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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0李敖系列之10李敖通电集-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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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六弟妇,是浙江人,也是同胞姊妹,久住上海,自然会讲上海话。玑衡托她们帮忙卖房子,我认为靠不住,却遭玑衡责怪,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过了两天,六女露西听大六婶女儿说,等我们走后,她爸爸和阿姨搬回来同住,尽管我没有估计错,无法再进言,只好让六女直接跟爸爸说。幸而在上海那段时间,每天由玑衡至市场买菜,与那些菜肉商较熟,在他们帮助下,以六两黄金出售底楼和二楼,三楼仍由大六婶带她小孩们继续住,手足无情,令人痛心。
售房六两黄金,玑衡计画二两作路费,二两在台湾买房子,二两送六弟(其实六弟很有钱)。一行九人(内有女佣一名),分别乘飞机和轮船到了台湾,在我记忆中,是五月八日或十二日,张氏夫妇(在台中)迎接我们,分别坐的是三轮车。那晚下着毛毛雨,越走越荒凉,好不容易看到一个村庄,前院对前院,后院对后院,没有院墙,每家到了晚上房内一切都能看得很清楚,杂草比人还高。后来外省人特别多,才能用竹子作了围墙,通称为大和村。
没有官衔的玑衡,要维持九口生活之家,不是容易的事。经朋友介绍,在省立一中教书,每天带着所谓便当,和一小壶汤,走近路要经过田埂,日晒、风吹、雨淋不胜其苦,福州籍校长金树荣,体念玑衡教书颇得学生们爱戴,商请某教师一家三人住一栋台式房子,分一部份请我们住,进门玄关之上有三个榻榻米,后面有六个榻榻米,另外有个小小走廊。没有壁橱,只好订制两张高高竹床,上面睡人,下面可放东西。
父亲虽然出身北大,但是他很平凡
半年之后,那位教师任职他校,金校长请我们迁至较大的房子,前面是五个榻榻米大的走廊,以及分别八个六个榻榻米房子,有壁橱,后面有小走廊和厕所。于一九五五年玑衡即逝世于该住所,太平路七十五巷十三号。
不久之后,大和村的居民也相继迁进城里新北里,当时台湾烧饭用的是煤炭,须用木材生火,必须到木材行买些小小木块应用。台湾每家都按人发粮票,女佣人认为太丢人,不肯同去,因为我不愿放弃应得的福利,不但自己领全家之粮,也代朋友张太太一家七口领取食粮,并且经常带着袋子到木材行,买些小小木块,作生火之用。
玑衡好友,立法委员阎孟华,有位广东籍抗战夫人住在新北里的一栋日式房子,将所有地上铺的榻榻米,全部落在一起,每次外出回来,首先要看那些榻榻米有没有变样,希望有位靠得住的女佣帮忙。在她促使下,我家女佣突然变了心,喜欢有钱的主人。一而再、再而三表示求去阎家,并且经常跟孩子们找碴儿,虽然孩子们没有错。我劝她别怪孩子无知,她竟大哭大闹,说全家欺负她,因为住在学校宿舍,怎能忍受她无理取闹,只好答应女佣到阎家工作。离去当天,我向阎太太交代,此后女佣一切,完全由你负责。我以两只金手镯作为她在台的工资。
我不讳言,在北京我从来不下厨,可以说饭来张口、水来伸手。女佣离去后,我自己烧饭菜,饭烧焦了再重烧,附近有些地方是黄色土,拿点回家,加入炭末和水混合一起,用刀切成小块晒干,也可利用来烧饭菜,玑衡却怪我过于节省。
因为我想玑衡教书比我更辛苦,由于台湾高中生,理科特别好,文科却差得多,所以一中学生、女中学生、高专学生纷纷组队,请玑衡课外补习。很奇怪,凡是跟他补习的学生,均能考取大学,朋友劝他少收学生、多收学费,玑衡想法却不同,他认为收学费可以补助家用,但学费多少并不重要,如果学生对他指导有信心,不付学费也没关系。
阎委员有婚外情,不常回家,气得阎太太搬到中和居住。搬家当天,我去送行,女佣偷偷告诉我,榻榻米里有许多金条,还有一块重重的,她问阎太太是不是金砖,她没有说什么。
一般礼节,孩子过生日,佣人们向主人贺喜,主人要送红包。阎家却不然,孩子生日还问那名女佣要不要给红包。女佣表示你给我磕头,就给你钱。小孩居然跪下磕头,简直是奇闻。
我的小女儿,在大直金陵女中读书,经常趁假日探望女佣。因为她劳累过度,健康太差,工作依旧,已不收工资了。她想吃枇杷,我去台北顺便去中和阎家,买了枇杷,女佣忙着接过去,进自己房间大吃一番。听说阎太太要带高中毕业儿子们去美国,请我接女佣来台中跟我住,我未答应。
过了些时,趁女佣一息尚存,送她到台大医院,开刀治疗,结果竟死在手术台上。我因工作太忙,让女儿转达请厚葬女佣。丧葬完毕之后,阎太太派她次子,送五千元台币,说明代表女佣,帮助孩子们读书之用,使我气满胸怀,表示你们什么资格代表女佣,拿回去帮助你们自己吧。阎家长子在马里兰州一个小镇买了一栋房子,有岳母同住,阎太太分别轮住次子三子两家,今年三月,美国三个女儿来台探亲,才知道阎太太和次子均已逝世。
杂乱无序,写了一些个人实际经历,对一个八十八岁老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希望阅稿先生或小姐,如有措辞不当,以及字有不对,敬请代为改正,为感。
