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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审判"余秋雨-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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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余秋雨听了后作何感想?    

  李敬泽(北京,《人民文学》副主编):余秋雨先生的问题是,他已经修饰得白衣似雪、玉树临风,不习惯在不衫不履的水平上进行坦诚的自我分析。他的“文化人格”飘得太高了,已经回不到上世纪70年代他曾经呆过的泥泞地面。余秋雨的限度正在这里,他无法抵达真实的人类经验,他也不能呈露自我的真实状态。他被一种文化的羞耻感和虚荣心支配着,不经过重重包裹和遮掩他就不肯见人,所以他就“文以载道”,就着意端出一个体面的“文化人格”。这就像我们院子里的二德子,十几年前大家都是光着屁股过来的,忽有一天他就“文明”了,吃西餐说官话了,可想而知,打那以后,我们院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的主要内容就是回顾“历史”,揭二德子之老底。(摘自姜火明:《余秋雨还将和谁对簿公堂》,北京,《社科新书目》2002年9月18日)    

  叶延滨(北京,《诗刊》副主编):余秋雨有亲近媒体喜欢上电视的爱好,完全可以理解,只是用不着打出是在提高民族文化之类的旗号;正如有烟瘾的人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吞云吐雾,他也不必一边抽一边说:我是在拼命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再上台阶”而舍生忘死……(摘自叶延滨:《文化考查还是文化表演?》,北京,《中华读书报》2002年8月21日)    

  陈冲(河北省作家协会副主席):余秋雨打这场官司,是想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制止人们对一种“往事”的追问,这种往事带有政治色彩,受到体制的保护(其实是只保护它的“政治”方面),但又不是“政治问题”,通常被称为“一般问题”。它可能涉及当事者的人品,也关乎一段历史的原貌。如果是事涉普通人,自己闭门思过应该提倡,他人公开追究似有不妥。如果是公众人物如余秋雨,有人愿意从中搞一点研究,做一点文章,我以为应该允许,我个人甚至认为应该鼓励。(摘自陈冲:《把自己诉成被告》,《文学自由谈》2004年第2期)    

  李怡(香港著名政论家):至于余秋雨,又何须为自己“文革”期间的所作所为辩护呢?每一个人都有“过去”,而每一个人的“过去”都是受时代制约的。期望极左思潮的时代,有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不受那股思潮的影响,去做一些符合今天价值观念的事,是不太可能的。在当时,若被邀请参加“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恐怕只有极少数的人会不认为是一种“光荣”。勇敢面对过去,觉今是而昨非,应是最诚实的选择,何必一定要以今天的价值的标准来为自己昨天的言行辩护呢?(摘自李怡:《每一个人都有“过去”》,《香港经济日报》2003年1月9日)    

  邱启枫(香港,《亚洲周刊》副总编辑):这场官司毕竟是“文革”后遗症。自古以来,中国文人都认为止谤莫如自修。何况“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法律只能判决事实和呈堂证据,读者心中那杆秤和民间清议才是更持久、更客观的判决;最后的检验则是时间老人:文革、余秋雨、古远清以至这一代的文化思考和视野,都将经由时间检验而作出最后的终结。(摘自邱启枫:《千古文章寸心知》,香港,《亚洲周刊》2002年8月26日—9月1日)    

  余杰(北京大学研究生):在司法制度尚未完全健全起来的今天,余秋雨口口声声说要捍卫法律的尊严,其实是在玩弄权势。他在访谈中说,之所以要诉诸法律,重要原因乃是“有很多朋友支持我”。这句话是耐人寻味的:这些“朋友”显然不是平民百姓。余秋雨不仅在暗示,而且简直就是赤裸裸地宣布:我的背后有人支持我,我的官司一定能胜利。我相信他的这种“底气”——上海的法院迅速受理诉讼就是一个开端。古远清人在武汉,文章发表于广西的《南方文坛》,而官司偏偏在与此事不相干的上海开庭,个中原因简直就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上海是余秋雨的“发迹之地”。这就像几年前海南作家韩少功状告北大学者张颐武一样,官司在韩少功的“势力范围”开庭,最后韩少功轻松获胜。但他赢得了官司,失去了道义,与韩少功一样,我相信余秋雨有某种“朋友”的力量,这种力量不是古远清这样老老实实在学院里做学问的学者所能够具备的。(摘自余杰:《余秋雨的“法律秀”》,广州,《羊城晚报》2002年9月5日)    

  张颐武(北京大学教授):一些强势的人物和公司状告一些弱势的人物和媒体,他们的发言能力比较大,法院应该在中间取得平衡。(摘自《华夏时报》2002年8月24日)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庭外“审判”余秋雨(3)

  余秋雨:在我这次起诉之前,我对这些年诽谤我最凶的古远清,连他的名字也没有提过,而他却一直紧缠死绕着不罢休,怎么突然他成了“弱者”了?一个人比较有名,未必是强者,古远清不是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嘛:“即使韩少功那场马桥官司打赢了,却徒给文坛留下了一个笑柄而已。”请您转告颐武先生,法律只讲是非,不讲强弱。一个仆人偷了董事长家的财物,同样要判刑。(摘自《华夏时报》2002年8月24日)    

  古远清(被告):你把我比成“小偷”,和在别处又把我比成“杀人犯”一样,是对我名副其实的诽谤!    

