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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审判"余秋雨-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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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气量应大一些。一位哲人说过:“最好的防御是不设防。”设防、理会和打官司,并非明智的选择。现在通过打官司,弄得全球华人文化圈差不多都知道原告与“四人帮”写作组有牵连。正如上海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一位博士生导师说:“打这场官司,是余秋雨自己跟自己过不去”。    

  问:不少人认为你败诉了,如马来西亚《南洋商报》报道的题目就是《余秋雨胜诉,古远清致歉》,香港《亚洲周刊》的标题也是余秋雨“胜诉”。因为你向原告“致歉”,说明你有错且认错了,人们当然理解你败了。    

  答: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让我在八家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启事,可这一要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知道,“赔礼道歉”与“表示歉意”在程度上是有不小差别的。    

  问:本来是他伤害了学术研究自由争论的空气,应是他向你致歉才对。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原告在撕毁和解协议(2)

  答:我表示歉意的前提是“相关内容”的史料误差。其中有的我在官司一开始时就向记者坦白承认过的。我在答《羊城晚报》记者问时,还承认过自己在“文革”中写过大批判文章。    

  问:余秋雨对上海《新闻午报》记者说:他注意到,“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了不实之词的来源”,这来源是指什么?    

  答:我有大量的证据是上海市委驻原写作组工作组所编印的《清查报告》,这在当年清查工作中是做了结论的,难道是“不实之词”吗?这里要郑重说明的是:并非我要翻陈年老账,是余秋雨自己要我“拿出证据来!”法院也一再催促我去取证,故我的取证工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不打官司,这些材料我也不可能弄到。这就是前面说的余秋雨打官司逼我拿证据是“他自己跟自己过不去”也。    

  问:既然你说原告参加过写作组并写过大批判文章这一基本事实没有错,为什么不把官司进行到底?    

  答:还是宽大为怀好。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还有很多事情要做,不同的看法何必非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呢?法律不是万能的,笔墨官司还是笔墨打的好!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借我一生》再掀风波

  据报道,余秋雨《借我一生》写作始于2003年,初稿成于2004年三四月间,整部书分为五个部分。从自己的童年、大学经历,一直写到当戏剧学院院长,以及他写作《文化苦旅》、《山居岁月》、《千禧之旅》的历程。在新书里,余秋雨一改以往“不分辩”的态度,首次集中回应了一直以来外界批判他的诸多“罪状”。其中在书中第二部分“文革”经历中,余秋雨用了十万余字描述自己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所作所为,坚称:他自己“从来不是‘石一歌’的成员,从来没有参加过‘大批判写作组’”, “谁要说我是‘石一歌’的成员,就是对我的诬蔑。”    

  我看了这部书的“文革”部分后,写了《余秋雨自传中的政治“硬伤”及其他》,在美国《中外论坛》和香港《香江文坛》等处发表。    

  关于我对《借我一生》的评价及有关“封笔”的看法,《南方周末》、《新京报》、《郑州晚报》、《武汉晨报》、《现代快报》、《金陵晚报》、《江南时报》、《北京青年报》……还作了或长或短的报道。余秋雨看了我在《新京报》上发表的《余秋雨自传公然造假》后非常气愤,扬言有可能再告我。这只能说明我打中了他的要害。所谓再告云云,只不过是恐吓罢了。他对再打官司一事早已力不从心。他在2004年7月22日对《新京报》记者张弘讲:“对名誉的问题呢,我有时候想打(官司),打起来又不行,而且要通过很多复杂的关系,耗费很多的时间。”    

  2004年8月,中国新文学学会在泰山举行第二十届年会。学会会长王庆生教授(原华中师范大学校长)在主题发言中,批评了余秋雨对历史不肯反思的态度。我也作了有关《借我一生》的专题发言。在自由讨论时,有一位博士生导师反弹道:“为什么对周作人可以宽容,而对余秋雨就不能宽容呢?”我回应道:“是他不宽容我,而不是我不宽容他。和解后他还在自传中专门写一章攻击我,歪曲官司和解的真相,还说什么我‘衣着潦草’,谈些与本案无关的‘小儿科’之类的话题。又说我‘长期在一所非文科学校里研究台港文学……因此我很清楚他的研究水平’——且不说在非文科学校工作是否就低人一等、工作单位的好坏与研究成果的优劣是否有必然联系,单说我供职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一所堂堂正正由教育部主管的人文社会科学大学。看来,这位‘文化大师’连什么叫文科大学都没有弄清楚哩。不过,你把余秋雨与周作人相比,恐怕他会告你呢!”把余与周作人相比,上海的柳叶在香港写的专栏《一说就俗》中,也曾把余秋雨与周作人相比。我觉得,余在“文革”中犯错误与周作人在抗战时“落水”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决不能相提并论。有人之所以一再将余与周相比,这怪不得别人,是余秋雨打官司和写虚假的自传给人造成的错觉,是他把自己的小辫子与人纠缠时缠成了一个大辫子,可谓是咎由自取。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大快人心事,秋雨输官司”