一九九八、七、二十八(2000/8/7)
李远哲为自己向国家多拿了不该拿的钱
我在七月二十五日「李敖电子报」上揭发李远哲在中央研究院的待遇是补足他特聘研究员待遇与部长级特任待遇的差额,实际指的是补足他在美国所领待遇的差额。我现在根据我从中央研究院内部核心部门取得的秘密文件,详加论证如下: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李远哲担任中央研究院原分所特聘研究员,七天以后(一月十五日),又担任中央研究院院长。这两个职务,依法都是专任,依法既为专任,就不能同时做这个又做那个,专是有排他性的,不能两个全专,两个全专,这还叫专吗?
李远哲嫌他拿中央研究院的钱少,院长上台就破坏制度,要特权待遇。上台头一天,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四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室会签了会计室,就有了这样离奇的签呈:
李远哲为自己向国家多拿了不该拿的钱
主旨:为本院新任院长李远哲先生之待遇支给案,签请核示。
说明:一、本院自本(八十三)年元月八日起聘任李远哲先生为原子与分子科学研究所筹备处特聘研究员,叙第一级薪额六八0元,并支给第0级特聘研究员专业加给每月五七0五0元及研究奖助费每月三三0000元。
二、为罗致杰出成就之高级学术研究人才,本院于八十年四月二十日以(80)台人字第42031号函,拟具特聘研究员专业加给及研究奖助费支给标准表建议案,送行政院核处,并经行政院八十年六月十四日台八十人政肆字第24000号函同意,自民国八十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研究奖助费部分计分六个等级,自第0级至第五级。除第0级得依其原服务单位待遇之标准扣除月支本薪及专业加给补其差额数支给外。第一级至第五级分别支给一六0000元,至三0000元。 三、本院组织法第三条:「中央研究院置院长一人,特任……。」吴院长每月支领待遇之款项,系依照中央各部部长及其相当职务之政务官给与标准,及本院研究员专业加给。即支给月俸六六六四0元,公费七00八0元及研究员专业加给四四二四0元。 四、新任院长将于本(八十三)年元月十五日上任,拟自新任院长到职日起,每月待遇支给参照吴院长支领待遇方式,按各部部长及其相当职务之政务官给与标准,并支给本院特聘研究员第0级研究奖助费。 五、上项所拟,是否可行,如奉核可,拟致函行政院,附稿,陈请核示。
上面这一由人事室「谨签」的签呈,当天即由副院长罗铜壁违法批示「同意」。并且就在同一天,以「最速件」发文给行政院,内容如下:
主旨:为本院新任院长李远哲先生之待遇支给案,请查照惠允见复。
说明:一、本院自本(八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聘任李远哲先生为原子与分子科学研究所筹备处特聘研究员,叙第一级薪额六八0元,并支给第0级特聘研究员专业加给及研究奖助费。
二、本院为延揽国内外具有杰出成就之高级学术研究人才,暨提升学术研究水准,拟具特聘研究员专业加给及研究奖助费支给标准表建议案,于八十年四月二十日以(80)台人字第42031号函送行政院核处,并经行政院第24000号函同意,自民国八十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其中特聘研究员0级研究奖助金额为原服务单位待遇标准扣除薪额及专业加给之差额。三、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82)华总(一)礼六九0二特字第二九三八号总统令,特任李远哲为中央研究院院长,新任李院长将于本(八十三)年元月十五日上任,拟自新任院长到职日起,每月待遇按各部部长及其相当职务之政务官给与标准,并支给本院特聘研究员第0级研究奖助费新台币三三0000元正。
因为上面这一要求是违法的,也是曲解什么延揽国内外具有杰出成就之高级学术研究人才等办法的,所以到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手里,就给打了回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在七月一日,以「八十三局给字第24817号」「最速件」书函驳覆如下:
一、奉 交下贵院民国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83)台人字第0一一四二五号函以,贵院新任院长李远哲先生之待遇支给一案,敬悉。
