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合租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4421-断裂-第15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这种新的社会生活框架的核心是居民对社区生活的自觉参与和社区组织的自治。在过去的单位制框架中,单位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个人生活的保姆。而街道和居委会组织则是行政权力的延伸。而在单位制解体之后重建的社区体制,实际上意味着在居民自觉参与的基础上来构建社会自治的社会生活框架。武汉市江汉区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新型的社区主体自治组织框架中,社区主体自治组织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组织的构建过程中,各个街道办事处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社区建设的意义、内容、自治组织的作用和居民的民主权利,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关心、参加社区选举,支持参与社区建设,增强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各社区进行选民登记,从居民和单位中推选代表,组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在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来源上,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发表竞选演说、居民代表初选等程序,产生正式候选人,最后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立后,又经过民主协商产生了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这些居民自治组织已经开始在社区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普特南在分析现代民主制度运行的条件时说过这样一段话:“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对于民主制度的绩效来说,至关重要的要素是普通公民在社会中充满活力的群众性基层活动”。社区民主和自治的推行,也许是中国整个民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前提或组成部分。


从单位制到社区制社区建设中的社会性因素(1)

    近几年来,社区建设开始在中国城市中广泛推进。但在这种社区建设中,存在着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政府对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似乎高于社区中的居民。在政府通过各种措施大力促进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同时,许多地方的社区成员,对于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却往往抱着一种相当冷漠的态度,甚至并不觉得社区建设与自己有什么关系,或者干脆将社区建设看做是一项与自己无关的政府行为。    
    这样的现象促使我们去思考,社区发展的基础究竟是什么。    
    一般说来,社区作为一种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生活的共同体,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这种社会性正是作为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社区的基础。因此可以说,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促进社区中这种社会性的发育和发展。但在现实的社区建设中,我们却可以发现,人们往往对社区建设中的“硬件”部分给予高度的重视,而对社区建设中的这种社会性,或者说“软件”部分,往往忽视了。    
    因此,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对如下几方面的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一,提高社区认同的程度。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地域之中。比如是某个街道、某个小区的成员。但人们生活在一定的地域之中,并不意味着他认同这个社区,将这个社区看做是自己的,对这个社区有感情的投入。所谓认同,是指一种“我们的”意识的形成,对这个“我们的”有一种感情的投入。这是社区的最基本的基础,也是将社区与社区成员联系起来的最基本的纽带。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可以说,中国社区发展中存在的一个致命缺陷,就是社区成员对社区的认同感普遍偏低,在有的地方甚至是付诸阙如。为什么有的社区成员对发生在自己社区内随地扔垃圾、践踏草坪的现象视而不见,甚至自己都在自觉不自觉地糟蹋本社区的环境?为什么有的社区成员对参加社区建设的活动毫无热情,将其当做分外之事?为什么有的社区成员对居委会选举不积极参加?一个最基本的原因就是对社区缺乏认同感。人们可以想象,在认同感普遍缺乏的情况下,真正的社区发展从何谈起?    
    从我们能够看到的一些零星数据来看,社区认同程度的低下,是中国社区生活中的一个普遍现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个基本的原因,是社区居民在社区中的“寄居性”。这里所说的“寄居性”是指他们在社区中的居所,不是他们自己的。他们与所居住的社区,没有财产上的牵连关系。中国有句俗话,说是有恒产者有恒心,借用这句话来说,在社区生活中,就是有恒产者有认同。为什么新兴的商品房住宅小区成员的社区认同程度最高?道理很简单,社区中的房产是他们自己的,小区的状态,周围的环境,是他们财产的一部分。环境整洁优美,房价就会提高;社区环境差,房价就会受影响。因此,他们从内心里讨厌和反感不爱护社区环境的人。爱护自己的社区,爱护社区的环境,不是外部因素强加给他们的,而是他们自己的一种本能。在另一个极端上的就是农民工。农民工来到城市,也要寄居在一定的社区当中。但这种寄居往往是临时性的;社区对于他们的态度也是临时性的。他们在这里不拥有财产,甚至也不拥有固定的生活。相反,在这里,日常生活与当地居民之间存在的巨大反差,时时在提醒他们,他们并不是这个社区的一员;甚至他们常常受到来自社区正式成员的轻蔑和歧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形成的,与其说是对社区的认同和热爱,不如说是憎恨和负认同。这样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一些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工聚居区,社区状况往往也是最差的。作为社区成员的房改房的拥有者,情况显得更为微妙。他们是社区的正式成员,他们现在所拥有的房改房,在理论上,至少是部分地属于他们所有的。因此,他们对社区不会形成负面的认同。但总起来看,他们对社区的认同程度也是不高的。为什么会如此,恐怕与两个因素有直接关系。一是他们的社区往往同时也是所在单位的“宿舍区”,房子仍然是由单位来管理的,社区基本上是与单位重叠的,仍然是单位的管辖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就只知道有单位,而不知道有社区。二是房改房在产权上的模糊性,使人们很难形成明确的产权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房改房产权的模糊性,是阻碍社区认同形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第二,促进社区中的社会交往与社会关系的发育。可以说,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是作为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社区必不可少的基础。没有这种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社区也就成了一种没有什么社会意义的纯粹地域性的概念。而社区生活的许多方面,也都是与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比如我们前面讲到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错,认同是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但频繁的交往和较密切的社会关系,也是认同感和归属感形成的重要条件。    
    但如果观察一下我们的社区生活,就可以发现,社区中的交往已经是相当的稀少,社会关系也是相当的淡薄。过去我们更多地将这种现象归结为单元式住宅造成的。这当然是一个原因。但如果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出,这种状况的造成,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单位制的分割作用。人们之所以需要生活的共同体,是因为生活中有些问题靠自己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而必须依靠某种共同体才能解决。在改革前的中国社会中,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社区的作用。从道理上说,单位本不是干这个的,因为他有其他的专门化的社会功能。但在那个时代,单位成了一种综合性社会组织,单位办社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在当时的情况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什么问题,都是通过单位而不是通过社区来解决。这样社区就成了一个单纯居住的地方(实际上,那已经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社区了)。在单位的家属区里面,人们由于是单位中的同事而互相熟悉,但这与作为社区成员有密切联系是两码事。事实上,在这样的所谓社区中,人们在社区的框架内以社区成员的身份所参与的共同活动是非常少的。就社区中的社会关系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属于一种“原子化”的状态。