  在此书快要写完的时候,忽然读到《南方周末》发表的《文化人的沉沦》(何家栋),开头云:    

  “大快人心事,秋雨输官司。”这不是幸灾乐祸,而是赞赏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创举。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文字纠纷,比过去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来定是非,是历史的进步;如果当年用法律手段而不是用政治手段“铲除毒草”,就不会制造出那么多文字狱,在反胡风、反右派,乃至文化大革命中,不少人或可免于因言获罪。但是,本来是说理斗争,一变而为斗法,动用惩罚手段,又未免大煞风景。    

  余秋雨在《我的法律行动已经圆满结束》的声明中把告肖夏林败诉妄想为“胜诉”,肖夏林为此感到“又未免大煞风景”,因而“动用惩罚手段”称余秋雨为“文坛首骗”、“文化恐怖分子”。我不赞成这种“惩罚”和给别人乱戴帽子的做法。    

  余秋雨喜欢给别人开书单,在这里,我也不妨建议余秋雨读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篇关于反对书报检查制度的论文,马克思认为禁止发表“因热情、尖锐和傲慢而带有有害倾向”的作品,是“最可怕的恐怖主义”。不能“只让宫廷丑角享有思考和述说真理的权利”。马克思说:“从出版自由的本质自身所产生的真正的检查是批评,它是出版自由自身产生的一种审判。” 为了保护“热情、尖锐和傲慢而带有有害倾向”的作品,马克思是如此大义凛然地谴责“最可怕的恐怖主义”,我希望文化界的朋友为了保护弱者“述说真理的权利”,不要惧怕余秋雨的淫威,昂首挺胸起来遏制余秋雨这种文化“恐怖”活动及其秋雨横飞、寒气袭人的“恐怖”文风。如不遏制,中国文坛必无宁日,安定团结就不可能实现,学术自由讨论和百家争鸣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何家栋进一步指出:    

  老一代文人遇到“恶意攻击”,都是以笔为武器进行论战,而不是诉诸法律或权势。无论是鲁迅遭到“拿卢布”的诽谤和人身侮辱,还是梁实秋被唾骂为“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或创造社诸君子被咒骂为“才子加流氓”,他们或者“打落牙齿和血吞”,或者“千锤百击只等闲”,都没有对簿公堂,让法庭来证明自己没有“拿卢布”,或不是“走狗”,也不是“流氓”。这说明他们都很自信,不需要外在力量来证明自己价值几何。今之一些文士好像并不在乎是非曲直,只求将对手置于死地,搞得人家倾家荡产,以炫耀自身的权威,真叫人为文化的沉沦而感到悲哀。马克思说“批评即审判”,如果将“审判变批评”,或许能提高文人的品位。    

  只要有这种文化品位,就不会有阿Q式的解嘲和纯属自欺欺人“圆满结束”的说法。事实上,余秋雨打的三场“以炫耀自身的权威”的官司,从勉强胜诉到和解到最后败诉,呈极明显的大滑坡趋势。    

  余秋雨“只求将对手置于死地”的官司之所以不是“圆满结束”,是因为他声称要打十多个连环官司,可现在只打了三个就把刚摆出的拳击架势收了回去。他扬言官司要“打五年十年”,可只打了一年多就收摊。他多次扬言下一个要告的目标是孙光萱。可孙氏既是原余秋雨写作组的“同事”,后又成为写作班文艺组党小组副组长,这种双重身份使余秋雨感到告他有如烫手的山芋。如果告这位给余秋雨所谓“造成了几乎一生的灾难”的孙光萱,难免有翻清查案之嫌。因这触及到如何评价中共上海市委70年代末清查“四人帮”余党工作的成绩,乃至当年以华国锋为首的党中央一举粉碎“四人帮”及后来清查其余党所作的历史性贡献这类极为敏感的政治问题,相信法院难于或者说根本不会受理此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在法庭上就曾明确告诉原告:“文革”中作了结论的事就不要再提了。    

  余秋雨在2002年8月底答香港《亚洲周刊》记者问中,装出一副慈善家的面孔,说把“刑事案件”降低为“民事案件”是对我的优待。这正说明他欠缺法学常识,因这原本来属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根本不沾边。    

  余秋雨告肖夏林一审败诉后,以第一时间写好《上诉书》,攻击北京东城区法院“既说了错话又做了错判”,东城区法院许多“可笑的概念,将被人们牢记”,可终审败诉后又改变腔调“感谢法院对我的洗雪和抬爱”,这不是有点言不由衷么?他如此善变,和他在“文革”中由保守派一下腾飞为“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一号种子选手”,何其相似乃尔!    

