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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审判"余秋雨-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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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不仅包括行为实施地,还包括侵权结果地。被告古远清所发表的系争(古按:原文如此)文章在原告余秋雨住所地上海市可以发生侵害原告名誉权之后果,因而,原告余秋雨之住所地上海市应作为侵权行为结果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受理本案,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古远清之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古远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的法制确有不够完善之处,对管辖权问题的解释就前后矛盾,因而我校法学院“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胡伟律师在《中国青年报》发表看法说:    

  我们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排他的管辖权。    

  因为: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应确定依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同时,法发'199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四问也对前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做了重申,即对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应依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来确定。    

  对于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侵权的过程和侵权后果,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利于受害人实现其对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请求。    

  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考虑到侵权行为连跨几个辖区,而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相一致的情况,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宜。    

  因此,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武汉,而被告的文章系发表于《文艺报》、《鲁迅研究月刊》等一类全国性报刊上,其后果(即结果的发生)的覆盖范围是跨地域的,甚至是跨法域的(香港、台湾),故此仅选择某一个结果发生地为管辖法院明显不适宜,只有选择被告住所地为管辖法院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    

       

  8月11日,我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再次变更管辖法院的申请书》。后又于9月6日被驳回。这样一来,便把8月27日的开庭时间跳过去了。在原定开庭那天,《中国文化报》发表了新华社记者采写的《余秋雨踏上“法律苦旅”》的长篇报道,北京、南京、石家庄等地媒体发表今天开庭的消息,故各大报的媒体记者纷纷坐飞机到上海去采访,结果扑了个空。不少记者打电话询问法院为什么不按时开庭,弄得他们很被动。    

  谁想到,8月27日没有按时开庭,一拖就快两个月,一直到12月20日才正式开庭。余秋雨的另一个官司即控告中国文联出版公司编辑出版的《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著作侵权案倒于9月11日按时开庭。这个官司比较简单明了。余秋雨认为,《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侵害了他的“著作权、获得报酬权和名誉权”,可这个官司只在“著作权”和“报酬权”方面获胜,而在“名誉权”问题上交了白卷。此官司原告说赢也没有赢多少。原告狮子大开口,向被告索赔二十万,后来法官只判被告赔偿八千四百元。原告的律师费估计花了好几万人民币,换来的却是几千元,在经济上也得不偿失,难怪媒体对余秋雨获胜一事并不感兴趣,如《中国青年报》9月12日报道的标题就是负面的:余秋雨进入“多事之秋”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成了新闻人物(1)

  网上有人议论说:“全国人民都在关注这场官司”。的确,中国的媒体从大报到小报,从党报到文摘报,几乎都报道了这场官司。最先报道的是武汉《长江日报》,该报2002年7月24日报道的内容极为简略:    

  余 秋 雨 起 诉 古 远 清    

      案由:侵害名誉权    

  本报讯(记者王娟、瞿凌云)武汉学者古远清日前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是著名学者余秋雨。    

  古远清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台港澳暨海外华文文学研究所所长,从事中国文学、台港澳文学、文革文学史等方面的研究。    

  昨日,记者在古远清家里看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为名誉权纠纷,该案将于8月27日14时在该院第七法庭开庭。    

  原告余秋雨在诉讼状中写到,古远清在北京《文艺报》和《鲁迅研究月刊》、天津《文学自由谈》、广州《南方都市报》、南宁《南方论坛》、合肥《学术界》等地发表的有关余秋雨的文章中,有“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侮辱、诽谤”之事,对其造成了名誉权的侵害。    

  在诉状中,余秋雨要求被告古远清停止侵害,在《南方论坛》、《学术界》、《鲁迅研究月刊》等媒体刊登启事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十万元及经济损失。    

  对侵犯名誉权一事,古远清认为这些文章纯属学术探讨,如果某些措辞、史料不够准确,最多也是学风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他认为,法律应该保障学者的研究自由。    

  古远清还对余秋雨将上海作为起诉地存有异议。昨日,他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移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此纠纷。    

  我头一次接受记者采访,就坦承自己文章中有欠准确之处,在网上有人批评我不够坚强,说话底气不足,必败无疑。按他的看法,我应先把这个问题掩盖起来,然后来势颇大的把对方驳回去。但我想:还是应该说老实话,做老实人。我不能学余秋雨,能掩饰的尽量掩饰,拼命地改编自己“文革”中的历史。这大概就是两种不同人格的较量,这也许是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吧。    

  第二天,《武汉晚报》配上原告被告两人的照片,做了一整版。其中袁毅写的《目前悬疑的八大看点》,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另有背景材料《余秋雨矛头为何指向古远清》:    

  著名学者余秋雨走上“法律苦旅”由来已久,去年就声明会放过余杰等“对这段历史无知的年轻人”,他要追究的是“造谣源头”。此次余秋雨“追源”的矛头直指古远清一人,到底有何考虑?    

  据古远清称,他从未见过余秋雨,在写作系列文章之前,与他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和利害关系。古远清与余秋雨仅有一次直接的文字接触还是在1988年底到1989年初,当时古远清对余秋雨的戏剧研究看好,为了撰写七十万字的《中国大陆当代文学理论批评史》,特意致函时任上海戏剧学院教授的余秋雨,索取他的生平小传等资料。余秋雨在1989年1月9日的回函中言辞恳切,洋洋洒洒写了三张信纸,另附有一张学术自传,信中对古远清著作中评价《余秋雨的戏剧理论工程》近四千字文章中的这一段:“1975年,正当文革接近尾声的时候,余秋雨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一篇新发现的鲁迅佚文》的文章,引起了人们的瞩目。此文难免有那个举国皆狂年代的烙印,但文中体现的独到见解和潇洒的笔调,毕竟展示了一很有希望的开端”,提出异议,信中说:“鲁迅佚文那篇文章,以不提为好。如果提就需要较多的说明(我准备以后写较详细的自传时再谈),因为当时写文章的人是不自由的。各种异己的力量粗暴掺入,或把属于我的东西大段删砍,我已经很难承认这是自己的文章了,他们还是强署了我的名字,这是我国知识分子当时的大悲哀。我真正称着自己心意的写作,应自《戏剧理论史稿》开始……”古远清本着写信史的原则,未听建议,保留了该段落,未作删节。    

