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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乾盛世-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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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困苦,不一而足。这是在顺治年间刚有点复苏的迹象,经三藩之乱,如前已叙及天灾有黄河屡决,旱灾不断,可以想见,经济破坏的程度和百姓灾难的深重。
清朝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就必须首先解决人民的生计问题。这一点,已为世祖特别是圣祖所认识。圣祖不仅要使百姓“家给人足”,而随着形势日趋好转,他的雄心更要使他的臣民们都富裕起来!他曾对户部官员表达了他为政的目标:“从来致治之道,裕民为先。”《清圣祖实录》,卷210,10页。他“惟以海内富庶为心”。《清圣祖实录》,卷211,23页。
农业历来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谓“国之大计在农”《清圣祖实录》,卷6,12页。,反映了统治者对农业的认识是相当深刻的。圣祖一再强调农业极端重要。他说:“农事实为国之本,俭用乃居家之道。是以朕听政时,必以二者为先务。凡亲民之官能仰体朕意,在在竭力,何虑不家给人足乎!”《清圣祖实录》,卷116,6页。有一次,他亲自“策试”全国贡士,提出:“小民之依,惟农桑是重。”《清圣祖实录》,卷120,10页。类似的话,圣祖还说了许多,就不一一征引。圣祖的认识,就是以今天的眼光审视,也不过时,很值得借鉴。
毋庸置疑,农业之本,则在土地。清初承大乱之后,招徕流亡或散失的农民归农,开垦土地,是恢复经济的首要任务。从清军入关后,顺治朝屡次颁布招徕流民、奖励垦荒的条例。因战争尚在进行中,百姓流离,难返家园,所定垦荒条例也难以实施。圣祖继其后,一方面,继续推行顺治时期的垦荒政策;一方面,又做了些调整,补充了一些新规,使垦荒得到了发展。
圣祖即位时,南明最后一个政权——永历政权刚被灭亡,大规模的军事行动暂告结束,于是,朝廷严令各省全面推行垦荒政策,尽快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农业生产。康熙元年(1662年),四辅臣以圣祖的名义,发布一道指令,要求从第二年开始,各省荒地在五年内全部开垦,到规定期限,进行清查,如省内荒地尚多,自总督、巡抚以下官员分别给予处分。《康熙会典》,卷20,《户部开垦》。朝廷采取严厉的行政手段,目的是督促各省大小官员把垦荒列为当务之急,期于五年内必见成效。同时,针对各省不同的情况,相机施以不尽相同的政策。如,云、贵是受战乱之灾的重灾区,允许该省垦荒不立年限,开垦的荒地“酌量起科”《清圣祖实录》,卷15,4~5页。。起科年限,一般都以三年为期,但个别地区还可放宽,如河南南阳府和汝州等地,则定为五年后起科《清圣祖实录》,卷6,16页。。
各地开垦荒地多少,随时上报朝廷,记录在案。如,康熙三年(1664年)五月,偏沅巡抚周召南报告:湖南省宝庆(邵阳)、永州(零陵)、辰州(沅陵)、郴州(郴县)、靖州(靖县)等五府州属开垦田地634顷;岳州(岳阳)、长沙、衡州(衡阳)、辰州(沅陵)、常德、靖州(靖县)等六府州属,续垦田地为518顷零36亩。湖广巡抚刘兆麒报告:安荆等十府州属续垦田1807顷零45亩《清圣祖实录》,卷12,1页。;
云南巡抚袁懋功奏报:康熙二年全省开垦田地1200余顷。《清圣祖实录》,卷12,9页。
第四部分富国裕民新政(2)
康熙四年,偏沅巡抚周召南再奏报:长沙、衡州等府于康熙三年共开垦荒田3133顷零66亩。《清圣祖实录》,卷14,4页。
同年三月,河南巡抚张自德奏报:康熙三年度全省所属州县开垦荒地共19 361顷。《清圣祖实录》,卷14,30页。四月,据云南巡抚袁懋功报:康熙三年度,全省开垦荒地2459顷。《清圣祖实录》,卷15,10页。七月,贵州巡抚罗绘锦报来垦田数:康熙三年度,全省各府卫垦田12 900余亩。《清圣祖实录》,卷16,2页。
八月,湖南偏沅巡抚周召南又奏报康熙三年度全省垦田数,共计为7219顷。《清圣祖实录》,卷16,10页。
