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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史-第6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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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上反映了明治政府废旧立新的要求。1873年1月,撤销四镇台,设东京、仙台、名古屋、大胶、广岛、熊本六个镇台,确定了征募区;1878年1月10日发布征兵令,强征全国人民服兵役,建立近贷资产阶级国家的常备军。征兵制把陆军分为常备(服役三年)后备(第一、第二后备各两年)、国民三军,士兵分为步兵、炮兵、骑兵、工兵、辎重兵五个兵种。

    公元1873年4月,东京镇台管下的应征青年入伍,接着,征兵逐渐扩大到全国。1873年刚实行征兵制时,官兵平时定为31680人,战时定为46350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近千分之一,远低于同英、法、意等国兵力所占的比例。海军刚建立时拥有军舰17艘,排水量1,3万千余吨。但随着扩军政策的实施,兵员和军备都迅速
至189年前后,陆军已拥有7个师团5万3千人,海军拥有军舰25艘,鱼雷艇10艘,总计5万余吨。

二、军事学校与武官制的建立

    在整顿军制方面,木户孝允认为“普鲁士之军事最为出色”,主张学习德国的军事经验。为培养军官,设陆军兵学察,公元1874年改称陆军士官学校。同时设海军兵学寮,公元1876年改称海军兵学校。为陪养高级军事人才,公元1883年设陆军大学校,公元1888年设海军大学校,聘请德国的麦克尔(K。W。J。Mekel)少校为军事顾问。 

    实行征兵制建立近代军队,对摧毁诸侯割据的主要工具——封建武士团和保障日本的独立发展,是—个有力的步骤。实行征兵制后,军部在政府中逐渐占优势地位。1874年陆军省的官制规定:“陆军卿由将宫中任命”,确定了以后武官制陆军大臣的基础。这时军政及军队的统帅权仍属太政官,但1878年12月设立了直属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掌管军队的军令和统帅权,政府无权过问,相反参谋本部决定的部分军令事项可交陆军卿执行。这就为参谋本部通过陆军省干涉政府开辟了道路。

三、警察制度的建立

    在发布征兵令的同时,明治政府还建立了近代警察制度。1868年以藩兵为基础,建立了东京市政警察,称“府兵”。1871年全国“府兵”改为“逻卒”这是日本近代警察的开始。萨摩藩出身的川路利良为逻卒总长。

    1872年,在司法省设置了警保寮,统一指挥全国警察事务。为研究警察制度,川路利良被派赴欧洲考察,1873年9月回国。川路认为加强帝政,必先加强警察;警察是预防国家发生疾病的一种手段。他强调“一国乃一家,政府乃父母,人民乃子女,警察乃其保姆”,因此他建议建立新的警察制度,加强警察统治;希望日本成为“警察国家”。1874年1月司法省警保寮划归内务省,由内务卿统一指挥;同时建立了东京警视厅和分布全国各府县的警察网。1873年颁布了统一的监狱制度,1887年12月颁布《保安条例》,加强对人民的统治。

第三节 财政经济改革

一、土地改革

    废藩置县后的1871年9月,大藏卿大久保利通、大藏大辅井上馨建议正院,废除旧法,允许买卖土地,然后再设新法,按照地价征收地租。同年12月,太政官发布废除“武家地”和“町地”的告示1872年1月,大藏省颁布东京府地契(地券)发行章程,2月,解除《永远禁止土地买卖令》。四民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否定了过去的领主权。使自耕农从土地封建束缚下解放,成为自由的土地所有者,经过全国土地丈量、划价,1880年土地改革基本结束,这是一种确认土地私有权的近代土地所有制,比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是一个进步。

    第一,土地改革废除了土地所有的封建限制,促进了日本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耕地面积不断扩大,1874年为4129800町步,1890年为5029886町步,16年间增加了22%。稻米产量也迅速增长,1878年是23276200石,1880年是28727729石,1890年是43037809石'注10',12年间几增1倍,基本上满足了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第二,土地可自由买卖,成为商品和私有财产;土地所有者还可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安排生产,由此提高生产积极性。 

    第三,农民人身自由与地主没有依附关系,不受超经济盘剥,只须交纳地税,有利于活跃商品货币经济,新兴地主(或寄生地主)还可利用剥创佃农的剩余价值,投资于工业和金融,促进资本主义发展。 

    第四,近代土地所有制及高额地税,为国家推行原始积累、发展资本主义提供了物质基础。如1883年职工数为91716人,1884年为 110132人,1885年为138227人,1888年为214579人。职工人数如此迅速增长,主要是由于农民能自由离开土地,不断为资本主义提供劳动力。

