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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帝-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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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之一是恢复上司分赔之例。乾隆九年(1744年),山西浑源知州刘廷诏于八月初六被参革,第二天就病逝,留下大笔亏空。显然其上级有意纵容,知道刘廷诏必死无疑,才将其亏空揭发,倚仗朝廷不能向死人算账要钱,企图因此一笔勾销。乾隆回忆起雍正年间有属员亏空,上司分赔之例,由于奉行严苛,上下知所畏惧,此类案甚少,近年此例不行,所以贪风复炽,因此他虽然不得不放过刘廷诏,却宣布“刘廷诏未完亏空银两米谷,著该上司巡抚以下分赔,并传谕各督抚知之”《清高宗实录》,卷289,30~31页。。十二年,江西巡抚开泰题参万安知县马淇瑞侵亏案件,“据称该府于十一月内盘查,并无短少”。马淇瑞丁忧离任,距盘查不及半年时间,该县竟查出亏空五千多两。事情很清楚,知府“明知挪借掩饰,转令自行弥补”。没想到马淇瑞丁忧必须离任,已无法遮盖才提出参劾。乾隆命令到马淇瑞原籍追查,如马淇瑞不能补完,则由开泰等人赔补。谕令以后凡遇这类情况,一律依此办理。《清高宗实录》,卷292,9~10页。    
    办法之二是修改侵贪条例。直隶涿州知州张德荣,贪赃枉法罪恶多端,按律应处斩首。但张德荣任内亏空银两数目很大,按处理亏空条例规定,亏空银两若没有补足,应留待下一年处理。乾隆审理此案时,感到如此规定很不合理,“未完者转得邀缓决之恩,而全完者反抵于法,则侵欺之犯,惟以托欠帑项为幸免之计,谁复将亏空之项完补?如此科断,殊非惩贪之意”。乾隆特将侵贪条例修改,规定自乾隆十二年起,再宽限三年,凡亏空银粮之案犯必须补足亏额,否则按律治罪,表明他决心“欲惩一儆百,以息贪风”《清高宗实录》,卷298,7~8页。。    
    办法之三是坚决镇压以身试法者。乾隆十二年修改侵贪条例后,全国各地贪风多少有些好转,钱粮亏空案件也减少许多。虽然这年底陕西省曾将李铭盘、吴浩、丁棻三个亏空案件列入报请死刑案内,乾隆认为侵蚀毕竟与贪污有区别,法外施仁,又给他们一年期限令其完补。于是州县官们错误地以为乾隆仅是说说而已,仍旧置若罔闻,大肆侵吞国帑,甚至宁愿杀头也不肯交出公款。云南的戴朝冠,手段十分恶劣,把库银运回原籍购买房屋土地,“且恃年逾七十,冀得瘐死了事,刘樵侵蚀多至累万,而伊子且携资捐纳”。乾隆大声疾呼,“此等劣员,多留一日则民多受一日之残,国多受一日之蠹”,“是锧一日未加,则侵贪一日不止”。从这年十月起,凡侵贪官员逾限未完列入情实(即证据无误)者一律立即斩首。《清高宗实录》,卷349,13~17页。十四年,戴朝冠、刘樵、荣大成、臧根嵩等人都被杀头。


居安思危惩贪除奸:打击朋党(1)

