期节目的话题是:因为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属下的《足球》报公开发文批评了中国足协,对方就马上采取报复手段,很快宣布取消《足球》报采访其主办赛事活动资格,此事立即引起全国媒体的关注,更引起了众多网民的议论。央视此期节目特意就此进行了深入探讨,并特邀请来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做嘉宾。敬一丹、王维忠和贺卫方在央视“声音”节目〖TS)〗主持人敬一丹手中正展示着几份春节以前的《足球》报,非常引人注目,因为这几期报纸的头版显著位置有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小方块,它占的版面尽管不大,但上面写的是“计时,今天是中国足协宣布取消本报采访资格第八天”,然后下一期上又有这样一个计时的小方块,写的是“今天是中国足协宣布取消本报采访资格第十一天”。敬一丹指着报纸上这个小方块向观众介绍说:在一家报纸上看到这样的小方块真是很少见的一种现象。人们这些天来对《足球》报议论纷纷。今天我们请来两位嘉宾也是谈这件事。这件事情引发的讨论我觉得远远超出了足球。可能球迷关心的是这张报纸能否登出他们关心的赛事,关心体育产业的人可能会想到将来这个体育产业能不能健康积极地发展,媒体的人看到的是另外一种问题……现在,请让我先和观众朋友一块儿来回顾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2004年1月7号,广州日报社主办的《足球》报在报道中说,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足球产业属于不良资产,要求国有企业在三年内退出足球领域。这篇文章发表在中国足协苦心经营的中超联赛即将开始的敏感时刻,马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中国足协在1月9日以国资委从未有过类似说法为由,认为《足球》报失实,要求《足球》报公开赔礼道歉,并取消了《足球》报采访中国足协主办承办的所有比赛的资格。近几年,足协曾多次对媒体出台类似的处罚措施,但都没有这次严厉。几个小时后,处罚决定就生效了:该报正在海南采访国家队的记者,和在西班牙帕尔马斯采访国奥队的记者,都致电报社称,中国足协已经取消了他们的采访资格,不准他们再进行相关的采访。第二天,也就是1月10号,正在海南采访国家队集训的《足球》报记者被请出了场外。此时,互联网上关于这件事的讨论已经是沸沸扬扬。讨论的焦点不是《足球》报的这篇报道是否失实,而是中国足协到底有没有权力取消一家媒体的采访资格,这一事件自然更是引发了众多球迷的关注。有群众认为,足协取消《足球》报采访资格应该是违反法律的,报纸有发表新闻的权利。我们常看到外国报道欧洲足协,如果有侵权,人家一般只是跟媒体打官司,而不会采取封杀。像中国足协封杀一个媒体的采访权,这个行为有点太极端了。有球迷指出,我对中国足协这种做法挺不理解的,他们的做法有点太武断了。大多数观众和球迷对此表示抗议。〖HT〗作为嘉宾,身为全国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王维忠教授马上毫不客气地指出:“我觉得中国足协作出这样的决策,真是有点太霸道了!因为他们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学家的贺卫方教授也指出,宪法第25条明确地规定了我们有言论、新闻、出版方面的自由。这样一个政治性的权利,在一个国家的整个的权利框架中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明确地规定不允许对于批评它的公民进行打压、报复。这种非常明确的规定告诉我们,国家法律非常清晰、非常严格地规定人民有对于国家机关或者说公共机构的所作所为进行一种坦率地、直接地甚至是非常严厉地批评的权利,对这样一种权利是不得封杀的。
央视敬一丹舆论监督专访(2)
中国足协采取这样一个措施的确是做得太过了。此事如果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我相信会产生一系列的弊病,第一个弊病是会妨碍《足球》报对足球领域的报道,会妨碍热爱中国足球的知情权,侵犯知情权是非常严重的行为;第二个危害就是,如果像中国足协这样的机构也可以采取如此的措施随便封杀一家报纸,如此一来就会形成惯例,那么今后各个机构都可以群起效尤,那将会很可怕。我们要警惕这种可能的连锁反应,所以此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敬一丹接过话题说,在其他的行业、其他的地方都曾经出现过新闻媒体的权益受到影响,甚至记者本人受到伤害的事。
敬一丹颇为感慨地指出,从上面这些事件中,不由让人们产生一种联想,我们记者的权益和媒体的权利,为什么在这些年来屡屡地被伤害呢?
敬一丹:我们常看到这种现象,当记者被伤害的时候,如果处理的话,只是按一般的治安事件来处理。可是,当我们的公务员,特别是司法人员如果在执行公务中人身被伤害的话,就会按妨害公务罪去处理,那么我国现行法律是否有具体规定,对记者权益依法进行保障呢?王维忠:这很不公正,也不公平。可以说,我们的法律没把新闻记者的权益当回事。贺卫方:对于妨碍公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妨碍新闻记者采访,侵害记者正当权益的行为,现有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记者维权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敬一丹:是的,2003年被有些人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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