    然而,土地改革还存在消极的方面。首先,新兴地主(寄生地主)和富农几乎都是由过去村吏和商人、高利贷者演变而来,封建家长制关系根深。表现在地主对农民既进行资本主义剥削,也保留着封建剥削方式。地主一般不愿经营资本主义农业,自己住在大城市里,宁肯出租土地,坐收租米,也不肯改进农业,以至定型为寄生地主阶级。最后,土地改革后耕地极端分散,处于零星的佃耕状态始终末达到资本主义经营的发展阶段。

二、地税改革

    废藩置县后,明治政府依靠征收地税,建立了财政基础。但随着支出的不断增大及推行“殖产兴业”策的需要,如继续按旧幕藩制度征收地税,便无法满足形势的发展,加之因要求减免租税而不断爆发的农民起义,促使政府决心改革地税,建立有稳定收入的租税体制。

    早在1870年6月,集议院副议长神田孝平即提出《田租改革建议》,批判贡纳制的旧税法,主张土地买卖;申报买卖地价,按地契价格确定地价,按地价征收货币租税。1872年5月,神奈川县令陆奥宗光也提出了“田租改正建议”,提倡收益地价方式。神田的地契方式和陆奥的收益地价方式,形成了以后地税改革的基础。

    1872年8月,在大藏省租税宏内建立了地租改正局,陆奥宗光与松方正义分别任租税头(主任)和租税权头(副主任),进行地税改革。1873年4至7月,大藏省召开全国地方官会议,讨论地税改革。同年7月28日,政府颁布地税改革法,其要点是:一、旧地租(年贡)以土地收获量为标难征收,新地税则按地价征收,每经五年,按平均米价更改地价;二,、旧地租的征收率从收获量30%至50%不等。新地税则按地价3%征收,镇、村征收不超过地税三分之一的地方税,欠丰无减增;三,过去水田交米,旱田交实物或现金,新地税一律按地价缴纳现金;四,纳税者过去是土地耕种者,现在改为土地所有者。旧年贡根据每村总产量而定,村内拖欠者的年贡也要由五人组成全村负责交纳;而新地税规定,本人无法交纳,别人不连坐。地税改革从1873午底开始,到1881年基本完成。 

    地税改革对明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地税改革后政府每年在全国征收统一稳定的货币地税,解决了过去存在的收入是实物,支出是货币的矛盾,建立了正常的预算制度,确立了明治政府的财政经济基础。当时日本工商业还不发达,短时期内不可能大量征收物品税。海关税也因不乎等条约的压制为数很少。明治政府为实现“殖产兴业”、“富国强兵”所需资金只能求诸农村,即征收地税。以1875年为例,地税收入5034万余日元,占国税收总额5072万余日元的88%。表明地税在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征课地税之重。统一按地价3%征收的货租,平均占农民收获量的34%。这意味着农民受沉重的剥削。

    第二,地税改革虽承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国家也由此取得了大批土地。旧领主直辖的山林原野以及过去的“入会地”'注11'3,不能证明是个人所有的山林、原野等土地都收归国有。

    第三,地税改革使寄生地主制确立起来。地税改革承认新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但没有承认佃农的权利。当时全国耕地大约有三分之一是佃租土地,佃农必须向地主缴纳沉重的实物地租。改革地税后,佃农得把收入的68%交给地主,而自己只得到32%。(其中包括15%的种子、肥料费,佃农净得只有17%。)地主剥削所得米量比佃农所得多一倍。地主将其中一半以货币形式交纳地税和地方税,其余34%归自己。可以说地税改革的实行,给地主增大剥削量和兼并土地提供了有利条件。而且明治时代的米价一般每年都有所上涨;地主向国家缴纳的地税却是定额货币。这样,地主需要卖出掠自佃农的实物地租(米)的比例越来越小,所得收入的比例越来越大。这对寄生地主制的扩展,无疑是有利的。于是出现了象新泻县的伊藤家、市岛家,酒田的本间家,岛根的田部家等巨大地主'注12'。地主土地所有制成了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佃农向地主
缴纳的实物佃租成为地税的源泉。为此,政府用国家权力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决不允许佃农拖欠佃租.过去幕藩领主不满地主的中间剥削,而现在地主却受到国家的保护。以改革地税为中心的土地改革,给予寄生地主阶级以最大的利益。从此寄生地主阶级成为新政府依赖的另一个社会支柱,日本农业也走上了一条类似普鲁士近代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道路。