    在中国历史上,统治集团中产生朋党现象至少已有两千年了。汉、唐、宋、明都有,宋朝欧阳修为此而写过《朋党论》。及至清朝,也是始终存在,特别是由于经济和政治利害关系不同,朋党斗争非常激烈。顺治末曾对满汉大学士等提出严重警告:“但能力绝党私,始可倾心委托,历代人臣植党,因之遂致乱亡。”《清世祖实录》,卷135,15页。但是,清朝的朋党并未因此绝迹,其后的康熙朝,朋党屡禁不止。康熙四十年(1701年),也是对大学士们,康熙帝借推举人才之机,感慨地说:“朕听政四十余年,观尔诸臣保奏,皆各为其党。尔等致位宰辅,皆有可否人才之责,朕凡咨访人才,当以实对。”《清圣祖实录》,卷205,17页。鳌拜、明珠、余国柱等都是康熙朝以朋党著称的人物。    
    乾隆的父亲雍正在位时,曾不遗余力地反对大臣结党干政。雍正二年(1724年),他也写了一篇《朋党论》,或称《御制朋党论》,向诸王、贝勒、公、满汉文武大臣官员等宣称:“朕即位后,于初御门听政日,即面谕诸王文武大臣,谆谆以朋党为戒,今一年以来,此风犹未尽除。”“朕今御制朋党论一篇颁示,尔等须洗心涤虑,详玩熟体,如自信素不予朋党者,则当益加勉励;如或不能自保,则当痛改前非,务期君臣一德一心,同好恶,公是非,断不可存门户之见。”雍正的《御制朋党论》,中心思想是强调高度的君主专制主义,痛斥臣民结党营私,认为一切朋党都是对君主的挑战。他说:“朕惟天尊地卑,而君臣之分定。为人臣者,义当惟知有君,惟知有君,则其情团结不可解,而能与君同好恶,夫是之谓一德一心而上下交。”指责朋党之害就是“乃有心怀二三,不能与君同好恶,以至于上下之情睽,而尊卑之分逆”。雍正对欧阳修的《朋党论》极为不满,文中指斥欧阳修《朋党论》中的“君子以同道为朋”说,认为“君子无朋,惟小人则有之”。换句话说,无论君子、小人均不该同道为朋。杨启樵在《雍正帝及其密折制度研究》一书中,特别指出此点值得注意。按着欧阳修的看法,可以有两种朋党,一种是君子的,另一种是小人的,君子的可以存在,小人的应该取缔。而雍正的看法是,凡是结为朋党的都是小人,他说欧阳修所谓的“君子以同道为朋”的那个“道”,亦是小人之道,欧阳修之论只能为小人结为朋党作掩护,实际是没有那种君子的朋党的,甚至说“设修在今日而为此论,朕必饬之以正其惑”以上雍正发动禁止朋党的言论及《御制朋党论》,均见《清世宗实录》,卷22,11~19页。。    
    为了禁止朋党,雍正一朝屡兴大狱,如允禩、允禟案,隆科多案,年羹尧案,以及查嗣庭、谢济世、陆生楠案,虽然各有所指,案件具体内容不同,有时也有其他的名称,如文字狱等,但共同点就是他们又都是在禁止朋党的名义下发动的。当然禁止朋党是一回事,不断结成朋党又是一回事。所以到雍正逝世,乾隆即位,朋党依然继续存在。当大臣们因为结成朋党而与“乾纲独揽”的皇权发生矛盾时,乾隆也发动了一次次打击朋党的斗争。    
    1.取缔以允禄为首的宗室党人活动。允禄(1695—1767),康熙帝第十六子,雍正元年(1723年)奉旨过继为庄亲王博果铎之后嗣,袭封庄亲王,在当时被认为是得到一次厚爱。《清史稿?允禄传》,卷219。他与康熙帝第十七子允礼同被雍正遗命授为辅政大臣,而乾隆三年(1738年)允礼去世后,允禄的地位在宗室王公中更是鹤立鸡群,无人出其右者,引得不少宗室王公奔走其门。然在乾隆心目中,“王乃一庸碌之辈”,并无有所作为,尽管允禄不顾忌地收买人心,但处理政事模棱两可,能力有限,不会对皇权造成太大威胁,因此乾隆一直取包容态度。    
