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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 作者:(汉)班固-第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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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莒灭巳。刘歆以为,三月齐、卫分。
    十五年“五月,日有食之”。刘向以为象晋文公将行伯道,后遂伐卫,执曹伯,
败楚城濮,再会诸侯,召天王而朝之,此其效也。日食者臣之恶也,夜食者掩其罪
也,以为上亡明王,桓、文能行伯道,攘夷狄,安中国,虽不正犹可,盖《春秋》
实与而文不与之义也。董仲舒以为后秦获晋侯,齐灭项,楚败徐于娄林。刘歆以为,
二月朔齐、越分。
    文公元年“二月癸亥,日有食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先是大夫始执国政,
公子遂如京师,后楚世子商臣杀父,齐公子商人弑君。皆自立,宋子哀出奔,晋灭
江,楚灭六,大夫公孙敖、叔彭生并专会盟。刘歆以为,正月朔燕、越分。
    十五年“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宋、齐、莒、晋郑
八年之间五君杀死。楚灭舒蓼。刘歆以为,四月二日鲁、卫分。
    宣公八年“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董仲舒、刘向以为,先是楚商臣弑父
而立,至于严王遂强。诸夏大国唯有齐、晋,齐、晋新有篡弑之祸,内皆未安,故
楚乘弱横行,八年之间六侵伐而一灭国,伐陆浑戎,观兵周室;后又入郑,郑伯肉
袒谢罪;北败晋师于邲,流血色水;围宋九月,析骸而炊之。刘歆以为,十月二日
楚、郑分。
    十年“四月丙辰,日有食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陈夏征舒弑其君,楚灭
萧,晋灭二国,王札子杀召伯、毛伯。刘歆以为,二月鲁、卫分。
    十七年“六月癸卯,日有食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邾支解鄫子,晋败王师
于贸戎,败齐于鞍。刘歆以为,三月晦朓鲁、卫分。
    成公十六年“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晋败楚、郑于
鄢陵,执鲁侯。刘歆以为,四月二日鲁、卫分。
    十七年“十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楚灭舒庸,晋弑
其君,宋鱼石因楚夺君邑,莒灭鄫,齐灭莱,郑伯弑死。刘歆以为九月周、楚分。
    襄公十四年“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卫大夫孙、甯
共逐献公,立孙剽。刘歆以为,前年十二月二日宋、燕分。
    十五年“八月丁巳朔,日有食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先是晋为鸡泽之会,
诸侯盟,又大夫盟,后为溴梁之会,诸侯在而大夫独相与盟,君若缀斿,不得举手。
刘歆以为,五月二日鲁、赵分。
    二十年“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董仲舒以为,陈庆虎、庆寅蔽君之明,邾
庶其有叛心,后庶其以漆、闾丘来奔,陈杀二庆。刘歆以为,八月秦、周分。
    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董仲舒以为晋栾盈将犯君,后入于曲沃。
刘歆以为,七月秦、晋分。“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董仲舒以为,宿在轸、角,
楚大国象也。后楚屈氏谮杀公子追舒,齐庆封胁君乱国。刘歆以为,八月秦、周分。
    二十三年“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董仲舒以为,后卫侯入陈仪,甯喜弑其
君剽。刘歆以为,前年十二月二日宋、燕分。
    二十四年“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刘歆以为,五月鲁、赵分。“八月
癸巳朔,日有食之”。董仲舒以为,比食又既,象阳将艳,夷狄主上国之象也。后
六君弑,楚子果从诸侯伐郑,灭舒鸠,鲁往朝之,卒主中国,伐吴讨庆封。刘歆以
为,六月晋、赵分。
    二十七年“十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董仲舒以为,礼义将大灭绝之象也。
时,吴子好勇,使刑人守门;蔡侯通于世子之妻;莒不早立嗣。后阍戕吴子,蔡世
