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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法〕卢梭-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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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对于另一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而全体却没有任何分裂。 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便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 正是这类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单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部分及其行为。 因此,法律能够规定有各种特权,但是它却绝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若干级别,甚至于规定取得各该有的权利的种种资格,但它却不可能指名把某某人划入某个等级之中;它可以确立一种王朝政府和一种世袭的继承制,但是它却没法选定一个国王,也不能指定一家王室:总之,任何有关个别对象的职能都绝不属于立法权力。根据这一观念,我们立刻可以看出,我们无须再问应由谁来制订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我们既不必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不必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不会有人对自己不公正;更不必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也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我们还可以看到,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无论何人,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应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绝不应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并非主权的行为,而只是行政的行为。因此,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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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只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随后我就将阐明政府是什么。确切说来,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 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该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但是这些人该如何来规定社会的条件呢?
是由于忽然灵机一动而达成一致的吗?政治体具备一个可以表达自己意志的机构吗?谁给政治体以必要的预见力来事先想出这些行为并加以宣告呢?或者,在必要时又是怎样来公布这些行为的呢?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的盲目的群众,——因为什么东西对自己好,他们知道得很少,——又怎么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样一桩既重大而又困难的事业呢?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引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 所以必须使它能看到对象的真相,有时还得看到对象所应该表露的假象;必须为它指出一条它所寻求的美好道路,保障它不至于受个别意志的诱惑,使它能看清时间与地点,并能以遥远的隐患来平衡当前切身利益的诱惑。个人看得到幸福却又不要它;公众在盼望着幸福却又看不见它。 两者都同样地需要指导。 所以就必须使前者能用自己的意志顺从自己的理性;又必须使后者学会认识自己所盼望的事物。 这时,公共智慧的结果就形成理智与意志在社会体中的结合,由此才有各个部分的密切合作,以及最后才有全体的最大力量。 为此,才必须要有一个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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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立法者
为了找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范,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它与我们人性毫无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乐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后,随时世的推移,它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并在下个世纪里享受。要为人类制订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卡里古拉根据事实所做的推论,柏拉图则依据权利而在他的《政治篇》中以同样的推论对他所探求的政治人物或者作人君的人物做出了规定。 但是,假使说一个伟大的国君真是一个罕见的人物,那么一个伟大的立法者又该如何呢?前者只不过是遵循着后者所规划的模型而已。 一个是发明机器的工程师,另一个则是安装和开动机器的工匠。 孟德斯鸠说过:“社会诞生时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创立制度,此后便是由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
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可以说——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均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和存在;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以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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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生命来替代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 总之,必须抽掉人类本身固有的能耐,才能赋予他们以他们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别人帮助便无法运用的能耐。这些天然的能耐消灭得越多,则所获得的能耐也就越大、越持久,制度也就越巩固、越完美。从而每个公民若不靠他人,就会等于无物,也就一事无成;如果整体所获得的能耐等于或者优于全体个人的天然力量的总和,那么我们就可以说,立法已经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完美程度了。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 如果说因为他的天才而应该如此的话,那么由于他的职务他也同样应该这样。 这一职务决非行政,也决不是主权。 这一职务缔造了共和国,但又决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它是一种独具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因为号令人的人如果不应当号令法律的话,那么号令法律的人也就更不应该号令人;否则,他的法律受到他的感情的支配,就只能经常地贯彻他自己的不公平,而他个人的意见之损害他自己的事业的神圣性,也就只能是永远不可避免。 莱格古士为他的国家制订法律时,是先退位然后才着手的。 大多数希腊城邦的习惯都是委托异邦人来制订本国的法律。 近代意大利的共和国经常仿效这种做法;日内瓦共和国也是这样,而且结果很好。 在罗马最辉煌的时期,就可以看到暴政的种种罪恶已经在它的内部复活,也可以看出它即将灭亡,因为立法权威与主权权力已经都结合在同样的人的身上了。然而十人会议本身却从没要求过只凭他们自身的权威,便有通过任何法律的权利。他们向人民说:“我们向你们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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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事情,不经你们的同意就决不能成为法律。罗马人啊,请你们自己制订将给你们造福的法律吧!“
