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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乾盛世-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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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芈墼叨嗌佟R院蟾鞴僦眯捻祈拢⒆杂杏爬瘛!薄肚迨雷媸德肌罚11,10~12页。又一次表明他同贪官斗争的坚定决心和原则立场。    
    多尔衮惩贪的原则是,不论贪赃多少,一经发现,审讯事实无误,就判死刑。入关后,他发布《谕军民人等令旨》,其中规定:如有官吏作弊,私自暗中加派税额,“察实纠参,必杀无赦”,如知情不检举者,即以同罪并罚。他要求各级官吏对各部门各管辖“境内贪官污吏”加耗受贿之事,要“朝闻夕奏”,不得稍有拖延。《明清史料》,丙编第一本,90页。多尔衮特别警惕入关后归降的大批原明将吏故态复萌,不改旧习,对他们定出一条约规:降前诸多不法事,“不必苛求”,但“此后官吏犯赃,审实立行处斩。”《清世祖实录》,卷5,19页。    
    世祖迁入北京后,重新即位,于顺治元年十月十日颁发即位诏书,其中尤其强调吏治的重要性,写道:“国之安危,全系官僚之贪廉,官若忠廉,则贤才向用,功绩获彰,庶务皆得其理,天下何患不治!官若奸贪,则贿赂肆行,庸恶倖进,无功冒赏,臣憝得以漏网,良善必至蒙冤,吏胥舞文,小民被害,政之紊乱,实由于此。”《清世祖实录》,卷9,12页。这段话说得很精辟,不仅是对明末也是对历代亡国教训的深刻总结。世祖能尖锐地提出这个问题,把它提高到关系国家安危的高度来认识,实在是难能可贵。当然,世祖才六岁,还是个刚懂事的孩子,不会懂得人生,更不懂政治,不过是多尔衮用他的名义颁发诏书,阐述自己的政治见解和主张。他借颁发诏书的机会,重申关于吏治的严格要求:自顺治元年五月一日即清军进入北京之日起,凡在京中的中央各部官吏、外任的巡抚、按察、司道、各府州县、镇协营路军卫军官,以及下至书吏、班皂、通事、拨什库、粮长等差役官,如犯有“贪贿枉法,剥削小民者,照常治罪,不在赦例。”《清世祖实录》,卷9,12页。历代惟以犯“十恶”之一者不予赦免,而清朝统治集团把贪官污吏也打入不在赦免之列,就是说不论国家或皇帝遇有何种庆典可以赦免一批轻重罪犯,但犯有“十恶”之人和贪官污吏,不准减刑,更不能赦免释放,仍照原判死刑处理。不过,这一规定也因时而变。顺治五年(1650年)十一月,世祖给先祖上尊号,“大赦天下”,内中对“大贪,罪应致死者,只赦免死刑,但赃物全部追回,本人永不叙用”《清世祖实录》,卷41,13页。。也算网开一面,给生路,但永远不得再起用。    
    以后,在以世祖的名义发出的谕旨中,又屡次重申即位诏书中有关吏治的原则规定。顺治二年(1645年)四月,在专颁给陕西等省的“恩诏”中,为惩贪专列一条,痛斥“官吏贪赃,最为民害”,规定自本年二月一日起,省内一切大小官吏,“但有贪贿枉法,剥削小民者,俱治以死罪。”《清世祖实录》,卷15,19页。克取云南后,世祖向河南、江南等省颁发大赦诏书,规定自本年六月一日起,当地所有大小官吏犯有贪赃枉法之事,“俱计赃论罪,重者处死。”《清世祖实录》,卷17,17页。官员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送礼,馈赠钱物,也在严禁之列。明末官场恶习,“迎送往来,交际馈遗”,以地方巡抚、按察等大员为尤甚。多尔衮等主政者对此深恶痛绝,发出了“实为可恨”的切齿声,遂屡次下令禁止此种歪风滋长蔓延。规定抚按官员“除文移会稿外,不许交相馈送”,于俸禄之外,多取“便是贪赃。”《清世祖实录》,卷15,25页;卷17,23页。


第二部分严厉整饬吏治(3)

