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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皇帝大传(周远廉)-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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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刑部议处有关人犯之奏说:庄有恭原发款单,即有段成功患病之语,而具题参劾,复先叙入,豫为将来卸罪之地,是此案徇纵,实由庄有恭开其端,而孔传珂、朱奎扬揣合意指,不加究诘。庄有恭应照罪该处死巧言谏免暗邀人心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孔传珂、朱奎扬应照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乾隆帝降旨:“外省上下和同,官官相护,积习最为恶劣,若不急为整饬,将启党援门户之弊,于世道人心,深有关系。朕力挽颓风,遇有此等案件,惟有严加惩创以饬纪纲,内外大小臣工,各宜守法奉公,痛自湔洗,务使锢习一清,母蹈覆辙”。庄有恭身为巡抚,属员视其趋向,自应依律问斩,著监候秋后处决。朱奎扬、孔传珂究系为从,著从宽免其死罪,发往军台效力。“并将此通谕中外知之”。[57]
  庄有恭之案至此告一段落,但段成功之案却仍在继续深查严审。原来,乾隆帝在谕令严审庄、段之案的过程中,又访闻段成功以往在山西阳曲县当知县时,曾亏空帑银,及其升任苏州府同知离任,“上司代为弥补”,因此命江苏巡抚明德将段成功押往山西,交山西巡抚彰宝收审。钦差四达又奏称,请将从前保举段成功堪任知府的上司,查明交部议处。三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彰宝之折至京,奏称:段成功于升授同知时,“亏空银一万两以外,上司知情弥补,俱属确实”。这里讲的上司,是原为山西巡抚现移任陕西巡抚的和其衷。
  乾隆帝读过彰宝的奏折后,十分恼怒,立下长谕,痛斥和其衷等官之罪,尽革其职,一并究审。其谕说:
  “此事可谓大奇!从前蒋洲亏空库帑勒派婪赃一案,经朕大加惩治,方谓凡有人心者,皆当知所儆惧,而晋省覆辙在前,尤当引以为戒。不意未及十年,复有上下关通营私欺罔若和其衷之甚者,实出朕意料之外,是其罪较庄有恭更重矣。……和其衷明知属员亏空盈万,不但不参劾究治,……
  (反转为出资相助)掩饰弥缝,其玩法欺蔽之罪,尚可贷乎!……且段成功仅一县令,何至亏空如许之多?即云首邑用度较繁,亦不应妄费若此,而通省各上司,何以互相容隐,竟无一人举发其事,和其衷甚至给银五百两代为凑补,是段成功平日必有交结逢迎之处,不可不彻底根究。若和其衷竟受其馈送,遂尔曲意周旋,则更不能稍稽刑宪矣。和其衷前此曾获重愆,经朕弃瑕录用,摧至巡抚,竟敢如此徇私藐法,深负朕恩。和其衷著革职拿问,派四达前往山西,会同巡抚彰宝,将此案各情节秉公严审定拟具奏。……至文绶系专管钱粮大员,明知属员亏空,纵容弥补,刘墉系亲临知府,并不揭报亏空,通同容隐,按察使蓝钦奎、前任冀宁道富勒浑知情不举,均非寻常徇庇可比,俱著革职,交与四达等,将有无授意及助银弥补之处,一并究审。”[58]
  不久,四达、彰宝奉旨查明后奏称:段成功仅在阳曲当了半年知县,就亏空库银一万余两,库簿所载帮银弥补的州县官员有三十二人,在短短的交代限内,“即能弥补足数,苟非上司授意,焉能迅速齐全”。和其衷供称:前赴热河陛见时,系段成功代雇骡脚,又带信令段购买皮张,用银九百八十两。“段成功平日与通省州县,俱有交接,其自行央恳帮助之处,藩司、知府俱属知情,又向刘墉面催两次,据称现在严催弥补。”[59]
  乾隆帝闻悉,连下数谕,痛斥和其衷等官徇私党庇,交结馈遣,将和其衷论斩监候,革山西布政使文绶、太原府知府刘墉职,发往军台效力赎罪。把帮给银两为段成功弥补亏空的州县官员交部严加议处,处死段成功。乾隆帝从这样一位知县、同知纵容家人书役诈扰的小型案件,清查出一大批党庇徇私违法的官员,将两位巡抚斩监候,一员总督革职留任,两位按察使革职发往军台效力赎罪,九十名州县官员交部议处,把官官相护、吏治废弛的情弊,又一次公诸于众,并有所整饬,可见其对贪官污吏确系不为姑容。但是,惩治归惩治,贪污仍贪污,两年以后又发生了一起大的贪污案子。
________________
  [1]《清世祖实录》卷5,页2。