从单位制到社区制社区建设中的社会性因素(2)

    促进交往和强化社会关系的基本途径,是社区中的共同活动。人们只有在共同的社区活动中才能增进交往,才能形成社会联系。在国外,社会要采取各种措施,来鼓励人们参与社区的活动,特别是义务的和互惠的活动。有的并形成记录,并在就业时成为一种参考。是否积极参与社区的活动,成为社会评价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三,大力发展社区组织。组织是社区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保障。社区的发育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社区组织的发展;人们正是在各种不同的社区组织中从事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社区组织又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社区管理组织,二是志愿团体。这里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社区管理组织的性质和定位。在目前中国有关社区组织的研究中,人们对居民委员会的定位和性质提出了许多批评和置疑。概括地说,这种批评是认为:居民委员会是一种居民自治组织,但现在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承担了太多的行政职能,因而不利于社区的发展。其实,这种观点是需要分析的。在中国城市中,行政机构是到达区一级,街道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对日常社会生活的行政性管理,在任何社会中都是不可缺少的(但不是说行政管理是管理日常社会生活的基本或主要形式)。这就要求在社区的层面总要有与行政管理相连接的安排。也就是说,在社区管理中完全排除行政的因素是不可能的。其实,像美国的社区管理组织也都带有一定的行政因素,有的甚至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问题的关键是:一是行政性因素应当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二是社区居民应当有足够的方式和能力对社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构成和重大决定施加影响;三是社区管理机构与基层政府应当是一种协商的关系,而且社区管理机构具有进行协商的地位和能力。更重要的是,除了社区的管理组织之外,还应当有多种多样的志愿团体;这些志愿团体将构成社区日常生活的组织框架。    
    对于居民委员会,我觉得现在应当注意的是这样一种倾向,即成为一种利益实体。无论是作为一种自治性组织的管理机构,还是作为一种准行政性组织,居民委员会都不应当是一种利益实体。但现在的问题是,居民委员会利益实体化的倾向相当普遍。许多街道的居委会,利用社区拥有的资源(如用地、房屋),从事创收活动。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也向居民提供了一些服务,但同时也造成不同程度的扰民和损害社区环境的结果。这里的根本问题,还不在于这些活动利弊的大小,而是居委会本身就不应当是一个营利的组织,不应当从事营利的活动。因为营利活动必然使其职能走样变形。实际上,在一些地方,在市场因素的驱动下,一些居委会已经成为一种不伦不类的组织形式。


从单位制到社区制社区也是有限的

    伴随着单位体制的解体,社区开始重新成为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这就是目前中国大规模社区建设的基本背景。    
    但是,按照一种什么样的模式来进行社区建设?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似乎能看到这样的一种趋势:社区在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甚至是无所不包的功能。实行社区居民自治,保护社区共同体的利益;开展各种社区服务,以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等等,这都是自不待言的。但我们也看到,在一些地方,社区实际上还承担着另外的一些功能,比如治安,许多社区都自己雇佣了许多保安,许多社区的门口院内,保安林立;再比如说就业,一些社区把就业当作自己的职责,开辟各种途径,安置社区内的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再比如说经济,原来许多社区组织都经营着各种各样的经济实体,现在这些经济实体已经大多数脱钩了,但实际上许多社区组织仍然在从事着经营性的活动,或与经营性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目前社区的功能之所以不断扩张并日益全面化,至少与以下几个因素是有关系的。第一,这次社区建设的一个基本背景,就是政府职能的调整,并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来重新构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大量原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回归到社会。第二,单位制的解体,原来“单位办社会”的现象开始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一些原来由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从这些企事业单位中分化出来,转移到社会之中。第三,目前的社区建设,正处于试点推广阶段。而在中国,通常的做法都是要为试点单位提供一些额外的资源。这样就在实际工作人员中存在一种“政绩”,以获取更多的资源。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社区功能边界在理论上的模糊。特别是在有关社区建设的讨论中,将社区与“小政府,大社会”中的“大社会”等同起来。这就使得人们误以为,原来许多由政府承担的功能,现在要回归社会了,就是要由社区来承担了。    
    其实,社区也仅仅是社会的一部分。在政府之外,除了社会还有市场,就是在狭义的“社会”当中,除了社区,也还存在各种各样的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也不是社区的其他类型的组织或机构。比如政党、宗教团体以及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等。这些组织或机构,也是各有其社会职能的。社区不过是各种各样组织机构中的一种。因此,在进行社区建设的时候,我们必须明确社区的功能边界是在什么地方。其实,社区最重要的功能边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社区与市场的功能边界;另一个则是社区与政府的功能边界。如上所述,目前社区建设的一个基本背景,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正在将过去承担的许多功能转移出去。但在这当中,相对于同社区的关系而言,会有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