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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力工评论文集-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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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主张,马克思表示,“商品→货币→资本”是他研究西欧资本主义形成过程所发现的一个规律,不应把这规律提高到历史哲学的层次,谁断然主张它是所有社会必经之路,给马克思带来的不是“荣誉”,而是“侮辱”(马恩全十九,130页)。
马克思又认为,在西欧工人政权援助下,俄国农村公社不必“自杀”便可获得“新生”(同上,451页),而俄国本身所需具备的是革命成功后所取得的政治条件。
如果俄国仍走资本主义道路,那它将会失去当时历史所能够提供给一个民族的最好的“机会”,而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极端不幸的“灾难”(同上,129页)。
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并不排斥俄国当时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可能性,他只不过是认为社会主义道路对当时的俄国说来是一个更加明智的选择。同时,马克思对保留和发展俄国农村公社的合作生产的态度也是相当明确的,农村公社的存在是出于极端的贫穷,在缺乏最基本的耕畜和劳动工具的情况下,农民将原始的劳动力组织起来进行合作生产。
就由于农村公社的成员历代已培养了集体劳动的习惯,马克思才设想由西方及俄国工人政权给他们提供精神上的鼓励和先进的物质装备,这样,他们不需经受资本主义的灾难便可向社会主义过渡。
在谈到西欧工业国家的农民问题时,马克思主张,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应以政府身分即刻采取措施,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
政府不应对农民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这包括废除继承权,农民所有权-不论有无报偿。马恩全十八,695页)。 恩格斯对法国社会民主党人也提出过类似的建议,即在促进农业合作生产时,不应强制执行,而应通过示范和提供帮助(马恩全二十二,580页)。
对于那些仍犹豫不决的农民则要给予考虑的时间。
综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见不难勾划出这样一个图面:农业的社会主义化= 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生产合作社 + 一定的物质和文化条件。 然而几乎所有现存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问题刚好就在于:工业对农业不起反哺作用,不积极设法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生活资料的需要;封建式的劳务和户籍管理阻碍了农村和都市的文化交流;强制性的合作化运动更加严重地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
列宁对小生产的态度有过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还相当夸大俄国当时的资本主义的发展。他认为小生产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微不足道的。除此,他认为小生产过于分散,文化落后,因此在技术上将小生产集体化是根本办不到的。照他当时的构想,工人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只要将大企业、大银行掌握住,依赖性甚强的小生产自然就不能构成任何问题。除此之外,列宁还寄望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实现,这样,俄国便能从外界得到一定的援助。
到了十月革命之后,列宁期待的欧洲革命迟迟不来,国有化之后的工、矿企业与银行弱小地完全不能在经济上起主导作用,小生产则多如“汪洋大海”。 于是列宁便提出了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构想--对外,在和平共处的原则下,通过贸易手段,取得发展经济所需的技术和设备;对内,在苏维埃制度下,允许小生产的自由发展,从而由小生产手中取得从国家工业所不能够得到的粮食和原料(列宁选集三,544…545页)。
