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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影像中的司法-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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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一个英国嬉皮可以因为仇恨而诬陷格利等人;在监狱,那些杀人犯和强奸犯都对他们切齿痛恨。而惟一的原因是,他们是爱尔兰人。那是一个民族的仇恨和疯狂。本应为自由服务的探长却告诉手下警察,打人时不要留下伤痕。当刑讯室里传出撕心裂肺的呼喊声时,外面烛光下女警察生日的祝福,却是那样的祥和温馨。我不知道当时的警察,在何种程度上将几个爱尔兰人当作人看。此时,我甚至怀疑,正义究竟是一种超越的价值指向,还仅仅是一种民族感情的表达。如果是后者,那冤案不仅自然,而且正当。但无论是电影所表现的,还是现实中我们所追求的,都应该是前者。我们有理由相信,人类的正义能够而且应该超越比利牛斯山,否则我们又何必谴责纳粹屠杀的罪恶和疯狂? 如果说正义还有其确定的标准,那么当时民族的愤怒和仇恨以一种民主或民意形式来表达,也是不正义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游行示威的民众在法院前的高呼,那是何等的震耳欲聋!我甚至怀疑,如果政府或法庭真的裁判格利等人无罪,这些民众是否会以另外的方式“判处”格利等人死刑。在这一过程中,严惩“凶手”似乎是“民心”所向。然而不幸的是,民众的眼光并非总是雪亮的。当看到15年后,同样那些民众以同样的激情表达的却是相反的要求时,我们不禁疑惑,这其中究竟有几分理性,我甚至不知道某一天他们是否会以同样的感情剥夺某些同样无辜的人的青春、自由和生命。而当我们看到以民主的名义通过那部“反恐特别法案”时,我们更发现民主并非总是指向自由,因为民主可能挟杂着太多的情绪和仇恨,要知道7天警局的生活足以使天使变为撒旦。波斯纳说,民主有时会决定迫害某个不受欢迎的少数群体。德沃金说,多数人的利益并不高于权利。结合起来就是,民主并非总是指向正义。谁都没有权利说,我以多数人的名义,判处你——一个无辜的人,死刑。而在情绪化当中,一切都有可能发生。尽管正义的价值观念以社会多数人的价值为基础(如果说不是来源于神的指示或某种抽象的自然法则),但保障正义实现的却只能是理性,而不是某种情绪,甚至不是某种情绪中的民主或民意。 如果说以上的情绪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制度的扭曲,在一定的情景下不可避免,但我们还有司法这一“正义的最后守护神”。然而我们却看到,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在其最需要理性的时候,冷静的理性判断却再一次不知所踪。我们见到的却是,陪审团的正义实现者们人人面带怒色,格利的辩护律师在和格利握手后会被其同行问是否需要洗手。法官这一正义最后守护神的使者也居然可以说:“可惜控方没有指控你死罪,否则我会立即判处你绞刑。”我们看到在整个司法过程中,那种社会的情绪化和民族的仇恨无处不在,渗透于每一个环节。法庭上,我们听到的指控,就像是一个故事,所有的证据不过是一份并不科学的“科学鉴定”,加上几份刑讯所逼迫的口供。此时我们无须问什么叫做排除合理怀疑,格利等人被判终身监禁是必然的,因为他们是爱尔兰人,更因为此前正义已被司法中的民族主义情绪判处了绞刑。如果在这种被民族仇恨、社会情绪扭曲的司法制度中,正义依然可被实现,那么人们对正当程序的追求和设计似乎就只能算作无用功。 我不想探询,英国的司法制度有怎样的弊端。如果说追求了近千年程序正义的英国,司法制度还有如此多的弊端并足以使仅有一步之遥的正义这样轻易被颠覆,那惟一值得怀疑的就是人的理性。而事实也许就是如此,只是值得怀疑的不是程序设计者的理性,而是司法过程中裁判者的理性。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诋和理性的体现。霍布斯说,法官在审判中要能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至理名言犹在耳畔,但影片中的律师、陪审团、法官却早已充满仇恨、愤怒和偏见,正义就这样被民族的情绪判处了死刑。“理性是法律的生命”,“法院不能被利用做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当司法程序为情绪所左右时,司法制度就会扭曲、蜕变,程序正义不复存在,一切不正义都来得是那样的理所当然。 故事发生在一个不理智的年代,民族的对立使人们充满愤怒和仇恨。不理智的年代里却有一个理智的人,他就是格利的父亲约瑟•;康伦。当他含冤入狱后,他拒绝仇恨的对抗,而选择不断地上诉——理性的抗争。他始终怀着正义的信念,相信会有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走出狱门、拥抱自由和光明的一天。当他面对使自己蒙冤近10年的爆炸案真凶时,他说的却是:“你应该为那些被你炸死的无辜的人忏悔”。这是一种怎样的理智和冷静!父亲是理性的象征,父亲康伦死了,但他的死激起了儿子的理智和信念。我们以父亲的名义,追求正义、自由和光明。 英国的1974年,是一个充满民族对立和仇恨的时期。正义,在其最需要理性的时候,被民族的情绪所左右。格利,保罗,迈迪……11个人15年的青春、自由或生命,为此牺牲。也许正如先辈们所说,司法是正义的最后守护神,“法律的生命在于理性,法律本身就是理性”(柯克语)。真正的法治,容不下太多的愤怒、仇恨或者同情。只是30年后的今天,当生效裁判因平抑民众的情绪而改判时,当法院的判决书白纸黑字地写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时,我们又该作何感想?
