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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审判"余秋雨-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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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都鼓励我鼓起勇气应战,争取把这场官司打赢。一位菲律宾专栏作家还说:“如果你败诉,那就意味着学术讨论的言论自由权被剥夺。我们会撰文支持你,给你讨个公道。”
我到菲律宾开会是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传票前就安排好了的。余秋雨说我接到传票后方寸大乱,又说我是官司延误了出国,有的人还说我出国是为了逃避这场官司,真是可笑。不过我倒是要利用这次出国机会,好好欣赏一下东南亚的奇异风光。
9月2日,我与武汉大学陈教授出差到桂林,当软席车厢剪票员检查我的身份证时,(一发现我是古远清,)连忙惊叫道:“这不是与余秋雨打官司的古远清吗?”我想,我这个被告真是“臭名昭著”了。在四车厢内也听到有一乘客在议论此事,另一位说:“余秋雨‘文革’中做了什么我不知道,他的书我一本都没有看过,但一看到他在中央电视台当评委时好为人师的表演,我就反感透了!”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将法院一军 请姚文元出庭作证
“文革”初期,林彪委托江青在上海举行的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要批苏联戏剧理论家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以树立江青的“文艺革命旗手”的地位。胡锡涛在《余秋雨要不要忏悔?——“文革”中余秋雨及上海写作组真相揭秘》(《今日名流》2000年第6期)中说:“江青夹杂个人情绪,她要报私仇。批判‘斯坦尼’,是冲着孙维世而来。”他回忆道:批判“斯坦尼”是江青、姚文元布置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当时成立了批判“斯坦尼”五人小组,余秋雨为其中一个成员。先是叫工人造反派秀才写一稿,不行,便布置最能写的余秋雨起草批判文章的二稿,但二稿学术味过浓,由胡锡涛重写三稿,最后由姚文元定稿。
由此看来,要弄清《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的写作过程,江青、姚文元是关键人物。鉴于江青已经去世,因而我于2002年9月4日由律师赵家仪、麻昌华代为起草了一份要求姚文元等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余秋雨诉我名誉侵权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根据贵院的《举证通知书》,我在准备应诉的过程中,需要由以下几个关键证人提供证言:
1.姚文元,原中共上海市委第二书记,证明《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的写作情况;
2.徐景贤,原上海市委书记,上海市委写作组负责人,证明余秋雨参加写作组的情况;
3.朱永嘉,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委,上海写作组实际负责人,证明余秋雨参加批判
“斯坦尼”及其他写作组的情况。
因上述三位证人的特殊身份,可能涉及到政治问题,我不便直接向他们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向上述证人调查取证,并通知其出庭作证,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古远清
2002年9月4日
目前,“四人帮”唯一活着的只有当年的舆论总管姚文元。批“斯坦尼”一文的写作是他电话指挥的,并由他定的稿,故他是此案件中最重要的证人。估计他不会忘却曾帮其修改旧著做资料准备的这位写作组“一号种子选手”余秋雨,他也肯定没想到余在“文革”后仍然会誉满全球。如果换到上海以外的地方,余秋雨很可能会被控制使用,不可能再去当什么“正厅级”高干。
徐景贤又称徐老三,即张春桥、姚文元的副手。余秋雨当年参加“石一歌”写作组及上调到更核心的康平路写作组本部,均是由他审批的,故他也是关键证人。
朱永嘉是评“斯坦尼”一文的主要组织者,后在上海主编帮刊《学习与批判》,余秋雨曾作为他的“特使”处理过“《朝霞》事件”。余用真名或用笔名写的大批判文章,几乎全部发在这个帮刊上。据孙光萱在《也谈“为文和做人的规矩”——余秋雨现象的一个核心问题》(《山西文学》2001年第2期)中回忆:余秋雨“和朱永嘉、王知常同在康平路一幢大楼里办公,和王知常等人同在余庆路食堂就餐,共同商量《学习与批判》的选题计划”,故这也是一位重要的知情人。
北京一位副部级干部看了我这一申请书后,说:“这步棋下得真妙!要紧紧抓住不放。如果说上海法院无法叫姚文元等人出庭,可再次请求他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恐怕也无权决定,还得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呢。由此可见此案的复杂性,上海法院先前受理此案恐怕没有预料到它一头牵连着‘四人帮’这一敏感性,这是自己跟自己找麻烦嘛”。
一位经常回祖国参加学术会议的美国作家对我说:“余秋雨把学术问题弄成法律问题,是典型的小题大做。你却把法律问题上升为政治问题,是否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仿效他‘做大’的方法?”