  这个背景资料系首次披露,值得参考。这说明在如何对待“文革”写作问题上,作为文学史家的笔者与作为文学史家研究对象的余秋雨,兩人看法不一致。另方面,我还在《论余秋雨現在还不能“忏悔”》一文中引用上述(了)原告给我的信中关于删去鲁迅佚文那一小段並洠в惺裁醇坏萌说幕啊<词拐庋嫒允帜栈穑獗阄罄吹墓偎韭裣铝朔省!   

  接着,全国报纸齐上阵,不是登在头版头条,就是在《特别关注》或《文化娱乐》栏目用整版篇幅刊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还在8月3日作了广播,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宿舍竹苑小区开往首义校区的班车上,车厢内均有不少老师在议论此事。其中有的说自己非常喜欢余秋雨的《文化苦旅》,有的说余秋雨在中央电视台的表演太过张扬,有的说他找我校教授打官司,可大大提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知名度。有的则指着法学院一位教授说:“你们应该站出来支持古老师!”他回答说:“这场官司在上海打,上海的法官和律师不少出自华东政法学院,我们中南政法学院刚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这正好为中南政法学院显示自己的法学力量提供了一个大好机会。”    

  上海东方电视台闻风而起,有两位记者坐飞机到我家拍了许多镜头。大概有上级指示,上海所有报纸一律对此保持沉默。这家电台却表现得这么积极,使我感到意外。我不知他们的倾向性如何,因而谈话非常拘谨。他们还去武汉大学、湖北大学访问了两位老教授,其中一位曾挨过姚文元“棍子”的老评论家周勃对记者说:“余秋雨先生告古远清是不明智的选择。湖北有句俗话:‘狗屎不臭,挑起来臭’。‘文革’过去这么多年,年轻人都不知道‘罗思鼎’、‘石一歌’是什么样的政治怪物,可现在弄得许多人都知道余秋雨与这些‘四人帮’控制的写作小组有牵连,这对他无疑弊大于利。”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成了新闻人物(2)

  东方电视台白忙一阵,他们请示上级后停止拍摄,当然也就无法播出。    

  《长江日报》和其他媒体“新闻110”采访车也不止一次开到我家。    

  在变更法院申请书递上后,我按原计划去参加8月2日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世界华文小说国际研讨会。临行前我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打了招呼,可法院的人说:“你有官司在身不能出国——当然,我们也不强制你不出国。”    

  我想:现在由哪个法院分管此案都还没有确定,怎么就管起我来了?何况,这是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有朋友分析说:从这“警告”的口气中,尤其是从该法院如此快受理原不该受理的政治性案件并且最快确定开庭时间的举动来看,法院似乎带有某种倾向性。我却觉得还是不要先入为主好。    

  刚到马尼拉下榻的酒店,马来西亚的一位女作家劈头就问我:“余秋雨告你侵害他的名誉权,《南洋商报》都登了。你是否用钱买来的官司?你可发财了,要请客呀!”    

  我对她的调侃一下未反应过来:“我哪里有闲钱去买这种官司?是余秋雨自己打上门来的!”    

  在这位作家看来,谁都巴不得被文化名人余秋雨告上法庭,这样便可一举成名。可我不是年轻人,我不需要这种知名度,更厌恶借打官司出名的这种炒作做法。    

  刚与大马作家寒暄完毕,又碰上一群新加坡作家。其中新加坡作家协会一位资深教授说:“说曹操,曹操就到。”    

  我问这话怎讲?这位先生说:“我们刚在新加坡《联合早报》看到余秋雨把你告上法庭的消息,在飞机上讨论过这件事,还猜想你是否因对簿公堂不能前来开会。想不到你还是来了!”    

  这位教授参加过我主持的“新加坡作家作品国际研讨会”,以后又在马来西亚开会见过面,因而他关切地问我:“你批评余秋雨的文章在什么媒体上发表?”    

  答:“都是在《学术界》、《鲁迅研究月刊》等一类的严肃学术刊物上”。    

  他说那就不要紧。因诽谤、造谣的文章不会发在这种学术刊物上,而多半发在无聊的小报上。    

  他擦了一下眼镜又说:“你与他素不相识,又没有个人恩怨和利害关系,该不存在诽谤他的动机吧。”    

  参观完菲华历史博物馆后,见酒店大堂放有不少自取的《菲华日报》,赫然又见《余秋雨状告大学教授诽谤》的报道。后来到唐人街参观华人图书馆时,见报摊上有卖香港《明报》,一打开又见这条消息,而且还有我的彩色照片。真佩服《明报》,不知他们从哪里以最快速度弄来我的登记照。想起前几天国内一家报纸,想登我这个“被告”的照片,到处找不着,只好两缺一,登余秋雨的照片了事。    

  在饭桌上,余秋雨开打的这场官司成了作家们最好的谈资。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德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香港的文友,都觉得余秋雨不敢笔墨官司笔墨打,是缺乏自信心的表现。使我感到惊奇的是,连不少新加坡作家都知道余秋雨参加过“石一歌”写作小组这件事。他们认为余秋雨应当有正视历史的勇气,不应该掩饰。他们都鼓励我鼓起勇气应战,争取把这场官司打赢。一位菲律宾专栏作家还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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