因此,编订法律的人便没有、而且也不应有任何的立法权利,而人民本身即便是愿意,也绝不能剥夺自己的这种不可转移的权利;因为按照根本公约,只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而我们又没法确定个别意志是符合公意的,除非是已经举行过人民的自由投票。 这一点我已经谈到了,但重复一遍并非无用。这样,人们就在立法工作中发现同时好象有两种不相容的东西:它既是一桩超乎人力之上的事业,而就其执行来说,却又是一种看不见的权威。这里另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困难。 智者们如想用自己的语言而不用俗人的语言来向俗人说法,那就不会为他们所理解。可是,有千百种观念是难以翻译成通俗语言的。 极概括的观念与太遥远的目标,都是超乎人们的能力之外的;每人所喜欢的政府计划,总是与他自己的个别利益有关的计划,他们很难认识到自己可以从良好的法律要求他们所作的不断牺牲之中得到的好处。 为新生的民族能够爱好健全的政治规范并遵循国家利益的根本规律,便必须倒果为因,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于制度本身之上,而且使人们在法律出现之前,便可以成为本来应该是由于法律才能形成的那种样子。 这样,立法者便既不能运用强力,也不能运用说理;因此就有必要求之于另一种不以暴力却能约束人、不以论证却能说服人的权威了。这就是在任何时代里迫使得各民族的父老们都去求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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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的干涉,并以他们固有的智慧来敬仰神明的缘由了,为的就是要使人民遵守国家法也同遵守自然法一样,并且在认识到人的形成和城邦的形成是因为同一个权力的时候,使人民能够自由地服从并能够驯顺地承担起公共福利的羁轭。这种超乎凡人的能力之外的崇高的道理,也就是立法者之所以要把自己的决定托之于神道设教的道理,为的是好让神圣的权威来约束那些为人类的深谋远虑所无法感动的人们。 但是并非人人都可以代神明说话,也不是当他自称是神明的代言人时,他便能为人们所相信。 只有立法者的伟大的灵魂,才可足以证明自己使命的真正奇迹。 人人都可以刻石立碑,或者贿买神谕,或者假托通灵,或专门训练一只小鸟向人耳边口吐神言,或者寻求其它的卑鄙手段来欺骗人民。专门搞这一套的人,甚至于也偶尔能纠集一群愚民;但是他却决不会建立起一个帝国,而他那种荒唐的行为很快地也就会随他本人一起破灭的。 虚假的威望只会形成一种过眼烟云的影响,唯有智慧才能够使之持久不磨。 那些迄今存在着的犹太法律,那些十个世纪以来统治半个世界的伊斯美子孙们的法律,迄今还在显示着制定了那些法律的人们的伟大;而且当傲慢的哲学与盲目的宗派精神只把这些人看成是侥幸的骗子时,真正的政治学家却会赞美他们制度中在主导着持久的功业的那种伟大而有力的天才。绝不可以从这一切里就得出跟华伯登一样的结论说,政治和宗教在人间有着共同的目的;而是必须说,在各个国家的起源时,是以宗教作为政治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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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论人民
正如建筑家在建立一座大厦之前,先要检查和测定土壤,看它能否担负建筑物的重量一样;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订良好的法律本身入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 正是为此,所以柏拉图才拒绝为阿加狄亚人和昔兰尼人制订法律,他了解这两个民族是富有的,不能够忍受平等。 正是为此,我们才看到在克里特有好法律而有坏人民,因为米诺王所治理的是一个邪恶多端的民族。有千百个不能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都曾在世上煊赫一时;而且纵然那些能够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也只是在他们全部岁月里的一个极其短暂的时期内做到了这一点。 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 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了;人民甚至于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触及自己的缺点,就像是愚蠢而胆小的病人一见到医生就要发抖一样。正如某些疾病能振荡人们的神经并使他们失去对过去的回忆那样,在国家的经历上,有时候也是能出现某些激荡的时代;这时,革命给人民造成了某些重症给个人所造成的同样情形,这时是对过去的恐惧症替代了遗忘症;这时,被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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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所燃烧着的国家——可以这样说——又从死灰中复燃,并且脱离了死亡的怀抱而重获青春的活力。 莱格古士时代的斯巴达便是如此;塔尔干王朝以后的罗马就是如此;我们当代驱逐了暴君之后的荷兰和瑞士也曾经这样。然而这种事情是非常罕见的,它们只是例外;而其成为例外的原因,又总是可以从这种例外国家的特殊体制里找着。这种例外在同一个民族甚至不会重现;因为只有在一个民族是野蛮的时候,它才能使自己自由,可是当政治精力衰退时,它就不再能如此了。 那时候,忧患可以毁掉它,而革命却不能恢复它;而且一旦它的枷锁被粉碎后,它就会分崩离析而不复存在。 自此而后,它就仅需要一个主人而不是需要一个解放者了。 自由的人民啊,请务必记住这条定律:“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
青春不是幼年。 每个民族就像个人一样,是有着一个青春期的,或者也可以说是有着一个成熟时期的,必须等到这个时期才能使他们服从法律;然而一个民族的成熟往往不容易识别,而且人们若是提早这个时期的话,这项工作就得失败的。 有些民族生来就能受纪律约束的,另有些民族等上一千年之久也还不行。 俄罗斯人永远也不会真正开化的,因为他们开化为时过早了。 彼得有模仿的天才,但他并没有真正的天才,没有那种创造性的、白手起家的天才。 他做的事部分是好的,但大部分都是不合时宜的。 他看到了他的人民是野蛮的,但他半分没有看到他们还没有成熟到可以开化的地步;他想使他们文明,而当时所需的却只是锻炼他们。 彼得首先是想造就出来德国人或者英国人,而当时却应该先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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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34
造就俄国人;由于说服他的臣民们相信他们自己乃是他们本来并非那种样子,从而彼得也就永远阻碍了他的臣民们变成为他们可能变成的那种样子。 有一位法国教师也是这样培养他的学生,要使学生在小时候就显姓扬名,然而最终一事无成。 俄罗斯帝国想要征服全欧洲,但是被征服的却将是它自己。 它的附庸并兼邻居的鞑靼人将会成为它的主人以及我们的主人的;以我来看,这场革命是不可避免的。 全欧洲所有的国王们都在努力协同加速着它的到来。
第九章 论人民(续)
正如大自然对于一个发育良好的人的身体给定了一个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只能造成巨人或者侏儒那样;同样地,一个体制最良好的国家所能拥有的幅员也有一个界限,为的是使它既不太大以致不能较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而不能维持自己。 每个政治体都有一个它所不能逾越的力量极限,并且通常是随着它的扩大而离开这个极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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