我说:“不是我故意把余秋雨与姚文元联系起来,而是此案确实与江青、姚文元及其余党密切相关。它本身不仅是法律问题,也包括有政治问题,至少牵连到当年清查与‘四人帮’相关的人和事作了结论,现在还能否翻案的问题。”
这位作家说:“你古远清也是作秀,明知不可能请姚文元出庭的事却也要申请。不过,这样做将了受理此案的上海法院一军,使其陷入两难境地。也许他们会后悔受理如此敏感而惊动高层的案件”。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余秋雨把自己诉成被告
余秋雨起诉我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污蔑和诽谤”他。他认为自己在“文革”中连一张大字报都没有写过、一次批斗会都没有参加过,怎么可能去参加“四人帮”控制的写作组和写大批判文章?那么,法院要弄清我是否“诽谤”他,就必须对余秋雨的“文革”历史作一番审查,对他有无参加过“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和写过大批判文章等问题弄清楚。这样一来,正应验了上海一位评论家所讲的:“在历史法庭上,似乎可以作为原告的,其实也都是被告。”
难怪《作家文摘》报道官司时用的是《余秋雨麻烦缠身》的标题。网上亦有一篇这样的文章《余秋雨是被告,马兰赶紧更正》。余秋雨在接受境外第一家媒体采访时,也说:
有些人对案情本身毫无兴趣,既不查阅我的诉状,又不找我和我的律师,只顺着被告的误导发表那么多议论。难怪有的文摘报刊误以为我惹上了麻烦。
下面是前面引述过的河北作家陈冲写的《把自己诉成被告》,具体论证余秋雨在此案中到底是原告还是被告的问题:
不过还得承认,在中国人的习惯思维里,当被告终归不好,起码不如当原告“硬气”。当被告意味着(至少可能是)“有事儿”,当原告就是要追究那“事儿”。……“余古官司”打着打着,打出了一桩蹊跷事儿——把人家余秋雨说成了被告。这当然是误传或误报。
那么,这种误传或误报能不能从逻辑上找到一点解释呢?可以一试。余秋雨诉古远清侵害名誉,指控的是古在一些文章中说余文革期间从事过与“大批判写作组”有关的写作。攻之者说有,辩之者说无。现在就是要余在法庭上充当这个“辩之者”。逻辑很简单:……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余就得在法庭上用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做过那些事,写过那些文章,或那些文章是谁写的,不是余某人写的。或许还得举证证明“石一歌”跟“大批判写作组”没关系,是个学术研究团体,或余某人跟“石一歌”没关系,是第十二个。就是说,这官司无论在哪儿打,基本说不着古的“事儿”,焦点是说余的“事儿”。这就是有人把余误解为被告的原因。也可以说,虽然余是起诉一方,却把自己诉成了被告。
陈冲称自己的文章是“思维游戏”。他写的《思维游戏之二——玩〈余秋雨教授敬告全国读者〉》,其游戏规则是只玩逻辑不玩道理,尤其对逻辑规则抠得严一些。《把自己诉成被告》剖析余秋雨从原告“玩”成被告,也很符合逻辑,且入木三分。这还可以用余秋雨在2002年9月2日在《关天茶舍》网站讲的下列一段话得到反证:
在这个案子上,我是原告,古远清等是被告。他们努力想操纵舆论,现在有些报道似乎是把我放在解剖台上,被告及其支持者成了医生,拿着放大镜来审视我。希望大家千万不要上当。
余秋雨说我在“操纵舆论”,未免过于谦虚了。正如台湾中央大学一位教授在新加坡对我所言:“余秋雨挑起这场法律诉讼,操纵舆论者显然是他”。何况,我连中共党员都不是,而他口口声声称自己是“正厅级高干”;说我在“操纵舆论”,用他的话来说是“这完全把角色颠倒了”。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成了全球华文媒体关注的焦点(1)
余秋雨不甘寂寞,不愿很快就被时间淘汰掉。在散文集一本比一本质量差的情况下,他发动这场官司,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让读者不要遗忘他,使自己成为全球华文媒体始终关注的焦点。
