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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审判"余秋雨-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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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范畴的事。”
法官问对原告的起诉有无异议,麻律师回答说:“污蔑”、“捏造事实”等罪名根本不能成立。
鲍律师强调要在确认被侵权的前提下展开法庭调查。
我说:“余秋雨参加批判‘斯坦尼’是铁的事实,不存在侵权行为。起诉书上说我在《湖南日报》、《新民周刊》发表过批评余秋雨的文章,可对方没有拿出证据。事实上,我从来没有给这两家报刊投过搞,连《湖南日报》的报头都还没有见过。另方面,对方提供的两个证据是不真实的,我没有在《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花城’出了一本什么样的传记》中提到原告1969年参加批判‘斯坦尼’小组,只说评‘斯坦尼’文章是在1969年发表。”
接着是双方举证。原告举证的内容仍为我“惹祸”的五篇文章、胡锡涛的《余秋雨要不要忏悔》及数张六万元的律师费单据。我的证据共三十八份分五组,另有补充证据十二份,计有夏其言致《新民周刊》的抗议信、《新民周刊》的更正启事和郑雪来的文章,有四篇余秋雨用真名发表的大批判文章和用“罗思鼎”、“任犊”、“石一歌”等笔名发表或参与写作的文章,胡锡涛的文章《余秋雨要不要忏悔》、孙光萱的文章《正视历史,轻装前进》、《我为余秋雨先生感到害羞》、《夏其言老人没说过余秋雨“文革中没问题”》、《也谈“为文和做人的规矩”》,上海师范大学某教授与华东师范大学孙光萱教授的证词、陆女士对余秋雨的揭发、郭××、王守稼的交代及多份《清查报告》,余秋雨于1989年1 月9日给我的信……分别证明余秋雨在“文革”中的确犯过错误,并在上世纪80年代写过《戏剧美学》一书,只是没有写完而已;证明原告确实参加过批判“斯坦尼”五人小组、执笔写过《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的二稿,以及参加过署名“罗思鼎”、“任犊”、“石一歌”的文章。另有原“石一歌”组长陈教授的来信,证明孙光萱的证人资格、陈教授对我所考证的事实所持的肯定态度,以及我在写作那五篇文章时确实多方调查过这一事实。
还有一组批判“斯坦尼”背景的材料,计有《林彪同志委托江青同志召开的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关批判“斯坦尼”的论述、批判“斯坦尼体系”战斗小组于1968年12月编印的《斯坦尼反动言论选编》、署名“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的《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文汇报》通讯员的漫画《批判斯坦尼,打倒刘少奇》,“鲍蔚文”在《文汇报》上发表的《贺绿汀为何如丧考妣》,开头一段为“斯坦尼已死了,贺绿汀还活着,这两个人都是不可多得的反面教员”;另一署名为“金炬原”的《评周信芳的“麒派”》,对周信芳所讲的“我不是中国‘斯坦尼’”的辩白大力挞伐,扬言批判“斯坦尼”是真正抄了上海文化领域资产阶级反动权威的老家。此外还有《文汇报》发表的《打响彻底批判斯坦尼反动“体系”的排炮》、《迎头痛击老反革命分子贺绿汀》、《斯坦尼的幽灵和瞿白音的“独白”》的报道和文章,报道宣称挖出了一大批反动权威,如电影界的瞿白音就是让“斯坦尼”霸占银幕的反动分子,另有体现“斯坦尼”体系的毒草影片即“美化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刘少奇的《燎原》”等等。这类文章虽不是余秋雨所写(如“鲍蔚文”便是“文汇报”谐音的倒称),但对照这些材料可看出批“斯坦尼”绝不是一种学术活动。在这种氛围下,余秋雨1968年写二稿时完全不可能把江青布置的重大政治任务写成学术论文。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现在开庭!”(2)
在举证过程中,鲍律师说上海师范大学那位教授的证言与本案无关。
麻律师回答说:“此证言说到余秋雨是批判‘斯坦尼’五人小组成员,并听说过余秋雨在别人面前炫耀自己写过评‘斯坦尼’一文。另方面此证言还说明大批判小组写的文章尽管改过多次,但凡称‘一稿’、‘二稿’的文章都是打印出来的,由此可见余秋雨辩称自己写的二稿已被他‘撕掉’、胡锡涛改稿时不可能再参考的说法,有可疑之处。”
鲍律师强调要针对评“斯坦尼”一文进行举证。
麻律师针锋相对回答说:“起诉书写的内容有多种,只谈评‘斯坦尼’是否等于其他告人的理由都撤消了?原告提供的律师费单据与本案无关,因法律并未规定打官司一定要请律师。”
鲍律师:“病人有病当然要看医生,看医生收费天经地义,打官司请律师其理相同。”
双方举证完毕后,因合议庭要讨论和消化刚才的内容,便临时休息一刻钟。
接着是法庭辩论。
鲍律师:“本案的焦点是评‘斯坦尼’一文是否为余秋雨所写,而不是余秋雨的其他文章,否则便超越了原告诉讼范围。”
赵律师:“起诉书明明说被告所用的‘狡猾’一词是‘整个侵权事件最严重的焦点’,而不是说评‘斯坦尼’一文是‘焦点’。”
鲍律师:“陆女士揭发余秋雨参加过署名‘任犊’的评《红楼梦》文章以及余秋雨用真名写的《胡适传》等文,均与本案无关”。而赵、麻两位律师均坚持与本案有关。
这使我想起在讨论案情时,麻律师所作的风趣比喻:“余秋雨把‘狡猾’当做告人的主要理由,妙极了!‘狡猾’是余秋雨自己送上门来的,用此告人,正说明他极不明智。‘狡猾’是个大口袋,凡是与余秋雨有关的‘文革’问题都可以往里面装。”现在对方想从这个“大口袋”里逃离出来,已来不及了。它把原告套牢了,余写的一切大批判文章只要他力图否认,便都可往“狡猾”这口袋里装!