子般弑其父,莒人亦弑君而庶子争。刘向以为,自二十年至此岁,八年间日食七作,
祸乱将重起,故天仍见戒也。后齐崔杼弑君,宋杀世子,北燕伯出奔,郑大夫自外
入而篡位,指略如董仲舒。刘歆以为,九月周、楚分。
    昭公七年“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先是楚灵王弑君而
立,会诸侯,执徐子,灭赖,后陈公子招杀世子,楚因而灭之,又灭蔡,后灵王亦
弑死。刘歆以为,二月鲁、卫分。传曰晋侯问于士文伯曰:“谁将当日食?”对曰:
“鲁、卫恶之,卫大鲁小。”公曰:“何故?”对曰:“去卫地,如鲁地,于是有
灾,其卫君乎?鲁将上卿。”是岁,八月卫襄公卒,十一月鲁季孙宿卒。晋侯谓士
文伯曰:“吾所问日食从矣,可常乎?”对曰:“不可。六物不同,民心不壹,事
序不类,官职不则,同始异终,胡可常也?《诗》曰:‘或宴宴居息,或尽悴事国。’
其异终也如是。”公曰:“何谓六物?”对曰:“岁、时、日、月、星、辰是谓。”
公曰:“何谓辰?”对曰:“日月之会是谓。”公曰:“《诗》所谓‘此日而食,
于何不臧’,何也?”对曰:“不善政之谓也。国无政,不用善,则自取適于日月
之灾。故政不可不慎也,务三而已:一曰择人,二曰因民,三曰从时。”此推日食
之占循变复之要也。《易》曰:“县象著明,莫大于日月。”是故圣人重之,载于
三经。于《易》在“丰”之“震”曰:“丰其沛,日中见昧,折其右肱,亡咎。”
于《诗·十月之交》,则著卿士、司徒,下至趣马、师氏,咸非其材。同于右肱之
所折,协于三务之所择,明小人乘君子,阴侵阳之原也。
    十五年“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刘歆以为,三月鲁、卫分。
    十七年“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董仲舒以为时宿在毕,晋国象也。晋厉公
诛四大夫,失众心,以弑死。后莫敢复责大夫,六卿遂相与比周,专晋国,君还事
之。日比再食,其事在春秋后,故不载于经。刘歆以为鲁、赵分。《左氏传》平子
曰:“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天子不举,伐鼓于社,诸侯用币于社,
伐鼓于朝,礼也。其余则否。”太史曰:“在此月也。日过分而未至,三辰有灾,
百官降物,君不举,避移时,乐奏鼓,祝用币,史用辞,啬夫驰,庶人走,此月朔
之谓也。当夏四月,是谓孟夏。”说曰:正月谓周六月,夏四月,正阳纯乾之月也。
慝谓阴爻也,冬至阳爻起初,故曰复。至建巳之月为纯乾,亡阴爻,而阴侵阳,为
灾重,故伐鼓用币,责阴之礼。降物,素服也。不举,去乐也。避移时,避正堂,
须时移灾复也。啬夫,掌币吏。庶人,其徒役也。刘歆以为,六月二日鲁、赵分。
    二十一年“七月壬午朔,日有食之”。董仲舒以为周景王老,刘子、单子专权,
蔡侯硃骄,君臣不说之象也。后蔡侯硃果出奔,刘子、单子立王猛。刘歆以为,五
月二日鲁、赵分。
    二十二年“十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董仲舒以为,宿在心,天子之象也。
后尹氏立王子朝,天王居于狄泉。刘歆以为,十月楚、郑分。
    二十四年“五月乙未朔,日有食之”。董仲舒以为,宿在胃,鲁象也。后昭公
为季氏所逐。刘向以为,自十五年至此岁,十年间天戒七见,人君犹不寤。后楚杀
戎蛮子,晋灭陆浑戎,盗杀卫侯兄,蔡、莒之君出奔,吴灭巢,公子光杀王僚,宋
三臣以邑叛其君。它如仲舒。刘歆以为,二日鲁、赵分。是月斗建辰。《左氏传》
梓慎曰:“将大水。”昭子曰:“旱也。日过分而阳犹不克,克必甚,能无旱乎!
阳不克,莫将积聚也。”是岁秋,大雩,旱也。二至二分,日有食之,不为灾。日
月之行也,春秋分日夜等,故同道;冬夏至长短极,故相过。相过同道而食轻,不
为大灾,水旱而已。
    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董仲舒以为,宿在心,天子象也。时
京师微弱,后诸侯果相率而城周,宋中几亡尊天子之心,而不衰城。刘向以为,时
吴灭徐,而蔡灭沈,楚围蔡,吴败楚入郢,昭王走出。刘歆以为,二日宋、燕分。
    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日有食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郑灭许,鲁阳虎
作乱,窃宝玉大弓,季桓子退仲尼,宋三臣以邑叛。刘歆以为,正月二日燕、赵分。
    十二年“十一月丙寅朔,日有食之”。董仲舒、刘向以为,后晋三大夫以邑叛,
薛弑其君,楚灭顿、胡,越败吴,卫逐世子。刘歆以为,十二月二日楚、郑分。
    十五年“八月庚辰朔,日有食之”。董仲舒以为,宿在柳,周室大坏,夷狄主
诸夏之象也。明年,中国诸侯果累累从楚而围蔡,蔡恐,迁于州来。晋人执戎蛮子
归于楚,京师楚也。刘向以为,盗杀蔡侯,齐陈乞弑其君而立阳生,孔子终不用。
刘歆以为,六月晋、赵分。
    哀公十四年“五月庚申朔,日有食之”。在获麟后。刘歆以为,三月二日齐、
卫分。