在提出“国家资本主义”的时候,列宁还对反对者强调,脱离物质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是一种“自立更生的中非心理”(列宁全集二十七,285页)。 然而,列宁在提倡国内贸易自由的时候,并没有对小生产两极化发展的可能性,给予应有的注意。
这就引起了布哈林和卢森堡对国家资本主义政策的抨击。 这场理论争执随即由于内战而告结束。 仍处于战争中的帝国主义国家不但没被战争引起的革命所打倒,反而联合起来向苏俄进行军事干涉。
在前线士兵、城市居民处于饥饿、工厂停工、城市人口逃往农村的情况下,苏俄施行了国家专买、专卖、禁止贸易活动、向农民强行征粮并在局部地区推行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
当一个国家处于这样一个特殊情况,采取一些极端、激烈措施本是无可厚非,但直到内战结束之后,苏俄领导人仍将此政策继续下去,甚至认为它能更快地把苏俄引导到共产主义社会。
这种不为广大农民所赞同的政策,导致1920年底的大饥荒和1921年初的大暴动。 鉴于这一混乱局面,列宁作了一个全面的检讨和总结。 针对战时共产主义,列宁认为,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国家法令、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生产和堵塞非国营的(即资本主义的)商业发展是不现实的,这样做,完全是一种“愚蠢”和“自杀”行为(列宁选集四,519;列宁全集三十三,39页);在物质和思想方面还没有充分准备之前,甚至在农村进行共产主义宣传都是“有害的”。
至于对待小生产,列宁认识到,不能对其采取任何镇压手段,因此建议任何政策的推行必须与农民的利益相结合。
在这个新的认识基础上,列宁融合了一些“国家资本主义”的内容,提出了“新经济政策”方案。 综合列宁在不同场合对“新经济政策”的论述,可列举如下几项主要内容:
1。 缩小军队编制和在战争时期急速膨胀的行政机构;
2。 将工、矿大企业、银行及对外贸易控制在国家手中;
3。 工业发展面向农业的需要,促使工、农业间建立有机关系。工业生产力必须与劳动人民的消费水平同时提高;
4。 组织国家力量,首先推动能源、运输、电气化;
5。 吸收外国资本组织合营公司,并租借一些工、矿企业和森林给外国资本经营,从而取得部分利润、生产知识和设备;
6。 以粮食税取代粮食征集制;
7。 允许国内贸易自由,并允许工、农小企业的私有权;
8。 组织国家力量,通过经济手段与国内的资本主义进行竞赛,并逐步通过竞赛提高国家干部的知识和能力,把资本主义带上社会主义轨道;
9。 为避免资本家、商人和富农对小农的欺骗和盘剥,以及为了建立工、农阶级联盟的物质桥梁,国家支持农民组织商业合作社。 农民可透过合作社摆脱商人而直接同国家企业进行买卖活动,待商业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并在机械化、电气化完成、农民文化水平普遍提高之后,再将商业合作社(一项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措施)引导到社会主义的生产合作社的道路上(列宁全集三十三,422…430页)。
新经济政策在获得实施的七年中,不仅使国民经济得到复苏,人民生活也趋于安定。 虽然它于1929年即遭废止,以致于它的长期可行性没有受到实践的考验,但在理论上,它的具体内容毕竟较符合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构想。可惜的是,这个曾经以巨大代价所取得的经验,于1929年即为武断的政治斗争所断送和歪曲,这就使得直到今天还有许多国家必须为它缴付更多的学费。
斯大林在1925年进行经济理论争执时,曾依仗布哈林的声望和理论知识,向主张高速工业化、从农民身上榨取“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的极左派展开论战(斯大林全集十一,15页;对比斯大林全集六,109…121页)。而当极左派被打倒之后,斯大林却抬出极左派的理论向布哈林进攻。
斯大林在1929年向所谓的“右派”进攻时,回避了他自己于1925年关于农业问题的论述(例如,反对干涉农民的生产和交换活动,反对组织生产合作社),片面地引用列宁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关于小生产问题所发表的一些激烈言论。除此之外,还歪曲列宁对建立商业合作社的主张,将性质截然不同的生产合作社与其等同起来(斯大林全集十二,143页)。
最后,甚至就乾脆宣布新经济政策“阻碍社会主义发展,必须加以废止”(同上,151页)。
E。 农业生产合作化是否需要具备物质条件?
