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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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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案例警示:    
    (1)知权方能善用    
    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是受害方一项重要权利,此权若不及时行使,就不能使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知权方善用。对于不知此项权利的人,司法机关依法有告知的义务。当事人也应当充分重视自己的诉讼权利,主动、积极、适时地行使该项权利,使自己能尽快地得到相应的赔偿,减少经济损失和负担。    
    (2)知权方从容    
    知道自己依法拥有哪些权利,在诉讼中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心中忐忑,情绪不安,行为亦无所适从。不幸已发生了,损失已摆在面前,只有面对,无法回避。若不想损失更大,就不要放弃权利。


诉讼指南犯罪获赃要追赃造成损失要赔偿

    田锋连续盗窃5辆摩托车,销赃后获赃款近万元。当他盗窃第6辆摩托车,在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在他所盗窃的摩托车中,有3辆已经追缴,并且返还给失主。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没有得到赃物的两名失主到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田锋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没有受理,原因是此案不属于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能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判令被告人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法院告之: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田锋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律聚焦:追缴、返赃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交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所谓追缴,是将罪犯违法所得的财物追回,退回原主或者上交国库。返赃,是指将罪犯违法所得的财物,退回原主。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侦破以后,公安机关不是把犯罪分子抓获就算完成任务,还应该尽可能地追缴赃款赃物,使国家和人民减少损失。但在有些刑事案件中,犯罪人获得赃款赃物以后,将其挥霍,无法追缴,从而给公民和国家造成损失。对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由于赃款赃物没有被追回,或者没有被全部追回,使国家和公民遭受了损失,对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应该考虑。另外,在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当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其结果,很可能是交了诉讼费,却得不到赔偿。这样,会使被害人损失更大。    
    案例警示:    
    (1)有些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有的不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又不能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怎么办呢?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起诉,要求被告人赔偿,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限制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确实规定了刑事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    
    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很多犯罪都造成了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损失,如果都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那么,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不得不拿出很多精力去为被害人讨要经济损失。这样一来,就会影响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刑事案件,使一些刑事案件不能在较短时间内及时审结。根据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下发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其中指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只有两种: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如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等;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坏而遭受损失的,如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被害人因为犯罪分子毁坏财物而遭受的损失等。除此以外,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要求被告人赔偿。


诉讼指南涉嫌犯罪被拘留可请律师解忧愁

    小义借给土根2万元钱时,说好一年就还,可都一年半了,土根一点还钱的意思都没有。小义上门讨要,土根说:“要钱没有,看屋里什么东西值钱随便拿。”小义气不打一处来,推着停在院里的摩托车就走。土根拦在前边说:“嗨,你还认真了,这可不行。今天这摩托车你还真推不走。”小义也较上了劲,非推车不行。于是两人动起手来。小义操起小板凳,将土根砸倒,骑着摩托车跑了。土根被送到医院经抢救脱险,其家人向警方报了案。不久,小义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万般窝火的小义向公安机关提出需要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非常痛快地同意了他的请求,并及时帮他聘请了律师。    
    法律聚焦: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可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侦查人员也负有告知其拥有此项权利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对于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不批准聘请律师的,应当说明理由。侦查人员应将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记明笔录,不得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依法拥有的此项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只是法律帮助者,还不具备刑事辩护人的身份。所以,犯罪嫌疑人获得的法律帮助的内容,仅限于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及申请取保候审。只有待侦查终结,诉讼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因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案例警示:    
    (1)罪与非罪只在一念之差    
    小义有理在先,却进了看守所;土根欠钱不还,却还未受追究。这说明,罪与非罪往往只在一念之差。小义由于不懂法律,自恃有理而妄动,用非法方法和过激的手段,使自己讨债不成,反触犯刑律,教训深刻。所以,有理也得行为有忌,用合法的方法、适当的手段,通过正当程序维权。    
    (2)犯罪嫌疑人有权尽早求助    
    所谓犯罪嫌疑人,即仅仅是嫌疑,可能犯罪,至于是否真的犯罪,按照法律规定,最终只能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定。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宣判他人犯罪。    
    一旦涉嫌刑事案件,嫌疑人有权尽早向律师求助,司法机关也有义务保证嫌疑人的求助权尽早实现,这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要求。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尽管求助的对象只限于律师,求助的内容只包括由律师解答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和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但嫌疑人此时已不是孤立无援的,其基本人权已有了一定的保障。随着诉讼阶段的展开,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内容将不断扩大和展开。处于诉讼中不利的、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应有自护意识,尽早维权,不要消极,应行使诉讼权利,争取获得满意的维权结果。    
    (3)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受侵犯    
    涉嫌犯罪的人,其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其人身权利不可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受限制和剥夺。他可以为自己辩护,说明自己无罪、罪轻,也可以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任何人不能将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视为是对抗和冒犯行为,从而干涉和限制。犯罪嫌疑人也应对一切侵害自己人身权、人格尊严的行为提出控告和申诉。


诉讼指南遇暴力后找法律取保候审需审批

    田某常年受丈夫虐待,最近,又一次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田某一气之下,在丈夫的晚饭中下了毒,致丈夫被毒死。田某被逮捕后,公安机关发现其已怀孕4个月。田的亲属此时又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公安机关同意其取保候审。    
    法律聚焦: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0条、第75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有:(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内审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等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规定:“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法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否则,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保证人若不履行法定保证义务,由县级以上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根据前述四机关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6条,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案例警示:    
    (1)勿失去自控    
    人们都熟悉这样一句话:沉默啊,沉默,不在沉默中暴发,就在沉默中消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体上都摆脱不了如此的命运。他们总是游走于命运的两极,不是过于懦弱,就是超人的强悍,从此使人生失控,生活失重,陷入命运的怪圈之中。人不能走极端,人若失去了自控力,就会迷失自己。正确的方法只有一条,找法律,依法处理。    
    (2)善待自己,珍惜自己    
    人生只有一次,生命亦无轮回。人应学会珍惜自己,善待今生。当你被带到这个世界时,应该学会生存,学会适应。人生没有一帆风顺的,都有坎坷和波折。遇到困境,不能自暴自弃,而是应该珍惜自己,坚信没有过不去的坎。彩虹总在风雨后,雨后的天空会更加晴朗。善待自己,生命就会因此而改写。


诉讼指南认为裁判有错误法律规定可申诉

    张富与李臣共同贩卖毒品。案发后,张富首先被公安机关抓获,李臣潜逃。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张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追查到同案犯李臣时,张富说:“我和他原来素不相识,只是在赌博中偶然认识的。至于他是哪个单位的、住在什么地方、可能躲藏到哪里,我不知道,但我知道他的手机号码。”公安机关根据张富提供的手机号码,将同案犯李臣抓获。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根据他俩贩卖毒品的数量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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