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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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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其从业人员须先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
2.证券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规定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兼营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设有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2)在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3)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非离、退休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其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1/3。(4)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5)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2002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三批)》,废止了《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12号)。而中国财政部于2001年1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继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财会〔2001〕1001号)规定,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继续实行许可证管理。此外,《证券法》第158条规定,专业的证券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经验。
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根据财政部2000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的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要从事证券业务,必须根据规定的条件,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分别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2)具有20名以上符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3)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4)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三)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营业规则。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营业规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为证券投资人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等。其营业规则有:(1)证券投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的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4)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5)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6)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的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7)证券经营机构编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券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机构范围内使用,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8)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有权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碍。(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10)中国证监会驻地方派出机构根据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的投诉或者举报,有权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11)专业的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此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不得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证券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营业规则。资产评估包括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证券资产评估机构的营业规则主要有:(1)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对其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专业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3.会计事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营业规则。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1)对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2)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的验资工作;(3)办理资产评估业务;(4)向上市公司、投资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咨询;(5)对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并鉴证;(6)协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有关财务会计业务;(7)协助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办理公司收购与兼并的有关事项;(8)协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止与清算事项等。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证券发行人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有四种类型:(1)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恰当性、一致性所表达的无条件肯定性意见。(2)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某些个别事项,其结果不影响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但不适合发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报表不符合合法、公允原则,不能一贯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时,应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4)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如果审计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情况的限制,无法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来收集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时,应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法律适用问题'
1.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会员制事业法人,其不仅是为证券交易提供设施、服务及场所的机构,也是国家对证券市场实施法律监管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
2.证券交易所应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不断地完善其交易体系、结算体系与实时监控系统。
3.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是证券交易所的重要职能,中国证监会的政府监管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应相互配合。证券交易所应在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证券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4.证券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办理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的专门机构,通过安全、有效和快捷的登记结算体系,可以减少证券交易中大量金钱和证券的实物交割。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分别建立了附属于各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但是否应建立统一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尚有待论证。
6.证券法及其有关法规应规范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准则和同业竞争,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对违法、违规操作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予以严厉的制裁。
'相关法律条文'
《证券法》第102条至第121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56条、第158、第170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复习思考试题'
1.简述证券交易所的概念、特征。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哪些?
3.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与营业规则主要有哪些?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营业规则有哪些?
5.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主要有哪些分类?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第十六章 证券交易制度
'提要'
证券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场所进行,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证券交易虽然有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之分,但证券交易所交易始终是证券交易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遵循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规则,禁止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与欺诈客户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是取得公司控制权或管理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包括要约收购、竞价收购、协议收购等不同方式,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信息披露进行了严格规范。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应严格依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招股说明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与临时报告等信息。
'重点问题提示'
1.证券交易的概念、特征。
2.证券交易的规则与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3.上市公司收购的特点。
4.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与信息披露。
5.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特点。
6.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证券交易概述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与特征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在规定的场所将其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二)证券交易的特征。证券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交易是特殊的证券转让。除证券交易外,赠与、继承等也是证券所有权转让的方式。证券交易与其他证券转让方式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证券交易是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基本形式;二是证券交易是依法发行并经投资人认购的证券;三是证券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场所进行;四是证券交易必须遵守相应的交易规则。
2.证券交易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证券交易的对象是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其移转的是股票的股权、债券中的债权等财产权。
3.证券交易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由于每一种证券的面值设计是一致的,所代表的权利内容也是一致的,所以,证券具有标准化合同的性质,当事人买卖证券时除了可以选择品种数量和价格以外,其他均须依统一的规则进行。
二、证券交易的规则
(一)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在证券市场上,如果允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买卖,整个市场就无秩序可言,投资者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二)遵守有关交易主体、转让期限限制性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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