  余秋雨是中国文坛最善于吹牛的作家。他在新加坡大言不惭地说: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给中国建立法治意识”,可这回他告我以和解而非胜诉告终,告肖夏林则一败再败,这是不是说中国法治就没有希望了?再加上上海《咬文嚼字》资深编辑金文明及其他众多学者一齐“咬嚼”余秋雨,使余秋雨浓油重彩涂的“文化昆仑”的面具被卸下。他连告都不敢告也无法告金文明,说什么“他的问题是经济炒作,并没有损害我的名誉,不必起诉”。这“不必起诉”是“无法起诉”的意思。金文明虽然没有损害他的名誉,可金文明挑错的书《石破天惊逗秋雨——余秋雨散文文史差错百例考辨》在台湾再版后,余秋雨的台版书《文化苦旅》由每月销售一千册降为三百册左右,这损失真是惨重。他不想起诉金文明是假的,只是这纯属学术问题,无从下手罢了。这就难怪余秋雨在接受台港媒体采访时装出一付可怜相,说“也想过不再写作,甚至离开中国”;还以“文革”时受迫害的老作家老舍相比:“那时候,许多人只能靠自杀来维持名声,他们是最弱的一群。”他在境外以廉价的眼泪骗取台港读者的同情,在内地则以霸气十足的劲头告媒体告学者告作家,真可谓是恶人先告状。他在内地与境外的言论判若两人,这也许就是他讲的人格分裂吧。他还说什么金文明等人都得到官方支持,由此可看出他说谎及色厉内荏的本质。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拿什么拯救你—文化商人余秋雨(1)

  余秋雨“连环官司”彻底破产的原因,试析如下:    

  第一,法律知识不及格。余秋雨告中国文联出版公司,把三篇记者署名的文章当作自己的作品,看来他连什么叫著作权都没有很好弄懂,因而被法院驳回。他告我则把我使用带引号的“狡猾”看作是最严重的诽谤,这就把语法修辞常识引进法庭,成了“狡猾”一词竟然值十六万元人民币的一大笑柄。他还把我过去赞扬他学术成就的话来告我,也于法无据。他告肖夏林,因欠缺管辖权常识,把起诉书送错了法院,出尽了洋相。    

  余秋雨无论告谁,总是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可他压根儿不懂得名誉权受损不能用个人感觉取代社会评价。正因为他不懂得这一点,他打的三场官司从不向法院出示自己名誉受损的证据。就算他懂得这一点,谅他也无法拿出这一证据。君不见,我指出他参加过“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肖夏林说余秋雨为深圳扬名是为了利益等价交换,余秋雨的名誉并没有因此受损。他现在书照出,版税照拿,电视照上,“形象大使”照当,就是评选江南美女,人家也不会忘记叫他当评委,名誉何损之有?    

  余秋雨法学常识严重不足还表现在他打官司时,把自己装扮成“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文化尊严”的神圣使者,其言外之意是要让法官和读者小心:如果他打输或打平了,法律与文化的尊严便将丧失殆尽!正如网民布芒所说:“但是,且慢,法律的尊严是由起诉者来维护的吗?它分明是法官的职责,余教授有什么权力将其窃为己有?”    

  第二,告人的动机不纯。余秋雨告我,是企图恐吓我乃至恐吓一切“文革”文学研究者再不能谈他的“文革”问题了,否则就以“倾家荡产”乃至进班房相威胁。这是典型的打击报复。他告肖夏林,也绝不是单纯为了说明自己没有接受一套豪华别墅这一事实,而是因为肖夏林主编了《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这本批判他的文集。这里不妨听听马克思的说法,他认为要求惩罚当事人的方式,是一种“非法行为”。余秋雨打官司的举动就是要求惩罚不同观点的人。“马克思还说:政府若禁止发表‘任何侮辱和任何人身攻击’的文字,就‘剥夺了对任何官员(公众人物也一样)进行任何监督的可能性。’如果出现有关公众人物的丑闻,接受调查的应是公众人物,而不是公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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