  [2]《清世祖实录》卷8,页7、8。
  [3]《清世祖实录》卷9,页12。
  [4]《清高宗实录》卷138,页9、10。
  [5]《清高宗实录》卷138,页10、11。
  [6]《清世宗实录》卷141,页9。
  [7]《清高宗实录》卷138,页13、14。
  [8]《清高宗实录》卷143,页2。
  [9]《清高宗实录》卷143,页5、6。
  [10]《清高宗实录》卷143,页19,20。
  [11]《清高宗实录》卷143,页20、21。
  [12]《清高宗实录》卷144页6。
  [13]《清高宗实录》卷138,页23、24。
  [14]《清高宗实录》卷70,页12;《清代碑传全集》卷71,陈宏谋:《湖北巡抚卢先生焯暨德配周夫人副室崔宜人合葬墓志铭》;袁枚:《原任浙江巡抚卢公神道碑》;《清史稿》卷337,《卢焯传》。
  [15]《清高宗实录》卷145,页1、24。
  [16]《清高宗实录》卷146,页10。
  [17]《清高宗实录》卷146,页10、11。
  [18]《清高宗实录》卷149,页13。
  [19]《清高宗卖录》卷155,页18,19。
  [20]《清高宗实录》卷15石,页24。
  [21]《清代碑传全集》卷71,吕星垣:《资政大夫湖北巡抚卢公神道碑》。
  [22]《清代碑传全集》卷71,袁枚:《原任浙江巡抚卢公神道碑》。
  [23]《清高宗实录》卷155,页24、25。
  [24]《清高宗实录》卷165,页23。
  [25]《清高宗实录》卷139,页5、6、7。
  [26]《清高宗实录》卷139,页19、20、21、22、23。
  [27]《清高宗实录》卷140,页18、19、20。
  [28]《清高宗实录》卷E33,页11。
  [29]《清高宗实录》卷540,页1、2。
  [30]《清高宗实录》卷540,页4、5。
  [31]《清高宗实录》卷540,页8、9。
  [32]《清高宗实录》卷542,页2、3。
  [33]《清高宗实录》卷542,页3。
  [34]《清高宗实录》卷542,页10、11。
  [35]《清高宗实录》卷544,页11。
  [36]《清高宗实录》卷546,页22、23、24。
  [37]《清高宗实录》卷547,20、21。
  [38]《清高宗实录》卷550,页9。
  [39]《清高宗实录》卷548,页11、12。
  [40]《清高宗实录》卷549,页2、3。
  [41]《清高宗实录》卷540,页17、18。
  [42]《清商宗实录》卷549,页18。
  [43]《清高宗实录》卷549,页21。
  [44]《清高宗实录》卷550,页7、8、9。
  [45]《清高宗实录》卷521,页7。
  [46]《清高宗实录》卷521,页7、8。
  [47]《清高宗实录》卷546,页11、12、13。
  [48]《清高宗实录》卷516,页13。
  [49]《清高宗实录》卷516,页13、14。
  [50]《清高宗实录》卷546,页15、16、17。
  [51]《清高宗实录》卷548,页16、17。
  [52]《清代碑传全集》卷23,钱大昕:《庄有恭墓志铭》:《情史稿》召323,《庄有恭传》。
  [53]《清高宗实录》卷151,页6、7。
  [54]《清高宗实录》卷752,页12、13。
  [55]《清高宗实录》卷752,页15、16、17、18。
  [56]《清高宗实录》卷753,页14、15、16、18,卷755,页12。
  [57]《清高宗实录》卷755,页11、12、13。
  [58]《清高宗实录》卷754,页20、21、22、23。
  [59]《清高宗实录》卷753,页22,卷754,页15、23,卷756,页13、14、15。
皇亲、勋贵违法遭惩
第二节 皇亲、勋贵违法遭惩

一、盐政高恒纳银数万两被诛
  乾隆三十三年六月初七日,乾隆帝读过新任两淮盐政尤拔世的奏折,十分惊异。尤拔世奏:上年两淮盐政普福奏请豫提戊子纲引目,仍令各商每引缴银三两,以备公用,共缴贮运库银二十七万八千两余,普福任内支过八万五千余两银,其余现存十九万余两,“请交内务府查收”。
  乾隆帝立即感觉到此事非同小可,令军机大臣查检档案,未有记载,便下谕清查此事说:此项银两,盐政从未奏明,“私行动用,甚可骇异”。军机大臣翻阅户部档案,没有找到造报派项用数的文册,“显有蒙混不清,私行侵蚀情弊”。况且自乾隆十一年提引以来,每年提引二十万至四十万引不等,如以每引缴银三两计算,二十年来应有一千余万两,“自须彻底清查”。但年岁既久,头绪纷繁,恐尤拔世一人不能独办,著江苏巡抚彰宝秘密速往扬州,会同该盐政详悉清查,务使水落石出,不得丝毫隐饰,不可畏难姑息了事,不许少有瞻徇,即速据实覆奏。[1]
