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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账难销-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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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对日官方索赔失败的必然性
首先是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政府惟美国马首是瞻。二战结束前后,蒋介石确实踌躇满志,想通过索赔来血洗14年被侵略的耻辱,充实发展自己。所以,他非常积极地支持抗战损失调查工作,商讨索赔方案,向他国表达中方对赔偿的意见。但是,随着抗战的结束,国内阶级矛盾重新上升为主要矛盾,国民党的对内政策是在全国恢复和维护一党独裁的专制制度,并在“统一政令、军令”的旗号下吞并解放区和人民军队。然而,国民党集团连日本投降后的接受,都要靠美国采取“异乎寻常的步骤”,即用美国飞机和军舰运送军队来实现,又适逢“国力凋敝”,战事节节败退,而面临重重困难。要推行其对内政策,必须借助外力,寻求外援。当时,国民党想以签约手段换取苏联疏远中共和支持国民党“统一中国”,没能如愿;英国早对国民党政府没有好感。在同盟国中,惟有美国能依靠。美国政策完全符合国民党统治的需要,因此,以美国为靠山,借助美国的援助来实现战后“统一政令、军令”的部署,便成为其对外政策的核心。所以非常可以理解的是,在国民党党报《中央月刊》里会呈现出“东边日出,西边雨”般的迥异声音,上一篇是《改造日本可以吗》:“改造日本成为美国在远东防共的主要基地,是美国当局特别是军方人士所梦寐以求的,但是日本这样一个野性难驯的民族,是否可能加以彻底的改造,连美国舆论界也已经开始怀疑了……”接着一篇是《军事援华,不容再缓》:“对近来对华援助的呼声已不仅局限于经济援华,而对军事援华尤有强烈的要求……”国民党的反对美国扶日的要求只能通过美国人士的怀疑和疑问的口吻体现出来,而乞美援华则是刻不容缓的,在这时蒋介石只能是酸酸的乞求美国对日本说“不”,再次把视线往中国的反苏反共战场移一移。所以他在“合作”的途径和手法上,亦尽力与美国协调一致。 在索赔问题上,1944年2月就明确表示:“战后我国需要美援助之处甚多,是以我方将来对于赔偿问题所应提出的主张,必须对于中国利益与国际舆论二者与之兼顾。”即使美国作法损害了中国权益,也只能忍气吞声。战后中国凡是有关赔偿责任和方法的确定都不是从中国受侵害的实际情况出发,而是根据1945年9月6日美国颁布的《关于日本投降后美国对日本之一般初步政策》的有关内容。在征得美方同意后,《没收日本在华资产的原则及方法》才敢执行。在远东委员会讨论赔偿方式时,很多国家提出日本应以货币赔偿并具报具体的索赔数,而作为受害最大的中国始终不提货币赔偿和具体索赔数,以示紧跟美国。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牺牲的都是中国的利益
其次是远东委员会成员国之间的矛盾。日本投降后,反法西斯主义这一主要矛盾消失,很快地各同盟国之间的矛盾纷争伴随着冷战的降临而日益凸显。战后形势的变化,各种力量分化组合。从1945年到1946年,亚洲和欧洲的社会主义势力在迅速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力量强大的社会主义阵营。随着苏联在东欧一系列卫星国的成立,所谓的同盟国的关系由日本投降初期的维持着的组织上、形式上的联盟,变成了一个以分歧与争论为特征的角逐之地。 远东委员会的表决方式有些类同于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方式,这是苏联坚决要求的。即,不需要全体同意,只需包括中、苏、美、英四大国在内的大多数代表同意即可。但换言之,只要上述四大国任何一国使用否决权,该项政策就不能通过。苏联和美国往往是各执一端,它严重地阻碍了远东委员会迅速达成协定和采取行动。各国还常常因为维护自身利益各执一词,争论不休,难以达成协议。这种局面在远东委员会越发明显,致使在处理日本的许多问题上议而不决。其中,特别是美苏之间的矛盾逐步尖锐,加上成员国的11个国家出于各种原因,发表意见不一,因此,在战后日本索取赔偿工作上不能不受到很大影响。而这种情况实际上使中国等亚太受害国家或地区再度蒙受损失,而却对少数大国和日本有利。 各国为利所驱,争论不休,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尽早办理赔偿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盟国战后对日基本政策关于赔偿有两条原则:一是盟国只令日本以工业设备和产品等事物作为赔偿,以消除其战争潜力,而不向它索取赔款;二是必须让日本保留足够的生产能力,使其人民能在战后维持一个合理的生活水平。