以上,是从《实录》中辑出康熙三年至四年有关垦田的记录。两年间,所报仅为湖南、云南、贵州、河南等少数省份,为贯彻朝廷的垦荒令而取得了实效。其中,又以湖南垦荒为最多,云贵次之。除云贵战乱最重,收复最晚,还有湖南也是战乱的一个重灾区,地广人稀,田地荒芜甚重。因此,这三个省区,还有残破严重的四川,都是朝廷实行垦荒的重点省区。两年间,从上引垦荒记录中,可以看出,河南、湖南垦荒成绩突出,因此,朝廷嘉奖河南“劝垦荒地功”,于康熙三年,加授河南总督刘清泰兵部尚书、加巡抚周自德工部尚书《清圣祖实录》,卷13,2页。。还对偏沅巡抚周召南实行嘉奖,于康熙四年九月,给他加工部右侍郎衔,以奖励他对垦荒所做出的特殊贡献。《清圣祖实录》,卷16,19页。因“督垦荒田功”,而受奖的还有云南总督赵廷臣、巡抚袁懋功于此前,即康熙元年(1662年)四月,分别加授太子少保、工部尚书衔。《清圣祖实录》,卷6,20页。
朝廷一面鼓励并严督各级地方官员招民垦田,一面又将当地驻军投入垦田。康熙六年(1667年)八月,命令河南、山东、山西、江南、浙江等省的现驻投诚官兵(指南明及农民军向清军投诚人员)开垦荒地,从明年(即康熙七年)开始,每名士兵给地50亩,预支本年俸饷,作为购买耕牛和种子的费用,下一年停发。耕种三年后,“照例起科”缴税粮。《清圣祖实录》,卷23,24页。
同年九月,湖广道御史肖震建议实行“屯田之制”,其办法是,“驻一郡之兵,即耕其郡之地;驻一县之兵,即耕其县之地;驻一乡之兵,即耕一乡之地。”他是针对贵州、四川两省“地多人少”而提出这个建议的。驻军行屯田之制,“则国家养兵之费既省,而两省荒田亦可渐辟矣。”圣祖以为可行,当即批准。《清圣祖实录》,卷24,3页。
十二月,四川总督苗澄等人请求,从重庆、夔州等镇、成都城守军营及督抚提标兵中抽调7000人,开垦成都地区土地,预计每年可得米42 000石,可节省兵部拨银56 000两。圣祖批示,予以实行。《清圣祖实录》,卷24,30页。
我们从清朝官方记载中,看到清初的垦荒尚不普遍,就是说,还没有在全国开展起来。顺治时,可以归因于战争尚未结束,那么,到圣祖即位至亲政前后,其垦荒仍局限在受灾最重的少数省区,尽管朝廷颁行各种奖励办法,也包括处罚条例,其结果,还是收效不大。原因何在?
康熙七年四月,云南道御史徐旭龄对此做了深刻分析。他首先指出:“国家生财之道,垦荒为要。乃行之二十余年(包括顺治朝18年)而无效者,其患有三”:一是“科差太急,而富民以有田为累”。意思说,国家对垦荒的田索取税赋太急,富民以田多而受苦累,不如少田为好,故不愿意多垦荒。二是“招徕无资,贫民以受田为苦”。意思说,国家召集流失农民归农,却无资金资助他们垦荒,所以贫民多得田却负担不起,无力耕种,自然也无积极性垦荒。三是“考成太宽,而有司不以垦田为职。”意思说,对官员的考核过于宽大,他们就不以垦田作为当务之急。这三条原因,就是以往垦荒的“通病”。他认为,要解决这三大通病,必须放宽“起科”的年限。以前一律规定开垦的荒地三年起科,是不妥的。因为土地有好坏的区别,就不能按统一的年限起科,应该是“新荒者三年起科,积荒者五年起科,极荒者永不起科”,这样,就会提高垦荒的热情,“佃垦者众矣”。他又指出,以前“听民自佃”也不对,因为“民有贫富不等”之别,一定对“流移者给以官庄,匮乏者贷以官牛,陂塘沟洫,修以官帑”,使民财力充裕,“而力垦者多矣”。对于官员,必须限以几年招复户口,几年修举水利,几年垦完荒地,有功的就提升,无垦荒功的就罢免。只有实行奖惩,才能起到督劝垦田的作用。《清圣祖实录》,卷25,27~28页。
接着,又有四川巡抚张德地发来奏报:鉴于四川在屡经战乱之后,“民无遗类,地尽抛荒”,有土无人,除了“招民”之策,别无“裕国之方”。据此,他请求制定一项奖励政策,规定各省文武官员有能“招民”30家的,给予记录一次,有招至50~60家的,记录两次,如招至百家的,不论俸满与否,即准升转。《明清史料》,丙编第10本,1000页。
圣祖接受了他们的建议,重新调整和制定新政策,鼓励垦荒。从康熙十年起,连续三年一再放宽各地新垦荒地起科的年限。先是以四年起科,比原先三年的规定宽限了一年;次年再放宽到六年起科,至十二年(1673年),圣祖宣布:“嗣后各省开垦荒地,俱再加宽限,通计十年,方行起科。”《清圣祖实录》,卷44,3页。在十年之内,垦荒者自种自用,不向国家缴纳赋税,实在是再优厚不过的了。
可惜,这项重要的政策未及在全国实行,就因三藩之乱而暂时中断。到康熙十八年,清军平叛胜利在握,圣祖便大力推行垦荒政策,以原定十年起科的年限过长,改为六年,通行全国《康熙会典》,卷24,“户部赋役”。,个别地方,如四川不少地区未尝起科,等于永远免除。
第四部分富国裕民新政(3)
为加快垦田,取得更大的成效,朝廷鼓励百姓开垦,对垦田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如《清朝通志》,卷81、《清朝文献通考》,卷2所载:“贡监生员民人垦地二十顷以上者,试其文义通顺者以县丞用,不能通晓者以百总用;一百顷以上,文义通顺者以知县用,不能通晓者以守备用。”因战乱而流徙荒远地区的,如四川僻远之地,如本人(家)愿留此垦荒居住,其所垦“地亩永给为业”。这些政策,无疑会刺激农民或其他劳动者垦荒的积极性,将产生积极效果。