  此谕下后二十二天,六月二十五日,江苏巡抚彰宝之折到京。彰宝奏:抵达扬州后,会同尤拔世查办豫提纲引之事。此事本系奏办之事,“但其中尚有余利,每引缴公费若干,亦应一併奏闻,乃竟隐匿不报,前盐政等居心实不可问”。因传唤总商详讯,并令其开出清单。查历年提引各商,“共获余利银一千九十余万两。据称历年办贡及豫备差务共用过银四百六十七万余两,尚有各商未缴余利银六百数十余万两。伏思此项银必与盐政等有暗行馈送情弊,复加严讯。据总商黄源德、江广达等供称:辛巳(乾隆二十六年)纲两次缴过高盐政银八万五千九百余两,丙戌(乾隆三十一年)纲又送银四万两,乙酉(乾隆三十年)纲又送银一万两,均系管事人顾蓼怀经手收进。又自乾隆十四年起,代吉盐政办贡物共垫银三千余两,又二十一年代普盐政办如意银三百二十两”。“此外有无另项,并未吐实”。请将商人黄源德等六人革去职衔,运使赵之璧暂行解任。[2]
  彰宝此折,震惊朝野,因为它涉及到四个大问题。其一,巨款去向?这可不是一千八百区区小数,而是一千万余两,相当于清政府岁收的三分之一。这样多的银两下落如何,怎样使用,为谁侵吞?作为贪污案子来说,涉及的银两为数之大,堪谓空前未有,必须查清惩处。其二,上涉圣躬。两淮盐商的总商供称,历年办贡及豫备差务,用银四百六十七万余两,办贡是进献皇上,差务是天子四下江南和巡幸扬州。乾隆帝一向宣称拒收贡物,禁绝献宝,出巡乃系“省方问俗”,一切用费皆系“官为经理”,不取于民,那么,此四百六十余万两银子,又作何解释?其三,牵连广泛。从乾隆十一年到三十二年,这二十来年中的盐政、运使、同知、江苏巡抚、布政使、按察使、两江总督、扬州知府,等等数十名地方高级官员,皆难辞其咎,不是侵吞分肥,便是收受贿赂,至少也是失察疏纵,按律究治,很难逃脱处死藉没、发充军台、革职降级等项处分,两淮总商和一些富裕盐商,也不易幸免,官商二界势必惊惶不安,人心浮动。其四,皇亲难参。总商黄源德、江广达所称缴过高盐政银十三万余两,此高盐政可不是一般无足轻重的盐政,而是贵妃之弟、相爷之子、为帝宠信、声势赫赫的高恒。高恒之姐乃慧贤皇贵妃,乾隆帝即位以前即为侧福晋,深受夫君宠爱,于乾隆初封贵妃,卒后帝亲谥以“慧贤”。高恒之父高斌,历任布政使、两淮盐政、江南河道总督、直隶总督、吏部尚书、内大臣、协办大学士、军机大臣、大学士、管两江总督等职,乾隆帝赞其治河成绩显著,“功在民生”,“较齐苏勒、嵇曾筠有过无不及”。高恒之从兄高晋,历任布政使、巡抚、江南河道总督、两江总督,并授大学士兼礼部尚书、署漕运总督仍留两江总督任。此时,皇贵妃姐姐和大学士父亲虽已不在人间,但从兄高晋仍为两江总督。高恒自己凭仗姐、父、兄的权势和帝恩,于乾隆初以廕生授户部主事起,步步高升,飞黄腾达,出监山海关、淮安、张家口榷税,署长芦盐政,任夭津总兵,于二十二年赴任两淮盐政,二十九年授上驷院卿,仍领两淮盐政,直到三十年因高晋为两江总督。例当回避,始被帝召入京,署户部侍郎,寻授内务府总管大臣,三十二年又署吏部侍郎。高恒任职的三十年里,绝大部分时间是管理关税和盐政,这两项差使都是肥缺,侵帑纳贿,勒索商民,收受馈遗,收入极为可观。而且这两种官员,又兼负有了解民情,侦察地方官吏动静,报告物价气象等情的重要使命,非内务府人员难任其职,不为皇上信赖和宠爱,更难如此长期久任此职,这充分显示了高恒的特殊的政治地位及其为皇上所宠信。而且还要看到,乾隆帝第三次、第四次下江南时,身任两淮盐政的高恒,董率商民,筹画巨款,对天子的迎接、侍奉、游赏,是尽心竭力操办的,办得很好,使乾隆帝非常满意,故当其从兄高晋任两江总督需要回避时,不是移调其他盐区或关口,而是召入京师荣任内务府总管大臣,这又是财源茂盛、接近君主、为帝倚任、器重的美差。对于这样一位门第显赫、赀财巨万的皇亲、近臣,能参倒吗?能不招来横飞之祸吗?确系疑问。由此可以明白,为什么江苏巡抚彰宝虽然报告了余利银隐匿不奏及高恒收受盐商巨银的事实,并笼统地说了一句“前盐政等居心实不可问”,但只敢奏请将现任运使赵之璧暂行解任,而对高恒却只字不提,不敢对其弹劾,更不敢奏请将其革职拘审。因为,他不敢冒犯两江总督高晋,不敢开罪于天子宠信的皇亲、近臣高恒。
  对于这样一桩重大案件,乾隆帝开始是十分认真处理的。他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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