    经过一段时期,允禄和理亲王弘晳(废太子允礽之子)、火器营都统弘升(恒亲王允祺之子)、弘昌、弘皎(怡亲王允祥之子)等人结成一个小集团之后,乾隆就不能不提高警惕并注意防范了。因为弘皙“自以为旧日东宫嫡子,居心甚不可问”,弘升在雍正朝获罪圈禁,后被放出在家思过,乾隆继位后加恩任命他为火器营统领,仍不知感恩悔过,“但思暗中结党,巧为钻营”。“弘昌秉性愚蠢”,自小不服管教,到处惹是生非,其父允祥不得不奏请将他圈禁在家以避祸。允祥死后解除圈禁,乾隆封他为贝勒。“弘皎乃毫无知识之人。”这些“不守本分”之流聚集在允禄周围,“渐有尾大不掉之势”,对乾隆的皇权构成威胁。《清高宗实录》,卷103,1~3页。四年九月,乾隆首先以弘升“挑动事端,使我宗室不睦”的罪名将其逮捕,交宗人府审问,再经进一步调查,于一个月后,又以“结党营私罪”革去允禄的亲王双俸及议政大臣、理藩院尚书职务。弘晳、弘昌、弘普分别被革去亲王、贝勒、贝子封号。后来福宁告发弘晳听信安泰邪术,捏称祖师显灵事,继续追查,安泰又供出“弘晳曾问过准噶尔能否到京,天下太平与否,皇上寿算如何,将来我还升腾与否等语”。表明弘晳不仅结党营私,还企图复辟,属大逆罪。乾隆的担心变成了现实,遂将弘晳在景山东果园永远圈禁,允禄因此再次被痛斥。《清高宗实录》,卷106,12~15页。允禄经此打击,再也不敢过问政治,后来把主要精力用在研究数学、乐律上,成了古音乐专家。其他宗室王公也多以书画诗赋自娱。    
    2.警告鄂尔泰、张廷玉及其党人停止活动。鄂尔泰(1680—1745),字毅庵,满洲镶蓝旗人,姓西林觉罗。康熙时中举授内务府郎中,雍正为雍亲王时与鄂尔泰交结被拒,因而雍正认为他为人刚正不阿,才可大用。雍正四年(1726年),他就由一个小小的郎中升擢至云贵总督,地位令人瞩目。他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为统一事权,特受他为云南、贵州、广西三省总督。他在西南设置州县,稽查田粮,平定土官叛乱,功勋卓著,十年内调回京,任首辅大学士。鄂尔泰一人得道,家族势力也大为膨胀,如弟弟鄂尔奇雍正时已担任户部尚书兼步军统领,子侄多半为总督巡抚:鄂容安官至两江总督,鄂实参赞大臣,鄂弼四川总督,鄂宁云贵总督,鄂昌甘肃巡抚,鄂乐舜山东巡抚,真是满门显宦。鄂尔泰主要以地方满人督抚和京中部分汉官为主,组成政治小集团。


居安思危惩贪除奸:打击朋党(2)

    张廷玉(1672—1755),安徽桐城人,大学士张英之子,康熙进士,末年已担任吏部侍郎兼翰林院掌院学士。雍正四年升任大学士,被视为股肱之臣。因对西北用兵,雍正七年设立军机房,后改为军机处,其制度多由张廷玉规划完备。他还负责纂修《清圣祖实录》,对雍正帝参与争夺皇位事实巧加掩饰。张廷玉的子弟也多为达官要职,“张氏登仕版者,有张廷璐等十九人”《清史稿?刘统勋传》,卷302。。张廷玉的势力主要在内阁六部,他的党羽主要是科举出身的汉九卿和汉人督抚。    
    乾隆对鄂尔泰、张廷玉植党营私的问题早就察觉,他一直在等待机会加以惩治。古州发生苗乱,办理苗疆事务大臣张照密参因鄂尔泰办理不善所致,乾隆批示:“鄂尔泰之功过,将来事竣之后自有定论”,不置可否,实际上就是赞成。不久,又指示其他大臣对于鄂尔泰、张廷玉“亦不可以其所言,尽以为是”,表明他对这二位辅政大臣,并非认为绝对可以信赖。《清高宗实录》,卷3,5页。但当年乾隆毕竟羽毛未丰,鄂尔泰、张廷玉是满、汉大臣的领袖人物,乾隆初政要稳定大局,还少不得他们的支持。另外,乾隆为皇子时,鄂尔泰和张廷玉是上书房总师傅,有训诲之劳,情面不能马上撕破,所以乾隆还在许多场合对二老臣优礼有加,以示用人不疑。    