事实果然如此。凭余秋雨的超级知名度,他要打官司且要三年五年打一系列连环官司的消息,很快成为海内外中文媒体争先恐后报道的对象。据我有限的见闻,发现境外的香港、澳门、台湾以及海外的主要中文媒体均用或长或短的文章报道这场官司,如:
美国:世界日报、侨报、中外论坛杂志、美国之音广播电台
澳大利亚:澳洲日报、华人日报
加拿大:星岛日报、明报多伦多版
日本:图书杂志
新加坡:联合早报、新明日报、新加坡文艺杂志
马来西亚:南洋商报、号外周报、星洲日报
泰国:中华日报、新中原报
菲律宾:商报、菲华日报
印度尼西亚:世界日报 国际日报
台湾:联合报、中国时报、中央日报、中央通讯社、民生报、苹果日报、海鸥诗刊、葡萄园诗刊
香港:明报、文汇报、大公报、香港经济日报、信报、香港文学报、亚洲周刊、明报月刊、前哨杂志、香港文学杂志、世华文学报、苹果日报、凤凰卫视、作家月刊、香江文坛
澳门:澳门日报
在海外的报纸中,登载报道和文章最多的是澳大利亚《华人日报》和菲律宾《商报》。这两报大量刊登的是批评乃至嘲笑余秋雨的文章,以及本人《致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的一封公开信》、《余秋雨为什么不愿也不敢打开历史黑箱》、《由“狡猾”一词谈到余秋雨为人欠诚实》、《被文化羞耻感和虚荣心支配着的余秋雨——余秋雨到底写了多少大批判文章》等等。另还有一些从来稿中选的杂文。此外,马来西亚《南洋商报》趁我访问吉隆坡的机会,派记者何雪玲小姐在2003年3月23日“人事薄”专版彩色制作了《余古官司轰动文坛——古远清细述来龙去脉》,内刊有三张大幅照片,图文并茂地说明官司的经过和可能调解的前景。该报《号外周报》杂志,还用三大页彩色篇幅制作了《我和余秋雨打官司》专辑,同样有当事人的多张照片。
官司发生时,海外报刊消息来源多取自原告提供的香港《明报》发表的《文革言行累受批 诉诸“法律之旅”——余秋雨控大学教授诽谤》,或原文照登或经过改写。另有根据内地报刊摘编的,倾向性较为中立。
海外的记者和读者由于时空的隔阂,多半对内地情况了解不多,尤其是对“文革”这场民族浩劫,更是知之甚少,因而有些报道显得不够准确。有的媒体则受原告的误导,其新闻稿便离事实真相相差十万八千里。台湾《中国时报》2002年8月27日在《艺术人文》专栏里,刊登了《人红 文章红 别人更眼红:余秋雨怒告批余学究侵害名誉》的报道,完全站在余秋雨那边。该报了解到事实真相后,又于同年9月25日登了同一记者写的《武汉教授古远清:为文皆有依据》没有诽谤余秋雨的报道。
在海外影响颇大的政治时事文化综合性杂志《亚洲周刊》却不同,它的记者是从上海去的,对内地情况了如指掌。也可能是受了原告影响的缘故,或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或出于人情关系,导致该刊连新闻客观公正的准则都不顾,大面积向原告倾斜。具体说来,该刊2002年8月26日至9月1日制作的《秋雨打官司》专辑中,以大量的篇幅和照片刊登余秋雨乃至与本案无关的马兰的访谈,突出余秋雨如何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名誉权的高大形象,对批评他的于光远、董桥等人逐一作出驳斥,并亮出余秋雨的底牌:他80年代后期担任上海戏剧学院院长,系当时的上海新领导人批准的,他们“重新而彻底复查了我的历史问题,而后将我从一个普通老师提升为厅级干部、上海戏剧学院院长,当时主要审查我的就是‘文革’表现。”这就是说,谁批评余秋雨,谁就将戴上怀疑某领导用人不讲政治的吓人帽子,这完全是拉大旗做虎皮。不用多加论证,只要从余秋雨2003年9月2日在台北接受《苹果日报》采访的言论中,就可以看出上述言论的虚假性:“大陆文化界喜欢批判没有政治地位的人,批我最安全……现在最大的弱势是像我这样的人”。
既然有两位地位很高的领导人做他的“后台”,这怎么能说自己属“最大的弱势”群体和 “体制外”的写作人了?
余秋雨如此前言不对后语,可看出他貌似强大实则内心虚弱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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