外国篇一被操控的正义(图)
被操控的正义 ——评《失控的陪审团》 田 璐 【原 片 名】:Runaway Jury 【中 文 名】:失控的陪审团 【导 演】:盖瑞•;福烈德 【主 演】:约翰•;库萨克,达斯汀•;霍夫曼 吉恩•;哈克曼,蕾切尔•;维茨 【出品公司】:20世纪福克斯影业 【上映时间】:2003年10月17日 【海报来源】:ent。163/ent_2003/ editor/media/photo/031017/ 031017 _197133(13)。html 一名因解雇而失去理智的持枪者将其公司的职员杀害,其中一名被害人的妻子向地方法院状告军火商,指控是他们只顾私利而在营销上导致枪支泛滥,并主张1。3亿元的巨额索赔。受害人的不幸遭遇及枪支泛滥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使该案件成为全美瞩目的焦点。众多社会团体和民众纷纷期待以此案为契机,确立判例,使军火商为他们的贪婪付出代价。而军火商则重金聘请可以为打赢官司不惜一切代价的名律师蓝金•;芬奇。芬奇的目标就锁定在决定案件的关 键——陪审团,而王牌就是赫赫有名的陪审顾问、心理分析师云根雷斯。云根雷斯通过监视、窃听、心理档案分析选出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员,并以挖掘隐私、投以巨额利益的方式达到操控陪审员的目的。然而,这宗案件却未如云根雷斯所料想的那么顺利,一名同样精通法律和心理分析的男子伊斯特巧妙地潜入了陪审团,他的“善解人意”、幽默和“真诚”赢得了陪审团成员的好感和信赖,他甚至可以左右陪审员的意见——获得他想要的判决。其女友玛丽竟向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发出:“Jury for sale”(出售陪审团)的要约,出价高的一方就能获得他想要的判决。陪审团在严格的法律制度下失控了…… “任何人都有肮脏的东西,得把它挖出来!” “你以为那些普通的陪审员是所罗门王吗?不!他只是用着贷款的普通人,他一回到家就躺在沙发上等着有线电视给他们洗脑,这样的人一点点也不会在乎什么真理、公正,更别说美国理想的真谛。” 阳光透窗而来,默默地撒在陪审席上。枣红色的座椅蒙上了一层肃穆的光辉,宁静而神圣。然而,云根雷斯却闻到了廉价的古龙水和体臭味。二百年桃花心木座椅何其典雅尊贵,而坐在上面的却只是芸芸众生中的12人。这就是云根雷斯蔑视法律、蔑视陪审制度的理由。 源起于古希腊的陪审制度,于1215年经英国《自由大宪章》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它被誉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体现着公民“自治为国”的精神。人们期待着陪审员的日常生活经验能够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依赖过强,避免个人权力独裁的负面影响,抑制专业法官困于专业视角或行业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启动社会道德力量进行裁决,在裁决中贯注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它因承载古老的传统而庄严,因昭示对自由、民主、正义的求索而神圣。 然而,它终究是向平凡人的良心诉求正义。确定的制度仍无法逾越人性的不确定,而必须借助高于一般的道德和精神品质才能实现制度的应然功能。千百年来,人们殚精竭虑地以法律之石构筑起制度的阶梯,使站在梯上的人能用一种纯粹客观的精神去摘取正义的星辰。而云根雷斯却站在金钱垒起的高塔上,轻而易举地掐住了这些摘星人的脖子。隐私被曝光的恐惧、巨大的金钱诱惑摧毁了追溯理想中的精神品质或道德状态的基础,让他们根本看不清正义的方向。这一切都只源于他们是肉体凡胎,即使端坐在威严的法庭,人性的脆弱也可能使他们无力聆听阿斯特莉亚的神谕,只能在良心的拷问中接受操纵者分配的“正义”。操控制度困难,操控制度下作出决策的人却容易得多。在制度和正义之间,还有着难以测度和消除的距离,这或许就是法律制度构建者们最大的无奈吧! 云根雷斯:“你怎么做到让他们都听你的?” 伊斯特:“我没做什么,只是防止你作弊。让他们凭良心作出判决。” 与云根雷斯不同,伊斯特违法潜入陪审团后,巧妙地安抚和慰籍陪审员陷入动荡、恐惧的心灵,他所用的技巧就是通过展现出善良、宽容、真诚等诸多美德而建立自己在他们心目中的地位。