就物质条件的问题,斯大林于1929年强调,苏联当时已具备了农业机械化的工业基础,依靠这基础,农业生产合作化所需要的农业机械于二、三年内便可得到供应(同上,59页)
事实上,即使到了1932年,国家工业仅为国营农场( 4;446个)及集体农庄(211;700个) 提供了148;000 台拖拉机。以当时的农场、农庄平均播种面积为434公顷计算,国家只提供了
0。7台拖拉机。 这数字说明了斯大林的主张纯为夸大和虚构(Richard。 Lorenz; Sozialgeschichte der Sowjetunion
1917…1945; p。151)。本来,有关“物质条件”的讨论到此就应结束,但由于毛泽东曾于1955年主张“集体化可以创造机械化的物质条件”,此外,这主张至今还继续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得到共鸣,这个问题就仍有必要提出来做比较具体的讨论。
如前所述,俄国传统的农业公社是极端贫穷所造成的结果。 农民在缺少畜牲和工具的情况下,无法凭个人或一个家庭的劳动力进行耕作,在这情况下就必须集合许许多多的原始劳动力来进行简单协作,譬如说,集合六、七个劳动力进行耕犁的活动。
而当个别农民或农户拥有足够耕畜和由金属制造的生产工具来加强其劳动生产力时,个人或个别家庭的劳动收获或者相当于从原始集体劳动中所分配到的收获量,或者甚至超过由原始集体劳动所分配得的收获量。这时,在简单协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原始公社便失去存在的需要,小农经济也就随之而产生。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只有资本主义时代的机械化生产才能彻底改变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机械的专门化和分工促进了劳动力的专业化、合作与分工,并使得人们能够有计划地支配、利用自然界。
而当这些先进的生产工具根本还不存在时,无论用何种形式组织农民合作生产,其成效是极其有限的,否则的话,产业革命所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早就由原始公社完成了。
马克思曾用嘲笑的口吻说:“现在它们(俄国农业公社)连种两、三俄亩土地还缺乏各种必要的农具,难道把他们的耕地增加到十倍,他们的状况就会变得好些吗?”(马恩全集十九,438页)。
综合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历史上曾根据不同程度的生产力出现过三种农业劳动形式:一是类似俄国农业公社及中国井田制度的原始劳动组合;二是铁器劳动工具广为应用之后的私有小农经济;三是资本主义时代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所应进行的大规模机械化农业生产。
起决定性作用的并非劳动组合的形式,而是生产力的水平及劳动人民根据其利益所做的选择。
列宁于1921年总结了苏俄的几年建设经验后,一再向其国人提醒,只有在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全国电气化、工业能够向农业提供足够的机械化生产资料之后,才算是具备了农业集体生产的条件。
1921年 4月14日列宁对高加索共和国说,高加索共和国,同俄罗斯比较起来,更加是农民的国家,因此应该对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特别是农民,要更加缓和,更加谨慎,更加让步,更加有步骤地过渡到社会主义去;
高加索共和国不要抄袭苏俄的策略,应善于实行不同的策略(列宁全集三十二,305…307页)。不难想象,类似中国这样的落后国家,如不加思索地去模仿斯大林的农业政策,已堪称背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观点,而如果在1958年时,还要在组织规模更大、所有制层次更高的人民公社方面,同赫鲁晓夫进行竞赛,就更是让人不敢想象,这场竞赛会给人民造成如何不幸的后果了。
除此之外,需要再一次强调的是,在类似中国这样一个面积广大、各地物质、文化条件悬殊的国家里,执行任何单一的、由上而下的农业政策,其后果更是灾难性的。
因此,无论是赞助农民组织简单的、原始的劳动协作,或是包产到户、包产到组的生产责任制,或是更高一级的机械化生产合作社,都必须考虑到各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和愿望。
一个单一政策的结果必然是顾此失彼,永远不可能使社会整体得到稳健的发展。
F。 农民应向工人缴付“贡税”吗?
农民应向工人缴付“贡税”,是斯大林推动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所提出的理论根据之一。 虽然就绝大多数现存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政策实践结果看来,农业生产合作化的效果并不理想,同时由于这些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资金不能从农业生产中得到积累,因此不得不采取低消费政策。
但是如果仔细观察多数现存社会主义国家重工轻农的政策,及这些国家每当处于经济不景气时对农民提出的刻薄要求,便能发现,直到今天视农民为二等国民,并向其要求提供?“贡税”的思想仍然是极其普遍的。
就农民缴付“贡税”的理论依据方面,斯大林当然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里找不到共同点的。 马克思、恩格斯曾一再强调小生产为自食其力的劳动人民的一部分,同时长久以来,农民就受到无情的压迫和剥削,社会之存在也长久靠小生产的劳动果实来维持,因此社会有义务在“精神上”和“物质上”支持他们(马恩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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