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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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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和盈亏状况。资产负债表分别记载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要素,并清楚地显示出其净资产状况。损益账目概括记载年度收益和费用,但无须记载其收纳或支出的日期。收益和费用应分类整理,并以图表或列单方式予以说明。附件则要补充并说明资产负债和损益账目提供的情况。
2.德国商业账簿的种类与内容。根据《德国商法典》第三编商业账簿的有关规定,商人应设置商业簿记、财产目录、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商业簿记的设置应符合通常簿记的原则,并必须做到完整、正确、及时和有序。财产目录由商人在其营业开始时和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记录其土地、债权和债务、现金的数额以及其他财产,并注明各项财产和债务的价值。资产负债表由商人在其营业开始和每个营业年度结束时编制,记载表现其财产和债务关系的决算情况。损益表是商人在每个营业年度结束时编制的该营业年度费用和收入的对照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共同构成商人的年度决算。
3.日本商业账簿的种类与内容。根据《日本商法典》第一编总则中第五章商业账簿的有关规定,日本的商业账簿主要是指会计账簿和资产负债表。商人制作会计账簿及资产负债表,应体现公正的会计惯例,真实反映其营业上的财产及损益状况。会计账簿应完整、明确地记载下列事项:(1)在开业时及每年定时一次时期营业上的财产及其份额,关于公司,则是在其成立时及每决算期营业上的财产及其份额;(2)影响交易及营业财产的事项。资产负债表于开业时及每年定时一次时期,公司则于其成立时及每决算期依据会计账簿制作,应装订成册或记载于特设的账簿上,且制作人应在表上签名。
(二)我国商业账簿的种类与内容。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的商业账簿主要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三种类型。
1.会计凭证。所谓会计凭证,是指记录商事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明确经济责任,作为会计记账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商事主体进行各种经营业务,必须由经办人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并在会计凭证上签字、盖章,借以明确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没有会计凭证,就不能收支款项、动用资产,更不能进行财务处理。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才能作为制作会计账簿的依据。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会计凭证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1)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营活动发生或者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来证明经营活动已经发生或者完成的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书面凭证。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原始凭证按其来源又可以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外来原始凭证是同外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关系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银行结算凭证等。而自制原始凭证则是由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发生或完成时自行编制的原始凭证,如收货单、发货单、领料单、产品入库单、现金收据等。(2)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指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用来记载经营活动简要内容,确定会计分录,直接作为制作会计账簿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记账凭证按其所反映的经营业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一般来讲,原始凭证记载的是经营信息,而记账凭证记载的则是会计信息,因此,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是经营信息转化为会计信息的一个质的飞跃。由于原始凭证只表明经营业务的具体内容而不能反映其归类的会计科目和记账方向,且内容、格式不一,故不能直接入账。这就需要将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归类、整理,并编制成记账凭证。为了保证会计凭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正确性,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对会计凭证必须进行形式和实质上的审核。
2.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专门格式并互有联系的账户所组成的,对商事主体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综合记录和反映的书面簿册。会计账簿全面、系统地提供了会计信息,归类总结了会计资料,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依据,对于保障商事主体的财产安全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性质和用途的不同,会计账簿可以分为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三种类型:(1)序时账簿。序时账簿也称为日记账,是按照经营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连续登记的账簿。序时账簿可以用来登记全部经营业务,也可以用以登记某一类经营业务。因此,根据其用途的不同,又可以将其分为普通日记账和特种日记账两种。普通日记账又称为分录簿,是用来登记全部经营业务,按照时间先后和复式记账原理,列出账户名称和借贷金额的一种账簿。该账登记的工作量大,查阅也不太方便。特种日记账是用来登记某一类经营业务的增减变化及其结果,按照其时间先后登记的一种账簿,如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2)分类账簿。分类账簿是按照会计科目对其经营业务进行分类登记的账簿。分类账按其反映内容的详细程度,可以分为总分类账(总账)和明细分类账(明细账)两种。总分类账是包括全部账户,分类记载其经营业务总体情况的账簿。而明细分类账则是分户记载某一类经营业务的明细情况的账簿。(3)备查账簿。备查账簿又称为辅助账簿,它是对某些在日记账和分类账等主要账簿中不能记载或者记载不全的经营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一种账簿。备查账簿与其他主要账簿之间不存在严密的依存关系,但可以为某些经营业务活动的内容提供相应的参考。
3.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会计账簿的记录,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方法而编制的一种书面文件。本章第二节将专门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第二节 商业账簿的法律意义
一、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记载自身营业及财产状况的法定文件
依法制作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法律之所以规定商事主体要置备商业账簿,就是为了确保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能够得到真实、准确、完整而又合法的反映。对于商事主体自身而言,通过置备的商业账簿,就可以全面知晓自己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计算盈亏、分配利润,也可以通过对其商业账簿的分析,及时制定和调整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和决策战略。
二、商业账簿是第三人选择交易对象和投资渠道的重要依据
对于商事主体以外的第三人来讲,通过商业账簿可以了解账簿设立人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以便作出是否与其交易、是否向其投资的决定,从而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三、商业账簿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商事主体的经营状况和征收税款的主要依据
