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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皇帝大传(周远廉)-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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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劝减佃祖”之谕,显然在此问题上倒退了。
乾隆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乾隆帝谕告总理事务王大臣:自京师至易州,共经过七个州县,“民人供应差役,急公可嘉”,已降旨将此七州县参年钱粮全部蠲免,“并晓谕业户等,酌宽佃人租粮,使伊等同沾恩泽”,今思尚有佃种入官田土的穷民,亦当加恩优恤,著将本年官地佃户租银,“照定例每一钱者,宽免三分”。[4]
对于帝之“劝减佃租”谕旨,一些官员并不赞同,他们提出了硬性规定减租分数的建议。五年六月初九日,河南巡抚雅尔图上疏,奏请制定交租之例,“以恤贫民”。他奏称:“豫省佃户,均系贫苦之人,而地主苛刻者多,宽厚者少,往往于被灾年分,照常征租,穷民无所出,有卖男鬻女以值租者。请酌定章程,如被灾五分,则收成止五分,自应止收五分之租,被灾六分,则收四分之租,甚至被灾十分,租息自应全免。”[5]
乾隆帝读过此疏后,表示赞同,批示说:“著照所请行。至各省可否照此办理之处,大学士会同九卿议奏。”[6]本来这是一次改进处理主佃租务纠纷办法的一次好的机会,皇上皆已亲自批准豫抚之请,并谕大学士、九卿商议可否推行于全国,硬性规定歉岁必让田主减租,实即表示要否定五年前下的“劝减佃租”之谕,如果理政大臣能善体帝之此意,为佃民着想,为缓和主佃矛盾和促进农业生产考虑,就应予以推动,施行于全国,这会对发展、巩固“康乾盛世”起相当大的作用。但是,此时的大学士是张廷玉、鄂尔泰、徐本、福敏、查郎阿、赵国麟,基本上是原来雍正帝任用之大臣,对佃民之利考虑很少,更着重于照顾业主的利益,迟迟未予复议。
不久,河南道监察御史陈其凝上奏,反对豫抚的主张。他说:河南巡抚雅尔图请定佃户交租之例,“奉旨允行”,“臣窃谓天下之田地,佃种交租,不出于分收、交纳之二法,虽上熟之年,田主亦不能收十分租谷,若有荒歉,惟照收成分数交租,田主断不能收租于分数之外,佃户亦止肯交租于分数之中。业户出田以养佃,佃户力作以交租,民间交易,情可相通,若官为立法,强以必从,则挟制争夺,势必滋扰,请民田佃种,照旧交收,不必官为定例。”[7]
陈其凝之言,纯系诡辩。固然,丰收之岁业主不能收全租,歉收岁月照收成分数减租,此等事例,确实存在,而且有些地区还相当普遍,但另一方面,丰年业主于全租之外另行科索,灾荒岁月颗粒不减收取“铁板租”之地主,亦不乏其人,两种情况同时并存,基本上决定于主佃之间力量的对比。如果为佃民着想,为王朝的长治久安着想,官府当然应该于预此事,制止豪横业主虐佃行为,强制规定歉岁按收成分数减租。可是,户部尚书等大臣,却支持陈其凝之利于田主的主张,搬出五年前的圣谕,于闰六月初一复议此疏时奏称:“该御史所奏,似属平允,请敕下各省督抚,仍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谕旨,实力遵行,以杜纷扰”。更可恶的是,他们竟驳回了乾隆帝允准豫抚规定歉年减租的圣旨,要雅尔图“勿得拘泥原议”,要他饬令州县官员“加意抚绥劝种,务使主佃相安,闾阎不扰”,实即给雅尔图扣上滋生事端、造成主佃纷扰的罪名。当政大臣的如此议论,使乾隆帝收回了成命,同意户部的意见,照旧执行“劝减佃租”的政策。[8]这些大臣目光短浅,气度褊狭,拖住了皇上,使其在此事的处理上未能前进,按当时封建官员的说法,他们可算是使“圣德有亏”了。
继河南巡抚雅尔图之后的主张规定灾年和特恩蠲赋时减租的,还有给事中卫廷璞、御史孙灏和山东学政李因培。李因培于十四年春奏称:山东连遭荒歉,谕许积欠田赋分年带征,此恩“仅及有田有粮之人,而贫者未能沾溉”,请于麦秋收获之前,特颁谕旨,令抚臣广行劝谕,“有田者将本年粮粒,与佃民平分,积年宿逋,不得一概追索”。乾隆帝阅过此疏后,于十四年三月初七日下谕拒绝其议说:“佃民终岁勤动,固宜体恤”,“但有田之户,经营业产,纳粮供赋,亦图自瞻身家,岂能迫以禁令,俾其推以予人”。著令州县官善于开导,“使有田者好义乐从,佃民得沾惠济”。[9]
