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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氏家训集注-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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妪为丈人。不满丈者,失其正也。’然则焦仲卿之妻称其姑为丈人,自汉已
有之矣。或改为大人,此又袭颜氏之陋矣。”卢文弨龙城札记二:“案:论衡
气寿篇:‘人形一丈云云。’又史记荆轲传有‘家丈人’语,索隐引韦昭云云
(已见前惠栋引)。以上皆小司马说,今本史记正文‘丈人’作‘大人’,而
旧本皆作‘丈人’,盖本是‘丈人’,故索隐先引丈夫发其端,若是‘大人’,
则汉高、霍去病等皆称其父为大人,小司马胡不引,而反引张博母乎?亦不
须先言丈夫也。古乐府又有‘丈人且安坐’,‘丈人且徐徐’之语,乃妇对舅
姑之辞。至‘丈人故嫌迟’,意偏主姑言,下言遗归,则当兼白公姥,是姑
亦得称丈人也。乃史记聂政传严仲子称政之母为大人,又本作‘夫人’,注
引正义语,与索隐同,而皆作‘大人’。愚谓:‘夫人’、‘大人’,皆‘丈人’
之讹。颜氏谓‘古未以丈人施诸妇人’,此语殊不然。”刘盼遂引吴承仕曰:
“父之姊妹为姑,母之姊妹为从母,此家训所谓‘父母中外姊妹’也。礼有
正名,而周云呼为丈人者,盖通俗之便辞也。寻南史后妃传:‘吴郡韩兰英
有文辞,武帝时以为博士,教六宫书学;以其年老多识,呼为韩公云。’事
类略相近。”〔四〕钱大昕恒言录三:“颜之推家训云:‘中外丈人之妇,猥俗
呼为丈母。’是凡丈人行之妇,并称丈母也。通鉴:‘韩滉谓刘元佐曰:“丈
母垂白,不可使更帅诸妇女往填宫也。”’注:‘滉与元佐结为兄弟,视其父
为丈人行,故呼其母谓之丈母也,今则惟以妻母为丈母矣。’”刘盼遂引吴承
仕曰:“中外对文,所包甚广:母之父母为外祖父母,此母党也;妻之父为
外舅,此妻党也;姑之子为外兄弟,此姑之党也;女子子之子为外孙,此女
子子之党也。以族亲为内,故以异姓为外,其辈行尊于我者,则通谓之丈人,
盖晋、宋以来之通语矣。蜀志先主传云:‘董承为献帝丈人。’裴注云:‘董
承,灵帝母董太后之侄,于献帝为丈人,盖古无丈人之名,故谓之舅。’据
此,是王母兄弟之子,魏、晋间假名为舅,宋以来则正称丈人。裴意古人称
舅,不如后世称丈人之谛也。然则母之兄弟,王母兄弟之子,妻之父母,姑
之夫,母之姊妹之夫,皆中外丈人之类也。今呼妻之父母为丈人丈母,盖亦
六朝之旧俗欤。”〔五〕刘盼遂曰:“按:王母谓王姓母,谢母谓谢姓母也,
此黄门举江左习俗以为例也。”器案:翟灏通俗编称谓篇:“颜氏家训谓‘士
大夫呼中外诸母曰王母谢母’,科场条贯谓‘试录中考官不许称张公李公’,
亦非其实姓也。”此说得之。
〔六〕赵曦明曰:“晋书地理志:‘长沙郡属荆州。’陆机传:‘字士衡,
吴郡人。少有异才,文章冠世,伏膺儒术,非礼不动。年二十而吴灭,退居
旧里,闭门勤学。太康末,与弟云俱入洛,造太常张华;华素重其名,如旧
相识,曰:“伐吴之役,利获二俊。”’”李详曰:“本书文章篇引陆机与长沙
顾母书,述仲弟士璜死,‘痛心拔脑,有如孔怀。’此八字即书中语,亦当引