这两条原则实际上是苏、美、英三国妥协以牺牲亚洲受害国利益的产物。在这个原则下讨论赔偿方案时,分歧很大,如日本在国外资产是否应计入受偿国应得的赔偿国分配额内,各国各有主张。苏联曾出兵东北,消灭关东军后,延长了撤兵时间,以“清运战利品”为由,拆走了东北的机械设备,还在千岛、库页岛接受全部日本资产。因此,苏联提出全部日本在国外资产处理,不在远东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否则拒绝参加赔偿会议。英国为首的国家坚决反对。最后虽由美国提出折衷方案,以苏联在东北等地移去的器材不列入赔偿,调和了矛盾,但牺牲的却是中国的利益。据说美国政府协同国民党政府到东北调查苏军拆运设备情况后发表的调查报告,东北直接经济损失达5。8亿美元,如计算工业设备的“复置费用”,损失达20亿美元。在赔偿工业设备的分配比例问题上,从1946年3月起就着手研究,1947年2月开始讨论,4月14日通过议案,请各国提出本身所希望的分配率。第一次提出的百分率总额超过204%;第二次请所有会员国代表各提11个国家的百分比,在澳大利亚拒提的情况下,结果仍高达189%。以后远东委员会讨论了年余,仍无结果。在战后将日本工业限制在何种水平,也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由于远东委员会各成员国各持己见,不但给赔偿方案的拟定设置了障碍,也给美国自行其是以有利的借口。 失败的必然还来自美苏之争,二战后,世界中心问题是美苏之争,美国在对日索赔问题上的态度,完全是根据它的全球战略需要来调整的。20世纪以来,日本一直是美国在远东地区的主要竞争对手,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给美国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彻底打败美国在远东的这一竞争对手,美国认为必须给日本彻底处罚,使其不可能成为军事大国。清除日本再次成为威胁的可能性就成为美国对日政策的重要目的。因此美国把亚洲的重点放在中国。这是由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的形势出现了对美国空前有利的局面:日本、德国战败,英法实力严重削弱,美国在华的所有竞争者都消失了,独占中国的目标有可能实现。在这种形势下,美国“要用各种可能的方式来加强中国,中国可能是在远东协助管制日本方面成为一个非常有帮助的国家。”美国坚持远东稳定的关键是中国,政策的重点放在蒋介石统治中国上。基于上述原因,在索赔问题上,美国在战后初期采取了比较强硬的态度,主张从严处理。美国赔偿专家鲍莱在出访日本、朝鲜、中国东北后,于1945年2月向杜鲁门政府提出关于日本赔偿报告书,主张将日本工业限制在1926—1930年的水准。为“复兴东亚工业,以监视日本东山再起……其余工厂均尽快拆充赔偿”,以削弱日本,而对中国方面的索赔要求则给予支持。国民党打内战所需要日本的军事装备,中方得到了与美国、苏联、英国三方同等的军舰份额。在分配各国家赔偿份额上,各国争持不下,1947年2月,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提出的《日本赔偿先期交付案》,准许在先拆充赔偿的30%中,中国得一半,1947年2月远东委员会分配的索赔额中,美国帮助中国取得总额的30%,甚至表示愿意将自己所获得的6%给予中国。 但是到了1947年底,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全世界的共产主义运动迅猛发展,美、苏矛盾日益加剧。各地冲突迭起,缔结对德和约陷入僵局。美国为控制欧洲,排斥遏制苏联在欧洲的影响,积极援助希腊、土耳其等,推行“杜鲁门主义”。中国战局形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马歇尔特使帮助蒋介石建立统一政府和军队的调停失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美国许多军界人士认为“国民党无能”,美援不足以阻止它最后的解体。尽管战后初期美国希望在远东成为自己合作者的是中国,把侵略者日本作为它将来合作者的想法,无论在道德上和感情上都是不能接受的,但为了自己的全球计划,它不得不于1948年底至1949年3月决定从中国“抽身”,而把日本作为亚太地区同苏联对峙的重要因素。因此,美国一反过去“整肃”的做法,把对日政策的重点转移到促进日本经济复兴上来。这样美国对索取日本赔偿不再热心。1948年5月,美国放弃鲍莱计划,置远东委员会于不顾,同意了陆军代表、纽约海外咨询公司兼麦格劳公司董事长克利福德。斯特莱克的方案,即认为日本基本战争能力已被消除,其余工业应予以保存,日本工业水准应维持在1936年水平,过去拟拆日本重工业的3/4,现只拟拆去5种工业。接着,曾被指定充作赔偿的设施大量解除,凡是日本经济复兴所需要的工业设施被全部保留下来。到1949年5月,工业设施拆除工作中止。“美国停止对日索赔,重建日本经济作为美国的‘远东工厂’的方针,显然同其亚洲政策重点的变化直接结合在一起。” 