二、本案经函请有关机关表示意见,请就左列各项研酌:(一)依贵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贵院院长为特任,其待遇应依「总统副总统及特任人员月俸公费支给暂行条例」及行政院订颁「政务官给与标准表」规定支给月俸、公费;至贵院特聘研究员则系支给薪额、研究人员专业加给及研究奖助费,且依贵院组织法规定「院长」及「特聘研究员」均属专任职务,因此,贵院李院长得否同时担任前开两专任职务,并兼领上述两种不同类型之待遇,不无疑义。 (二)复查「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法于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其它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均适用之。」贵院院长为特任人员,属政务官,当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复查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除法令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其依法令兼职者,不得兼薪及兼领公费。」准此,贵院李院长宜如何支薪?仍宜衡酌上述公务员服务法有关规定办理较妥。
三、复请 查照研酌。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虽然打了回票,贪财的李远哲那里肯死心,七月十三日,再指示中央研究院人事室「谨签」了详细办法,全文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三年七月一日八十三局给第二四八一四七号书函有关本院院长待遇支给案。
二、依据该局前述来函略以:「 (一) 依贵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贵院院长为特任,其待遇应依『总统副总统及特任人员月俸公费支给暂行条例』及行政院订颁『政务官给与标准表』规定支给月俸、公费;至贵院特聘研究员则系支给薪额、研究人员专业加给及研究奖助费,且依贵院组织法规定『院长』及『特聘研究员』均属专任职务,因此,贵院李院长得否同时担任前开两专任职务,并兼领上述两种不同类型之待遇,不无疑义。
(二) 复查『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法于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其它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均适用之。』贵院院长为特任人员,属政务官,当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复查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其依法令兼职者,不得兼薪及兼领公费。』准此,贵院李院长宜如何支薪?仍宜衡酌上述公务员服务法有关规定办理较妥。」
三、本院于八十三年元月以院聘字第00二号聘函致聘李远哲先生为原子与分子科学研究所筹备处特聘研究员,聘期自八十三年一月八日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并依本院特聘研究员专业加给及研究奖助费评定作业程序规定,参考李先生原服务单位待遇,叙第一级薪额六八0元,并支给第0级特聘研究员研究奖助费每月三三0000元;又李先生经奉
总统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82)华总(一)礼六九0二号令,特任为本院院长,并于八十三年元月十五日到职,因此,李院长所支领待遇爰依照各部部长及相当职务之政务官给与标准支给并比照历任院长支领研究费之方式,支领特聘研究员之研究奖助费共四六六七二0元。
四、查本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央研究院置院长一人、特任‥‥」,据此,院长职务系为专任职务,依上述规定不得由其它专任人员兼任,因此,前开人事行政局来函所述,核与现行有关规定似无不合(按:院长原特聘研究员之聘期系自八十三年一月八日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其于就任院长后原特聘研究员聘函,似未因而终止效力,爰有同时担任「院长」、「特聘研究员」两专任职务且有与公务员服务法有关规定是否相符等问题。),惟本院为学术研究机关,性质较为特殊,本院院长除依组织法规定综理院务外,实际上仍从事研究工作,是以,本案经再与人事行政局协调,该局建议可采补足差额方式处理,亦即仍依照中央各部部长及其相当职务之政务官给与标准支给外,另补足李院长原于美国加州大学所支待遇与政务官给与标准之差额方式办理。
五、综上所述,本院院长职务在本院组织法未明定得由研究人员兼任前,该职务仍属专任职务,其由其它专任人员兼任,核与规定不符,因此,对于该局来函所述各节,似无较为妥适之理由予以反驳,仅能以「历来本院院长均支领研究费,李院长支领研究奖助费仅是援往例办理,且其亦未再予支领特聘研究员之薪额及专业加给,并无兼领两种不同类型待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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