彼证此。”齐朝士子,皆呼祖仆射为祖公〔一〕,全不嫌有所涉也〔二〕,乃
有对面以相〔三〕戏者。
〔一〕赵曦明曰:“北齐书后主纪:‘武平三年二月,以左仆射唐邕为
尚书令,侍中祖珽为左仆射。’射音夜。”〔二〕卢文弨曰:“案:祖父称公,
今连祖姓称公,故云嫌有所涉;然则称姓家者,亦不可云家公。”〔三〕宋本
元注云:“‘相’,一本作‘为’字。”古者,名以正体,字以表德〔一〕,名
终则讳之〔二〕,字乃可以为孙氏〔三〕。孔子弟子记事者,皆称仲尼〔四〕;
吕后微时,尝字高祖为季〔五〕;至汉爰种〔六〕,字其叔父曰丝〔七〕;王
丹与侯霸子语,字霸为君房〔八〕;江南至今不讳字也。河北士人全不辨之,
名亦呼为字,字固呼为字〔九〕。尚书王元景兄弟〔一0〕,皆号名人,其父
名云,字罗汉〔一一〕,一皆讳之〔一二〕,其余不足怪也〔一三〕。
〔一〕演繁露续六:“西京杂记四卷曰:‘梁孝王子贾从朝,年少,窦
太后强欲冠之,王谢曰:“礼,二十而冠,冠而字,字以表德,安可勉强之
哉!”’后汉传亦以字为表德。”按:匡谬正俗六名字曰:“名以正体,字以表
德。”此颜师古袭用乃祖之文。陆游老学庵笔记二:“字所以表其人之德,故
儒者谓夫子曰仲尼,非嫚也。先左丞每言及荆公,只曰介甫;苏季明书张横
渠事,亦只曰子厚。”〔二〕卢文弨曰:“左氏桓六年传文。”器案:名终则讳
之,即礼记曲礼所谓“卒哭乃讳”也。
〔三〕赵曦明曰:“孙以王父字为氏,如公子展之孙无骇卒,公命以其
字为展氏,见左氏隐八年传。”〔四〕如论语子张篇所载“仲尼不可毁也”,“仲
尼日月也”是。
〔五〕赵曦明曰:“史记高祖本纪:‘姓刘氏,字季。秦始皇帝常曰:“东
南有天子气。”于是因东游以厌之。高祖即自疑亡匿,隐于芒、砀山泽岩石
之间。吕后与人俱求,常得之。高祖怪问之,吕后曰:“季所居上常有云气,
故从往,常得季。”’”〔六〕“爰种”,罗本、傅本、颜本、胡本、何本、朱本
作“袁种”,古通。
〔七〕赵曦明曰:“汉书爰盎传:‘盎字丝,徙为吴相,兄子种谓丝曰:
“吴王骄日久,国多奸,今丝欲刻治,彼不上书告君,则利剑刺君矣。南方
卑湿,丝能日饮亡何,说王毋反而已,如此幸得脱。”’”〔八〕赵曦明曰:“后
汉书王丹传:‘丹字仲回,京兆下邽人。’余见前‘称祖父曰家公’注。”〔九〕
各本“固”下有“因”字,抱经堂本删,云:“各本此下有‘因’字,似衍
文。”案:郑珍据金石录引无“因呼”二字,西溪丛语下引无“因”字,是,
今据删。爱日斋丛钞一引续家训云:“魏常林年七岁,父党造门,问林:‘伯
先在否?何不拜?’伯先,父之字也。林曰:‘临子字父,何拜之有!’庾翼
子爰客尝候孙盛,见盛子放问曰:‘安国何在?’放答曰:‘在庾稚恭家。’
盖放以爰客字父,亦字其父。然王丹对侯昱而字其父,昱不以为嫌;且字可
以为孙氏,古尊卑通称,春秋书纪季姜,盖季者字也,杜预曰:‘书字者,
伸父母之尊,以称字为贵也。’谓子讳父字,非讳之也,称其父字于人子,
人子有所尊而不敢当,亦宜也。”〔一0〕赵曦明曰:“北齐书王昕传:‘昕字
符景,北海剧人。父云,仕魏朝,有名望。昕少笃学读书,杨愔重其德业,
以为人之师表,除银青光禄大夫,判祠部尚书事。弟晞,字叔朗,小名沙弥,
幼而孝谨,淹雅有器度,好学不倦,美容仪,有风则。武平初,迁大鸿胪,
加仪同三司。性恬淡寡欲,虽王事鞅掌,而雅操不移,良辰美景,啸咏遨游,