    以多尔衮为首的统治集团严格其所制定的惩贪法律规定,毫不留情。顺治二年初,宣府(今河北宣化)巡抚李发现赤城道(今属河北境内)官员朱寿錅贪赃枉法,予以揭发。朱十分恐惧,指使自己的儿子去找英亲王阿济格的心腹绰书泰拉关系,通过他再找阿济格向朝廷求情,以便躲过法律的制裁。阿济格受人之托,就给李写信,让他不要给朱寿錅治罪。在阿济格率大军出师宣府地区时,他又召见李,当面袒护朱寿錅,担保他是忠良之人,应予宽大。李不畏权势,当即拒绝,说:朱寿錅是皇上钦定的重犯,倘随便释放,对王会不利吧?在场的绰书泰指责李不识时务,不近人情,甚至说,你为什么不怕英亲王,反而怕小皇帝呢?一个下级官员依仗阿济格的势力,竟口出狂言,目无王法,亦见当时官风恶劣到何种程度!李面对威胁,不为所动,拂袖而去。阿济格不甘心,又指使绰书泰、总兵刘芳名强迫李放过朱寿錅。李坚决拒绝。此事报到朝廷,多尔衮下令内院等衙门共同审理此案,情况属实,判处朱寿錅、绰书泰及其第四子死刑,陈尸示众,没收其全部家产;总兵刘芳名被革职。《清世祖实录》,卷13,2页。    
    尽管朝廷三令五申,一些官员仍充耳不闻,仍然肆行贪赃,不惜以身试法。顺治四年(1647年)二月,全国各地官员应诏赴京觐见皇帝,世祖对他们进行训示,专就吏治谈到了当时存在的严重问题。他说:“天下人民困苦极矣”,本希望君臣“共图治平”,但过去了四年,“奈明季之积弊难除,颓风犹煽,有司则贪婪成习,民之疾痛谁怜?司道则贿赂熏心,属吏之贞邪莫辨”。百姓流离颠连,不见哪一方官员去招抚;地方治安不好,不见谁去消除。朝廷之德意屡下,而地方却不贯彻,依然故我,只是“优游日月”,寻机升官。种种不法事,虽间有纠参,又往往使奸猾之官以贿赂手段打通关系,因而逍遥法外,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对此,“朕甚愤之”。他又重申“贪酷重惩”的原则规定,如有人“藉法行私”,“剥下媚上,巧文欺谩,庇罪保奸”,依然重蹈旧习,国法俱在,“必不尔贷”!《清世祖实录》,卷30,21~22页。    
    皇帝的劝诫、警告,都无法改变贪官的本性,甚至朝廷制定了惩贪的律令,也不能使他们感到惧怕,有所收敛。朝廷说到做到,向他们挥起了法律的利剑,毫不留情地严打不贷。这里,仅举几例:    
    顺治五年三月,甘肃巡按许弘祚,因私自赠送骆驼、账房给固山贝子满达海之事被揭发,许弘祚被革职,收受礼物的满达海也受到应有的处分,所得骆驼等礼品被没收。《清世祖实录》,卷37,19页。巡按是当时省级高官之一,许弘祚给皇室满达海送礼,显然是拉关系,谋求高升。其过失远不至死,但处以革职也是相当重的。    
    顺治六年二月,揭发汉羌总兵尤可望犯有多种罪行,如史书所列:“冒饷科罚、闻警规避、妄杀兵丁、擅造龙旗、窝藏伪官、奸淫良妇”等罪。总兵一职是地方最高军事长官,从所列罪行来看,真是无恶不作,简直是无法无天!其罪以贪污军队粮饷列首位,亦看出当时打击的重点是以反贪污为内容的要案。毫无疑问,尤可望被判死刑,绑赴法场斩首。《清世祖实录》,卷42,22页。    
    同年八月,福建巡按周世科以“贪婪无忌,屡用非刑杀人,罪在不赦”被处死。法司拟按律令将他“凌迟”处死,其妻及子女、家产都没收入官。朝廷格外开恩,将“凌迟”改为斩首。《清世祖实录》,卷45,11~12页。据记载,周世科穷凶极恶,手段极其残忍。他指使爪牙,凡城外被准进城的,都被诬为“贼”,抓起来,施以酷刑。其方法是,将人置于一张门板上,四肢伸开,用钉子钉住;一种是,在地上竖一根木头,将人从“后股串入,旋转作磨,谓穿心磨。”还有,活剥人皮,用火炬烧其阴部,等等。遭此刑的人,发出惨叫声,令人不寒而慄,很快被活活折磨而死。每天,周世科都用这些灭绝人性的刑法杀人!周某开“妄告之令”,地方上的无赖受其鼓励,横行于“乡绅大室”,像松江府知府陈亨、户部主事林宏衍都被诬告,或被责打十五大板,或被“锁链到官”,有的肯出钱行贿,就获免罪的优待。海外散人:《榕城纪闻》,载《清史资料》第一辑。周某残暴不法,激怒了福建各阶层百姓,纷纷举行抗议活动,揭发出他的大量罪行。此事报到多尔衮处,批示先革职,再进行审问定罪。直到顺治六年,才将周及其他四个贪官污吏就地斩首,才平息了福建百姓的愤怒。陈鸿、陈邦贤:《清初莆变小乖》,载《清史资料》第一辑。类似的事例不胜枚举。


第二部分严厉整饬吏治(4)