正如顾城诗言: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要用它寻找光明。没有对光明的向往,灵魂如何走出黑暗?所以,伊斯特成功了。事实上,是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而不是伊斯特本身,产生了巨大的可信赖感和感召力。确切地说,伊斯特是一名引导者,而不是操纵者,他所展示出的种种美德使陪审员们自主地信赖他、自愿地听从他的意见。 尽管如此,伊斯特毕竟影响了陪审员的判断,法律制度的运作实际上是存在瑕疵的。最关键的是他并不相信法律。现实的残酷令他对法律失望,是玛丽对云根雷斯的仇恨使他坚定不移地充当一名违法的正义使者。案子的结局是军火商们为其贪婪付出了代价,受害人得到了赔偿,云根雷斯不仅声名狼藉,还被玛丽和伊斯特狠敲一笔。在人们看来,这或许就是正义,但实现这所谓正义的方式却远非人们创设陪审制度所设想的那样。伊斯特阻挡了云根雷斯凭借金钱的力量实现他的“正义”,但他带来的也仅是私人的正义。他毕竟是抱着“前见”(对云根雷斯和军火商的仇恨及由此而生的复仇心理)潜入陪审团,以心理学技巧影响了陪审员。我们只能庆幸伊斯特以违法手段“引导”下得出的“正义”比云根雷斯的“正义”更接近于正义,但它绝对不是制度在正常运作下所达到的正义。他的做法带有强烈的英雄主义色彩,在实现“正义”的同时也否定和瓦解了制度。伊斯特冒险求得的“正义”是悲壮的,但我们怎能接受以悲壮的心情容忍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的“正义”?伊斯特的出现也是偶然的,而当“正义”只是偶然来临,我们将是何等的惶恐不安!不仅如此,再反思伊斯特的做法,他利用道德作为工具,这本身就是一种伪道德,而由此所获结果的正义性亦受到质疑。 在多数情况下,我们获得的“正义”只是法律制度的运作结果,它或许揣在富人的钱包里,或许捏在精通法律并擅于利用制度的人手里。即使多数人认为它是正义的,这种正义也可能是片面的,不能代表所有人的正义观念。或许并不存在这样一种普遍的正义。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面孔,变化无常。在柏拉图看来,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在他的理想国里,国家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而不是依据法治来管理的,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依据法律的”,它握在哲学家的手中。而亚里士多德则指出,他老师的理想必定会在一般人性的暗礁前跌得粉碎。他宣称人在达到完美的境地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所以,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正义的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转移到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上来。因为实体正义是难以捉摸的,而程序正义却可以评价,让人能够切实看到、听到、感受到,所以我们依赖后者。民主被人们视为制度合理性的要素之一,它反映了对个人主体意识、主体尊严的尊重,它是对多元选择的协商性解决。民主更多的停留在程序和制度的层面上,它侧重于形式,而正义却更关注内容和实质。民主的制度形式并不一定能实现正义的结果,民主理论过于推崇选举程序和决策程序,因而可能变成“程序拜物教”。正如埃里希所说:“从长远看来,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即使陪审制是民主政治在司法制度中的反映,有着公民追求自由、民主的传统的重要象征意义,但它能否与正义顺利对接,关键仍在于人的因素。制度再精致,操控了人也就操控了制度,从而使操控 “正义”变得如此简单。即使制度没有被操控,能够在正常状态下运作,它也是不完善的,因为制度毕竟是价值理想与一般人性、现实条件的妥协,其产生就决定着它的缺陷。 影片让人深深回味,也让人惶惑。在《失控的陪审团》里,正义被操纵了,金钱狠狠地嘲弄着传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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