垦荒需要一定资金购买牛具种子,贫苦农民无力承担。朝廷针对不同地区的贫困程度,给予相应的资助。如,湖广(湖北)省内的归州(秭归)、巴东、长阳、兴山、房县、保康、竹溪、竹山等西部山区、半山区,“久为巨逆盘踞,人民逃窜”,经清军屡次征剿,已平息此地之乱,“难民渐归”,愿就地垦荒,却“苦无农器”。康熙四年五月,经奏请,圣祖批准“酌给牛种,听其开垦,三年后起科。”《清圣祖实录》,卷15,10~11页。多数情况,是由各级官府无息借贷,规定若干年后还本。康熙二十二年(1693年),圣祖允准河南省“将义社仓积谷借与垦荒之民,免其生息”,至秋收之季归还。同时,还对河南省垦荒做出新规定:外省人来此垦荒落户,如发现在他处犯有罪过,只处罚本人,不得株连家属;凡本地土地有数年无人耕种,又不缴纳税赋,即属“抛荒”地,以后如已被开垦,不许原主索要;新垦地亩,暂就各该县“下则”(以土地肥瘠,分若干等,其税粮亦照土地等级定出不等的税额,下则为最末等)纳税粮,等三年后仍照“原定等则输粮”。《清圣祖实录》,卷108,12页。
在垦荒田中,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原明藩王的田产,以及皇庄与勋戚庄田,清初统称“废藩”庄田。明初,朱元璋分封诸子为王,把他们封藩到全国各地或边疆之地,他们除享有朝廷优厚的俸禄,还分得数量不等的大片土地。他们世代承袭,而朱元璋之后,历朝皇帝又增封自己的诸子为王,各给藩地,各藩王占有的土地之多,实属惊人。如穆宗第四子潞王朱翊镠封藩卫辉(今属河南),其土地多达四万顷。神宗第三子福王朱常洵封藩洛阳,赐庄田四万顷,遭到诸臣反对,神宗只好减半,占尽“中州腴土”,还不足,又取山东、湖广之地,以补足二万顷之数。《明史·诸王传》,卷120,“诸王五”。明朝各王及皇室勋戚等显贵都是本地最大的土地占有者,其地皆称“庄田”或“藩产”,为其耕种的农民,既向藩王缴租,又向官府纳粮,生活十分困苦,很多人被迫离开藩庄,另谋生路。明末农民大起义的浪潮,把这些国中之国的藩王及其封藩大多给摧毁了,而明之,政权转移到了清朝统治者手中,他们的“天堂”不复存在,对大批庄田也失去了占有权。对这些数量可观的田产如何处置呢?康熙八年(1669年),圣祖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革除各藩王田产的所有权,给予原耕种的农民自由耕种;
第二,对无人耕种的剩余土地,“召民开垦”,此类田地称为“更名田”,其所有权转入民户,“永为世业”,与民田“一例输粮”。《清世祖实录》,卷28,15页。
据统计,这批田产约有二十多万顷,分布近十个省区内,多属肥沃之地引自王春霖、高桂兰:《康熙帝的治国艺术》,144页,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参见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中华书局,1964。,转为农民所有,因而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圣祖为加速垦荒,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不遗余力,千方百计鼓励甚至不惜重奖,严督各地方官,动员农民垦荒。在其总政策下,又因地制宜,针对全国各地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指导和落实垦荒的各项措施。大约从康熙十年,全国的垦荒始有起色,而从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乱后,逐渐形成热潮。大批流徙的农民陆续返籍,战争结束,裁减下大批士兵返回家乡垦荒务农,增加了农村的劳动力;无地的农民前往各地垦荒,如湖广民人前往四川开垦,而山东民人奔往“口外”耕种。《清朝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垦荒的热潮在全国兴起,展示出社会安定,欣欣向荣的新景象。
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十月,圣祖说到边外垦荒的盛况。他说:“边外地广人稀,自古以来,从未开垦。朕数避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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