  红孩(散文评论家):诚然,恶毒的具有人身攻击性的文风不可取,但同时也不能因为自己在某个领域上有突出的成就就可以霸气十足。那不是文霸又是什么?!在很大程度上,霸气比痞气更使人无法忍受。(摘自红孩:《谁能把谁怎么着?——对素素著文〈余秋雨的选择〉的认同及不解》,《文艺理论与批评》2003年第2期)    

  布芒(网民):在中国,除了巴金、韦君宜等极少数人,反思进而忏悔的行为永远是他人的事。正是在这种全民性遗忘症的烟雾中,余秋雨教授滑脱了。余秋雨教授是极其聪明的,他苦等3年(批评者总有出错的时候),择其一点(古远清的某一段话可能有法律漏洞),以打官司的方式来应对所有的批评。他的如意算盘是:官司赢了,则所有的批评都站不住脚,他就彻底地、全面地获胜。为了这“胜利”,余教授抛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文化尊严”的撒手锏,其逻辑是让法官和读者小心,如果他输了官司,法律与文化的尊严便尽失!想想看,如此关乎道义的大事,法官岂敢不站在余教授一边?但是,且慢,法律的尊严是由起诉者来维护的吗?它分明是法官的职责,余教授有什么权力将其窃为己有!(摘自四川新闻网,《再说余秋雨教授的“尊严”》,2002年9月4日)    

  视线时评:这些年来,在围绕名满中国的文化名人余秋雨的一系列文坛论战,我认为这才是比较有意思的部分。按余秋雨的意思,年轻人对那段历史无知不足为奇。但事实上这才是最可称奇的一部分。“文革”才过去多少年?为什么三四十岁的人都不知道“文革”是怎么回事了呢?……一代人的经验教训“没有进入公共话语,成为集体记忆”才是最可怕的。因此徐友渔提出要“捍卫记忆”,不能让“一段鲜血淋淋的记忆不翼而飞。”所以,余秋雨与古远清打官司,若能唤起相当的集体记忆,实在是件难得的好事。(摘自《余秋雨为什么要告“老家伙”》sohu新闻2002年8月30日)    

  吴中杰(复旦大学教授):文坛上的事不应动辄就打官司,有道理可以写文章反驳。当然,不否认有些有打官司的必要。至于“文革”里面的一些问题,人家有看法是可以讲的。名人并不是什么都对,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犯的错误要正视。(摘自燕舞:《余秋雨状告武汉古远清》,《中华读书报》2002年7月31日)    

  谢冕(北京大学教授):没有读过余秋雨的相关文章,看过古远清一些文章,感觉古远清还是在说道理(而不是用“极端化的造谣方式”写就)。(摘自燕舞:《余秋雨状告武汉古远清》,北京,《中华读书报》2002年7月31日)    

  袁玉立(《学术界》主编):本刊不愿意掺和法律纠纷,但如果余秋雨有反批评的文章,《学术界》愿意刊登。(摘自燕舞:《余秋雨状告武汉古远清》,北京,《中华读书报》2002年7月31日)    

  邹建军(评论家):古远清研究“文革”文学的出发点与方法论是没有问题的,他也有权对三十年前的作家作品进行考证。如果因为说出了一些真相就构成诽谤罪的话,哪里还有学术的自由和文学评论的自由?那个文学批评家的文章还有真话可言?现在,历史虽然已经过去了三十多年,但“文革”遗毒在某些人那里还远远没有清除。我在此要提出警告是的,在我们中国大陆的社会上和文坛上,有的时候“左”的思想和“打砸抢”情结还大有市场。正视我们经历过的那段历史,对于历史是负责任的态度,对于未来也是有好处的。两种历史观很有较量的必要。(摘自邹建军:《两种历史观与文化人格观的较量》,美国《中外论坛》2002年第6期)    