对于政府主管部门而言,无论是对商事主体进行营业的年度检验、物价的检查、财务的审计,还是对税款的征收和税务的稽查,无不依赖于商事主体依法编制的商业账簿。
四、商业账簿在诉讼上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
由于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依法对其营业状况和财产状况的真实、全面而又系统的记载和反映,因此,商业账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依据,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最为有利的证据材料。商业账簿的法律效力在各国立法中都得到充分的肯定。如《法国商法典》第17条规定:“依法编制的账目可以被法院接受作为商人之间商行为的证据。账目未依法进行编制的,其编制人不得为自己利益作为证据予以引用。”《德国商法典》第258条规定:“在诉讼进行中,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命令提示当事人一方的商业账簿。”《日本商法典》第35条规定:“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或依职权,命令诉讼当事人提供商业账簿的全部或一部。”英美法系长期不承认商业账簿的法律效力,现在承认商业账簿具有证据效力,但要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由专门负有此项义务的人员进行记载;(2)必须按企业通常的会计方式记载;(3)记载要及时、正确。在我国,商业账簿如果依法制作且内容属实,则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一种书证,而且比其他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商事账簿的证据效力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要求以商事账簿作为举证材料,法院也可以要求商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出示该商业账簿。
【法律适用问题】
商业账簿的法律规定适用。
1.商业账簿的置备者只能是商事主体,而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更不可能是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这是由商业账簿的性质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商事主体都必须置备商业账簿,根据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小商人没有设立商业账簿的义务。至于哪一种商事主体必须全部置备、部分置备或者不必置备,法律将根据商事主体的不同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2.依法置备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法律之所以规定商事主体要置备商业账簿,就是为了确保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能够得到真实、准确、完整而又合法的反映。若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商事主体应当置备商业账簿,那么,有关商事主体就必须置备商业账簿。商事主体在置备商业账簿时,必须依照法定类型、内容、格式和方法进行,不得擅自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商业账簿在诉讼上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由于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依法对其营业状况和财产状况的真实、全面而又系统的记载和反映,因此,商业账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依据,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最为有利的证据材料。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4条、第165条、第166条、第171条、第172条、第1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0条、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条、第9条、第16条。
【复习思考试题】
1.什么是商业账簿?它有什么法律特征?
思考提示:从商业账簿设置的主体、设置要求等方面考虑。
2.试述我国商业账簿的主要类型及其内容。
思考提示:应理解我国的三种不同商业账簿,进而掌握其内容。
3.商业账簿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和我国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主要由哪些部分构成?
思考提示:商业账簿的法律效力应从对内、对外及诉讼中效力等方面思考。我国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结合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去认识。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七章 公司法概述
本章提要: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司一经成立,它就在法律上成为了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具有主体资格,享有相应的权利并独立承担责任。我国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就是对公司的内部组织关系和部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本章概要介绍公司设立、公司能力、公司人格、公司法人财产、公司股东及公司的组织机构等基本内容。
重点问题:1。 公司的设立
2.公司的能力
3.公司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4.公司财产权的含义与内容
5.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6.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公司的概念是研究公司与公司法的起点。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律以概括式规定方法规定了公司的定义。另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律则以分类式规定方法分别规定各种公司的定义与特征。还有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只是规定了各类公司的设立目的、性质等,但从中可以概括出公司的含义。总体上说,传统的大陆法系公司法理论大多肯认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情况要复杂得多,“公司”一词无论是英文的pany还是corporation,都是有极广泛的含义词汇,现代公司法上的公司概念主要是从商事法人团体的意义使用的,排除其为非法人团体和非营利性组织之性质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概括的定义,只在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条第二款规定了前述两种公司的含义。可见,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内容和特征融入了两类公司的规定之中。
由此,我们大体可以依据各国立法的基本精神及学者界说,为公司作如下定义:公司是指由股东依公司法规定经登记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从我们对公司的基本界定,可以概括出公司的一些基本要素,即社团性、法人性和营利性。这些要素也是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特征:
1.社团性。公司的社团性,又称为集合性,是指公司由若干成员集合而成。我国公司法对不同公司的股东人数要求有不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传统公司法律均确认了公司的社团属性。但各国对一人公司在不同程度上予以承认,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传统的社团性。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在继续原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外,专门对一人公司作出特别规定,可以认为这是一定程度上对公司传统社团性的突破。
2.法人性。公司的法人性,即指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这是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相比较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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