鲍律师又说:“评‘斯坦尼’一文是胡锡涛执笔而非原告所写。”
赵律师反驳说:“‘文革学’常识告诉我们,凡是重要的尤其是‘四人帮’亲自布置的大批判文章,都由一个写作班子反复讨论、修改而成,任何一个人都难于独揽此文的著作权。就拿评‘斯坦尼’一文来说,其署名是‘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这就说明这是集体劳动的成果。事实上,评‘斯坦尼’一文几易其稿,胡锡涛修改完余秋雨的二稿后,姚文元又作了加工。”
麻律师接着说:“既然此文不是个人署名,而是集体写作,那么凡是写过一稿、二稿乃至为此文提供资料者,都脱不了关系。”
鲍律师说:“古远清讲余秋雨参与的评‘斯坦尼’一文的发表给孙维世带来‘致命打击’,是把余秋雨看作是孙维世之死的罪魁祸首!”
鲍律师是典型的上海人,口齿伶俐,反应敏捷。如果他不是上海出名的律师,余秋雨也不会高价聘用他。但他与我请的两位学院派出身的律师风格不同:不写讲稿或写了却不看,常常即兴发挥,说到激动处便难免“走火”,“罪魁祸首”一词的出现便是“走火”一例。因而我反驳说:
“你越说越离谱了。起诉书上只是说原告是所谓孙维世之死的‘加害人’,怎么到你嘴里便升级为‘罪魁祸首’了?无论是‘加害人’还是‘罪魁祸首’,都是你们自己跟自己过不去上纲上线所得出来的,我原文中根本没有这个意思,也没有出现这样的词句。你们把我六千字的文章挑出‘致命打击’四字捕风捉影罗织罪名,这种思维方式和从我近四千字的文章中挑出‘狡猾’一词大做文章一样,是‘石一歌’文风,是把‘文革’遗风带入二十一世纪。”
麻律师说:“胡锡涛文章说余秋雨是批‘斯坦尼’五人小组成员之一,且写过二稿,而胡锡涛又认为自己对‘斯坦尼’的戏剧理论是‘半瓶子醋’,其理论修养比不上余秋雨,‘根本写不出他那种水平’。可见,胡锡涛不可能写三稿时推倒重来,一定会参考余秋雨的那篇‘不仅文笔漂亮,而且内容扎实’的二稿。”
赵律师说:“对胡锡涛的文章要整体地看。对我的当事人谈孙维世之死的文字也不能断章取义。”
鲍律师:“没有断章取义。原告讲的文章发表后给孙维世‘致命打击’的前面并没有‘如果’的定语。”
赵律师补充说:“如果不是将整段中抽出‘致命打击’四个字来做文章的话,那我的当事人的文章谈孙维世时本身是一个假设句,紧接着后面的文字已把这段话否掉了,即由请孙维世作证改请郑雪来作证。”
鲍律师:“我再次强调,《红旗》杂志发的那篇评‘斯坦尼’的文章,任何一个字都与原告无关。”
我说:“这可能吗?初稿、定稿总有‘斯坦尼’、‘文革’还有‘毛主席’这些字眼吧,怎么可能绝对地说任何一个字都与原告写的二稿无关呢?”
鲍律师:“你这是狡辩!”