    在严惩贪官污吏的同时,朝廷也实行奖励政策,凡为官清廉,品行端正及业绩突出者,都给予物质奖励,提拔重用。前边提到的宣府巡抚李,以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不畏权贵的威胁利诱,坚持同贪官污吏作斗争,因而受到奖励,赏给玲珑鞍马一匹、貂皮大衣一件、黄金50两、白银千两,并将没收贪官朱寿錅的家产转赠给他。李很知趣,上疏辞去赏赐,想交给军队以佐助军需。世祖很受感动,“优旨嘉奖,所赏不准辞。”未久,便提升李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清世祖实录》,卷13,3~5页。有关奖励清官、好官的事例,在《清世祖实录》中比比皆是。清朝正值统一天下之时,在在需人,只要有些微劳绩,便得到提升和重用,而劳绩显著的,提拔更快,连升或破格超擢也是随处可见。    
    起用贤人、品学兼优的能人,“诚系国家要务”《清世祖实录》,卷19,24页。。如多尔衮所说:“得贤则治理雍熙,不得贤则民生憔悴。”《清世祖实录》,卷6,21页。他为此事曾反复思虑,夜里常辗转而不能入眠。可见吏治在他心中占据了多么重要的地位。求贤人,是保持吏治清廉和政局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在这方面,朝廷同样不遗余力,千方百计进行选拔,“惟恐不尽其用”而有碍国家的发展。招揽人才,大致通过四种途径:一是从归降过来的原明将吏选拔,只要没有劣迹,即或在前明已有劣迹,但诚心归降,且又表现出实心任事者都一律起用。如,顺治二年七月,清军下江南,一次就委用明官373人;委任湖广、江南、江西三省的原明官员50人。《清世祖实录》,卷19,5~8页。世祖于即位诏书中规定:原明因遭迫害而被降职,或遭冤狱的,经考核,果系可用,一并昭雪,恢复原官;读书人中,有“才华出众,孝悌著闻者”,特许各府州县提学官推荐“试用”;原明文武进士、文武举人,都予以承认,重新起用。《清世祖实录》,卷9,15~17页。    
    二是因战乱而躲到山林中的“隐逸之士”,只要才德皆佳,以及“武谋出众,胆力过人者”,由当地巡按官员查实上报,经吏、兵部覆核,即准予征聘进京,提拔任用。    
    三是通过在朝的官员荐举给朝廷,予以录用。能否荐举贤人,“惟在荐举之人,公与不公耳。”如被荐者确属贤人,荐举者“优加进贤之赏”,否则,“必严行连坐之罚”。《清世祖实录》,卷6,21页。    
    四是通过科举考试,选拔新人。开科取士,是隋唐创设科举制以来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清入关的第二年,即顺治二年三月十五日迅速举行考试,由各省选送贡生共314人应试《清世祖实录》,卷15,4~5页。,五月,从中选出227名贡生参加廷试《清世祖实录》,卷16,16页。,从优者授官职。次年三月,各地举人进京,参加殿试。四月,揭晓:进士第一名傅以渐授予内翰林院弘文院修撰,第二名吕缵祖为内翰林秘书院编修,第三名李姡奈吩罕嘈蓿韵陆46名为庶吉士,都送到翰林院读书。《清世祖实录》,卷25,16页。大学士刚林等建议:本年八月“再行科举”,来年二月,“再行会试,以收人才”;未入版图的地方,其生员、举人来投诚的,亦允许一体应试。世祖批准了他们的请求。《清世祖实录》,卷25,18页。朝廷频繁举行考试,是为了吸引更多的读书人参与选拔,为国家提供人才。其后,科举人数不断扩大,如顺治四年五月,参加廷试的举人有139人、贡生共505人《清世祖实录》,卷32,6页。。清代科举,自童试、乡试,至京会试,再达殿试,层层选拔,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制度,为培养人才起到了重大作用。从澄清吏治来说,以新代旧,以廉代贪,补充新的力量,有利于净化吏员的风气。直到光绪末年,才一劳永逸地废除了这一行之千余年的制度。    
    从一开始,朝廷就注重选人才要以“才品”兼优为准,即品行“贤良”,才学“堪用”,严防坏人混入各机构。顺治元年六月二十九日,多尔衮就明确提出:“不许以贪官酷吏,及赀郎杂流,朦胧充数。”《清世祖实录》,卷5,26页。所谓“赀郎”,指用钱买官的人,此类人最贪婪,买官是为了谋取更大的私利。“杂流”是指无正当职业如游手好闲之辈及从事社会贱业之人,这类人文化素养低,沾染社会不良习气,如混入官府,亦助长吏治的败坏。顺治二年七月,浙江道御史关达建议:被明朝废弃的“抗直忤时”之人可用,虽被明朝废弃但属“逆党权翼与贪墨类”之人不可用;被明朝任用而实属“持禄养交,日暮倒行而不知耻者”不能用。“目今一切举用人员,悉取材于明季”,“邪正兼收”,以致“泾渭不分”《清世祖实录》,卷19,23页。,其中的败类和奸邪之人把明朝的种种恶习劣迹又带到新政权中来,这就造成了清初吏治严重不纯。所以,清初吏治之坏,也是明末吏治败坏的继续。以多尔衮和世祖为首的统治集团一面慎重选用人才,一面不得不用重刑严法,以铲除贪官污吏。    
    在多尔衮主政期间,加强监察部门的职能,大力发挥其对百官风纪的监督作用,即把他们置于监察部门及其专职官员的“耳目”监察之下。它是一支对吏治具有制约和威摄的强大力量。


第二部分严厉整饬吏治(5)

    明朝政事尽归六部,又加设都察院及科道衙门,用以“绳愆纠缪,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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