人士谓之物外司马。’”〔一一〕卢文弨曰:“魏书王宪传:‘宪子嶷,嶷子云,
字罗汉。颇有风尚,兖州刺史,坐受所部财货,御史纠劾,付廷尉,遇赦免,
卒赠豫州刺史,谥曰文昭。有九子:长子昕,昕弟晖,晖弟旰。’”〔一二〕
郝懿行曰:“前云:‘或有讳云者,呼纷纭为纷烟。’谓是耶?”〔一三〕宾退
录二曰:“又有父祖既没,子孙不忍称其字者,亦古之所无。北齐王元景兄
弟,讳其父之字,颜之推讥之。然父没而不能读父之书,母没而杯圈不能饮
焉,况称其字乎?以情推之,亦未为过。古者,以王父字为氏,虽止一字,
似未安也。江南虽不讳字,亦以对子字父为不恭,说见续家训。”礼闲传〔一〕
云:“斩缞〔二〕之哭,若往而不反;齐缞〔三〕之哭,若往而反;大功〔四〕
之哭,三曲而偯〔五〕;小功缌麻〔六〕,哀容可也,此哀之发于声音也。”
孝经云:“哭不偯〔七〕。”皆论哭有轻重质文之声也。礼以哭有言者为号;
然则哭亦有辞也。
江南丧哭,时有哀诉之言耳〔八〕;山东〔九〕重丧,则唯呼苍天〔一
0〕,期功〔一一〕以下,则唯呼痛深,便是号而不哭。
〔一〕卢文弨曰:“闲传,礼记篇名,闲,如字;传,张恋切。郑目录
云:‘以其记丧服之闲轻重所宜也。’”钱馥曰:“经传之传直恋切,邮传之传
张恋切,直澄母,张知母,同是舌上音而清浊迥别。”〔二〕卢文弨曰:“缞,
本作衰,仓回切。下同。”案:斩缞,为古代社会制定五种丧之最重者。凡
丧服上曰衰,下曰裳。斩即不缝缉,以极粗生麻布为之,衣旁及下边俱不缝
缉。期为三年。
〔三〕卢文弨曰:“齐,即夷切,亦作■。”案:齐衰为五种丧服之一
种,次于斩衰,以熟麻布为之。齐谓缝缉也,以其缝缉下边,故曰齐衰。期
为一年。
〔四〕大功,五种丧服之一种,以熟布为之,比齐缞为细,较小功为
粗。期为九月。
〔五〕“偯”,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作“哀”。卢文弨曰:“‘三
曲’,各本皆讹作‘三哭’,今依本书改正。郑注:‘三曲,一举声而三折也;
偯,声余从也。’释文:‘余起切。’说文作‘●’。”〔六〕小功,五种丧服之
一种,以熟布为之,比大功为细,较缌麻为粗。期为五月。缌麻,五种丧服
之最轻者,以熟布为之,比小功为细。期为三月。
〔七〕“偯”,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作“哀”。赵曦明曰:“丧
亲章:‘孝子之丧亲也,哭不偯,礼无容,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
此哀戚之情也。’”〔八〕郝懿行曰:“今北方丧哭,惟妇人或有哀诉之言,男
子则未闻。”〔九〕案:山东,亦指河北。胡三省通鉴一二一注:“山东,谓
太行、恒山以东,即河北之地。”〔一0〕王筠菉友肊说:“孟子:‘号泣于旻
天,于父母。’从知天与父母,皆舜之所号。于即曰也,尔雅:‘爰,曰,于
也。’”〔一一〕期功:期谓期服,一年之丧也;功即大功小功。
江南凡遭重丧,若相知者,同在城邑,三日不吊则绝之;除丧,虽相
遇则避之,怨其不己悯也。有故及道遥者,致书可也;无书亦如之。北俗则
不尔〔一〕。江南凡吊者,主人之外,不识者不执手〔二〕;识轻服而不识主
人,则不于会所而吊,他日修名诣其家〔三〕。
〔一〕卢文弨曰:“尔,如此也。”〔二〕刘盼遂曰:“按:此谓吊客于