我说:“我是中途参加余秋雨现象讨论的。我撰文前已有人说余秋雨是‘文革余孽’、‘才子加流氓’,并出版过数种批判余秋雨的文集,余秋雨说这给他的名誉带来史无前例的伤害。那么,照他的说法名誉受损在前,而我的文章在后,怎么要我负责?况且,名誉受损是余秋雨自己不承认‘文革’中参加过写作组造成的,这不能怪他人。”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现在开庭!”(3)
鲍律师:“你的文章是进一步加深了对原告的名誉损害。”
我说:“什么叫‘进一步’?这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是量化吗?余秋雨在答《亚洲周刊》记者问时说:那么多大批判文章‘给我的亲属、学生和读者带来巨大的屈辱’,这里就是没有余秋雨本人的‘屈辱’,那就等于说没有‘伤害’到他本人。”
鲍律师又说:“不再与你纠缠这个问题。我问你:你是什么时候看到《新民周刊》所发表的《余秋雨‘文革问题’调查》的?”
我爽快地回答:“当时就看到了。”
鲍律师挥着拳头说:“此文明明说余秋雨‘文革’中表现好,无问题,可你看了后还要继续攻击余秋雨,这充分说明你是主观恶性。”
我答:“我认为这个‘调查’严重掺假不可信。我过去从来没有见过余秋雨,与他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关系,何来诽谤动机和主观之‘恶性’?!”
鲍律师:“在‘调查’一文中,胡锡涛还说评‘斯坦尼’一文是他一人执笔的,与余秋雨无关。”
麻律师:“胡锡涛的文章真假相掺,前后矛盾,其言其文不可完全相信。”
的确,胡锡涛说的那简单的两句话,并没有更正本质性的东西,即并没有更正余秋雨参加过批判“斯坦尼”五人小组和写过二稿这一基本事实。何况,“与余秋雨无关”并不是正式的《更正启事》。只要仔细读胡的《余秋雨要不要忏悔?》,就可发现胡锡涛精心制作的《批判斯坦尼,发现余秋雨》的小标题说的是批判“斯坦尼”的全过程,而不是中间那一段。余秋雨写批“斯坦尼”文章 写得这样有“水平”,这样迎合当时的政治需要,给胡锡涛的印象太深刻了。如果余是书呆子,只会搞学术研究而不会从事大批判工作,胡就不会把已下乡劳动的余向朱永嘉郑重推荐说:“在写作组所有新老人马以及他们所相识的老少哥儿们中间,有这样的年轻人才吗?”这里讲的“人才”,显然不光是指文学修养好,同时还包括“路线斗争觉悟高”,不然就不可能将其重新调回写作组,并由外围进入内围,到更核心的康平路写作组本部。
双方辩论完后,庭长看到余秋雨一声不哼,就问他有无新的陈述。
原告终于开口了,他开头除批评我研究他却不采访他外(详见下节),便开始“痛说革命家史”:“我祖母与毛泽东主席同龄。‘文革’开始后,我父亲被宣布为‘阶级异己分子’,祖母完全弄不明白是怎么一回事。我叔叔也挨斗,后用刮胡子的刀片割脉自杀,被抢救过两次。在‘文革’初期,我受到造反派的迫害,一直挨整。‘文革’中期由于我毕业鉴定上写的是‘受修正主义毒害很深’,故我被发配到外地的军垦农场服苦役,一天也没有回过上海参加大批判写作。我是‘文革’的真正受害者……”
余秋雨在《苍老的河湾》(《美文》2002年第4期,另见香港《明报月刊》2002年9月、10月)所谓“文革”回忆录中,和这次在法庭上的发言一样,不是控诉——诉说自己在十年动乱中遭受的迫害,就是表功,说自己最早反对“文革”。然而,这些都经过剪裁和加工,其目的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如余秋雨承认在“文革”初期做过保守派,而造反派与保守派尽管势不两立,但就在打倒刘少奇、邓小平和“誓死捍卫无产阶级司令部”这一点来说,是没有什么本质不同的。造反派固然大批特批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保守派为了表示自己革命的坚定性和摘掉对方给自己加的“保皇派”帽子,也斗“走资派”。所不同的是,保守派打的是刘(少奇)、邓(小平)、陶(铸)这些“死老虎”而已。
不论是保守派还是造反派,都在十年动乱中起了重要作用,只有一派动不起来,也乱不彻底,因而无论是哪一派,都应该反思或曰忏悔。可余只说自己受到别人批判的一面,而不说自己批判别人的一面,从而掩饰自己也参与制造民族悲剧的事实,这就难怪庭长打断他的话说:“你离题扯得太远了!希望你简短一些。”
余终于从回忆中清醒过来,明白现在是法庭辩论,而不是自己在跟青少年作报告,便说:“这次好在没有公开开庭,要是把被告提供的那些清查材料流传到社会上去,那怎么得了?”
我听了后想:“法院不公开审理的做法,正好保护了余秋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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