美国在对日本索赔问题上的行为,完全反映了美国的一切政策的变化都是以实现霸权政治为转移的。它之所以能这样置远东委员会于不顾,随心所欲地改变对日政策,是由战后世界格局和美国的地位决定的。战后,美国凭借其军事和经济实力而一跃成为霸主,形成美苏对抗的世界两极。在对日问题上,苏联虽给予日本以打击,但它是一个新加入者,而且从雅尔塔协定中及中国东北搬运器材中已获益不少,何况其战略重点放在欧洲,在远东问题上显然不愿与美国矛盾激化。英法两国虽在远东有不少利益,但战后沦为美国的债务国,所以在索赔问题上与美国一致。至于法国控制的越南、老挝、柬埔寨,英属澳大利亚、新西兰,与美国签有防务协定的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他们虽渴望赔偿,但不能不顾及美国的态度。如此种种,使美国在对日问题上骄横无忌。而且当时还有一个特殊而又现实的情况是美军单独占领日本。美国在二战末期掌握了占领日本的主导权。美国政府确定了以美为主的集中统一占领体制后,虽要求其他盟国也派遣军队占领日本,但各国对不参加管理只派军队进驻并不感兴趣。结果,除美军以外只有3000英联邦的军队占领日本并进驻日本。事实上,是美军单独支配日本,所谓盟军总司令部实际上是美军司令部。虽说是由远东委员会决定对日政策,但美国政府可以通过向盟军最高司令部发布中间指令来实施它认为必须采取的政策。所以,在日本,美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盟军总司令部甚至规定:“严格禁止美国以外的其他盟国同日方有任何接触”。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国家索赔最终变成了一纸空文
二战结束近60年来;国际上的战争赔偿已发生变化;比过去更加明确了。战争赔偿问题的解决;是战败国恢复国际社会成员资格、恢复主权的必要前提;是战争加害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受害国的当然权利;它基本上已不属于战败国的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一战之前战争赔偿多以“indemnity”表示;兼并、割让战败国领土和以现金(或金、银等贵重金属)赔偿战胜国军费损失构成其主体内容。一战后;战争赔偿多用“reparation”表示;战争赔偿的涵盖面则仅限于以现金或实物的方式赔偿战胜国及其国民蒙受的战争损害。由于一战后对德国采取惩罚性的金钱赔偿政策;超出其支付能力;使德国无法履约;而战胜国提供的援助资金;不但超过其所得赔偿;更促成了法西斯德国的崛起;给人类社会带来更深重的灾难。因此;二战后盟国对法西斯国家索取赔偿与缔结媾和条约时;则多偏重于实物赔偿;包括没收海外资产、拆迁过剩工业设备、提取当年工业产品与劳务。二战后日本的战争赔偿是追究日本战争责任的重要体现;其内容包括国家战争赔偿和战争受害者赔偿两个部分。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以冷战为分水岭,对于中国而言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从1945年日本战败前夕到1949年美军占领军宣布中止赔偿为第一时期。这一时期的赔偿基本上是赔偿国与受偿国之间的赔付交涉,参与的利益主体和外交主体,以及赔偿之所得皆属于国家或者是政党、政权所有者。1945年日本战败后,按照近代国际法以及国际惯例,中国对日索赔是以国民党政府为代表,参加由11个国家为主体的远东委员会并通过专门的国家机构,如“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来实现的。第一时期的索赔失败也是“政府间行为”的结果。 第二阶段是1951年的旧金山国民党政府的非法对日媾和包括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日赔偿交涉都是国家间赔偿的性质。但它是在日本恢复国家主权后,和日本政府进行的协议性赔偿协商。美国为了迅速将日本扶植成为反苏反共的前沿国家;主张日本“无赔偿义务”;遭到菲律宾等亚洲国家的强烈抵制;不得不改为“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具体的赔偿事宜由两国间协议来解决;还规定每一同盟国有权扣押和处置日本在该国的财产;成为日本对受害国国家战争赔偿的另一种形式。这是在没有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中国、朝鲜参加;苏联没有签字的情况下确定的。 1945…1949年的国家间赔偿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首先是强制性拆迁赔偿。这一时期的赔偿以拆迁现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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