乾隆帝虽行“劝减佃租”之策,不硬性规定业主必须减租,但对有些地方官员实行责令减租之法,以及民间通行的俗例,亦不加以制止,听其自行其是。乾隆四年,两江总督那苏图疏言灾蠲时说:上下两江(江苏、安微)上年被旱,蠲免钱粮,“向例计田派蠲”,现请改为征赋银五两以上者不免,止免五两以下的“穷户”。“至佃户纳租,向照免数量减”。乾隆帝对此习俗,没有干涉。[10]六年十月,吏部尚书、署两江总督杨超曾奏称:下江本年遭受水灾,如到十一月中积水渐涸,闾阎不致冻馁,“则仅谕令业户酌减租息”,若水未退,则请加赈。杨超曾要“谕令”业户减租而不是劝减,显然与帝之“劝减佃租”之谕相冲突,可说是违抗帝旨,罪状不轻,但乾隆帝对此毫不介意,反而批示说:“所见甚是,届期奏闻可也。”[11]
乾隆十年六月普免天下钱粮时,乾隆帝亦专门讲到酌减佃租之事,下谕说:“有田之家,既邀蠲赋之恩,其承种之佃户,亦应酌减租粮,使之均沾惠泽。著该督抚转饬州县官,善为劝谕,……一切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谕旨行。”[12]七月,江苏巡抚陈大受呈报江苏贯彻执行普蠲之旨的三条具体办法,其第三条为减佃租:“吴中佃户抗租,久成锢习,况业户既邀恩免,顽佃尤得藉词赖租,今酌议业户收租,照蠲免之银,酌减分数,如业户邀免一两者,应免佃户五钱。”[13]乾隆帝对此表示赞同,批示说,“所议尚属留心,行之则仍在人耳。”[14]业主免赋银一两,佃农少交五钱租银,这样一来,主佃均平蒙受普蠲钱粮之恩,佃民确实可以得到一些实惠。
当然,此例之来,并非偶然,不是因为江苏田主存心宽厚,而是由于佃农的长期斗争,“吴中佃户抗租,久成锢习”,普蠲之谕自会成为他们援以为据进行合法抗租斗争的武器。巡抚陈大受在这一问题上比较明智,才采取了这种预防性的措施,欲图避免佃农联合抗租,破坏封建统治秩序。陈大受此举,有其亲身的经验,四年前,他所管辖的太仓州的崇明县,便爆发了老施二领导的大规模抗租斗争(详后)。在此之后,崇明县向化镇佃农姚八等,又联合反抗,欲减佃租,烧毁业户房屋,拒捕殴伤官兵,太仓州知州只好“传集通县粮户,将本年收租数目,分别田土高下,定为上中下三则,酌减收租”,这才使“业佃允服,地方宁谧”。[15]就连乾隆二十三、四年产厉镇压佃农抗租运动的江苏巡抚陈弘谋,在其颁发的《业佃公平收租示》中,虽禁止佃农抗租,但也不得不宣布:业已批檄各州县官,凡报虫灾者,官员“务即履亩亲勘禾苗,在田勘明收成分数,传谕业佃人等,按照所收分数完租。如因分数多少争较者,即就田内所收,各半均分”。[16]乾隆帝对这些官员实行规定业主因灾减租的办法,亦未申斥其非,听其自作主张。
由此看来,乾隆帝确曾想对佃户施予恩惠:歉收岁月或蒙恩特蠲钱粮之时,欲图使佃租有所减少,但由于环境的影响和当政大臣的反对,他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只实行了“劝减”而不是“令减”的政策,同时对地方官员采取责令田主按年成或特蠲而相应减收佃租的规定,亦予以默认。这对佃户来说,尤其是对抗租斗争比较盛行的地区,还是略有补益的。
二、保护甘肃佃民的“永佃权”
乾隆七年九月,甘肃巡抚黄廷桂上疏呈请维护甘肃佃户的永佃权。他奏称:
“甘省地处边徼,从前土旷人稀,我朝定鼎以来,流亡渐集。然开垦之始,小民畏惧差徭,必藉绅衿出名,报垦承种,自居佃户,比岁交租,又恐地亩开熟,日后无凭,一朝见夺,复立永远承耕不许夺佃团约为据。迨相传数世,忘其所自,或租粮偶欠,或口角微嫌,业主子孙,既以夺田换佃,告官驱逐,而原佃之家,又以团约炳据,忿争越控。臣查各省业主之田,出资财而认买,招力作以承耕,佃户之去留,凭于业主,非若甘省佃户,其祖父则芟刈草莱,辟治荒芜,筑土建庄,辛勤百倍,而子孙求为佃户而不可得,实于情理未协。应请将当日垦荒之原佃子孙,止令业主收租,果有拖欠,告官押追,不许夺佃。倘立意抗欠粮租至三年者,方许呈明地方官,讯实驱逐,田归业主。若业主贫乏,将田另售,契内注明,佃户系原垦人之子孙,照旧承种,不许易佃。若业主子孙,有欲自种者,准将肥瘠地亩,各分一半,立明合同,报官存案,不得以业主另租与人,长佃户告讦之风。”[17]
九月二十九日,户部复议,请如其奏,乾隆帝同意,批准执行。