    到乾隆五年时,经过一番内修外治,国家安宁,乾隆帝的政治威望已经大大提高,根基牢固,完全可以着手解决鄂、张朋党问题了。恰巧这年四月,河南巡抚雅尔图要求将田文镜从本省贤良祠撤出,雅尔图所以有此请求,是因乾隆曾命令直隶总督李卫死后入贤良祠,“其意以为李卫与大学士鄂尔泰素不相合,特借田文镜之应撤,以见李卫之不应入耳”。乾隆以此为突破口,公开揭露鄂尔泰、张廷玉遍植私党,干预朝政。他说:“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乃皇考简用大臣,为朕所倚任,自当思所以保全之,伊等谅亦不敢有党援庇护之念”,向鄂尔泰和张廷玉发出了严正警告,从今往后,要公忠体国,不得包庇私党。同时也向那些依附鄂尔泰、张廷玉的满汉大臣们敲起警钟,“鄂尔泰、张廷玉,乃皇考与朕久用之好大臣,众人当成全之,使之完名全节,永受国恩,岂不甚善。若必欲依附逢迎,日积月累,实所以陷害之也”。最后乾隆告诫鄂尔泰和张廷玉应当悬崖勒马,“更当仰体朕心,益加敬谨,以成我君臣际遇之美”《清高宗实录》,卷114,5~10页。。    
    3.穷治鄂尔泰党羽。在乾隆打击朋党中,鄂尔泰及其党羽首先受到惩治。乾隆七年十二月,左副都御史仲永檀遵旨赴江南会同巡抚周学健办理赈务,仲永檀临行前,“以密奏留中事告大学士鄂尔泰子鄂容安”。此事被揭发出来,乾隆命严加审讯,结果证明仲永檀“依附师门,有所论劾,无不豫先商酌,暗结党援,排挤异己”,被逮捕法问。参与审讯的王大臣只按“泄漏机密事务律论罪”,乾隆要追查他的结党营私,于是重新刑讯,并要求将鄂尔泰一同革职拿问。乾隆因为鄂尔泰“为受遗大臣”,不好深究,给鄂尔泰降级处分。仲永檀死于狱中,鄂容安革职,含有从宽处理之意。《清史稿?仲永檀传》,卷306。十年,鄂尔泰病逝,其党不散,正所谓“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二十年(1755年),又有内阁学士胡中藻著《坚磨生集》案牵连鄂尔泰。胡中藻,江西新建人,乾隆元年进士,系鄂尔泰得意门生,自称“西林第一门”(因鄂尔泰姓西林觉罗氏)。乾隆举其诗集中“又降一世”,“亦天之子”,“与一世争在丑夷”等数十事,以悖逆罪,将其处死。在审理胡中藻案中,发现鄂尔泰侄、甘肃巡抚鄂昌与之唱和,鄂昌被逮捕解京,抄其家时发现鄂昌著《塞上吟》,语多怨望。还发现鄂昌书信中,有大学士史贻直为其子史奕簪请托等事,证明鄂尔泰虽死,党羽未散。鄂昌从宽赐自尽,史贻直革职。乾隆说,“如鄂尔泰犹在,当治其植党之罪”,为发泄对鄂尔泰的不满,命将其撤出贤良祠。《清史稿?鄂昌传》,卷338。    
    4.罪责张廷玉及其支持者。张廷玉为人小心谨慎,不像鄂尔泰那样锋芒毕露,授人以柄,所以乾隆评说:“鄂尔泰慎密之处,不如张廷玉矣。”乾隆五年,张廷玉受到明确警告后,六年,又有左都御史刘统勋上疏,提出桐城张、姚二姓,张家有张廷璐等十九人登仕版,姚家有姚孔等十人为官吏,而张廷玉“历事三朝,遭逢极盛,然晚节当慎,责备恒多。窃闻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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