    凡春秋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日食三十六。《穀梁》以为,朔二十六,晦七,
夜二,二日一。《公羊》以为,朔二十七,二日七,晦二。《左氏》以为,朔十六,
二日十八,晦一,不书日者二。
    高帝三年十月甲戌晦,日有食之,在斗二十度,燕地也。后二年,燕王臧{艹佘}
反,诛,立卢绾为燕王,后又反,败。
    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在虚三度,齐地也。后二年,齐王韩信徙为楚王,
明年废为列侯,后又反,诛。
    九年六月乙未晦,日有食之,既,在张十三度。
    惠帝七年正月辛丑朔,日有食之,在危十三度。谷永以为,岁首正月朔日,是
为三朝,尊者恶之。
    五月丁卯,先晦一日,日有食之,几尽,在七星初。刘向以为,五月微阴始起
而犯至阳,其占重。至其八月,宫车晏驾,有吕氏诈置嗣君之害。京房《易传》曰:
“凡日食不以晦、朔者,名曰薄。人君诛将不以理,或贼臣将暴起,日月虽不同宿,
阴气盛,薄日光也。”
    高后二年六月丙戌晦,日有食之。
    七年正月己丑晦,日有食之,既,在营室九度,为宫室中。时高后恶之,曰:
“此为我也!”明年应。
    文帝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在婺女一度。
    三年十月丁酉晦,日有食之,在斗二十二度。
    十一月丁卯晦,日有食之,在虚八度。
    后四年四月丙辰晦,日有食之,在东井十三度。
    七年正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景帝三年二月壬牛晦,日有食之。在胃二度。
    七年十一月庚寅晦。日有食之,在虚九度。
    中元年十二月甲寅晦,日有食之。
    中二年九月甲戌晦,日有食之。
    三年九月戊戌晦,日有食之。几尽,在尾九度。
    六年七月辛亥晦,日有食之,在轸七度。
    后元年七月乙巳,先晦一日,日有食之,在翼十七度。
    武帝建元二年二月丙戌朔,日有食之,在奎十四度。刘向以为,奎为卑贼妇人,
后有卫皇后自至微兴,卒有不终之害。
    三年九月丙子晦,日有食之,在尾二度。
    五年正月己巳朔,日有食之。
    元光元年二月丙辰晦,日有食之。七月癸未,先晦一日,日有食之,在翼八度。
刘向以为,前年高园便殿灾,与春秋御廪灾后日食于翼、轸同。其占,内有女变,
外为诸侯。其后陈皇后废,江都、淮南、衡山王谋反,诛。日中时食从东北,过半,
晡时复。
    元朔二年二月乙巳晦,日有食之,在胃三度。
    六年十一月癸丑晦,日有食之。
    元狩元年五月乙巳晦,日有食之,在柳六度。京房《易传》推以为,是时日食
从旁右,法曰君失臣。明年丞相公孙弘薨。日食从旁左者,亦君失臣;从上者,臣
失君;从下者,君失民。
    元鼎五年四月丁丑晦,日有食之,在东井二十三度。
    元封四年六月己酉朔,日有食之。
    太始元年正月乙巳晦,日有食之。
    四年十月甲寅晦,日有食之,在斗十九度。
    征和四年八月辛酉晦,日有食之,不尽如钩,在亢二度。哺时食从西北,日下
晡时复。
    昭帝始元三年十一月壬辰朔,日有食之,在斗九度,燕地也。后四年,燕剌王
谋反,诛。
    元凤元年七月己亥晦,日有食之,几尽,在张十二度。刘向以为,己亥而既,
其占重。后六年,宫车晏驾,卒以亡嗣。
    宣帝地节元年十二月癸亥晦,日有食之,在营室十五度。
    五凤元年十二月乙酉朔,日有食之,在婺女十度。
    四年四月辛丑朔,日有食之,在毕十九度。是为正月朔,慝未作,《左氏》以
为重异。
    元帝永光二年三月壬戌朔,日有食之,在娄八度。
    四年六月戊寅晦,日有食之,在张七度。
    建昭五年六月壬申晦,日有食之,不尽如钩,因入。
    成帝建始三年十二月戊申朔,日有食之,其夜未央殿中地震。谷永对曰:“日
食婺女九度,占在皇后。地震萧墙之内,咎在贵妾。二者俱发,明同事异人,共掩
制阳,将害继嗣也。亶日食,则妾不见;亶地震,则后不见。异日而发,则似殊事;
亡故动变,则恐不知。是月,后、妾当有失节之邮,故天因此两见其变。若曰,违
失妇道,隔远众妾,妨绝继嗣者,此二人也。”杜钦对亦曰:“日以戊申食,时加
未。戊未,土也,中宫之部。其夜殿中地震,此必適妾将有争宠相害而为患者。人
事失于下,变象见于上。能应之以德,则咎异消;忽而不戒,则祸败至。应之,非
诚不立,非信不行。”
    河平元年四月己亥晦,日有食之,不尽如钩,在东井六度。刘向对曰:“四月
交于五月,月同孝惠,日同孝昭。东井,京师也,且既,其占恐害继嗣。”日蚤食
时,从西南起。
    三年八月乙卯晦,日有食之,在房。
    四年三月癸丑朔,日有食之,在昴。
    阳朔元年二月丁未晦,日有食之,在胃。
    永始元年九月丁巳晦,日有食之。谷永以京房《易占》对曰:“元年九月日蚀,
酒亡节之所致也。独使京师知之,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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