    第四,地税改革规定用现金缴纳地税,因此不仅把正在经营商业农业的富裕农民,而且也把贫困的农民投入货币经济之中,强迫他们在困境中出售农产品,甚至最后丧失土地,沦为佃农。佃农在农村只靠农业无法生活,于是有的在农村资本主义家庭手工工场劳动,有的流入城市,到工厂劳动,形成雇佣劳动者,成为近代工人的来源。

三、发行纸币与金融机构的建立

     政变后成立的维新政府,没有触动各藩的经济,所以明治初年政府财政基础十分薄弱。就米的产量论,废藩置县前,全国米总产量为3千万石,而明治政府统治所及领地的米产量仅730万石。这样,财政经济上只有依靠大坂、江户、京都的大商业资本。1868年正月,明治政府以年贡作抵押,向三井等大商人借到“会计基金”300万两,同时发行政府纸币。1868年5月至1869年5月发行称为“太政官札”的政府纸币(不兑换纸币)4800万两。1869年9月至1870年10月又发行民部省纸币750万两。为筹措激增的行政费用,1871年10月至1872年2月,利用三井组的信用,由三井发行大藏省兑换证券680万日元272年1月发行开拓使兑换证券250万日元。当时政府本身还没有建立金融机构,只有利用幕末建立了信用的大商业资本三井组、小野组及岛田组管理公金的收支和汇兑。这些在1868年即被政府任命为汇兑员的大商业资本家,可以自由地无息利用公款为自己营利。也就是从这时起,三井等大商业资产阶级和政府建立了十分密切的关系。

    明治政府为加速经济发展,在成立初就废除了限制自由往来的封建关卡和限制工商业者自由活动并拥有特权的手工业行会、商业同业公会。为统一币制,掌握全国商品流通,管理对外贸易和对抗外国资本,1869年2月组织三井、小野、岛田、鸿池等大商业资本建立通商司'注13'。在它管理下,于东京、大坂、京都、横浜、神户、新泻、大津、敦贺设有掌握全国金融和商品流通的半官半民汇兑公司和通商公司。政府企图依此把三井等封建特权商人转变为近代资本家。

    在确立近代币制的过程中,明治政府于1871年5月制订了新货(币)条例,过去的一两改为一圆,并确立金本位制。此后政府为建立近代银行,清理汇兑公司债务,整顿政府纸币,并于1872年11月15日公布了《国立银行条例》。从1873年7月到12月,先后建立由三井、小野出资的东京(第一)、由横滨汇兑公司转变而来的
横滨(第二)、由新泻大地主市岛出资的新泻(第四)、以鹿儿岛士族为中心的大坂(第五)四个国立银行(即与国际银行相对的国家银行或国民银行),最初发行纸币,作振兴产业的基金。从此国立银行取代汇兑公司办理公款出纳和经理政府税收业务(三井组等继续营业)。后因纸币贬值,现金外流,银行营业不振,1876年8月政府
修改了条例,以金禄公债充国立银行资本,银行纸币不须兑现,直接替政府纸币。为此国立银行增多,到1879年共有国立银行153家,同年末便停设。1877年由华族出资建立的第十五国立银行,其资本占全部国立银行资本的40%以上。此外还设立了横滨正金银行,专门从事外汇业务。1876年三井银行建立,这一特权豪商转化为近代资本家的同时,也成为新政府的经济支柱。

第四节 “殖产兴业”政策

一、资本的原始积累

    幕末和明治初期,日本的社会经济仍很落后,全国广泛存在的资本主义家庭劳动仍占优势,工业生产远落在西方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后面,重工业几乎不存在。同时,签订不平等条约还没有废除,未摆脱沦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威胁。为争取民族独立,赶上先进资本主义国家,明治政府在进行一系列资产阶级改革的同时,提出了“殖产兴业”政策。

    所谓“殖产兴业”就是要大力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明治政府依赖国家政权的力量,多方筹集资金。其来源包括发行纸币和公债,征收土地税、消费税和地方税,以及发动侵略战争索取赔款等。马克思说,原始积累“利用国家的强力,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温床般地助长从封建生产方式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化过程,缩短它的过渡期。暴力是每一个孕育一个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注14'日本就是如此利用国家权力从各方面积累资金,实行自上而下的资本主义近代化的。

    如上所述,明治政府为殖产兴业和弥补戊辰战争军费,从1868年起发行大量纸币,成立了百余家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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