众主人之识者执手,不识者不执手,惟主人则识不识执手也。世说新语伤逝
篇,张季鹰哭顾彦先,不执孝子手而出,王东亭吊谢太傅,不执末婢手而退
(末婢,谢瑗小字,安之少子也),一以其显其狂诞,一以纪其凶嫌,不与
主人执手,皆失礼也。”〔三〕名,谓名刺。
阴阳说〔一〕云:“辰为水墓,又为土墓,故不得哭〔二〕。”王充〔三〕
论衡云:“辰日不哭,哭则重丧〔四〕。”今无教者,辰日有丧,不问轻重,
举家清谧〔五〕,不敢发声,以辞吊客。道书又曰:“晦歌朔哭,皆当有罪,
天夺其算〔六〕。”丧家朔望,哀感弥深,宁当惜寿,又不哭也?亦不谕〔七〕。
〔一〕群书类编故事二“说”作“家”。
〔二〕赵曦明曰:“水土俱长生于申,故墓俱在辰。”〔三〕赵曦明曰:
“后汉书王充传:‘充字仲任,会稽上虞人。家贫无书,常游洛阳市肆,阅
所卖书,一见辄能诵忆,遂博通众流百家之言。以为俗儒守文,多失其真;
乃闭户潜思,绝庆吊之礼,户牖墙壁,各置刀笔,着论衡八十五篇。’”〔四〕
卢文弨曰:“此所引论衡,见辩崇篇。”刘盼遂曰:“按:唐李匡又资暇录云:
‘辰日不哭,前哲非之切矣。本朝又有故事,诚为不能明矣。今抑有孤辰不
哭,其何云耶?’旧唐书张公谨传:‘有司奏言,准阴阳书:“子在辰,不可
哭泣。”又为流俗所忌。’又吕才传:‘才叙葬书曰:“或云辰日不宜哭泣,遂
睆尔而对宾客。”’则此辰日忌哭之说,至唐犹未衰也。”〔五〕卢文弨曰:“尔
雅释诂:‘谧,静也。’音密。”器案:曹植汤妃颂:“清谧后宫,九嫔有序。”
江淹杂体诗三十首:“马服为赵将,疆埸得清谧。”俱谓清静也。
〔六〕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何本、朱本“其”作“之”。
朱亦栋曰:“案:抱朴子微旨篇:‘或问欲修长生之道,何所禁忌?抱朴子曰:
按易内戒及赤松子经及河图记命符,皆云,天地有司过之神,随人所犯轻重,
以夺其算。大者夺纪──纪者三百日也,小者夺算──算者三日也(或作一
日)。若乃越井跨灶,晦歌朔哭,凡有一事,辄是一罪,随事轻重,司命夺
其算纪。’此道书之说也。”器案:初学记十七、御览四0一引河图:“黄帝
曰:‘凡人生一日,天帝赐算三万六千,又赐纪二千。圣人得三万六千七百
二十,凡人得三万六千。一纪主一岁,圣人加七百二十。’”法苑珠林六二引
冥祥记:“一算十二年。”本书归心篇:“阴纪其过,鬼夺其算。”此皆宗教迷
信之谰言也。
〔七〕宋本元注:“一本无‘亦不谕’三字。”案:少仪外传下、群书
类编故事二正无此三字。罗本、颜本、程本、朱本“谕”作“论”。
偏傍之书〔一〕,死有归杀〔二〕。子孙逃窜,莫肯在家〔三〕;画瓦书
符,作诸厌胜〔四〕;丧出之日,门前然火〔五〕,户外列灰〔六〕,祓送家
鬼〔七〕,章断注连〔八〕:凡如此比,不近有情〔九〕,乃儒雅〔一0〕之
罪人,弹议所当加也〔一一〕。
〔一〕卢文弨曰:“偏傍之书,谓非正书。”案:即谓旁门左道之书。
〔二〕卢文弨曰:“俗本‘杀’作‘煞’,道家多用之,此从宋本。死
有煞日,今杭人读为所介切。”郝懿行曰:“今田野愚民,尤信此说。杀读去
声,俗字作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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