黄廷桂上述奏疏,讲了不许甘肃地主夺田换佃的理由,请予制止。为什么深受皇上信赖的二品封疆大臣会如此重视此事?为什么皇上会亲自阅疏处理佃民换佃与否问题?为什么《清实录》基本上将此洋洋四五百字收载入书?联系当时实际,细加分析,才使人们恍然大悟,原来,田土换佃与否,初看起来,好象是琐屑之事,值不得大僚过问,不应该惊动皇上,其实,此情并不简单,它乃乾隆年间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问题,能否正确处理,关系到千千万万佃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地方安宁、农业发展和王朝的兴盛,黄廷桂之上疏和乾隆帝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随着土地兼并的激烈和土地占有的高度集中,从康熙中叶以后起,地价、租额和押租就不断上涨,乾隆年间已达到相当惊人的程度。地价之涨,前已简言,现概述租额和押租之情。
除了分外科索以外,田主向佃户征收的正额地租,形式多种多样,北方多系主佃按一定比例(或对半,或四六成、三七成,也有主八佃二的)分收粮食,南方多系计亩(或计种籽)收取一定数量的银、米和杂粮,前者称为分成租制,后者叫定额租制。
姑以定额租为例,乾隆年间,正额租的数量已相当高,南方一亩田或播种子一斗的田,租谷往往是一石,收二、三石的也不少,最多的高达租谷八石四斗。租额之高,不仅表现在地租的绝对数量上,也表现在它远远超过了生产力的水平。四川泸州优龙乡胡洪林,于乾隆二十五年佃种施金玺六石租的田,当年仅收获四石九斗谷子,全部交租尚且不足。
租额既高,而且乾隆年间还在不断上涨。湖北黄岗县小自耕农王绍昌,于乾隆十四年将田一斗二升五合当与孙孟周,田仍由己佃种,言定当银十两,每年纳租谷三石。十六年王又将田一斗五升当与孙孟周,当价十二两,纳租谷六石。乾隆十四年当出佃种之田,一斗种交租谷二石四斗,十六年当出之田,一斗种交租谷三石,仅仅过了两年,同一村庄同一典田佃种之人,后一块田的租额就比前一块田增加了四分之一。
造成租额上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主增租夺佃。地主为了多收地租,往往要将田土撤回,另换佃户,增加租额。江西玉山县邓贵伯原来佃种邓开章六亩地,年纳田租四石,后新地主严公欲买得此田,以“欲起田自种”相要挟,逼得邓贵伯托原中练长姜复初调处,“两次加租一石五斗,又出小耕银二两五钱”,地租增加了三分之一,方得继续佃耕。四川泸州袁浦将地一块于乾隆四年交阳景先佃种,“每岁议租谷八石五斗”,乾隆八年,袁浦将此地转招刘朝万佃种,“议租二十四石、随租银二十两”。[18]四年之内,这块地的租额上涨了两倍多,如果加上“随租银二十两”,按通行利率三分计算,还要增加利谷好几石。
与此同时,押租的数量也越来越大。押租,是农民向地主租地时,事先交付的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一旦欠租,地主便要以此扣抵,佃农退佃,如未欠租谷租银,地主则如数退给佃户。押租制起源于元明之际,到了乾隆时期,已经迅速发展,几乎遍行于全国各省。押租的数额相当大,有的接近一年的正租,比较多的是为正租的一至二倍,有的还几乎接近于地价。象湖北宜城县监生杨国点,于乾隆二十五年将山田两处招张起洪耕种,“议定押课钱一百千,课租四十三千。”[19]此田的押租为正租的一点三倍。
押租又是地主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或者准确一点说,收押租就是增加地租。虽然押租要退给佃户,但在未退佃之前,钱在田主手里,按江西宁都县的流行办法,佃户承租时不能交足押租钱的,“照依银数,每岁入息三分”,[20]即每年佃农交一笔利银。
押租额也在迅速上涨,许多地主为了提高押租而撤地另佃,或逼原佃增交押租。比如,安徽六安州九龙庵有庙田七石,于乾隆二十一年批与张南讹耕种,收押租钱二十两,到三十年,转招朱广文承佃,押租银为四十两。九年之内,押租涨了一倍,四十两押租银按年息三分计,可得利银十二两。又如,湖南衡山县刘毅士,以八百五十两银买寺僧攸月私田五石,租与伍添吉种,得押租银二百三十两,平均每石四十六两,每年还收租谷五十石。过了七年,刘毅士将此田抽出三石,另招聂孔言佃耕,收押租银一百八十两,平均每石六十两,押租涨了三分之一。刘毅士所收全部押祖银二百七十两,如每年借贷与人,按法定利息三分计,可得利银八十余两,能买谷一百二三十石,超过正额租谷五十石二三倍,或者说,刘又可多收租谷一百二三十石。
正是由于地租正额和押租银不断上涨,撤田另佃会给业主带来更多的收入,因此清代前期,地主增租夺佃之恶习遍及全国,不管是多年承耕的老佃户,还是从未欠租的良佃,或者是披荆斩棘自费工本开垦成田的原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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