  陈栋(《新闻青年》主编):当公众人物及其作品、事迹被人们当做研究对象来研究、分析时,其中就不免有批评的成分。学术批评的前提是学术自由,即使批评者在某些地方有不正确的言辞也在所难免。对学术批评的轻微损害,公众人物要有容忍度,除非这个尺度连一般人都不能忍受。如果公众人物事事都要“鸡蛋里挑骨头”,非要和媒体及当事人来个对簿公堂,要求给予“公开道歉”和夸张的“精神损失费”,就未免有些小题大做。(摘自陈栋《对学术批评多点宽容》,《南方日报》2003年4月22日)    

  李华(网民):余秋雨先生起诉古远清,并表示“没有败诉的可能。”我以为在法院判决之前下此结论恐怕为时尚早。余秋雨先生何以口出大言,是证据确凿,还是想以自己名人的影响力来左右法院的判决?我看出余秋雨先生底气其实并不充足。在官司开庭前向读者诉说委屈向媒体展示证据便是一佐证。……余秋雨状告古远清,无疑会给中国文学界造成不良影响,给本来就脆弱不堪的中国文学批评以较大的打击(此处原本想用“致命的打击”,但古远清运用这一比喻性用语却引来咬文嚼字的余秋雨的一场官司,笔者不得不慎重),使中国文学批评更加艰难。(摘自《四川新闻网》2002年8月28日)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庭外“审判”余秋雨(4)

  余秋雨:我打官司就是要通过法律行为,为中国文化界的有顺序操作,打下一些基础。我要为中国建立一个法治意识。(摘自《亚洲周刊》2002年9月1日和新加坡《联合早报》2002年11月23日)    

  陈冲(河北作家):这在逻辑上可就是一招险棋了。因为一旦官司没打赢,莫说打输了,就是打成个大体平手,例如以达成调解协议了结,中国的法治就没有希望了,中国作家乃至整个中国文化界就更没有指望了。(摘自陈冲:《把自己诉成被告》)    

  周萍(山西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余秋雨作为古教授近二十年的个案研究对象,搞清楚余秋雨究竟“文革”有无问题,应该是学术研究者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对余秋雨本人负责。公开自己的研究结果更是研究者应负的义务。可是,不论文坛多么热闹,正义者如何谴责,人们多么疑惑,读者如何期待,余秋雨却始终对那段历史的真相三缄其口,对人们关注的“核心问题”避之又避,这正为“真相”添加了浓厚的神秘色彩,再加上他有躲躲闪闪的嫌疑,更让读者疑惑丛生。何况忏悔声源自北京城,古远清远在武汉,又不是最先指责余先生应“忏悔”的人,哪里算做是“源头”?这其中原由怕是只有余先生心知肚明了。作为读者心存疑惑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不由想问,余秋雨:您到底害怕什么?(摘自周萍:《余秋雨:您到底害怕什么?》,菲律宾,《商报》2003年3月24日)    

  孙光萱(原“石一歌”成员):我再想劝余秋雨先生一回:希望你好好学习公民道德规范,“为文”、“做人”都要以“诚信”为本,多作一点自我批评,须知这对你是“无损”的,不要再使广大读者失望。(摘自孙光萱:《再劝余秋雨一回》,未刊稿)    

  余秋雨:几个在“文革”中翻云覆雨的人物,趁一些老人逐一死去,突然指证一个在“文革”中受尽磨难的青年有问题,为什么人们不怀疑他们的身份,而只怀疑被指证者?如果两个老纳粹对一个当年奥斯维辛的幸存者也作出这种逆反性指证,会产生这种情景吗?(摘自《华夏时报》2002年8月24日)    

  郑雪来(全国政协委员):余秋雨如果把追查他的“文革”问题的古远清等人看成是“两个老纳粹”,而把自己打扮成“从奥斯威辛集中营中历尽磨难侥幸逃出来的受害者”,那可真叫做“角色颠倒”甚至是“是非颠倒”了!上海大批判写作组是什么东西?它不就是炮制了许许多多“以笔杀人”的黑文章的“四人帮”的御用工具吗?许多深受其害的文化界、教育界的人士在当时就如同奥斯威辛集中营中的囚徒,而身在写作组的余秋雨却把自己看成是“受害者”,这不是很荒唐可笑吗?上海大批判写作组可以说就是许许多多中国知识分子被囚禁的“奥斯威辛集中营”,在那里面为“四人帮”亦即“纳粹”效劳的人不一定都亲手杀过人,但不能不承担一定程度的罪责。(摘自郑雪来:《五问余秋雨》,《澳洲日报》2002年11月4日)    

  钟固(新加坡作家):余秋雨信心十足,他在新加坡对媒体说:对古远清的官司将于12月开庭,他“有百分之三百的胜算把握”。可是,半年已经过去了,还没有听到他“胜算”的消息,对他不利的消息倒有所闻。打官司不是写文章作演讲,而是靠事实、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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